汽車旅客運輸規則
政策規定
《汽車旅客運輸規則》在1988.01.26由交通部頒布。
2016年5月25日,《交通運輸部關於廢止20件交通運輸規章的決定》由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自2016年5月30日起施行。這標誌著《汽車旅客運輸規則》自2016年5月30日起廢止。
第一條為加強汽車旅客運輸的組織管理,明確經營者與旅客的權利、義務,維護正常的運輸秩序,滿足人民群眾的旅行需要,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公路運輸的有關法規,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凡從事營業性班車客運、旅遊客運、計程車客運、包車客運、行包運輸、客運服務(以下簡稱汽車客運)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旅客,均須遵守本規則。
汽車與其他旅客運輸方式實行聯運,除另有規定者外,汽車客運部分適用本規則。
第一節經營者
第四條汽車客運經營者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取得合法資格後方准予參加營業性汽車客運。
第五條汽車客運的站方應積極組織客源,做好站務工作;運方應根據客流及其變化規律,及時提供完好車輛。站、運雙方必須密切配合,科學安排班次,合理調派車輛,提供優質服務,維護運輸秩序,共同做好旅客運輸工作。
第二節客車
第六條營運客車必須經車輛管理部門審驗合格;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制動、轉向系統以及燈光、喇叭、刮水器齊全有效;保持車容整潔衛生;門窗、座椅、行李架(倉)、繩網、雨布符合使用要求;車內備有票價表和旅客意見簿;車外裝置與營運方式、種類相符的標誌,客運班車懸掛班車線路牌,旅遊車懸掛旅遊車標誌牌,計程車安裝出租標誌燈。
第七條營運客車分普通客車、中級客車、高級客車三類。每類分大型、中型、小型三種。
普通客車是指無特殊舒適裝備或車內設置分隔貨倉的客車。
中級客車是指比同類普通客車座位減少,舒適性提高,備有寬、軟座椅,寒冷地區有暖氣設備的客車。
高級客車是指舒適性高,密封性好,具有高級軟座椅、空調等設備的客車。
小型客車是指橫排最多只能裝置3個座位,座位總數為15座及以下的客車(包括轎車)。
中型客車是指橫排(包括通道的可折式座椅)最多只能裝置4個座位,座位總數為16至30座的客車。
大型客車是指橫排(不包括通道)可以裝置4個及4個以上座位,且座位總數為31座及以上的客車。
第三節車站
第八條車站設置應布局合理,便於旅客集散和換乘,有利於旅客運輸事業的發展。
第九條班車客運車站,劃分為一、二、三、四級車站和招呼站。站級的劃分和建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部頒標準(JT3109-84)《公路汽車客運站級別核定和建設要求》執行。旅遊客運站可參照執行,也可與班車客運站一併設置。
第十條各級客運車站都應設置售票處、候車區、廁所;配備時鐘、座椅,供應飲用水,公布班次時刻表、里程票價表、營運線路圖、旅客須知,張貼禁運、限運物品宣傳圖,設置旅客意見簿、旅客留言牌、公告欄等,並根據當地需要配備禦寒降溫設施。
各級客運站都應配有危險品檢查員,負責查堵危險品。
招呼站要設置清晰醒目的站牌。
第十一條一、二級客運車站除具備一般車站的設施外,其售票廳、候車室、行包房、小件寄存處要分設,並設置問詢服務處、值班站長室、民警值班室、廣播室和公用電話等。
第十二條客運車站內外應經常保持整潔衛生,窗明地凈,通風良好,各項服務設施醒目有效。
第四節客運人員
第十三條客車駕駛員必須持有相應准駕車類的駕駛證,乘務人員應具備一定業務知識。駕、乘人員須遵守下列規定:
1.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操作規程,精心保養車輛,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應認真做好車輛的安全檢查。
2.客車駕駛員應合理安排作息時間,保證充足睡眠,行車途中思想集中,每天駕駛時間不得過長,確保行車安全。
3.遵守運輸紀律,執行運行計劃,服從調度和現場指揮,正點運行。
4.客車行經險橋、渡口、危險地段和加油前,要組織旅客下車;事後以及中途就餐、停歇後均須核實人數,方能開車。途中遇非常情況或發生事故,應儘快呼救,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必要時組織旅客疏散。
5.講究職業道德,文明服務,禮貌待客,重點照顧有困難的旅客。
第十四條站務人員應具備一定業務知識,講究職業道德,上崗時著標誌服,衣帽整潔,佩戴服務標記,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章守紀,待客熱情,態度和藹,服務周到,經常對旅客進行客運安全、衛生宣傳。
第五節車票
第十五條車票是旅客乘車的憑證。汽車客運經營者必須使用交通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的客票和費收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印製和偽造。
第十六條車票按不同的營運方式分為班車客票、旅遊客票、計程車客票和包車票(見附件一)。
第十七條發售客票的地點、時間應從方便旅客出發,可採取車站售票、站外設點售票、隨車售票、上門售票和電話訂票等多種方式。
第六節旅客
第十八條乘車旅客須遵守下列規定:
1.自覺維護乘車秩序,服從站務及駕、乘人員安排,愛護公共設施,保持清潔衛生,講究文明禮貌。
2.一切旅客都應無例外地按受車站值勤人員對危險品的檢查。
3.七歲以下兒童乘車應有成人旅客攜帶。
4.乘車時,要坐穩扶好,頭、手不得伸出車外,不準翻越車窗,車未停穩不準上下,不準隨便開啟車門。
5.車內不準吸煙,不準隨地吐痰,行車中不要與駕駛員閑談及妨礙駕駛操作。
6.不準從車窗向外扔東西。
第十九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準乘車:
1.不遵守汽車客運規章而不聽勸告者。
2.精神失常無人護送或雖有人護送仍可能危及其他旅客安全者。
3.惡性傳染病患者。
班車客運
第一節班車分類
1.直達班車是指由始發站直達終點站,中途只作必要停歇,但不上下旅客的班車。
2.普快班車是指站距較長,沿途只停靠縣、市及大鎮等主要站點的班車。
3.普客班車是指站距較短,停靠站點(含招呼站)較多,配備隨車乘務員的班車。
4.城鄉公共汽車是指由縣城開往農村鄉鎮、站距短、旅客上下頻繁,並配備隨車乘務員的短途班車。
第二十一條在道路條件較好的情況下,車內通道未安裝活動座椅的客車可按以下規定增載:
1.普快班車允許按車輛核定定員數增載10%。
2.普客班車允許按車輛核定定員數增載15%。
3.城鄉公共汽車允許按車輛核定定員數增載20%。
第二節班車客票
第二十二條成人及身高超過1.3米的兒童購買全價票。持一張全價票的旅客可免費攜帶1.1米以下兒童一人乘車,但不供給座位;攜帶免費乘車兒童超過一人或要求供給座位時,須購買兒童票。
第二十三條身高1.1米至1.3米的兒童購買半價兒童票,供給座位。
第二十四條殘廢軍人憑民政部頒發的《革命殘廢軍人撫恤證》購買半價優待票,享受全價票旅客待遇。
第二十五條旅客應按規定購買與所要乘坐的班車類別、客車類型相符的客票。
需要躺卧的傷、病旅客,應按實際佔用的座位購票。
第二十六條凡持有證明,執行防汛、搶險、救災等緊急任務的人員,以及新聞記者、革命殘廢軍人可優先購票。
第二十七條客票以票面指定的乘車日期、車次,一次完畢行程為有效期限。
第三節乘車
第二十八條旅客持符合規定的客票,按票面指定的日期和車次檢票乘車,直達班車、普快班車、普客班車在始發站對號入座。
第二十九條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日期、車次乘車時,可在該班車開車二小時前辦理簽證改乘,改乘以一次為限。開車前二小時內不辦理簽證改乘,可作退票處理,按規定核收退票費。
第三十條旅客遺失客票,應另行購票乘車。如事先申報,事後找到原客票,在商定時間內,經驗證無訛,退還原票款,免收退票費。
途中遺失客票,能取得確實證明者,允許繼續乘車至原票到達站。
第三十一條旅客要求越站乘車,事先申明並經駕、乘人員同意,補收加乘區段票款。如不事先申明,其越乘區段按無票乘車處理。
旅客在始發站無票乘車,上車后即向駕、乘人員申明的,允許補票乘車,並加收補票手續費。
第三十二條旅客退票按以下規定辦理:
1.應在當次班車規定開車時間二小時前辦理,最遲在開車后一小時內辦理;開車一小時后,不辦理退票。
2.車上發售的客票和簽證改乘的客票不辦理退票。
3.屬客運經營者責任造成的退票,不收退票費。
第四節班車運行
第三十三條班車必須按指定車站和時間進入車位裝運行包,檢票上客,正點發車。嚴禁提前發車。
第三十四條班車必須按規定的線路、班點(包括食宿點)和時間運行、停靠。
如途中發生意外情況,無法運行時,應以最快方式通知就近車站派車接運,並及時公告。如需食宿,站方應協助解決,費用自理。
第三十五條班車到站后,按指定車位停放,及時向車站辦理行包和其他事項的交接手續。
第五節班車運輸變更
第三十六條班車在始發站停開、晚點或變更車輛類別時須及時公告。旅客因此要求退票,應退還全部票款,不收退票費。旅客要求改乘,由車站負責簽證。變更車輛類別,應退還或補收票價差額。
班車中途發生故障,客運經營者應迅速派相同或相近類別車輛接運。接運車輛類別如有變更,票價差額概不退補。
第三十七條因路線阻滯,班車必須改道行駛時,票價按改道實際里程計收。按改道里程發售客票后,如班車恢復原路線行駛,發車前由始發站將票價差額退還旅客。
班車行至途中臨時需要改線或繞道,票價差額不退不補。如不能繼續行駛,旅客自願在被阻點或返回途中停止旅行,應退還未乘區段的票款,自願返回始發站的免費送回,退還全部票款;自願在被阻點等候乘車,經站、車人員在客票上籤證,可繼續乘車。中途退給旅客的票款,經辦站可向原發站或運方收回。
第六節旅客隨身攜帶物品
第三十八條旅客隨身攜帶乘車的物品,每一張全票(含殘廢軍人票)免費10千克,每一張兒童票免費5千克;體積不能超過0.02立方米,長度不能超過1.8米,並以能放置本人座位下或車內行李架上為限。超過規定時,其超過部分按行包收費;佔用座位時,按實際佔用座位數購票。
第三十九條為保障旅客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衛生,不能攜帶下列物品乘車:
1.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2.有可能損壞、污染車輛和有礙其他旅客安全的物品;
3.動物(本規則第四十條規定的除外);
4.有刺激性異味的物品;
5.屍體、屍骨;
6.法律和政府規定的禁運物品。
第四十條在保證安全、衛生的條件下,乘坐城鄉公共汽車和普通客班車的每一旅客可攜帶少數的雛禽或小型成禽成畜乘車,但須裝入容器。具體准帶數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一條軍人、民兵和公安人員隨身佩帶的槍枝及配備的適量子彈,經出示持槍證,可以攜帶乘車。
第一節旅遊客運
第四十二條旅遊客運是以運送旅遊者遊覽觀光為目的,其線路必須有一端位於名勝古迹、風景區等旅遊點的一種營運方式。
第四十三條旅遊客運的發車站點除參照第二章第三節的規定外,應設置旅遊區線路圖、旅遊名勝簡介,公布旅遊車型、導遊服務項目、食宿地點和食宿標準。
第四十五條提供旅遊綜合服務的旅遊客運使用旅遊客票,按旅遊要求發售直達旅遊客票或往返旅遊客票,如代辦食宿和其他服務的款項單獨列出,載入旅遊客票票面一併計收。無旅遊綜合服務的旅遊客運,可使用班車客票。
第四十六條提供旅遊綜合服務的旅遊客運,退票須在開車前辦理,退還原票款中運費部分,核收退票費,代辦食宿和其他服務費用根據具體情況辦理,對不予退還的,應在售票時公告。無旅遊綜合服務的旅遊客運,退票按班車退票辦理。
旅客中途終止旅遊的,不予退票。
第二節計程車客運
第四十七條計程車客運是以轎車、小型客車為主,根據用戶要求的時間和地點行駛、上下及等待,按里程或時間計費的一種營運方式。
第四十八條計程車要裝置經有關部門檢驗,合乎標準的計價器,備有收費標準、計費辦法和帶有照片的計程車駕駛員編號牌。
第四十九條計程車客運的計費方式分為計程和計時兩種。隨車載運攜帶物品以不超過車內及行李倉的容積和負荷為限,不另收費。
第五十條空駛計程車受乘客招攔停車后,一般不得拒絕乘客租用;在租用過程中應按乘客指定到達地點,選擇最佳路線行駛,嚴禁故意兜圈繞道多收費用。
計程車受雇期間,未經租用人同意,駕駛員不得再招攬他人同乘。
第三節包車客運
第五十一條包車客運是將客車包租給用戶安排使用,按行駛里程或包用時間計費的一種營運方式。
用戶包車一般應事先向運輸經營者預約,並填寫“汽車旅客運輸包車預約書”(見附件二),辦理包車手續。
第五十二條用戶要求變更使用包車的時間、地點或取消包車,須在使用前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十三條包車在用戶包用期間,要服從用戶的合理安排,保證車輛正常使用。
第五十四條包車必須使用包車票,不得使用其他票種。
第一節託運
第五十五條旅客託運行李包裹(簡稱行包),由站方開具汽車旅客運輸行包票(見附件三)。行包要包裝嚴密,捆紮牢固,標誌明顯,適宜裝卸。每位旅客隨車託運行包總重量一般不能超過40千克。行包單件重量不得超過30千克,體積不得超過0.12立方米,本規則附件四“計件物品重量折算表”所列物品除外。每1千克行包的體積超過0.003立方米為輕泡行包,按體積每0.003立方米摺合1千克的折算標準確定計費重量。
旅客隨車託運行包重量如超過40千克,在本次班車不超載的前提下或其它車次有運輸能力時,也可以受理。
旅客託運本規則附件四“計件物品重量折算表”所列物品,按表規定及其說明計收行包運費。
危險品及政府禁運物品不得夾入行包託運。對有疑義的行包,由車站會同託運人開啟查看。
託運限運物品應持有關證明。
郵件、圖書、影片運輸和旅客行包保價託運,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旅客自行攜帶看管的物品超過規定重量和體積的為自理行包,按行包計費,如佔用座位,須按實購買車票。
第二節交付
第五十八條旅客託運規定重量內的行包,一般應與旅客同車運達;旅客託運超過規定重量的行包或非旅客的託運物品,最遲運達期限為7天。行包運到后,應即通知收件人提取,無法通知的予以公告。到達站從通知或公告次日起負責免費保管2天,超過2天,按不同的件重核收保管費。
託運行包憑行包票提取,如票遺失,應向到達站說明登記,經車站確認后,可憑有關證明提取。如行包已被他人持票取走,車站應協助查詢,但不負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行包自到達站發出通知或公告后10天內無人提取時,車站應認真查找使物歸原主,超過90天仍無人提取的(鮮活易腐物品及時處理),即按無法交付行包處理。
無法交付行包,報經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后,向當地有關部門作價移交,所得價款,扣除應付的費用,餘款立帳登記。在180天內仍無人領取時,上繳國庫。
第三節變更
第六十條行包在起運前,旅客要求取消或變更託運,可予辦理,並核收手續費。
因班車停開或改道運行,行包運輸參照本規則第三十六、三十七條辦理。
第六十一條旅客要求在中途站停運行包時,一般不予受理。如旅客因急病、傷或臨產必須中途終止旅行時,退還所託運行包未運區段運費;如要求運回原起運站或運往其他到達站時,應重新辦理託運。途中或車上辦理託運的行包要求停運或改運,不退還運費。
第六十二條汽車旅客運輸按不同客運種類、不同客車類型、不同營運方式、不同級別的線路,實行不同的運價。汽車旅客運價和費收,按交通部《汽車運價規則》有關規定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核定的運價費率執行。
第六十三條各類汽車客票票面金額由運費、旅客保險費、過渡費、過橋費、過隧道費、過路費等構成。原則上實行一票制。
第六十四條旅客辦理補票或電話訂票實行送票的,分別按票數收取補票手續費或送票費。
第六十五條旅客退票,按以下規定計收退票費:
1.班車開車時間2小時前辦理退票,按票面額10%計收退票費,不足3角按3角計算;班車開車時間2小時以內辦理退票,按票面額20%計收退票費,不足5角按5角計算;班車開車后1小時以內辦理退票,按票面額50%計收退票費,不足1元按1元計算。
2.旅遊客車開車24小時前辦理退票,按票面額10%收取退票費,不足5角按5角計收;開車前24小時之內按50%收取退票費,開車后不辦理退票。
第六十六條小件物品寄存,以單件每10千克為一計費單位,按天計收,不足10千克的尾數按10千克計算。
第六十七條包車運雜費按以下規定計收:
1.計程包車:按車輛抵載客地點起至包用完畢地點止的實際里程、客車核定載客量和包用車型的人公里運價計算。實際里程不足1公里按1公里計,起碼計費里程為15公里。
計程包車因用戶責任使車輛停歇,核收車輛停歇延滯費。計程包車日計費里程為120公里以上時,每天累計停歇時間2小時以內的不收車輛停歇延滯費;超過2小時的,其超出部分核收車輛停歇延滯費。車輛停歇時間以半小時為計算單位,超過半小時以半小時遞進計費。車輛停歇延滯費按客車核定載客量和計時包車座車小時運價的50%計算。
2.計時包車:按車輛到達約定地點至包用完畢的實際包用時間、客車核定載客量和包用車型的車座小時運價計算。計費起碼時間為1小時,超過1小時以上,尾數不足半小時,以半小時遞進計費。承運人耽擱的時間應予扣除,整日包車按8小時計費,超過8小時按實際包用時間計算。
3.應用戶要求從外地調來客車,或從車站駛抵包車使用地之間的往返空駛里程應核收調車費。調車費按包用客車調車行駛里程運價的50%核收。
4.因用戶原因,造成的客車空駛,核收車輛空駛損失費。車輛空駛損失費按實際空駛里程計程運價的50%核收。
5.承運人未如期供車,付給用戶供車延誤費,延誤時間以半小時為計算單位,超過半小時以半小時遞進計費。供車延誤費按計時包車運價的50%計算。
6.用戶在用車前一天取消包車,承運人按預定包用客車計時整日包車運價一天運費的5%向用戶核收包車取消費,當天取消包車按10%核收包車取消費。
承運人未徵得用戶同意,單方取消包車,用車前一天通知用戶的,由承運人按預定包用客車計時整日包車運價一天運費的5%向用戶支付包車取消費;用車當天取消包車按10%支付包車取消費,如在預定用車時間后通知用戶,承運人還應支付供車延誤費。
7.承運人或用戶變更原預定客車類型,應按原預定包用客車計時整日包車運價一天運費的3%向對方付給包車變更費。
第六十八條行包運雜費按以下規定計收:
1.行包按每100千克公里摺合1.5人公里普通大客車運價計算。
2.行包裝卸費(一裝一卸)按件計算。
3.行包保管費按每天每件計算。
4.行包變更或取消託運手續費均以每票計算。運費多退少補;裝卸費不予退還。
第六十九條旅客運輸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均由車站承擔責任:
1.由於車站在發售客票中填錯發車的日期、班次、開車時間,造成旅客誤乘或漏乘的。
2.由於檢票、發車、填寫路單失誤造成旅客誤乘、漏乘的。
3.在車站保管、裝卸、交接過程中造成旅客寄存物品和託運行包損壞、滅失或錯運的。
4.由於不按時檢票或不及時接車造成班車晚點運行的。
5.由於站方原因發生的其他問題。
第七十條旅客運輸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均由運方承擔責任:
1.因客車技術狀況或裝備的問題,造成旅客人身傷害及行包損壞、滅失的。
2.因駕駛員違章行駛或操作造成人身傷害及行包損壞、滅失的。
3.因駕駛員擅自改變運行計劃,如提前開車,繞道行駛或越站,致使旅客漏乘等,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在行車途中發生託運行包滅失、損壞的。
5.不按運行計劃或合同向車站提供完好車輛,使班車停開、缺班的。
6.由於運方原因發生的其他問題。
第七十一條旅客運輸過程中因下列情況造成損失,經營者不負賠償責任:
1.被有關部門查獲處理的物品。
2.行包包裝完整無異,而內部缺損、變質。
3.旅客自行看管的物品非經營者責任造成的損失。
4.不可抗力。
第七十二條旅客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下列情況,均由旅客承擔責任:
1.旅客無票、持無效客票或不符合規定的客票乘車的。
2.隱瞞酒醉、惡性傳染病乘車造成污染,危及其他旅客的。
3.夾帶危險品或其他政府禁運物品進站、上車、託運的。
4.損壞車站客車設施和設備或造成其他旅客傷害的。
5.自理行包和隨身攜帶的物品丟失、損壞的。
6.客車中途停靠不按時上車造成漏乘錯乘的。
7.旅客乘車途中自身病害造成的傷亡和損失。
8.由於旅客原因發生的其他問題。
第七十三條因車站或運方責任,造成旅客誤乘或漏乘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1.發覺站以最近一次班車將旅客運至原車票指定的車站。
2.旅客留在車上的自理行包和攜帶品如有滅失、損壞,由責任方賠償。
3.旅客的其它直接經濟損失,由責任方賠償,但賠償金額最多不超過旅客購車票價款的100%。
第七十四條因車站或運方責任造成的託運行包滅失、損壞的,按照全部損失全部賠償,部分損失部分賠償的原則,由責任方按下列規定賠償。
1.非保價行包每千克最高賠償額一般不超過10元,如失主持有證明物品內容和價格的憑證,可按國家定價或比照當地國營商店同類商品價格賠償。
2.損壞物品能修復者,按修理費加送修運費賠償;不能修復,但尚能使用者,按損失程度所減低的價值賠償。
3.保價行包滅失,按託運時申明的價格賠償。部分滅失,按聲明價格賠償滅失部分。
4.滅失行包的運雜費要全額退還。
第七十五條因車站責任造成寄存物品損壞、滅失的,按每千克最多不超過20元的金額賠償。
第七十六條因車站或運方責任,造成旅客人身傷害的,由責任方賠償處理。
第七十七條車站和運方之間違反合同規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由責任方按原合同約定賠償、支付違約金。
第七十八條旅客無票或持無效客票、不符合規定的客票乘車,除補收始發站至到達站全程客票價款外,並處以100%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旅客損壞車站、客車設備和設施的,按實際損失負責賠償。
第八十條旅客在小件物品或行包中藏匿危險品或其他禁運物品進站、上車或辦理寄存、託運,按下列規定處理:
1.未造成危害和損失的,沒收其攜帶的全部危險品和禁運物品並視情節輕重處以30元以下罰款。
2.已造成危害和損失的,除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追究治安、刑事責任外,還應賠償全部經濟損失。
第八十一條班車客運在發車前發生違規違約和客運事故,由始發站負責處理,責任方賠償;運行途中發生的,由就近站負責處理,責任方賠償;到站后發生的,由到達站負責處理,責任方賠償;旅遊、計程車和包車客運由受理方負責處理,責任方賠償。
第八十二條旅客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后,有關方面應做好記錄,受損一方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90天內,向責任方提出賠償要求,責任方應在接到賠償要求10天內,作出答覆。
第八十三條旅客在提出本規則規定範圍內的賠償要求時,應同時提交客票、行包票等有關憑證。
第八十四條違規違約引起的糾紛可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也可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五條賠償金或違約金應在明確責任之日起10天內償付,逾期償付的,每延遲一日加付5%滯納金。
第八十六條汽車客運經營者必須接受旅客的監督,對旅客來信來訪提出的批評意見和反映的問題應及時處理,改進服務。
第八十七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規則實施,發現違規及時糾正處理。運輸經營者和旅客應當接受交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可根據本規則,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備案。其他小型機動車、非機動車經營客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參照本規則另行制定具體規定。
第八十九條本規則解釋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第九十條本規則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頒布的《公路汽車旅客運輸規則》同時廢止。
(一)經營者
汽車客運經營者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取得合法資格後方准予參加營業性汽車客運。
(二)客車
營運客車必須經車輛管理部門審驗合格;
營運客車分普通客車、中級客車、高級客車3類。每類分大型、中型、小型3種。
普通客車是指無特殊舒適裝備或車內設置分隔貨倉的客車。中級客車是指比同類普通客車座位減少,舒適性提高,備有寬、軟座椅,寒冷地區有暖氣設備的客車。高級客車是指舒適性高,密封性好,具有高級軟座椅、空調等設備的客車。小型客車是指橫排最多只能裝置3個座位,座位總數為巧座及以下的客車(包括轎車)。中型客車是指橫排(包括通道的可折式座椅)最多只能裝置4個座位,座位總數為16-30座的客車。大型客車是指橫排(不包括通道)可以裝置4個及以上座位,且座位總數為31座及以上的客車。
(三)車站
車站設置應布局合理,便於旅客集散和換乘。班車客運車站,劃分為一、二、三、四級車站和招呼站。站級的劃分和建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行業標準《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和建設要求》(JT/T200-2004)執行。旅遊客運站可參照執行,也可與班車客運站一併設置。
各級客運車站都應設置售票處、各級客運站都應配有危險品檢查員,負責查堵危險品。招呼站要設置清晰醒目的站牌。
(四)客運人員
客車駕駛人必須持有相應准駕車類的駕駛證,乘務人員應具備一定業務知識。駕、乘人員須遵守下列規定:
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操作規程,精心保養車輛,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應認真做好車輛的安全檢查。客車駕駛人應合理安排作息時間,保證充足睡眠,行車途中思想集中,每天駕駛時間不得過長,確保行車安全。遵守運輸紀律,執行運行計劃,服從調度和現場指揮,正點運行。
(五)車票
車票是旅客乘車的憑證。汽車客運經營者必須使用交通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的客票和收費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印製和偽造。車票按不同的營運方式分為班車客票、旅遊客票、計程車客票和包車票。發售客票的地點、時間應從方便旅客出發,可採取車站售票、站外設點售票、隨車售票、上門售票和電話訂票等多種方式。
(六)旅客
乘車旅客須遵守下列規定:自覺維護乘車秩序,服從站務及駕、乘人員安排,愛護公共設施,保持清潔衛生,講究文明禮貌。一切旅客都應無例外地按受車站值勤人員對危險品的檢查。7歲以下兒童乘車應有成人旅客攜帶。乘車時,要坐穩扶好,頭、手不得伸出車外,不準翻越車窗,車未停穩不準上下,不準隨便開啟車門。車內不準吸煙,不準隨地吐痰,行車中不要與駕駛人閑談及妨礙駕駛操作。不準從車窗向外扔東西。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準乘車:不遵守汽車客運規章而不聽勸告者;精神失常無人護送或雖有人護送仍可能危及其他旅客安全者;惡性傳染病患者。
(七)班車客運
汽車客運班車分為直達班車、普快班車、普客班車和城鄉公共汽車四類:
直達班車是指由始發站直達終點站,中途只作必要停歇,但不上下旅客的班車。普快班車是指站距較喪,沿途只停靠縣、市及大鎮等主要站點的班車。普客班車是指站距較短,停靠站點(含招呼站)較多,配備隨車乘務員的班車。城鄉公共汽車是指由縣城開往農村鄉鎮、站距短、旅客上下頻繁,並配備隨車乘務員的短途班車。
2.班車客票
客票以票面指定的乘車日期、車次,一次完畢行程為有效期限。旅客中途終止旅行,客票即行失效。旅客因急病、傷或臨產必須中途終止旅行時,憑醫院診斷證明和原客票,退還未乘區段票款,免收退票費。
3.乘車
旅客持符合規定的客票,按票面指定的日期和車次檢票乘車,直達班車、普快班車、普客班車在始發站對號人座。
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日期、車次乘車時,可在該班車開車2h前辦理簽證改乘,改乘以一次為限。開車前2h內不辦理簽證改乘,可作退票處理,按規定核收退票費。
旅客遺失客票,應另行購票乘車。如事先申報,事後找到原客票,在商定時間內,經驗證無訛,退還原票款,免收退票費。途中遺失客票,能取得確實證明者,允許繼續乘車至原票到達站。旅客要求越站乘車,事先申明並經駕、乘人員同意,補收加乘區段票款。如不事先申明,其越乘區段按無票乘車處理。
旅客在始發站無票乘車,上車后即向駕、乘人員申明的,允許補票乘車,並加收補票手續費。
旅客退票按以下規定辦理:
應在當次班車規定開車時間2h前辦理,最遲在開車后1h內辦理;開車1h后,不辦理退票。車上發售的客票和簽證改乘的客票不辦理退票。屬客運經營者責任造成的退票,不收退票費。
4.班車運行
班車必須按指定車站和時間進人車位裝運行包,檢票上客,正點發車。嚴禁提前發車。班車必須按規定的線路、班點(包括食宿點)和時間運行、停靠。
班車到站后,按指定車位停放,及時向車站辦理行包和其他事項的交接手續。
5.旅客隨身攜帶物品
旅客隨身攜帶乘車的物品,每一張全票(含殘廢軍人票)可免費攜帶10kg,每一張兒童票可免費攜帶5kg;物品體積不能超過0.02m3,長度不能超過1.8m。
為保障旅客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衛生,不能攜帶下列物品乘車:
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有可能損壞、污染車輛和有礙其他旅客安全的物品;動物;有刺激性異味的物品;屍體、屍骨;法律和政府規定的禁運物品。
在保證安全、衛生的條件下,乘坐城鄉公共汽車和普通客班車的每一旅客可攜帶少數的雛禽或小型成禽成畜乘車,但須裝人容器。具體准帶數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