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通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10〕19號)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通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通委〔2010〕19號),設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受南通市人民政府和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雙重領導。
(一)將原市人事局的職責、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划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將原市外事辦公室負責的全市外國專家來華工作和全市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管理相關職責划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將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初審和監督檢查、市民出境就業管理職責划給市商務局。
(五)加強統籌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六)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七)加強統籌全市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八)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全市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九)加強在全市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十)加強統籌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政策法規和規劃,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政策、規劃,擬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全市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統籌建立面向全市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擬訂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貫徹落實外國人來華工作政策。
(四)統籌推進覆蓋全市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全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製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劃,推進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建設。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辦法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機制。貫徹落實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勞動保障違法案件。
(七)負責政府人才綜合管理工作,參與組織實施重點人才工程和項目計劃,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留學人員來本市工作或定居政策。組織擬訂全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政策。完善職業資格制度,落實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承擔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崗位人員用工和薪酬管理。
(九)組織實施國家、省表彰獎勵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表彰獎勵制度,綜合管理全市表彰獎勵工作,承擔全市評比達標表彰和市級以下表彰等工作,根據授權承辦以市委、市政府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處理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規範和優化對外辦理事項,實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十五)與市教育局的有關職責分工。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市教育局等部門擬訂。高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教育局負責。高校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會務、宣傳、檔案、安全、機要、保密、新聞發布、後勤、資產管理、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起草;牽頭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目標管理、重點工作目標考核、行風和作風建設工作;負責機關重點工作、行政重要事項和領導批示事項的協調、督辦和督查工作;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改革推進工作。
(二)人事處。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製、勞動工資等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招錄(聘)、流動、選拔任用、交流輪崗、職稱管理、崗位管理、掛職、退休等工作;負責局管幹部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所屬事業單位職務職級并行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所屬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崗位人員聘用、管理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參與擬訂全市相關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審核匯總全市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機關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等工作;負責編製本部門預決算草案及公開、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會計人員培訓及業務指導工作。
(四)政策法規處。組織起草相關規範性文件;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工作;指導機關相關處室及所屬事業單位行政案件應復和應訴等法律事務;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規則;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治宣傳和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核以及相關管理工作。
(五)行政服務處。負責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許可、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許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行政審批工作,並限時辦結;組織推進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承擔政務服務事項的管理、協調;負責人社系統窗口服務綜合管理和窗口服務人員的培訓和考核管理等工作;綜合協調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工作。
(六)就業促進處(失業保險處)。擬訂全市就業規劃、計劃和勞動者公平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等政策;擬訂促進就業、鼓勵創業政策,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和人力資源流動的政策和規劃;指導全市人力資源社會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就業援助、特殊群體就業等政策;參與擬訂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擬訂全市失業保險政策、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監測和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控制較大規模失業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承辦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企業政策性安置人員安排和職工跨地區流動事項;承擔市就業促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職稱和職業資格管理處)。負責職稱綜合管理工作;組織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完善職業資格管理制度;承擔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工作;承擔全市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管理工作和高級專家延期退休的有關工作;承擔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人才開發和對外合作處。參與擬訂全市人才工作政策、人才資源開發規劃;參與組織實施重點人才工程、項目計劃;參與人才工作統籌協調;編製發布全市人才開發目錄;推進人才區域合作;承擔全市人才資源統計與綜合分析、信息化建設和鄉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辦機關的對外交流合作和外事管理工作;牽頭擬訂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服務工作;擬訂吸引港澳台智力工作規劃和政策;擬訂吸引留學人員來本市工作、定居政策;擬訂鼓勵外國人來本市工作政策和本市港澳台居民就業創業政策;貫徹落實博士后管理制度,組織推進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留學生創業園、海外人才工作站等相關工作;承擔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有關工作。
(九)職業能力建設處(技工院校管理處)。組織擬訂全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政策;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指導全市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擬訂貫徹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的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工作;承擔全市技工院校綜合管理;指導開展技工院校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備案事宜;協調市屬事業單位做好政策性人員安置工作;承辦市屬事業單位人員流動事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事業單位人員考核管理。
(十一)農民工工作處。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的落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承擔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勞動關係處。貫徹落實國家、省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落實國家、省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貫徹落實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擬訂並落實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政策;承擔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崗位人員用工和薪酬管理。
(十三)工資福利處。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規定;承擔市屬事業單位和部省駐通事業單位(受委託)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離退休相關管理工作;承擔市屬事業單位及駐通部省屬單位績效工資總額管理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處(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處)。貫徹實施國家、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政策和標準;建立健全全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貫徹落實國家、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標準;負責全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並督促落實;負責全市企業特殊工種及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職工提前退休審批工作;負責市本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認定和退休核准工作;負責市本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認定和退休、退職核准工作;擬訂全市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五)工傷保險處。擬訂全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完善全市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貫徹實施國家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鑒定標準;組織擬訂定點工傷醫療機構、工傷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負責市區用人單位職工工傷認定工作。
(十六)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與審計處。擬訂全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基金收支、管理和運行,協調查處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重大案件;負責內部審計和內部控制的評價監督工作;承擔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調解仲裁管理處。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全市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仲裁員隊伍及相關組織建設;指導、協調全市跨地區、有影響的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相關統計分析研判工作。
(十八)勞動保障監察處。擬訂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查處和督辦全市相關重大案件;指導全市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指導全市勞動保障監察相關體系建設;協調全市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市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部門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表彰獎勵與考核培訓處。組織實施國家、省功勛榮譽表彰制度;承辦國家、省部署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擬訂全市表彰獎勵制度;根據授權承辦以市委、市政府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承擔全市相關國家、省、市表彰獎勵獲得者、國務院榮譽稱號獲得者和省部級榮譽稱號獲得者的管理等工作;承擔全市創建達標評比表彰和市級以下表彰等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所屬事業單位幹部教育培訓、日常考核等工作;承擔市創建達標評比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社會保障聯調辦公室。負責局信訪工作,承擔機關和上級交辦、轉辦、督辦的信訪事項處理;牽頭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老幹部處。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立工會、共青團組織。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製為86名。
(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編製、審核匯總,市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報市政府審批。市政府審批后,報上一級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二)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市教育局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三)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
凌建華同志:局長,主持局全面工作。負責全局性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主管黨的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基金監督與內部審計工作。分管機關黨委、局辦公室、審計與基金監督處。
朱正春同志:負責就業創業、工傷保險工作;負責協調人力資源市場建設、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勞動保障事務代理、基層平台建設、出入境就業管理、政策性安置、雙擁、勞動能力鑒定和安全生產等工作。分管就業促進和市場管理處(失業保險處)、工傷保險處、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市人力資源服務中心、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蔣洪濤同志:負責行政獎勵、表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績效考評的協調推進工作;負責各類人力資源開發、留學人員創業和國際合作工作;負責培訓和職業能力建設、各類技能競賽工作;負責局系統規劃財務、國有資產監管工作。分管規劃財務處、人才開發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職業能力建設處、市工貿技師學院、市人才服務中心、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
杭曉民同志:負責局系統黨建、人事、老幹部、行風建設、機關作風建設和機關人員日常考核工作;負責人事考試和機關技術工人等級考核培訓工作;負責政策法規、行政許可服務、政務公開工作;負責信息化建設工作;協助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分管組織人事處(綜合考評處)、政策法規處(行政服務處)、市人事考試中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協助局長分管局辦公室、審計與基金監督處。
嚴紅梅同志:負責養老保險、工資福利、信訪維穩、勞動關係、勞動監察和農民工等工作;負責勞動保障兩網化管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和企事業單位改革改制工作。分管勞動關係處、養老保險處(農村社會保險處)、工資福利處、農民工工作處、勞動監察處、調解仲裁管理處、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李建平同志:負責機關黨委工作。負責局學習型機關建設、文明創建工作;協助做好局機關人員的日常考核和評議工作,協助推進和督查全局性重點工作;協助推進機關作風建設。分管市人社學會、工會、團委、婦委會。
錢明琪同志:協助負責各類人力資源開發、引進國外智力、留學人員創業和國際合作工作。協助分管人才開發處、原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辦公室有關工作以及市人才服務中心、市人事考試中心。
陳濤同志:協助負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企事業單位改革改制、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和勞動關係領域的有關事務。協助分管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市職稱辦)、市退休人員管理服務中心。
曹子宇同志:協助負責局系統政務、事務的綜合協調;負責信息宣傳、後勤保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協助分管機關財務、政策法規處(行政服務處)、市工貿技師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