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木工程學會

上海市土木工程學會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學會概況


上海市土木工程學會英文名:Shanghai Society of Civil Engineering,縮寫為:SSCE。上海市土木工程學會成立於1953年7月12日,是上海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自己的學術性群眾團體,具有法人資格,隸屬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業務上受中國土木工程學會指導,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系統三星級學會。法人代表:應名洪。
該會宗旨:團結、組織廣大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依法開展工作和活動,促進土木工程科技的繁榮發展和提高普及,促進土木工程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促進土木工程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城市建設、經濟發展及科技工作者服務。

業務範圍


(一)、開展學術交流,編輯出版學術書刊、科普讀物和科技資料;
(二)、開展國際及與港、澳、台地區的民間科技合作和學術交流;
(三)、對有關土木工程科技發展戰略、發展規劃、重大決策進行科學論證,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四)、普及土木工程科技知識,推廣和傳播先進技術,開展繼續教育工程,舉辦各類科技講座和培訓班;
(五)、維護土木工程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反映其意見和建議,舉薦優秀人才。

學會發展


學會現有團體會員單位142個。包括了全市有關的主要高等院校、設計研究院、管理機構、施工企業和有關外省市駐滬單位。學會現有個人會員2000餘人,都是具有工程師、助理研究員、講師、技師以上任職資格或獲得碩士、博士學位的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本會雲集了全市最優秀的土木工程專家、學者。我國著名土木工程專家、原上海市副市長趙祖康曾任本會第一、二、三屆理事會理事長,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局長、總工程師徐以枋曾任本會第四屆理事會理事長,原上海市規劃局副局長兼總工程師孫更生曾任本會第五、六屆理事會理事長,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原副局長兼總工程師黃興安任本會第七、八屆理事會理事長,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局長應名洪任本會第九屆理事會理事長。上海申通地鐵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應名洪任本會第十屆理事會理事長。本會劉建航孫鈞江歡成項海帆、范立礎、林元培等都是中國工程院院士
學會下設13個專業委員會,分別為:道路與交通工程專業委員會、給排水專業委員會、橋樑工程專業委員會、工程結構專業委員會、岩土力學與工程專業委員會、管理專業委員會、地下工程專業委員會、工程材料專業委員會、燃氣專業委員會、鐵道工程專業委員會、計算機應用專業委員會、預應力專業委員會、工程改造與維護專業委員會。學會分設5個工作小組。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土木工程學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 Society of Civil Engineering,縮寫SSCE。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上海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和從事土木工程研究、設計、施工、管理、教學等單位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組織廣大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土木工程科技發展和普及推廣,促進土木工程科技與經濟結合,促進土木工程科技人才的成長。為城市建設、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掛靠單位是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業務上受中國土木工程學會指導。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駐地在上海市黃浦區。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對土木工程科技發展戰略、發展規劃、重大決策進行科學論證,提出意見建議;
(二)開展多種形式的學術交流研討活動,編輯出版學術書刊、科普讀物和科技資料,評審學術論文;
(三)與世界各國及港、澳、台地區進行民間科技合作和學術交流研討活動;
(四)普及土木工程科技知識,推廣和傳播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實施繼續教育工程,舉辦各類科技講座和培訓班;
(五)開展科技諮詢、科技開發、技術轉讓、課題研究、方案論證、項目評審,參與成果鑒定、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認證;
(六)舉薦優秀人才、創優工程,表彰獎勵在本會工作和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和作出重要貢獻的會員,維護土木工程科技人員合法權益。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學術研討、交流合作、科學普及、專業培訓、科技諮詢、評審認證、舉薦優秀、書刊編著、學會聯誼等。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四)本會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倡導“奉獻、創新、求實、協作”的學會精神。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個人會員分為會員、高級會員、域外會員、學生會員、榮譽會員等,對會員實行分層管理。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從事的專業或業務與本會的業務範圍相關。
此外,還須分別具備如下條件:
(一)個人會員
1.會員:具有工程師、助理研究員、講師、技師及其相當任職資格以上或獲得碩士、博士學位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員(含外地駐滬人員);熱心支持本會工作的土木工程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幹部。
2.高級會員:會員中具有5年以上會齡,是本會各專業領域的學術帶頭人,或是在研究和應用方面有突出成績的科技工作者,或是本領域優秀的科技管理工作者。
3.域外會員:外籍,港、澳、台籍及外地人員中符合本會會員條件、學術上有較高成就、願與本會交往和合作的域外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
4、學生會員:願意參加本會工作和活動、在本市高校就讀土木工程及其相關專業的二年級(含)以上本科生以及非在職就讀的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5、榮譽會員:本會會員中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的著名專家和學者;對本會工作作出重要貢獻的任期屆滿的常務理事(含)以上老領導。
(二)團體會員
與本會專業有關,擁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願意參加本會活動和支持本會工作的科研、設計、施工、管理、教育的獨立企事業法人單位及有關社團法人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榮譽會員除外),附本人照片2張;
申請書籤章:會員由本會一名會員或所在單位簽章;高級會員由專業委員會和所在單位簽章;域外會員按市科協規定辦理;學生會員徵得所在大專院校的院(系)同意;團體會員由本單位領導簽字、單位蓋章,並附上《聯絡員申報表》。
(二)審批通過
會員、學生會員由秘書長辦公會議審核通過;高級會員、域外會員、榮譽會員、團體會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
(三)發會員證
由學會辦公室發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學生會員按其《試行辦法》執行);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六)榮譽會員享有本會特定的優惠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學生會員按其《試行辦法》執行;
(八)團體會員做好本單位個人會員組織管理工作;
(九)介紹符合條件的人員入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牌)。會員超過兩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和損害本會利益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因觸犯刑律被判刑和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其會籍即自動被取消,所擔任的會內職務也自動免去。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需延期的,應報請市科協同意,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人數和名額分配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一般為會員總數的百分之五至三十之間。會員代表以民主的方式產生。本屆理事為當然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人數不少於7人,但一般不超過61人,且為單數。換屆時,理事中55周歲及其以下中青年科技人員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二,理事更新不少於三分之一。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同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表彰、獎勵和處分;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免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決定,經市科協審批同意。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由其委託的副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且為單數,但不少於 5人。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六、七、九、十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免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決定。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決定,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增補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以差額或等額選舉方式進行。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擔任。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負責人中須有45周歲以下者;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任職。
經理事會通過,可推選學會前任負責人擔任本會名譽理事長、顧問。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學會日常工作並向理事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各領導小組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理事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本會內設機構、聯絡員:
學會辦公室——本會辦事機構。處理學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科技諮詢服務部——本會科技服務機構。依法從事本章程第六、七條規定的任務、範圍內的各種形式有償服務活動。
專業委員會——本會分支機構。
(一)專業委員會的設置與廢止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二)專業委員會實行委員制。正副主任委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也可由全體委員會議推選產生,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同意。
(三)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般設2至4人。
(四)專業委員會秘書一般設1至數人,並明確常務秘書1 人。秘書負責本專業委員會日常事務。
本會設立的辦事機構、科技服務機構、分支機構等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會團體會員單位設聯絡員1 人。有多名會員的非團體會員單位也相應明確聯絡員1人。
專業委員會秘書、單位聯絡員是學會基本工作骨幹,是學會聯繫廣大會員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資產來源如有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接受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待遇視本會實際情況而定。
第四十七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
第四十八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如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工作和活動,應當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註銷后的剩餘財產,
(一)贈予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團組織;
(二)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10月16日第十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