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稅
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總稱
三稅分別指國有3稅和地方3稅,國家稅務總局對三稅的定義為: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等辦法有關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 |
財稅[2005]72號 |
成文日期:2005-08-15 |
字體:【大】【中】【小】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對“三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後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
、和
(一)徵稅範圍廣、稅源普遍
營業稅的徵稅範圍包括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經營行為,涉及國民經濟中第三產業這一廣泛的領域。第三產業直接關係著城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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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群眾的日常生活,因而營業稅的徵稅範圍具有廣泛性和普遍性。隨著第三產業的不斷發展,營業稅的收入也將逐步增長。
(二)以營業額為計稅依據,計算方法簡便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為各種應稅勞務收入的營業額、轉讓無形資產的轉讓額、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三者統稱為營業額),稅收收入不受成本、費用高低影響,收入比較穩定。營業稅實行比例稅率,計征方法簡便。
(三)按行業設計稅目稅率
營業稅與其他流轉稅稅種不同,它不按商品或徵稅項目的種類、品種設置稅目、稅率,而是從應稅勞務的綜合性經營特點出發,按照不同經營行業設計不同的稅目、稅率.
(一)運輸企業在我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乘客或者貨物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后的餘額為營業額。
(二)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遊,在境外改由其他旅遊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遊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遊費后的餘額為營業額。
(六)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項目免征營業稅:
(二)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
(三)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四)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五)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六)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七)科研單位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
(八)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科技人員、復轉軍人、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群體、海歸人員、農民在本土創業及農民工返鄉創業,企業以創業帶動就業,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符合條件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軍隊轉業幹部從事個體經營,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返鄉農民工從事個體經營在市(地)所屬區的,其營業稅起征點為月營業額5000元,在縣(市)所屬區的,其營業稅起征點為月營業額4000元,達不到起征點的不徵收營業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徵收的一個稅種。增值稅已經成為中國最主要的稅種之一,增值稅的收入佔中國全部稅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稅種。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稅收收入中75%為中央財政收入,25%為地方收入。進口環節的增值稅由海關負責徵收,稅收收入全部為中央財政收入。
中國自1979年開始試行增值稅,並且於1984年和1993年進行了兩次重要改革,現行的增值稅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令第13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為基礎的。 2008年11月5日經過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消費稅(消費行為稅)是以消費品的流轉額作為徵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
消費稅是在對貨物普遍徵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少數消費品再徵收的一個稅種,主要是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現行消費稅的徵收範圍主要包括:煙,酒,鞭炮,焰火,化妝品,成品油,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錶,遊艇,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摩托車,小汽車,電池,塗料等稅目.
地方三稅包括:
城市維護建設稅,建成城建稅,是為了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來源,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其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稅率計算徵收的專項用於城市維護建設的一種稅。
a.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
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建稅的納稅人。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人。
b. 稅率
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c.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方法
城建稅以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稅依據X適用稅率
d.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地點
一般規定,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地點,就是城建稅的納稅地點。
教育費附加以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繳納人,以繳納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按1% 的徵收率,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但對從事生產捲煙和經營煙葉的單位,減半徵收教育費附加;對農村、鄉鎮企業由鄉人民政府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的,不另徵收教育費附加;對個體商販及個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是否按實際繳納的臨時經營營業稅或產品稅稅額徵收教育費附加,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對由於減、兔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而發生退稅的,各地可根據情況確定是否應退回已征的教育費附加。但對出口產品退還產品稅、增值稅的,不退還已征的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的繳納環節和地點,原則上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一樣。除鐵道部、人民銀行、專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等匯總繳納營業稅的單位集中向國家稅務局繳納外,其餘的單位和個人,均向其所在地銀行繳納。對國營和集體批發企業和其他企業,在批發環節代扣代繳零售環節或臨時經營營業稅時,不扣繳教育費附加,而由納稅單位或個人回到其所在地申報繳納。如果必須實行代扣代繳的,只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內的納稅人回原地申報。
教育費附加,一律在企業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中支付,繳納后存入同級教育部門在各級銀行設立的“教育費附加專戶”。因此,教育費附加,應按專項資產管理,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地方徵收的教育費附加,主要留歸當地安排使用,由教育部門提出分配方案,商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用於改善中小學教學設施和辦學條件,不得用於職工福利和發放獎金,鐵道部、人民銀行。專業銀行和保險總公司等匯總繳納營業稅的單位集中繳納的教育費附加,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得財政同意后,用於基礎教育的薄弱環節。國家決定徵收教育費附加,並以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這不僅使教育經費有了穩定的資金來源,而且可以隨著社會經濟的增長而不斷增長,對於我國教育事業的不斷發展,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水平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1990年8月1日的稅改中,規定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2%,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對從事生產捲煙和經營煙葉產品的單位,減半徵收教育費附加。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任何地區、部門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費附加率。
1994年稅制改革以後,教育費附加改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和個人實際繳納的上述三種稅的稅額附征,附加率改為3%,地方加收地方教育費附加,按1%收取。
2005年09月24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修改<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國務院決定對《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作如下修改:刪去第三條第二款。將第三條修改為:“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任何地區、部門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費附加率。’本決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土地增值稅的概念
土地增值稅是一種以納稅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所取得的增值額為徵稅對象,依照規定稅率徵收的稅種
二、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範圍
凡單位和個人有償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均屬土地增值稅的徵稅範圍。
國有土地,是指由國家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按現行規定集體土地需要由國家徵用后才能出售或轉讓。地上的建築物是指建於土地上的一切建築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附著物是指附著於土地上的不能移動或一經移動即遭到破壞的物品。徵稅範圍不包括房地產權屬雖然轉移、但未取得收入的行為,如:繼承、贈與等無償轉讓,也不包括轉讓非國有土地和出讓國有土地的行為。
三、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
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分企業經濟性質,不分內資企業還是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也不論中國公民個人還是外籍個人,包括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凡轉讓國有土地、地上的建築物及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均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都應依照稅法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四、土地增值稅的稅率
土地增值稅按四級超率累進稅率計征,稅率表如下:
稅級 級 距 稅率 速算扣除係數
1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50% 的部分 30 % 0
2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50% 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40 % 5 %
3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100% 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50 % 15 %
4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200% 的部分 60 % 35 %
五、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一)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
(二)扣除項目金額
1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納稅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有關費用,是指納稅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過程中為辦理有關手續,按照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登記、過戶手續費。
2 .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
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這些成本允許按實際發生數扣除。
3 .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
開發費用即於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根據不同情況,按兩種辦法計算扣除。
( 1 )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地價與開發成本之和的 5 %計算扣除。
( 2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利息支出不得單獨計算,而應併入房地產開發費用中一併計算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地價款與開發成本之和的 10 %計算扣除。
4 .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5 .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6 .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地價款與開發成本金額之和加計 20 %的扣除。但是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在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時,只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繳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不得加計扣除。
對舊房、建築物的銷售可扣除評估費用。
六、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和徵收
(一)土地增值稅的計算
1 、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出售新建房以及配套設施應納稅額計算
( 1 )計算土地增值額
土地增值額 = 轉讓房地產的總收入 - 扣除項目金額
( 2 )計算土地增值率
土地增值率 = 土地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 100%
( 3 )計算應納稅額
土地增值稅稅額 = 土地增值額×稅率一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係數
2 、出售舊房應納稅額的計算
評估價確認
3 、特殊售房方式應納稅的計算
( 1 )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后,分期分批開發、轉讓房地產
( 2 )採用預收方式出售商品房的。
(二)土地增值稅的徵收
1 .納稅申報
納稅人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后 7 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築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對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每次轉讓后申報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定期進行納稅申報,可按季在季后 10 日內辦理納稅申報。
對預售商品房的納稅人,在簽訂預售合同 7 日內,也必須到稅務機關備案,並提供有關資料。
2 .納稅地點
土地增值稅由房地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徵收。所謂“房地產所在地”,是指房地產的座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