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價格行為

專業術語

不正當價格行為是專業術語,拼音為bú zhèng dàng jià gé xíng wéi,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明確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活動的基本規範,採用不正當競爭手段,侵害了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干擾破壞了正常價格秩序的行為。

表現及認定


經營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有多種多樣的表現。狹義上來講,主要就是《價格法》第十四條中列舉的八種,可以說是主要的典型的。對不正當價格行為,從價格法的規定中可以看出,這是一種違反價格活動的基本規則,採用了不正當的競爭手段,破壞了正常的價格秩序,損害了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因此必須予以禁止。
(一)、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
這種行為是指發生在經營者之間的,基於他們有共同的利益關係,相互勾結,彼此配合,聯手操作,壟斷市場,控制市場價格,打擊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它的目的在於排斥正當的經營者,壟斷市場經營,控制市場價格,進而抬高價格,從而在消費者身上榨取更多的利潤。它的特點之一是相互串通,因此參與的經營者至少是兩人以上,或許是更多的,單獨一個人的行為是不能作相互串通解釋的。串通一詞,可以是指暗中的勾結,但從實際情況看,半明半暗的勾結,甚至公開的勾結,通同作弊,也應當包括在內,關鍵是看他們是否相互配合,操縱市場價格。對於居於壟斷或支配地位的一個或幾個企業,主要是看他(們)是否操縱或聯合操縱市場價格,使價格在一個時期內過快上漲或統一下降;對於不具有壟斷或支配地信的企業或自然人業主,主要是看其有沒有串通的具體行為。如,成品油漲價后,有的計程車司機印製了“油價上漲,起步XX元”的印刷品在同業車主中四處散發,依此就可以確定其行為為串通漲價。這些,都需要進行市場調查和細緻的證據採集。對於這種阻礙市場經濟發展,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必須予以禁止,並懲處違法者,這是完全必要的。
(二)、經營者低價傾銷
《價格法》將這種行為列為不正當的價格行為,包含的意思主要有下列內容:
一是,低價傾銷不同於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依法降價處理某些特定的商品是出於正當的經營銷售的需要,有的是客觀上的原因,有的是為了解決經營中的困難,是法律所允許的,是正當的價格行為,反之,則不然。
二是,低價傾銷是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或者說,經營者是出於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的動機,這是認定不正當價格行為的一個重要條件。
三是,低價的標誌是價格低於成本。經營者只有其生產經營成本獲得補償,才能維持簡單再生產而生存下去,在價格中應當包含生產和銷售中耗費的費用,這是對商品定價的最低經濟界限。如果不是屬於依法降價處理的那幾種情況,而將商品價格壓低到生產經營成本之下,那是一種不正常的情況,應當作為衡量是否低價的一個標準。所以,在價格法所指的低價是有特定要求的,並非籠統而言的價格高與低。
四是,低價傾銷的後果是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經營者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大量拋售商品,勢在排擠競爭對手,以求獨佔市場,壓抑正常的市場經營,干擾了資源的合理配置,甚至擾亂了生產力的合理布局,然後這些經營者再濫用控制市場的地位,壟斷價格,牟取高額利潤。所以,低價傾銷的行為,並不是一種捨棄自身利益的經營,而是以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排斥競爭為策略,牟取獨佔利潤為目的的不正當行為
首先要將經營者依法降價處理商品的行為與低價傾銷的行為區別開來,前者是根據商品經營的特點和解決經營者自身的困難而採取的措施,後者則是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作出的不正當行為。在認定上主要是查對其商品進價,核對原始票據,核定其經營成本,考察其經營狀況。但一般情況而言,只要不造成大的影響,能夠使消費者受益的低價銷售,能不管則盡量不管為好。
對於操縱市場價格和低價傾銷行為的認定,價格法考慮到了這些行為的特點,就是它們的涉及面比較廣,並不是在一個點上或者是很小的局部範圍內的事,所以明確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認定。
(三)、經營者哄抬價格
《價格法》對這種行為作了明確界定,經營者使用的手段是捏造、散布漲價信息,這是一種違法行為,目的在於製造和利用消費者擔心價格上漲的心理,造成市場上的緊張氣氛,引誘消費者增加購買,然後興風作浪,乘機抬價、囤積惜售,推動價格過高的上漲,從而牟取更多的利潤,這種擾亂正常的價格秩序,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是一種不正當的價格行為。
(四)、以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進行欺騙
價格法中所指的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主要是指經營者在市場調節價商品經營領域中,弄虛作假,誘騙他人在交易中上當,從而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其表現形式很多。
一、無中生有,虛假標價
主要指經營者抽經營商品的明碼標價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或服務的項目有虛假成份,並以此為手段誘導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購買。據檢查發現,相當多的包裝商品都沒有達到明碼標價所標明的重量。一些店鋪的商品其實不是某產地的產品,在價格標籤上卻標明是某地的產品;不是進口產品,卻標明是進口產品;不是某品牌的產品,卻標明是某品牌的產品。如,某眼鏡店將國產眼鏡片標示為美國、日本等產地;一些房地產開發商明明沒有產權證,卻謊稱有等。
二、似是而非,模糊標價
經營者在明碼標價時,故意用模稜兩可的、似是而非的、不規範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識,使人誤解,誘導他人交易。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如,一些房屋銷售標牌所展示的圖片大多是借用別人的,與實物差別非常大;某超市在節日期間利用廣播宣傳豬排骨特價每公斤19元,招徠顧客,等顧客實際購買時卻發現19元每公斤的豬排骨是冷凍的,而鮮排骨卻是20.40元每公斤。聯通公司宣傳單上宣傳辦理手機免月租費,主叫0.36元/分鐘被叫免費套餐時,沒有標明辦理此項業務時必須辦理IP伴侶每月5元服務費,誤導消費者。
三、虛擬原價,虛假降價
經營者先是抬高或虛構較高的原價,然後謊稱降價,以達到誘騙消費者購買的目的。如,一件皮衣實際價格為600元,經營者虛構原價為1500元,然後標價800元,以“處理價”、“降價”等語言,誘騙消費者購買。還有的經營者雖未虛構原價,但卻虛構轉業、結業等原因,謊稱削價處理商品。人們經常看到一些商店掛著“清倉甩賣”的標牌,可過了數天,那塊標牌仍掛在那裡。一些商店謊稱停業前最後一天營業,但過了半年仍然是在“最後一天營業”。
四、謊稱廠價、虛誇標價
打著以廠價價格銷售的幌子,致使消費者覺得減少了一些經營環節和費用,以為價格就會低得多。有些經營者就利用消費者“廠價便宜”的心理,把從市場上進來的商品標上“廠價”、“批發價”的標示,誘騙消費者購買。
五、虛定高價,虛假打折
經營者通過虛定高價,在此基礎上標出一個虛假優惠折扣價,用假降價來誘騙消費者購買。如,一件服裝本來進價加上利潤200元,卻虛擬原價500元。然後以原價為基礎謊稱五折優惠銷售。實際上,折扣后的價格比真實的原價還高。還有的打出“全場商品5折銷售”的招牌,但實際上打5折銷售的商品寥寥無幾。
六、價格高定,討價還價
一般來說,消費者對商品的品質、品牌認識有限,對商家標明的價格是高是低難以正確判斷。一些商家把售賣的商品價格標高一二倍甚至數倍,然後再與消費者討價還價。一點不了解的人可能會接受一個高數倍的價格。即使精明的人,自以為會討價還價,實際上也難免上當受騙。雲南一塊標價4萬的玉,以200元成交就是明例。
七、低價標價,高價結算
經營者對同種商品或服務故意以低價來明碼標價,招徠顧客購買后,則按高價結算。如某超市商品標價簽低價標示某商品價格,顧客在結賬后才發現電腦打出來的小票高於該商品標示價格。
八、以次充好,假冒“官”價
因政府在人民心目中享有較高威信,政府定價的大部分商品價格已經放開,實行了市場調節價。但具有一定壟斷性行業的經營者,在制定市場調節價時,對用戶謊稱政府定價,推銷自己的商品。更有甚者,竟把一些假冒偽劣商品充作優質品牌商品制定高價以政府定價欺騙消費者。
當然,還有採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品為假劣商品的;以價外贈券方式銷售商品的,不如實標示參加贈券銷售商品的範圍、贈券價值、贈券的計算辦法、使用範圍和期限、價格附加條件等相關內容的行為等等價格欺詐形式。對於以上行為,不僅要有當事人的證言材料和實物,關健在於及時取證,要有攝像、照片、錄音等確鑿的證據。相對而言,對於這一問題的認定與查處容易一些。
(五)、價格歧視
《價格法》中所界定的這種不正當的行為,是指發生在經營者之間的一種特定的行為。它的前提條件是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因為只有是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務才能對價格比較其差異,衡量其是否存在歧視,它的另一個重要條件,是一個經營者向兩個以上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供貨時才能發生,因為歧視是意味著一個經營者對其他不同的經營者區別對待,而不是兩個經營者之間的不同,這個公司與那個公司之間在各自的定價上的差別。第三個條件是在大 大致相同的時間期限內發生的交易行為。時間、地點的不同都構成不了這一行為。禁止價格歧視所要限制的是對有相同交易條件的經營者採取不公平的待遇,特別是排斥一些小規模的經營者。對這一問題的認定較難,如果是市場調節價商品就更難,主要看證據能否形成鏈條。
(六)、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這是指經營者在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採取了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不正當的手段,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損害了消費者、生產者或者其他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為,商品或者服務的等級應當是反映其實際具有的質量狀況的,如果離開其應有的等級,不顧事實而將等級加以抬高或者壓低,然後以這種虛假的等級制定價格,這實際上就是欺騙的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正因為它是通過價格行為來實施的,所以作為不正當的價格行為加以禁止。比如,經營者在定價中,將商品中的三等品作為一、二等品定價,將殘次品作為合格品定價,將非天然的產品按天然產品抬高定價,將服務行業中低質量的服務等級抬高為高質量等級的服務等,都是以次充好,以劣充優的不正當的價格行為;又比如,向農民收購農副產品時,將質量等級高的壓低為質量差的,將含雜質成分低的硬說成是含雜質成分高的等,從而壓低收購價格,這種行為也是一種欺詐行為,損害了商品生產者的正當利益,所以它是又一種的不正當價格行為。上面所列舉的現象只是在通常情況下出現的,至於經營者在什麼情況下或者在什麼樣的價格關係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的做法,這是相對而言的,不是絕對的,關鍵是經營者將會視不同的條件而變換手段,但最終目的是牟取不正當的利益,形成不公平的交易。
關於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行為中,對於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的做法,應當從比較廣泛的意義上去理解,它是一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以質量低劣的產品充當質地優良的產品,或者是不顧事實,以優作劣,將高等級的有意壓低成低等級的,造成價格的假象,藉以打擊生產者,侵害其正當利益,所以將這兩種行為確定為不正當價格行為,並加以限制和處罰,目的是維護誠實信用的公平的價格競爭。在具體認定時,主要是有相關部門的檢驗報告作為證據,看其購進與銷售產商品等級之差。
(七)、牟取暴利
在價格法中,對經營者牟取暴利的行為被確定為不正當的價格行為,這是一個非常明確的法律界限,也就是從法律上是禁止暴利行為的。但是由於暴利行為發生,它的具體表現,有許多不同的情況,是比較複雜的,很難在價格法中一一加以具體規定,所以確定由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不同情況作具體的界定,這樣還可以根據制止暴利的實際經驗,使有關的法律規定趨於嚴密和更有效。國家計劃委員會經國務院批准也在一九九五年發布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在其中就規定了商品的價格和服務的收費標準(統稱價格)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水平不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的合理幅度;
(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差價率不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差價率的合理幅度;
(三)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利潤率不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利潤率的合理幅度。
但是,生產經營者通過改善經營管理,運用新技術,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實現的利潤率除外。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以其社會平均成本為基礎測定,它們的合理幅度,按照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關係或者與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市場供求狀況和不同行業、不同環節、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規定。價格法中將經營者的暴利行為確定為不正當價格行為,明確地予以禁止,這是很必要的。但是,這四個“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一種商品”是最難以把握的,要對其做出具體規定。考慮到暴利行為與許多具體的條件聯繫在一起,較為複雜,而且界定暴利行為的實踐經驗仍需積累,因此只作原則規定,具體的界限則依靠有關法律、法規之間的互相配合。
(八)、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價格法》所以作出這樣一項規定,一是從整個不正當價格行為考慮,前面七項以外還會有需要規範的行為,這樣可以作補充;二是在已規定的七項不正當價格行為中,也還有需要完善之處,這樣可以逐步完善;三是市場和價格總在發展之中,可以根據新的需要和經驗,做出新的規定。所以,有了第八項關於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規定,不但是作為法律上的補充,而且有利於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以及與其他法律相銜接。

行為處罰


對於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處罰,在國務院修改發布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都有明確規定:
(一)一般處罰
對於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的,第四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對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惡意囤積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欺詐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第五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行業協會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對於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第六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對於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的,第十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對於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不標明價格的;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的,第十一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在第七條、第八條中,對廣義上的不正當價格行為也作出了處罰規定。
對於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行為: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高於或者低於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擅自製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範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採取分解收費項目、重複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的;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等等,第七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對於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如,不執行提價申報或者調價備案制度的;超過規定的差價率、利潤率幅度的;不執行規定的限價最低保護價的;不執行集中定價許可權措施的;不執行凍結價格措施的;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其他行為等,第八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二)其他措施
對於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提請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暫停相關營業:在發現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同時具有“違法行為情節複雜或者情節嚴重,經查明后可能給予較重處罰的;不暫停相關營業,違法行為將繼續的;不暫停相關營業,可能影響違法事實的認定,採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證查明的”三種情形的,可以依照規定責令其暫停相關營業:
退還多付價款:對於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責令經營者限期退還。難以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經營者拒不退還或者、期限屆滿沒有退還的價款,予以沒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退還時,由經營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從重處罰:對於經營者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屢查屢犯的;偽造、塗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的;轉移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資金或者商品的;經營者拒不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和應予從重處罰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
加處罰款:對於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2‰加處罰款。
公告價格違法行為:對於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除依照本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公告其價格違法行為,直至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