鑄刑鼎

鑄刑鼎

鄭國執政子產“鑄刑鼎”,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動。

晉國趙鞅鑄刑書”,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動。

注意區別。

公元前543年,鄭國的正卿(相當於宰相)子產主持制定了一套國家法律——刑書。刑書先是寫在竹木簡上,由國家的官吏掌握施行。公元前536年。子產下令把刑書鑄在鼎上,放在王宮門口。讓全國百姓都能夠看到這個鼎。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簡介


公元前536年鄭國的子產把成文法鑄在鐵鼎上,公之於眾,被稱為"鑄刑鼎"。

詳細內容


胡適在《中國哲學史大綱》一書中說,春秋時期,上層貴族社會認為刑律越秘密越好,決不能讓國人知道。這樣才有利於貴族隨意處置老百姓,增加專制的恐怖和神秘,這當然是一種古老專制時代的遺跡。
子產決心打破這種蒙昧,他對已有的刑法加以修改,在這個基礎上主持編訂了三種刑法,並將其公諸於世,讓老百姓明白法與非法的界限,知道犯了法會得到什麼樣的處罰,這無疑是進步的法制理念,當然也打擊了貴族特權。子產這個做法,遭到很多貴族反對。
叔向寫信痛斥子產:“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民知有辟,則不忌上。並有爭心,以徽於書,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為矣!......‘國將亡,必多制’,其此之謂乎?”大意是:本來民眾懷著恐懼之心,不敢隨便亂來。你把法律公布了,民眾就會鑽法律的空子,爭相琢磨怎麼做壞事而不至於被制裁,這樣就不怕長官了,反而會導致犯法的事情越來越多,腐敗賄賂到處泛濫,鄭國也會因此而完蛋。
子產給叔向回了一封信,頂著晉國壓力說:“我為的是救世啊!”表示要堅定不移公布法律。結果呢?效果不錯,社會治理透明度增加,大眾歡迎,犯罪案件減少了。再說,鄭國注重商業,過去貴族利用刑罰的隨意裁量權,壓榨商人和新起的土地所有者,對國家很不利。子產公布法律,限制了貴族特權,促進了鄭國農業和商業的發展。
子產此舉,開啟了中國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春秋時期,宗法貴族減弱了氣勢,新的地主階層興起。各利益集團、社會階層以及經濟條件都在發生變化,“鑄刑鼎”這一重大改革措施符合社會發展的新需求。
在潮流推動之下,晉國在子產“鑄刑鼎”之後二十多年,也把刑法鑄在鼎上,向社會公布了。
可是孔子認為這洋做不對。在晉國公布了法律之後,孔子說,晉國大概因此要滅亡了。人民知道了法律,只看鼎上的條文,不看貴族臉色,怎麼能顯出貴族的尊貴?
孔子一向最重視禮,不看重法律,他甚至認為法律是有害的。所以他對“鑄刑鼎”如此猛貶,並不奇怪。孔子認為,如果用法律治理國家,那麼人們就專註於法律,只求免於犯罪,而失去內心的廉恥,這樣的社會未免太不理想,應該追求天下為公,人人講仁愛,家家睡覺不關門,根本就沒有小偷盜賊才對。
因此,孔子認為,在一個社會中,有事要鬧到訴諸法律的地步,就不正常了,最理想的就是全社會沒有一件訴訟發生。
由此可以看出,在當時公布法律,實在要面對巨大壓力。
周谷城的《中國政治史》高度肯定子產“鑄刑鼎”,批評了叔向和孔子,他說:“反對自反對,批評自批評,而時代的迫切需要,終於把禮治演變而為法治。”當然,周谷城過分樂觀了。
在現代社會,大眾見慣了公布的法令,以為從來如此,那就錯了。這是子產冒了極大風險,帶頭開創的新制度。

子產鑄刑鼎


鑄刑鼎
鑄刑鼎
公元前536年(鄭簡公三十年)三月,鄭國執政子產命令把鄭國的法律條文鑄到鼎上,公佈於眾,令國民周知這是國家常用的法律,這也是子產對他從公元前543年以來所進行的諸項改革的總結,因為他的改革涉及諸多方面,例如對鄭國的城 邑與農村加強治理,要求君臣上下都盡職盡責,修好田地的封界和溝洫灌溉系統,對田野農舍重新規劃和改造,並確定賦稅數額。對於卿大夫忠謹儉約者獎勵提拔,玩忽職守、奢侈腐化者則撤職查辦等等。改革的第一年,由於人們因循守舊,大概也觸動了某些人的私利,所以群起而攻之,恨不能把子產殺了。但經過三年,子產的改革給人們帶來了大大超過以前的實惠,人們又歌頌他:“我有子弟,子產誨之;我有田疇,子產殖之。子產而死,誰其嗣之!”由怨恨變成了擁護,子弟受到子產的教誨,田地產量增加了,生活變好了,自然唯恐這樣的好長官早死,怕他死了以後沒有人堅持他的好政策。
孔子
孔子
子產的改革本來是成功的,成效是巨大的,甚至孔子後來都承認這一事實,說:“人謂子產不仁,吾不信也。”而孔子是從來不輕許誰是仁人的。但就是這樣的好事,卻遭到了晉國叔向的指責,說“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征於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獄滋豐,賄賂并行”,而且預言“終子之世,鄭其敗乎”?這些話的意思無非是說,國家法律應該保密,不應該公之於眾,因為一旦平民百姓也知道法律上的規定,就會不俯首聽命於官員貴族的任意擺布,這些人也就失去了威風;而人們知道了法律,就會維護自己的權益對官府對他人依法進行爭辯,就會造成種種爭端 事情的出現,犯法的人也就會多起來。因而,鄭國的敗落也就為時不久了。在子產改革七八年後,又有突出成就顯現出來的時候,叔向還閉眼不看事實,一味指責子產不該公布法律而放棄“禮”的說教,對這種頑固守舊、盛氣凌人的做法,子產不客氣地回答說“吾以救世也”。事實上,到子產於公元前522年(鄭定公八年)去世,鄭國一直治理得很好,周旋於晉楚兩霸之間,處置得宜,維護了鄭國的利益和尊嚴。孔子聽到子產死,流著眼淚說:“古之遺愛也。”稱讚子產的仁愛,有古人的遺風。鄭國也並沒有衰敗。足見叔向的看法是錯誤的。

晉鑄刑鼎


鑄刑鼎
鑄刑鼎
公元前513年(晉頃公十三年)冬天,趙鞅和荀寅率領晉國軍隊在今天的河南中北部汝水之濱修建城防工事,同時,向晉國民眾徵收“一鼓鐵”鑄造鐵鼎,並在鼎上鑄上范宣子所制定的“刑書”,公之於眾,“冬,晉趙鞅、荀寅帥師城汝濱,遂賦晉國一鼓鐵,以鑄刑鼎,著范宣子所為刑書焉。”這件事也引起了國內外輿論一片嘩然,其中孔子和蔡史墨的責難最尖銳激烈。
魯國的孔丘(即孔子)說這是亡國之舉:“晉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晉國將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經緯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貴賤不愆,所謂度也。文公是以作執秩之官,為被廬(今地不詳)之法,以為盟主。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菟也,晉國之亂制也,若之何以為法?”晉國的蔡史墨則說:“范氏、中行氏其亡乎?中行寅為下卿,而幹上令,擅作刑器,以為國法,是法奸也。又加范氏焉,易之,亡也。其及趙氏趙孟與焉。然不得已,若德,可以免。”孔子話的大意是說:晉國將因為這次鑄刑鼎而滅亡了。原因是,晉國在晉文公之前一直恪守始祖唐叔所接受的法度,用於治理國民,卿大夫也遵守自己的等級次序,所以民眾能尊敬貴者,貴者能保住祖宗的基業,貴賤差別不發生錯亂,這就是所謂的法度。晉文公為此設立執掌官職位次的官員,在被廬制定法令,並因此作了盟主。此刻廢掉這個法度,而鑄造刑鼎,讓老百姓從鼎上就能看到法律條文了,他們還能再尊敬那些貴人?貴人又怎能保守祖宗基業呢?貴賤等級沒有了,還怎麼治理國家呢?何況范宣子的刑書是在夷地檢閱軍隊時制定的,是晉國的亂法,怎麼能把它作為法令呢?而蔡史墨則是預言范氏、中行氏將會因鑄刑鼎而滅亡。原因是,中行寅是下卿,但違反上面的命令,擅自鑄造刑鼎,以此作為國家的法令,這是法律的罪人。而范氏,改變被廬制定的法律,這就是取亡之道。恐怕還要牽涉到趙氏,因為趙孟參與了。不過趙孟是出於不得已,如果修養德行,可以免除禍患。
晉鑄刑鼎畢竟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大進步,它打破了統治階級專斷刑律、任意處置剝奪百姓權利的不合理局面,像孔子開辦私學打破學在官府的教育體制一樣,它在開啟民智、喚醒人們自我意識,以至打破舊的政治格局、推動社會改革進步方面意義是不可低估的。晉國之所以在春秋時代霸業長盛不衰,主要原因不是國君代代都是明君,而是卿大夫中精明強幹者隨時推翻消滅專政弄權危及晉國以及多數卿大夫利益的豪門強族,三(谷阝)、欒氏、范氏、中行氏等的相繼滅亡削弱,都是這種新陳代謝的表現。而三家分晉,韓、趙、魏成為戰國時代法家的主要發源地,當與晉國的這個重視法制建設和普及的傳統有著密切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