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院
漢語詞語
部院,漢語詞語,拼音是bù yuàn,指清代各省巡撫多兼兵部侍郎和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銜,故稱巡撫為部院。
淺談清末官制改革中的“部院之爭”
光緒年間,以首席軍機大臣、慶親王奕劻為首的官制編纂大臣,提出按立憲國制,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並峙,各有專屬,相輔而行”,“如是則中央集權之勢成,政策統一之效著”。清廷採納了官制編纂大臣的建議,於光緒三十二年九月二十日頒布上諭:“刑部著改為法部,專任司法。大理寺改為大理院,專掌審判,法部監督之”。由於此項諭旨未能詳細、具體地劃分法部與大理院各自的司法許可權,只是從大綱性上規定了各自在司法過程的職責,這使得法部與大理院為了在司法過程中擁有更多的主動權而展開了激烈的爭論成為不可避免之事,即史上有名的“部院之爭”。
自頒布《裁定奕等核擬各衙門官制諭》始,中央各部官制改革有了切實的依憑。諭文下達之後,都察院只“糾察行政之官”,不再兼及司法,司法獨立改革主要在法部和大理院之間進行。改刑部為法部專任司法,改大理寺為大理院專掌審判,並由法部監督之。法部與大理院之間的具體許可權劃分問題,有關法律並沒有涉及,且由於大理院籌建過程中,大量從法部調入人員,引發了兩部門之間的矛盾。
部院
面對部院許可權之爭,清政府無法運用適當的司法或者憲政理念進行合理的解決,最終依靠傳統的行政命令責令雙方達成妥協。宣統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憲政編查館奏准《法院編製法》,並將之作為劃分部院許可權的主要依據,要求大理院掌審判,法部掌司法行政,兩者均不得侵越許可權,法部的重案覆核權至此廢止。這場激烈的部院之爭的結果最終於《法院編製法》確定下來,大理院與各級審判廳的司法許可權基本定型。
部院
在部院之爭的最終解決方案中可見,大理院在名義上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但必須接受法部監督,其判決可能被法部駁回再審;法部在名義上是司法行政機關,卻擁有了許多司法審判權。這種制度設計並不是徹底的“三權分立”模式。
在封建制度延續了幾千年的中國,意圖仿效西方文明實現法制的近代化,從落後的封建思想中植入先進的憲政理念是何等的艱難,這從部院之爭可見一斑。由於傳統制度的巨大慣性作用,一種新的制度模式要想在封建傳統根深蒂固的環境下取得成功必須遵循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先要有思想的轉變、民意的開化,才能有制度的建立。可見,任何一個社會體制在面臨外部壓力和內部進步力量試圖改變其自身特性的衝擊時,如沒有發生根本性的經濟、政治以及文化革命,是不可能斷然拋棄已有的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