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律規範
會計法律規範
會計法律規範的調整對象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領導、會計主管機關與其他有關機關之間的管理監督關係。因此,會計法律規範適用於兩種情況。一是辦理會計事務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二是會計主管機關及其他機關,包括各級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審計部門和其他業務主管部門。
(一)會計法律
會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過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我國的會計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會計法》共有7章52條,主要規定了會計工作的基本目的、會計管理許可權、會計責任主體、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的基本要求、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的職責許可權,並對會計法律責任做出了詳細規定。《會計法》明確規定將農村村民委員會作為其他經濟組織列入《會計法》的適用範圍。
(二)會計行政法規
會計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併發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經國務院批准發布,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係的法律規範。它的制定依據是《會計法》,其權威性和法律效力僅次於會計法律,如國務院發布的《總會計師條例》和《企業財務報告條例》等。
(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制度、準則、辦法等,其法律效力低於會計行政法規。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包括會計規章和會計規範性文件兩部分。會計規章是根據《會計法》規定的程序,由財政部制定並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辦法,如財政部發布的《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和《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以及《企業會計準則一基本準則》等。會計規範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即國務院財政部門以文件形式發布的規範性文件。會計規範性文件主要有:《企業會計準則第l號—— 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及其應用指南、《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以及財政部和農業部聯合發布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等。
(四)地方性會計法規
地方性會計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與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根據本地區情況制定、發布的會計規範性文件。
從會計法規的歷史考察可以知道,國外的會計法律規範有兩種類型。
其一,是針對性和獨立性的會計法律規範。這種法律規範是針對會計行為而制定,使會計法律規範獨立於其他法律規範,成為一門獨立的法律體系。這種類型發源於西班牙,它在公元8世紀就進行會計立法,到16世紀西班牙對8世紀的會計法律進行修正,使會計法律獨立於其他法律,因而西班牙成為世界會計獨立立法的雖早的國家。由於受西班牙的影響,在世界其他各國相繼出現了獨立會計法律規範的國家,例如瑞典和作為其早期殖民地的加拿大等,這些國家在l9世紀和20世紀初就有了較為完善的會計法律條文,明確規定了會計行為主體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有的國家後來又進行了分離,一部分從其他法律中遊離出來,成為獨立的會計法律,例如日本、美國、英國等先後制定了(會計法)和(預演演算法),其規範客體為國家政府會計,而不是企業會計。這種法律規範模式的優勢是針對性強,便於會計行為有法可依,確立了會計的法律地位,為會計擺脫各種利益的衝突,進行客觀、公正的會計行為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二,會計法律散寓於有關法律之中。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會計法律沒有單獨制定,而是混台在有關的法律中,例如美國對企業會計的法律規範,主要是(證券法)、(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等,英國的(公司法)、法國的(商法>、(稅法),荷蘭的(民法),日本和德國的稅法)和(公司法)等。依據它們的立法思想,可將其劃分為三種立法模式,即企業指導型,如荷蘭將會計法律規範置於民法之中因為企業是民間的,不是官方的。以民法規範會計行為;投資入主導型,立法的目的在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不受傷害。美國就是典型代表,例如其(證券交易法)的前言中就強調證券發行時應對證券的性質和有關的情況進行充分揭示,並防止發生欺騙行為,在條文的內容中規定發行證券必須辦理註冊手續,申報的內容必須向投資人公布,幫助他們作出投資決策,如果提供了失實的內容,使投資人蒙受損失,則有賠償責任。至於應該怎樣會計處理,應承擔的責任,Sec則曾先後委託AICPA所屬的CAP、APB和FASB制定一系列的(會計研究公報)(APB)、(會計原則委員會意見書)(APBS OPinons)和(財務會計概念公告)(SFAC),它們具有準法律性質;稅收導向型,以確保國家稅收為目的,制定會計窪律規範,認為稅收是會計法律規範存在的唯一必要,例如,日本、德國、法國等。在這種會計法律規範體制下,往往設立民間會計機構,有法律制定機構或絕對權威機構的支持,負責制定公認會計原則或會計準則,對各種會計法律條文進行細化和具體化,具體指導會計行為。西方發達國家大抵都是如此。這種類型的會計法律規範體系的優勢是,確立了會計行為主體的歸屬及其代理責任,會計行為就是企業行為的一部分,會計行為與企業行為在原則上應保持一致。也確立了會計的法律地位和相應的權力與責任。但缺乏相對的獨立性。但其社會監督機制比較健壘,彌補了這一缺陷,保證了會計信息的客觀、真實與公正性。
會計技術規範與會計法律規範的關係,它們是既有聯繫,也有區別。從它們的聯繫上講,會計技術規範可以轉化為會計法律規範,一旦由國家把會計技術規範規定成會計法律規範,則不僅調整會計活動主體與經濟現象之間的關係,而且還調整會計活動主體與會計活動主體之間的關係。會計技術規範轉化為會計法律規範后,亦稱為會計技術法規,它是國家為了有秩序地組織社會生產與生活而制定或認可的執行社會經濟職能的法規。會計法律規範規定的一些內容,必須由會計技術規範來落實和實現。如會計法關於會計核算規定的有關會計核算的詳細內容和有關會計技術處理規則,就必須由會計準則來落實和實現。
從它們的區別上講,具有以下不同:
1.兩者的性質不同。會計技術規範是屬於會計工作的技術行為準則,總體上屬於規章的範疇。會計法律規範是屬於國家規定的強制性的會計行為規範。
2.兩者的適用範圍不同。會計技術規範是一般規定會計工作中會計事項的確認、計量、分類、匯總、報告、監督、稽核、牽制等具體規則.一般不涉及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等方面的範圍。會計法律規範的適用範圍,要比會計技術規範廣泛,包括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管理,會計機構,會計人員。
3.兩者的詳略不同。會計技術規範對會計行為的規定技術性強,比較具體.具有可操作性。會計法律規範規定比較概括、比較原則,同時,還比較全面,涵蓋面也較寬。
4.兩者的效力不同。會計技術規範一般是由財政部制定的,屬於部門規章,效力大小、效力層次均有限制。會計法律規範是國家權力機關、國務院制定的,法律約束力很強,在會計工作方面屬於上位法的效力層次。會計技術規範必須符合會計法律規範。
5.兩者的穩定程度不同。會計技術規範具有較強的靈活性,它由於與經濟業務的密切聯繫,隨著新興的經濟業務的出現,會計技術規範也要不斷地進行修改或者制定新規則,因而,會計技術規範增補和修訂比較及時,比較靈活,也比較頻繁。會計法律規範具有較強的穩定性,非經法律規定的立法程序,不得對會計法律規範進行增補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