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於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中國保監會關於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2014年6月17日,中國保監會以保監發〔2014〕53號印發《關於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共分開展試點的重要意義、開展試點的基本原則、試點資格申請與審核、試點產品管理、試點要求、其他事項6部分,自2014年7月1日起實施。
目錄
中國保監會關於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保監發〔2014〕53號
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有關要求,鼓勵保險業積極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探索完善我國養老保障體系、豐富養老保障方式的新途徑,中國保監會決定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是一種將住房抵押與終身養老年金保險相結合的創新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即擁有房屋完全產權的老年人,將其房產抵押給保險公司,繼續擁有房屋佔有、使用、收益和經抵押人同意的處置權,並按照約定條件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險公司獲得抵押房產處置權,處置所得將優先用於償付養老保險相關費用。為做好試點有關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開展試點的重要意義
(一)有利於健全我國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建立多層次、可持續的養老保障制度,是有效應對人口老齡化問題,實現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開展試點有利於豐富養老保障方式,引導社會形成新的養老保障習慣,增強養老保障體系的可持續性。
(二)有利於拓寬養老保障資金渠道。當前,我國缺少將社會存量資產轉化為養老資源的有效手段。開展試點,盤活老年人房產,是實現個人經濟資源優化配置的積極探索,有利於拓寬養老保障資金來源,提升老年人養老保障水平。
(三)有利於豐富老年人的養老選擇。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屬於商業保險範疇。開展試點,在不影響老年人既有養老福利的前提下,增加了一種新的養老方式,老年人可根據個人生活狀況和養老需求自願投保。
(四)有利於保險業進一步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是應對養老形勢,滿足老年人日益增長的養老需求的必然要求。開展試點,有利於發揮保險業風險管理、資金管理等優勢,探索行業多方位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有效手段,也為行業自身發展拓展了新空間。
二、開展試點的基本原則
(一)公平守信,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是保險業響應國家號召,推動養老服務業發展的重要手段。該業務以老年人為客戶,業務涵蓋面廣、流程複雜、期間較長。保險公司應顧全大局,立足實際,依法合規經營,公平對待消費者。一是在房產評估、抵押、後續管理等方面秉持公平公正原則,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二是產品條款簡單易懂,業務流程規範可行,使投保老人便於理解和接受。三是在業務運行過程中,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要結合老年消費者的消費習慣和特點,加強溝通與交流,對與消費者自身權益有關的信息,應做好披露工作。
(二)審慎經營,強化風險防範。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是養老保障方式的創新,涉及老年人的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同時,該業務將傳統養老保險與房地產市場聯繫起來,法律關係複雜,風險因素多,風險管控難度較大。保險公司應堅持審慎經營,高度重視業務經營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在條款制定、流程設計、法律合規、業務管理等方面加強風險防範和控制。
(三)大膽創新,注重總結溝通。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是對現有商業養老保險的業務模式創新,是構建新型商業養老保險產品框架的積極探索。保險公司應解放思想,結合中央和地方各項養老政策,在改善老年人養老待遇和服務、促進養老保障體系建設、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方面廣開思路,大膽創新。同時,保險公司要做好試點經驗總結,並就相關情況加強與監管部門的溝通,做好信息報送,為日後推廣奠定基礎。
三、試點資格申請與審核
保險公司開展試點,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獲得試點資格。
(一)試點保險公司資格條件。
申請試點資格的保險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1.已開業滿5年,註冊資本不少於20億元;
3.具備較強的保險精算技術,能夠對反向抵押養老保險進行科學合理定價;
4.具有專業的法律人員,能夠對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處理;
5.具有房地產物業管理專業人員,或委託有資質的物業管理機構,有能力對抵押房產進行日常維護及依法處置;
7.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保險公司申報材料。
符合試點資格條件的保險公司應提交以下材料供審核:
1.開展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申請書;
2.開展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方案,包括但不限於擬試點地區、目標客戶、試點業務規模、產品設計思路與定價、業務流程、組織實施和風險防範措施等;
4.經法律責任人與外部執業律師共同簽字的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產品條款;
5.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業務宣傳資料;
6.總精算師聲明書;
7.法律責任人聲明書;
8.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此外,如保險公司委託有資質的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日常管理,應提交委託合同。
(三)如在試點期間,保險公司出現不符合試點資格條件的情況,中國保監會將暫停其開展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新業務,直至其重新符合試點資格條件。
四、試點產品管理
(一)保險公司開展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應對相關房屋按照產權抵押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即投保人依合同約定,將其房產抵押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接受房產抵押,並按照約定條件向投保人支付養老金。
(二)根據保險公司對於投保人所抵押房產增值的處理方式不同,試點產品分為參與型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產品和非參與型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產品(以下簡稱參與型產品和非參與型產品)。
(三)參與型產品指保險公司可參與分享房產增值收益,通過評估,對投保人所抵押房產價值增長部分,依照合同約定在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進行分配。非參與型產品指保險公司不參與分享房產增值收益,抵押房產價值增長全部歸屬於投保人。
(四)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猶豫期的起算時間、長度,猶豫期內客戶的權利,以及客戶在猶豫期內解除合同可能遭受的損失。猶豫期不得短於30個自然日。
五、試點要求
(一)關於試點業務宣傳。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是一項新生事物,社會認可度和接受度有待提升。保險公司應客觀公正地開展業務宣傳,做好消費者教育,如實介紹該業務在豐富養老保障選擇、提升養老保障水平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明確提示消費者抵押房產的後續評估、管理和處置情況,不得誇大房產增值在提升養老金領取水平方面的作用。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業務宣傳材料應由總公司統一製作並嚴格管理,分支機構、銷售人員不得擅自編寫、印製宣傳材料。
(二)關於銷售人員管理。中國保監會將適時指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建立反向抵押養老保險銷售人員資格考試製度。在該制度建立前,保險公司應當根據自身情況,主動建立反向抵押養老保險銷售人員管理制度,明確銷售人員資格條件,建立培訓及考核制度。待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建立反向抵押養老保險銷售人員資格考試製度后,從其規定。反向抵押養老保險銷售人員應品行良好、業務熟練、無投訴及其他不良記錄。對銷售人員的培訓內容應當包括與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業務相關的專業知識及職業道德培訓,其中針對職業道德的培訓時間應不短於1天。銷售人員經考核通過後才可取得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業務銷售資格。保險公司應將取得資格的銷售人員向中國保監會和試點地區保監局報告,並在公司網站公布,以便於消費者隨時查詢。對存在銷售誤導行為的銷售人員,一經查實,保險公司必須取消其銷售資格。
(三)關於銷售過程管理。保險公司應加強銷售行為和銷售過程管理,做到投保年齡符合要求、投保資料真實準確、投保房屋產權清晰、房產評估公正透明、法律調查盡職盡責、合規經營風險可控。要明確參保客戶範圍和條件,做好客戶甄別,不得向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客戶推介業務。要聘請具有一級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對房產價值進行評估,費用由保險公司和消費者共同負擔。保險公司應當對消費者進行簽約前輔導,全面、客觀、準確介紹業務模式、特點、風險及合同條款相關內容,並進行退保贖回價值演示,確保消費者正確理解保險產品及自身的權利義務。保險公司應當通過錄音、錄像或第三方見證等方式增強合同簽訂過程的公平性、公正性,確保合同體現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保險公司應當在猶豫期內再次向投保人介紹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產品,確認投保人的真實購買意願。對於參與型產品,保險公司與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參與分享房產增值的方式與比例。保險公司應與投保人約定雙方在對所抵押房屋日常維護及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做好房屋的防災防損和保險工作。
(四)關於信息披露。保險公司每年應定期向客戶披露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年金領取情況、退保贖回價值等。對於參與型產品客戶,還應向其披露房產評估價值信息以及房產評估價值變動對年金領取金額的影響。
(五)關於財務管理。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的現金流與傳統保險業務不同,保險公司應制定試點業務現金流管理方案,確保現金流持續充足,並可探索現金流補充機制。同時,保險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試點業務的財務核算和償付能力管理。
(七)關於投訴處理。保險公司應高度重視客戶投訴,做好解釋溝通和後續處理。如查實存在銷售誤導,可視客戶意願辦理退保,並取消有關銷售人員銷售資格;如屬於業務管理問題,應充分聽取客戶意見,並積極整改。
(八)關於監管問題。試點地區保監局應加強對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業務的監管,跟蹤研究試點情況,督促保險公司妥善處置消費者投訴,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對於試點中發現的問題,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以及試點地區保監局報告。
六、其他事項
(一)投保人群應為60周歲以上擁有房屋完全獨立產權的老年人。
(二)試點城市為北京、上海、廣州、武漢。
(三)試點期間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四)試點期間,單個保險公司開展試點業務,接受抵押房產的評估價值合計不得超過:4%×上一年末總資產不超過200億的部分+0.2%×上一年末總資產超過200億的部分。
(五)保險公司應於每月1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和試點地區保監局報送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的進展情況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業務開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及對試點工作的意見建議等。
本指導意見自2014年7月1日起實施。
中國保監會
201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