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存托憑證
外企將股票託管在銀行的憑證
中國存托憑證(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CDR),是指在境外(包含中國香港)上市公司將部分已發行上市的股票託管在當地保管銀行,由中國境內的存托銀行發行、在境內A股市場上市、以人民幣交易結算、供國內投資者買賣的投資憑證,從而實現股票的異地買賣。
中國存托憑證(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CDR)
有關監管部門正在進行謹慎決策,考慮是否放開發行CDR的政策。
它是在美國存托憑證(American Depository Receipts,簡稱ADR)的啟發下而推出的一個金融創新品種。CDR最早是由於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后,大量在香港上市的“紅籌股”公司強烈的內地融資需求的情況下提出來的,香港政府及中國證監會也都作出了積極反應。而自2001年以來,理論界陷入了激烈的爭論之中,對是否推行CDR也有著不同的觀點。
按照存托憑證的定義,只有註冊地在中國境外的公司才能在國內發行CDR。實際上這些公司早已通過增發A股開始其回歸之旅,如廣州葯業、中新葯業等。人民幣在資本項目下尚未實現完全可自由兌換,國外公司通過發行存托憑證等方式在A股市場上籌集的人民幣也無法自由匯兌出境。因此可以想象,現階段有可能在國內A股市場發行存托憑證的公司,必須在國內有投資項目,並擬將籌集資金完全投向國內項目。根據以上分析,顯然以香港紅籌股機會最大,如中國移動(香港)、中國聯通(香港)等;其次是在內地業務較多的藍籌股,如滙豐、長安、和黃、新世界等。
中國人壽保險的股票就是以摩根大通創立的存托憑證形式提供給了美國投資者。摩根大通存托憑證業務亞太區主管謝國良說,存托憑證是協助世界各國進入國際資本市場的高效主流工具。
據美聯邦儲備局數據,目前美國資本市場規模達到16萬億美元,匯聚了全球金額最大的證券資本。中國企業通過存托憑證從美國市場融資已有10多年的歷史,其中有中國電信股份公司、中芯國際集成電路製造公司、中國聯通股份公司、攜程旅行網等數十家公司。
在過去的10年中,中國企業通過這一革新性的融資產品,在紐交所、美國自動報價股市等上市,在國際資本市場取得的資本高達70億美元。
摩根大通存托憑證業務的中國區主管慈盈表示,隨著中國在全球經濟體系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中國企業將繼續在國際市場尋覓融資途徑,獲取資金以求發展。高新技術公司、國有企業等,將會選擇存托憑證這一工具上市、融資。
首先,發行CDR可以推進股票市場的發展,加快我國資本市場國 際化進程。資本市場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金融資源配置和引導實物資源配置中有著基礎性的作用,其中最為主要的則是股票市場。我國股票市場自從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建立以來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但同時也存在著諸多不容忽視的問題,如上市公司總體素質偏低、投資者市場投資信心不足等。要想改變現存的狀態,CDR的發行可作為實現的途徑之一。一方面,CDR的發行者一般是業績相對較好、公司治理及管理水平較高的公司,如香港市場上的“紅籌股”公司,將代表這些公司的CDR引入我國的股票市場,並配以完善的上市公司監管及退市制度,促使那些業績及管理等相對較差的公司自加壓力,借鑒先進的管理思維及方法,這樣就可以大大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素質。另一方面,我國資本市場的國際化將是必然的趨勢,其中包括機構、交易品種、交易制度、市場監管等多方面的國際化。CDR作為一種金融創新品種,通過它的發行可以加強我國資本市場與境外市場的交流與合作,提高我國資本市場監管水平及國際知名度,並使之逐步與國際接軌。
其次,發行CDR可以拓寬投資者的投資渠道,優化投資組合。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05年底,我國城鄉居民儲蓄存款達到14.1萬億元,企業存款餘額也達到9.6萬億元。造成這種高儲蓄率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當前投資渠道的不暢。我國股票市場自2001年急劇下跌以來一直處於低迷狀態,加上債券市場規模較小,房產投資面臨調控,以及新興理財投資方式缺乏誠信制度和相關規範,導致投資者只有較小的可選擇空間。當前若推出CDR,無疑會擴大投資者的投資範圍。同時,發行CDR的公司一般為境外優質的上市公司,有較大投資價值,可以豐富投資者證券投資組合方式,從而分散投資者的風險,恢復投資者的信心。
再次,發行CDR為我國境外上市公司內地融資提供方便。當前境外公司,特別是在境外上市的中國企業,有著較強的內地直接融資需求,而我國現有的法律和制度對這類公司在A股市場上直接融資有著嚴格的規定。如果推出CDR,這些公司則可以繞開某些限制,實現內地市場的直接融資,優化企業的資本結構,滿足它們的融資需求,同時也使他們具有更大的利潤空間。
最後,CDR的發行有利於增強我國銀行的業務及盈利能力。近年來,為了在外資銀行享受“國民待遇”之前做好充分準備,我國銀行業發展迅速,各大銀行通過各種途徑增強自身的競爭能力。銀行參與CDR的發行不僅可以擴大其業務範圍,而且可以獲得可觀的發行及服務費用,提高銀行的盈利能力。同時,由於CDR 和基礎股票在兩個不同的市場上運行,可以加強銀行間的國際協作,加快我國銀行業的國際化。
法院對存托憑證案件具有管轄權
從美國等各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在存托憑證運作中的法律適用問題,行為地法(lexlociactus),即法律行為發生地所屬法域的法律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無論是存托憑證的發行、交易,還是存托協議適用的準據法,都須以存托憑證發行地的法律為準。這是由於若放鬆對金融的管制,對一些國家而言就意味著金融秩序的紊亂,從而影響經濟發展,所以各國都將存托憑證的運作規制在本國能夠控制的範圍之內。這樣就相應減少了其他法律適用原則,如意思自治原則,在存托憑證法律關係中的應用。
值得注意的是,以美國為代表,屬人法在存托憑證法律適用問題上也凸現其作用。這是一國為保護其本國投資者而推行其法律域外效力的方式。中國有關保護投資者的法律條文少之又少,那麼是否可以吸收借鑒外國經驗,將國籍和住所作為連接因素從而把屬人法擴展到將來中國存托憑證的法律適用方面呢?特別是當投資者遭受欺詐、誤述等侵權損害時,適用受害人屬人法可能更有利於保護其利益。
因為CDR的發行可以帶來以上現實的經濟效益,才會受到如此關注。但我們認為,現今我國發行CDR還存在著一定的障礙。
中國存托憑證
我國目前的外匯制度尚未允許人民幣在資本項目下自由兌換。然而基礎股票與CDR分別處於不同的市場之中,並且市場之間相互割裂,這樣會導致基礎股票與CDR之間的轉換出現困難;另外,由於內地市場相對較高的市盈率,就會形成同股不同價的情形,使CDR失去原有的性質。
CDR業務的運作涉及到投資者、存托銀行、託管銀行、存券信託公司以及經紀人等不同的利益主體,需要有較為完善的法律制度作為保障。而到目前為止,我國的《公司法》和《證券法》對CDR的發行、交易、監管等方面還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信託法》和《合同法》中關於信託契約的規定也不是很嚴格,有關CDR的專門法律制度更是一個空白。在這種法律制度環境下發行CDR難免會形成發行、交易及監管等多個環節的混亂,也難達到理想的效果。
存托憑證是基於一般信託制度演變而成的
2018年3月30日,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市場最為關注的創新企業盈利指標問題首次得到明確:符合條件的創新企業不再適用有關盈利及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發行條件。
具體來看,《若干意見》對支持創新企業在境內發行上市作了系統制度安排,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境外註冊的紅籌企業可以在境內發行股票;
二是推出存托憑證這一新的證券品種,並對發行存托憑證的基礎制度作出安排;
三是進一步優化證券發行條件,解決部分創新企業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但可能存在尚未盈利或者未彌補虧損的情形;
四是充分考慮部分創新企業存在的VIE架構、投票權差異等特殊的公司治理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安排。
美國存托憑證(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 ADR)是當今媒體報道中常見的一個金融術語,又譯為美國預托證券。美國存托憑證代表可在美交易的外國公司股票的所有權,多數非美公司在美國上市均通過美國存托憑證方式實現。美國存托憑證允許美國投資者不通過跨境交易即能買賣外國上市公司股票,其一律以美元計價,並以美元形式支付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