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審計局
惠州市審計局
惠州市審計局,2009年成立,為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根據《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惠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 (惠市委發(2009) 25號),設立惠州市審計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 律法規,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 規劃和年度審計計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 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負責對市本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 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 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 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審計廳提出年度市本級預算執行和 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大 常委會提出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 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審 計廳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 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被審計單位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 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本級各部門(含 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區)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 支,市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市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人民政府投資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 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8、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縣級以上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市委、市政府部 門主要負責人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 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被審計單位落實審 計意見和建議,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 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和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 審計報告。
九、與各縣(區)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區)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特 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 反國家、省、市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 (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組織審計市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 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直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 損益。
十一、組織開展審計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推廣和指導 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應用,建設國家審計信息系統惠州市子系 統。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審計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辦公室
負責處理機關日常行政事務和後勤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管理機關文電收發傳遞、印鑒管理、繕印、會務、保密、信訪、檔案、財務、保衛、接待、車輛管理等工作;機關工作人員的考錄、調配、任免、考核、獎懲、工資福利、培訓、勞動保險、機關的人事信息、人事統計、人事檔案和機構編製工作、全市審計專業技術職務考評等工作;協助縣、區人民政府對審計機關領導班子的任免考察,提出任免建議;機關行政監察和紀檢工作;機關黨的組織、宣傳教育、精神文明建設及工、青、婦、計劃生育和離退休幹部管理等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法制科
負責本局審計複核工作;受理審計行政複議和應訴;監督檢查縣、區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負責全市審計規範性文件草擬工作;負責審計查出問題整改督察、跟蹤、匯總及報告草擬工作;負責審計移交移送由紀檢、監察部門、司法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查處事項、個人經濟問題的跟蹤、協調工作;開展調查研究和指導下級審計機關審計查出問題整改督察工作;負責審計執法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本局審計委員會基礎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內部審計工作;組織特邀審計員的活動和處理審計學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對本局聘用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對審計項目及本局人員考核考評的基礎工作;負責向有關部門報送審計成果相關報表;指導縣、區審計機關的法制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綜合科
負責全市審計工作情況的綜合、分析工作;負責全市審計宣傳信息工作;負責綜合性文件草擬工作,協助撰寫重點審計(調查)項目報告;負責全市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工作;負責專項審計報告、審計信息被上級黨政領導批示整改事項的跟蹤、協調工作;負責和指導全市審計機關計算機輔助審計系統、審計管理系統、辦公自動化系統的規劃、建立、管理和維護工作;實施以計算機為核心的審計手段和技術;組織全市審計機關計算機審計軟體的培訓、推廣和運用;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審計數據,建立相關資料庫;負責計算機信息安全,管理和維護審計公眾網站、審計創新論壇及省審計廳計算機遠程站等計算機網路;負責全市審計統計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財政稅務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省審計廳授權的市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征管情況;負責審計市國庫辦理市本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負責審計縣、區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等情況;負責審計縣、區主要領導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情況;負責審計市本級非稅收入征管情況;負責審計審計署、省審計廳授權和市地方的金融、保險、證券機構及分支機構及其所屬的非金融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指導縣、區審計機關財政、稅務、金融等審計業務;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五、專項資金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管理及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管理的農、林、水利、海洋、水產、資源環保、交通、公路、社會保障、教育、住房、殘疾人、救災、民政等資金(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財政資金、政府性基金效益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負責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指導縣、區審計機關專項資金與基金審計業務;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六、經濟責任審計科
負責對市直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領導幹部黨政領導的離任審計和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審計公共財政支出,對市直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機關、政法機關、群團組織和文體廣播、教育、科學及其他部門的事業單位(財政專項資金、政府性基金管理部門除外)的預算執行、財政財務收支等情況進行審計;指導縣、區審計機關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市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七、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級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竣工決(結)算、建設效益等情況;審計市直各部門管理的固定資產投資情況;開展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管理等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縣、區審計機關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業務;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八、企業審計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