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廈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廈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是一個由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位於廈門市湖濱南路170號質檢大樓一樓,內設機構、直屬行政機構直屬事業單位等。

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政府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規章,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廈門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組織實施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擬訂質量技術監督的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2、統一管理全市標準化工作,編製並組織實施全市標準化工作計劃;組織實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推行國際標準、國外行進標準和服務標準,制定、審批、發布農業地方標準;依法管理企業標準和辦理企業標準和產品標準備案;對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管理全市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組織查處標準化 違法行為。
3、統一管理全市計量工作,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建立和管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組織量值傳遞。依法監督管理計量器具,管理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工作,規範和監督商品量的計量行為;負責對計量公正服務機構的管理和監督;組織計量仲裁檢定,調解計量糾紛,查處計量違法行為。
4、宏觀管理和指導全市質量工作。組織實施《質量振興綱要》,研究制訂提高全市質量水平的發展規劃、計劃和質量工作的政策、措施,實施名牌戰略,推行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建立全市質量信息網路。
5、綜合管理全市質量監督工作,制訂全市新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計劃並組織實施;依法對生產企業實施新產品質量監控和強制檢驗;組織指導、協調並依法查處假冒偽劣新產品的違法行為;管理質量投訴工作,調解質量糾紛;負責工業新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強制性認證的新產品實施監督;組織查處質量違法行為。
6、依法管理質量認證工作,貫徹國家有關認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GB\IT9000-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列標準,推行質量認證和產品認證。
7、統一管理全市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客運索道、遊樂設施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工作,負責有關規章制度,技術規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對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客運索道、遊樂設施等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銷售、安裝、充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維修保養、化學清洗等環節和進出口進行監督檢查,參與處理有關安全事故。
8、制訂並組織實施全市質量技術監督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協調行業和專業的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管理和指導質量技術監督科技工作;管理全市防偽技術工作,負責全市授權的檢驗機構和計量檢定機構的管理工作,依法監督管理檢驗、檢定(校準)、認證等社會中介機構,指導市計量測試學會、標準化協會、質量管理協會等社團工作。
9、負責本系統的幹部、人事、宣傳、教育、培訓和信息工作,組織承辦質量技術監督專業技術職務和職業資格工作。

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圖
組織機構圖
組織機構有內設機構、直屬行政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如圖所示。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負責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發布和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系統計劃、財務、會計和基本建設的管理規章制度;負責編製財務和基本建設發展規劃、專項計劃及年度預決算;負責審核、匯總和下達財務收支年度計劃,統一管理系統各類資金和國有資產、基本建設、政府採購工作;負責系統行政事業單位收費報批與管理工作;負責內部財務審計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系統科技發展規劃、計劃以及相關的管理規範;組織協調系統科研、知識產權、技術開發、技術引進、技術合作、科技成果評審等工作;組織提出系統技術機構和國家、省質檢中心建設規劃;統一管理全市質檢機構,並負責對其考核授權工作;管理和指導系統技術改造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負責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工作,負責相關法規、規章的起草和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對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的實施和行政執法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承擔局案件審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系統行政訴訟工作;承擔全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有關工作。
(三)質量管理與認證處
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有關質量發展規劃;負責擬訂提高全市質量水平的發展戰略、規劃;負責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分析全市質量形勢、發布質量信息,建立企業質量檔案;負責監督管理工程設備質量監理活動,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按規定許可權承擔缺陷產品召回工作;負責推進名牌發展戰略,負責名牌產品推薦工作和廈門優質品牌評價工作,組織實施政府質量獎勵制度,依法組織查處名牌產品等質量標誌違法行為;推廣先進質量管理經驗和科學質量管理方法,按規定許可權實施質量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負責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產品防偽備案工作,依法組織查處產品防偽違法行為;負責管理全市認證工作,監督全市認證活動,按照授權承擔全市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依法組織查處認證、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違法行為;承擔系統統計工作;承擔市品牌評價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四)監督處
負責全市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編製並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抽檢計劃,組織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的后處理工作;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按許可權監督管理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生產許可證審查機構,負責產品質量申訴工作;按許可權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質量;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依法組織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
(五)標準化處
負責擬訂全市標準化工作發展規劃、計劃,組織實施標準化戰略,組織擬訂地方標準規範;指導企業開展標準化工作,負責管理採用國際標準產品標誌,依法管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工作;承擔全市農業標準化服務業標準化的管理工作;協調和管理全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標準化示範項目等有關工作;指導協調部門的標準化工作;負責標準的宣傳貫徹工作,監督檢查標準實施情況;依法組織查處標準化違法行為;承擔市農業標準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實施標準化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負責組織機構代碼、商品條碼管理工作;指導標準信息服務機構和社團組織開展標準化工作;組織我市有關《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WTO/TBT)的諮詢服務工作。
(六)計量處
負責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建立和管理全市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核准企事業單位計量標準器具,組織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計量檢定機構、社會公正計量機構及計量檢定人員的監督管理;對製造、修理、進口、檢定和使用計量器具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依法管理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工作;負責組織仲裁檢定和計量調解,依法組織查處計量違法行為;負責監督管理全市能源計量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
(七)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
負責全市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承擔全市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監督管理全市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監督管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依法組織查處特種設備違法行為;按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組織指導全市特種設備應急反應體系建設。
(八)食品生產監管處
負責生產加工環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負責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和化妝品的監督抽查及其生產許可證的監管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參與調查處理相關食品安全事故;依法組織查處食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
(九)人事教育處
負責系統機構編製、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工資管理、職業資格等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擔系統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承辦系統幹部任免、調配、考核和獎懲等工作;負責出國(境)人員政審、局機關離退休幹部服務保障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製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機關行政編製為3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0名(含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名。

直屬行政機構


(一)廈門市質量技術監督稽查支隊
主要職責:負責承辦質量、計量、標準化、特種設備和認證等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違法案件及市局交辦的其他事項;受理計量、標準化、特種設備、認證和產品質量問題的投訴、舉報、調解工作。
市質量技術監督稽查支隊機構規格為正處級,行政編製為4名(不含待核銷機關事業編製12名),其中支隊長1名、副支隊長1名。
(二)直屬分局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下設第一分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為局直屬行政機構,機構規格均為正處級,分別負責思明湖裡集美海滄、同安和翔安各兩個轄區的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負責轄區質量管理與監督、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計量和標準化工作,依法開展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實施質量發展規劃,推進名牌發展戰略;負責認證活動日常監督;負責對生產企業實施產品質量監管;承擔生產加工環節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產品質量、特種設備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參與有關特種設備、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重點耗能企業能源計量監管;負責標準化戰略推進實施工作;受理與質量技術監督業務有關的投訴、舉報工作,調解糾紛;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食品質量、認證、特種設備、計量、標準化的違法行為;承辦市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一分局行政編製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
第二分局行政編製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
第三分局行政編製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
(三)各直屬行政機構其他機構編製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