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
公民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公民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
1.民事權利能力是一種資格,而不是實際權利;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一種可能性,還沒有為民事主體帶來實際利益,但是它是獲得民事權利的前提。
2.民事權利能力包括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3.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和範圍由法律加以規定,與民事主體的 個人意志沒有直接關係。法律賦予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4.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離的,民事主 體不能轉讓或放棄,他人也無許可權制或剝奪這種民事權利能力。
指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可以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種:
姓名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和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名稱權是指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等依法享有的使用、轉讓自己名稱的權利。法律賦予自然人有姓名權,法人等有名稱權,一方面是確認他們能夠保持自己獨有的權利主體名義,另一方面是為了明確民事權利義務的歸屬者。
肖像權。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製作和使用自己肖像的權利。《民法通則》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本人的肖像。
名譽權。它是指自然人、法人依法享有的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自然人、法人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說毀他人的名譽,否則,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隱私權。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其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
榮譽權。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就有關國家機關或有關組織授予的榮譽稱號或嘉獎獲得利益而不受他人非法剝奪的權利。榮譽權既不能轉讓,也不能被非法剝奪。
其他身份權。身份權包括家庭成員之間的身份權和知識產權中的身份權。家庭成員之間的身份權是指自然人基於一定的婚姻和血緣關係而產生的人身權利。它包括配偶權、親權、親屬權及監護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身份權是民事主體依法對自己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權利。它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明僅、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等。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財產所有權的內容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
佔有權。佔有權是指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的實際控制和支配的權利。通常情況下,佔有權由所有人享有,但也可以由非所有人享有,如借用、租賃等。非所有人對財產的佔有又可分為合法佔有和非法佔有兩種:合法佔有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由非所有人享有佔有權。非法佔有是指沒有法律依據,又沒有取得所有人的同意而佔有他人的財產。法律保護合法佔有關係,所有人不能請求返還。對於非法佔有則要根據其佔有是善意還是惡意,確定是否應向所有人返還和賠償損失。
使用權。使用權是指按照財產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權利。使用權可分為所有人的使用權和非所有人的使用權,非所有人的使用權又可以分為合法使用權和非法使用權。非所有人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或與當事人的約定來行使使用權,如果沒有法律的規定或者未經所有人許可使用他人財產,就是非法使用,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收益權。收益權是指在財產上獲得經濟利益的權利。收益在法律上也稱為孳息,孳息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就是物依自然規律產生的收益,如果樹結的果實,母牛所生的仔牛等。法定孳息就是依據民事法律關係產生的收益,如在銀行存款所得的利息,出租人收取的租金等。
處分權。處分權是指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對財產進行處置的權利。處分權是財產所有權的核心,是所有人最基本的權利。處分權通常情況下由所有人行使,但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情況下,非所有人對他人的財產也可以行使處分權。如抵押權人依法對抵押財產的處分權;鐵路部門對逾期無人認領貨物的處分權等。
由上可見,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構成了財產所有權的內容。這四項權利中的每一項,都有相對獨立性,具有可分性。四項權能中的某一項或某幾項權能暫時脫離財產所有人,財產所有人並不喪失對該項財產的所有權。四項權能的分離和回復,是民事活動的客觀需要,也是財產所有人行使所有權的具體表現。
財產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對同一項財產享有所有權。財產共有關係具有以下特徵:(1)共有關係的主體是兩個以上。即所有權主體的非單一性,多個主體共有一物,該物只有一個所有權,由多人享有。(2)共有關係的客體是同一項財產。各共有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只能是同一項財產,只有在兩個以上權利主體對同一項財產都享有所有權的條件下,才產生共有關係。(3)共有關係的內容包括雙重的權利、義務關係。即既存在共有人之間的對內關係,也存在共有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對外關係。
債是指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的發生根據。債的發生根據,是指民事主體之間依照民事法律規範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律事實。民法通則規定,債的發生根據主要有:
合同所生之債。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它是最普遍的法律事實,是債最主要的發生根據。
不當得利所生之債。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據,使他人受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無因管理所生之債。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髮生后,管理人與受益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管理人有請求受益人給付報酬及償付為管理其事務支出的必要費用的權利。
侵權行為所生之債。侵權行為是指非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權或財 產權的行為。因侵權行為在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間會產生損害賠償的債權債務關係,所以它也是債的發生根據。
其他債的發生根據。如遺贈、搶救公物、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隱藏物等。
是指民事主體對其創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特徵:(1)無形性(2)雙重性(3)專有性(4)地域性(5)時間性。
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
是指依法將死者的個人財產轉歸有權接受此項財產的人所有的一種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