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蘭縣林業局
木蘭縣林業局
負責協調國家重點建設對林木產品的需求,監督、管理林木產品銷售總量和運輸總量。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環境保護、農村能源建設、農業綜合開發、扶貧等工作。
(一)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優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全縣濕地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的職責。
(一)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實施國家、省、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地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造林綠化工作。編製全縣造林綠化規劃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承擔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退耕還林、防沙、治沙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國土綠化和全民義務植樹工作。承擔縣政府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全縣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指導森林資源區劃、規劃設計及森林資源檔案建設和管理。負責統計分析森林資源年度消長變化情況。組織編製年森林採伐限額、林木採伐計劃,經批准后監督執行。監督檢查全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和木材經營加工,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依法承擔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批准的林地徵用、佔用的初審。指導、查處全縣林業行政案件。
(四)組織、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複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組織、指導全縣野生動植物調查、監測,編製保護規劃,監督管理全縣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依法指導全縣森林、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申報、建設和管理。
(五)擬訂全縣林業資源優化配置政策,監督、檢查全市各產業對林業資源的開發利用。組織全縣林區發展種、養、采、加和其他第三產業的生產經營。指導山區綜合開發,監督林業產品質量。管理縣級森林公園的設立、變更等工作。指導貧困林場脫貧工作。
(六)承擔組織、指導全縣林業改革和維護森林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全縣林權制度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指導全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工作,監督農村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組織擬訂非國有林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
(七)組織、指導編製全縣《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國有林場(苗圃)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建設和管理。負責國有林場營林生產、林木採伐、森林撫育、調查設計等林業生產技術規程的貫徹實施。指導、監督全縣森林培育、分類經營、封山育林、更新造林工作。負責國家重點生態林、商品林的培育、管護和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林業系統安全生產。
(八)承擔組織、協調、指導、檢查全縣森林防火撲火工作。組織、協調、指揮武裝森林警察部隊的防火撲火工作。負責編製全縣森林防火發展規劃,重特大森林火災處置預案,組織、指導、監督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負責全縣森林火災的監測、發布火災信息、火情動態。承擔縣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九)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督的責任。受理林業執法違法投訴、舉報案件,調查處理林業行政複議案件。負責設立林業道路檢查站的審核工作。負責縣市森林公安隊伍、裝備建設和綜合管理。指導全縣森林資源保衛工作。組織、指導全市破壞森林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資源等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
(十)監督管理林業基金和專項工程資金。監管國有林業資產。審核上報林業重點建設項目。協調全縣林業生態建設及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並監督實施。組織申報、審批林業項目貸款貼息資金。負責全縣林業統計及重點工程運行監測工作。負責項目基地工程建設的監督和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工程質量。負責國家、省、市及外資項目等專項資(基)金和直屬單位審計工作。
(十一)指導全縣林木種苗工作。制定全縣林木種苗發展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林木種質資源收集、利用和監督管理。依法管理全縣林木種苗生產、經營、運輸等工作,負責全縣林木種苗基地建設及基地變更審核和管理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縣林業隊伍的建設。負責林業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工作。監督檢查林業安全生產工作。
根據上述職責,縣林業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局綜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文件的審核、制發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係、提案和議案辦復、信訪、保密、保衛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全局信息綜合工作,負責局年鑒、大事記、文件彙編等工作;負責機關事務和行政後勤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行政審批)
負責有關林業政策、法規的綜合調研和局內調查研究的綜合工作;負責組織草擬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組織指導林業普法,監督檢查林業執法工作;負責林業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工作;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相關規定和要求,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勘驗、論證、檢驗、檢測、認證、審核、上報、審批等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決定送達和行政許可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有關行政審批事項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本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三)木蘭縣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造林綠化和退耕還林工作;負責制定全縣植樹造林規劃並監督執行,承擔全縣造林綠化檢查驗收工作;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縣封山育林、更新造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負責指導各類商品林、風景林的培育、管護,對縣造林育苗業務實行行業管理;負責對年度造林貸款、造林補助費、周轉金投放提出建議;負責組織指導全縣國土綠化和全民義務植樹活動,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四)資源林政股
負責全縣森林資源的保護髮展和監督管理,編製全縣森林採伐限額和林木採伐計劃;負責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經營、加工單位、木材檢查站和木材運輸證、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森林資源監測、調查和統計分析,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動態;負責全縣資源林政稽查工作,協調解決林權爭議,依法開展林地清理回收和徵佔用、使用林地的審核審批;負責林政案件查處和信訪督辦工作;組織開展資源區劃、規劃、設計及其成果的審議。
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濕地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組織指導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馴養繁殖、開發利用和狩獵管理工作;負責野生動植物和瀕危物種的運輸及進出口初審、申報工作;負責濕地規劃的編製、建設與管理,組織指導自然保護區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五)木蘭縣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森林防火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檢查森林防火責任制落實情況,協調全縣有關森林防火的重大問題;負責重大森林火災的調查處理;負責指導森林防火專業隊伍培訓、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森林防火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負責對專業撲火隊伍的培訓演練和業務工作進行指導;負責撲滅森林火災的調度指揮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六)科技產業股
負責制定和編製林業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全縣林業產業政策法規落實、產業結構調整;負責指導全縣貧困林場脫貧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全縣森林旅遊管理和森林公園規劃建設工作;負責收集、整理和發布林業產業經濟信息;負責組織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全縣林業經濟技術合作和智力引進;負責組織林業科研、技術推廣和技術監督體系及信息網路建設,申報重大科研與生產項目,總結推廣產業建設典型及林廣校管理工作。
(七)森林經營股
負責編製和組織實施全縣國有林場森林經營與生態發展規劃。指導、檢查國有林場生產、經營工作;負責組織編製全縣國有林場《森林經營方案》,指導和審核國有林場森林採伐更新造林調查設計等等各類設計與施工管理工作;負責實施天然資源保護,組織、指導、檢查驗收全縣採伐更新、封山育林、森林分類經營工作;負責管理全縣森林培育利用和更新,組織編製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指導全市各類商品林、生態林的經營培育;與人勞股共同負責指導全縣林業安全生產和重大生產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八)計劃財務審計股
負責編製全縣林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制定全縣林業年度發展計劃及林業年度財務收支預算;負責專項資金撥付及使用的檢查監督工作,指導監督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林業自有資金和各項貸款的使用管理;負責籌集管理林業專項資金,協調有關部門保證資金及時到位;負責林業項目貸款及各項林業專項資金申報、貼息、兌付、審批及使用管理,核批林業生產、事業資金和貸款及決算;負責審計、監督全縣重點項目資金審計及所屬林場的財務收支情況,對局直單位領導進行離任審計;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指導工作;負責指導基層內審業務。負責全局統計、計劃、調查、匯總數據的上報工作。
(九)人事勞資股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工資、機構編製、教育、獎懲、培訓、政審、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管理工作、林業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工作。負責和指導機關及所屬單位離休、退休、職工、幹部人事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林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黨委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政治、思想、組織、宣傳、統戰、群團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