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蠶豆
青海省西寧市湟中縣特產
湟中蠶豆,青海省西寧市湟中縣特產,全國農產品地理標誌。
湟中縣種植蠶豆歷史悠久,為青海省蠶豆主產區。湟中蠶豆種皮表面乳白色,光滑,有光澤,兩面凹陷;種臍位於較大端,褐色或黑褐色。質堅硬,內有子葉2枚,肥厚,黃色。
2013年4月15日,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正式批准對“湟中蠶豆”實施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保護。
蠶豆是世界上重要的食用作物之一。青海由於獨特的自然與環境優勢,生產的種籽粒大、飽滿、病蟲感染率低,種子活力強,發芽勢強,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也是湟中縣的優勢作物,以粒大飽滿、無蟲害、無污染等特點,有“聖域蠶豆”之美稱。蠶豆花是良好的蜜源,利於發展養蜂業。蠶豆在適種範圍內抗逆性比較強,具有耐瘠、耐寒、耐鹽鹼的特點。莢果具有爆裂性較小,較強抗落粒,抗芽爛等特點,適宜種植的地區廣泛,主要種植品種有青海12號、青海13號、青蠶14號等。
湟中蠶豆
湟中蠶豆
湟中縣地處內陸,一般來說是降水不足。但由於拉脊山脈和娘娘山群在縣境西、北兩面形成人字形屏障,對東南季風對降水條件較好,境內絕大部分地區平均降水量都大於400毫米;由於降水條件相對較好,加之“環山匯水”的有利地形,水資源比較豐富,而且水資源無污染,水質優良,礦化度較低。全縣十三條水系,水資源總量4.2億立方米。
湟中蠶豆
湟中蠶豆
2012年,湟中縣召開蠶豆訂單會。
2015年,蠶豆產業科技創新省級平台首席專家同省級平台栽培、植保專家一行結合“青海省科技活動周”到湟源縣省級轉化基地大華鎮納隆溝村進行蠶豆青海13號病害和田間管理培訓。
2009年,湟中縣蠶豆種植面積40多萬畝,總產量8萬噸,年出口5萬噸,產品遠銷日本、韓國、西歐等國家和地區。
2012年,湟中縣蠶豆播種面積達到8370平方公頃,占青海省農業區蠶豆播種面積的1/3,全縣以川水地區大粒蠶豆和淺腦山地區小粒蠶豆種植為主的蠶豆種植帶已具規模,全縣蠶豆年總產量達到4萬噸左右,佔全省總產量的近50%。
湟中蠶豆
2013年4月15日,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正式批准對“湟中蠶豆”實施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保護。
湟中蠶豆的地理標誌保護的區域範圍為湟中縣攔隆口、多巴、李家山、海子溝、上五庄、共和、甘河灘、漢東、大才、魯沙爾、西堡、田家寨、土門關、上新莊、群加等鄉鎮。地理坐標為東經101°09′32″-101°54′50″,北緯36°13′32″-37°03′19″。
• 生產技術要求
(1)產地選擇:湟中蠶豆的產地選擇有灌溉條件,土壤灌溉水無污染,遠離廠礦企業,環境質量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2)品種選擇與特定要求:青海12號等。
(3)生產過程管理,包括農業投入品和生產管理。
種子處理:人工粒選,剔除小、癟、皺、破、有病斑的籽粒,選粒大、飽滿、皮色光亮、老熟、無病斑、無蟲蛀、無霉變的籽粒作種。
土壤管理:秋季深翻整地,按時冬灌,要求地平墒足,土細疏鬆,排水良好。
適時灌水:春灌地苗期(主莖出現第5-6片複葉)、冬灌地現蕾期灌第一水;盛花期灌第二水,結莢期和鼓莢期視降水情況灌第三、第四水。
中耕除草:當苗高10厘米進行第一次中耕除草,行間鋤深8厘米-10厘米;株間鋤深5厘米。灌第一水後土表泛白時結合鬆土進行第二次除草。
摘心打頂:當植株第10-12層花序出現時摘心。摘心量1心1葉,摘心在晴天露水干後進行。
收穫:植株下部葉片脫落,主莖基部4-5層莢變黑,上部莢呈黃色時收穫。
包裝:分級包裝、包裝材料清潔衛生,無毒、無異味,註明品種、產地、商標后外銷。
• 產品質量安全規定
(1)外在感官特徵:
應符如下的規定
種皮表面乳白色,光滑,有光澤,兩面凹陷;種臍位於較大端,褐色或黑褐色。質堅硬,內有子葉2枚,肥厚,黃色。
(2)內在品質指標(檢測數據):
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湟中蠶豆的品質指標 | ||
---|---|---|
符號 | 項目 | 指標 |
1 | 蛋白質 | ≥26.0% |
2 | 總黃酮 | ≥0.18% |
3 | 多糖 | ≥8.0% |
4 | 鈣 | ≥1000毫克/千克 |
(3)安全要求:
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湟中蠶豆的安全指標 | ||
---|---|---|
符號 | 項目 | 指標 |
1 | 鉛(以Pb計) | ≤0.5 |
2 | 鎘(以Cd計) | ≤0.1 |
3 | 總砷(以As計) | ≤0.5 |
4 | 樂果(dimethoate) | ≤0.05 |
5 | 殺螟硫磷(fenitrothion) | ≤0.2 |
6 | 氰戊菊酯(fenvalerate) | ≤0.1 |
7 | 氯氰菊酯(cypermethrin) | ≤0.05 |
8 | 多菌靈(carbendazim) | ≤0.5 |
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劇毒和高毒農藥不得在生產中使用。 |
• 標誌使用規定
湟中蠶豆地域範圍內的地理標誌農產品種植者,在蠶豆產品或包裝上使用已獲登記保護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須向湟中縣農產品種植協會提出申請,並按照相關要求規範生產和使用標誌,統一採用產品名稱和農產品地理標誌公共標識相結合的標識標註方法。
1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1.1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範圍;
1.2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1.3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1.4具有地理標誌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2經審核符合標誌使用條件的,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標誌使用申請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標誌使用數量、範圍及相關責任義務。
3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生效后,標誌使用人方可在農產品或者農產品包裝物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並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活動。
4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應當建立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檔案,如實記載地理標誌使用情況,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保證地理標誌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正確規範地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5地理標誌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誌等級證書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對地理標誌農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和登記證書。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