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浙江總商會
2002年成立的非營利社會組織
江西省浙江總商會是在江西和浙江兩省省委、省政府領導親切關懷下,成立壯大起來的。它是於2002年8月2日成立的異地省級浙江商會(其前身為江西省浙江企業聯合會),江西省浙江總商會牢記“服務經濟社會、服務浙商企業”的宗旨,堅持依法辦會、規範運作,內聚力量、外樹形象,和諧興會、文化強會,崇尚責任、愛心奉獻,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企業依法經營、誠信經商、照章納稅、真誠奉獻社會,積極宣傳江西和浙江,為贛浙兩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應有貢獻,較好地發揮了政府與企業,贛浙兩省經濟合作交流的橋樑紐帶作用。2004年被民政部授予“全國先進民間組織”稱號,2004年、2007、2010年先後3次被江西省評為“全省先進民間組織”。江西省浙江總商會已在11個設區市成立了分支機構,是江西境內最大的異地商會。在贛的浙商中有230多人被推選為全國、省、市和縣(市、區)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其中陳志勝會長為全國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4名,省政協常委2名。2010年陳志勝、陳建男、陳毛銀、蔡景旺、陳岳林、陳國權等 6位商會領導成員分別榮獲首屆“投資江西十大風雲人物”和“江西十大傑出外商”稱號,他們在江西省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浙商在為江西科學發展綠色崛起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為推進江西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地作用。目前,據不完全統計,浙江人在江西經商辦企業約有60多萬人,員工共206.9萬人,浙商註冊企業有4萬多家,其中上規模的企業有1萬多家,億元以上企業有1千多家,浙商企業遍布全省11個設區市、100個市縣區和近100個工業園區,涉足一、二、三產業多個行業。據省商務廳統計,2008—2010年3年,江西引進省外5000萬元以上工業項目資金,實際進資3646億元,其中浙商資金1406億元,佔在贛省外資金的38.6%,位居榜首。每年上繳稅收佔全省財政收入的10%以上,年安排就業149.9萬人,銷售浙江產品約56億元。為回報江西人民對浙商的厚愛,多次組織慈善公益活動,累計捐款捐物達3.31億元。2010年為支援青海玉樹地震、甘肅舟曲泥石流和江西洪澇災區重建家園,在陳志勝會長帶領下,全省浙商捐款捐物達2547.93萬元。今後,江西省浙江總商會將繼續積極響應江西和浙江兩省省委、省政府的號召,主動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中,積極參與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和營銷網路建設,為江西和浙江兩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江西省浙江總商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江西省浙江總商會。
英文名稱: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Zhejiang, Jiangxi Province.
第二條 性質:江西省浙江總商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經江西省民政廳登記的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異地商會,主要由浙江籍在贛經商興辦實體的投資者及有關人士自願結合組成的,在江西省區域內從事行業自律、協作交流、諮詢服務、招商引資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宗旨和功能:全心全意為會員企業服務,密切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企業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浙商形象;組織會員企業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發揮自身和群體的優勢,為贛浙兩省的社會經濟發展,創建和諧社會作出積極貢獻。吸引更多的浙江企業來江西發展,積極發揮好贛浙兩省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本會所有活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嚴格執行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西省商務廳,並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交流合作辦公室(浙江省國內合作企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江西省民政廳按有關規定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在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大道636號西格瑪商務大樓十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向會員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調查研究貫徹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願望、訴求和建議,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四)促進行業自律,受政府委託和經“行業”民主協商,制定會員企業共同遵守的經營服務公約、規則,樹立和發揚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組織會員企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浙江企業整體地位,樹立浙江企業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
(六)動員和引導更多的浙江企業或外地企業來江西投資發展。
(七)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和會員企業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以吸收團體會員為主。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資格審查合格后即刻一次性交清會費;
(三)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予以通過;
(四)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章程和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和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如實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總商會公告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或採用通信形式,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提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或罷免監事會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一。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外,可以確定籌備召開常務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必須具有一定實力的經濟實體,在本會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並在社會上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可連續任職二屆,滿二屆後為本會終身榮譽會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對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秘書長任期和需具備的條件與正副會長相同,秘書長為專職,實行聘任制,由會長提名選聘人員。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並實施本會的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會長交辦的其他日常事務;
(四)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二十七條 為加強本會的內部監督機制,設立監事會。監事會主席由常務副會長兼任。監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常務理事以上領導成員的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常務理事會予以罷免。
(二)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經主管單位同意,有權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因故終止或解散,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0年3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秘書處。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入會須知按照《江西省浙江總商會章程》的規定,特將申請加入本商會所需了解的相關事宜公告如下:凡是浙江籍的工商企業經營者及個體經營戶在江西省生產經營的,承認本商會章程和履行會員義務的,均可申請入會,經本商會常務會長會批准,成為本商會企業會員或個人會員。
一、申請加入本商會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3、遵紀守法,具有一定規模和影響的工商業經營者或個體經營者。
4、擔任常務副會長職務,企業註冊資金須在600萬元以上(含600萬元);
5、擔任副會長職務,企業註冊資金須在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
二、入會程序:
1、填報“江西省浙江總商會會員申請審批表”;
2、提交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一份;
3、提交本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4、提交本人照片(電子版一寸相片);
5、總商會秘書處進行資格審查;
6、經常務會長會討論通過;
7、由商會發送會員證、會員單位牌,發總商會通訊錄。
三、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在本商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商會領導人、工作人員及其工作有提出批評建議與監督的權力;
3、有權參加本商會舉辦的有關活動,享受本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4、享有本商會編輯及轉發的有關報刊、信息等資料;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四、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商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本商會決議,維護本商會的信譽和利益;
2、積極參加本商會活動,完成本商會安排的工作,如實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3、會員不組織,不參加有損於國家、政府和本商會形象的一切活動;
4、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會費標準:聯繫商會秘書處詢問
六、商會聯繫方式
商會地址:南昌市洪都北大道636號西格碼國際商務中心1002-1003室
2021年1月26日,獲得2019—2020年度全國“四好”商會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