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最低價評標法
工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
合理最低價評標法就是項目業主通過招標選擇承包人,在所有的投標人中報價的合理最低價者,即成為工程的中標人。這裡“合理最低價”指應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是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投標價格低於企業自身成本的除外,評標價最低的投標價不一定是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價。評標價是一個以貨幣形式表現的衡量投標競爭力的定量指標,它除了考慮價格因素外,還綜合考慮施工組織設計、質量、工期、承包人的以往施工經驗及施工新技術的採用等因素。
我國《招標投標法》明確合理低價評審制度以及其全面推行,是由其自身的優點所決定的:首先是規範的建築市場所要求的,與國際市場慣例接軌,最大限度的提供和實現投資效益,符合市場經濟體制下微觀主體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經營目標;其次是合理適度增加投標的競爭性,有利於承包商不斷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技術水平、加強成本核算、提升市場競爭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可見,合理最低價評標法體現了業主的意願,有效促進了施工企業加強自身管理,它既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發展要求,符合《招標投標法》的推行要求,也符合與國際慣例接軌的要求。
實行經評審的合理最低價評標法的優點是:
(1)符合市場經濟體制下微觀主體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經營目標;
(2)合理適度地增加投標的競爭性,可為建設單位節約資金提高投資效益;
(3)有利於承包人不斷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技術水平,加強成本核算,提升市場競爭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4)有助於建設領域相關管理機制的改革,真正形成權責分明的項目審批、實施監督、事後審計評價制度。
招標人難以明確界定最低報價是否低於成本。
項目的成本只有在竣工結算后才能很清楚的計算,評標中的評估由於要涉及到投標人的施工技術、管理能力、材料採購渠道、財務狀況等多方面因素,所以相對比較困難,而且在2013年國家或各地區的相關法規中對於如何確定招投標中“低於成本”的報價只有模糊的定義,並沒有明確的評判標準,評標專家在實際操作中很難衡量和把握,許多地區在實際操作中也多是處於探索過程中,甚至有部分投標人就利用這一點趁機混水摸魚,給評標工作帶來了很多麻煩。
投標人如何報出“合理的低價”
自立法明確最低價評標法以來,國內迅速推行,特別在沿海地區,建設項目不論大小,複雜簡單,一律採用最低價評標法,由此造成招標人利用買方市場的優勢惡意壓價,施工單位為謀生存進行惡意競爭,屢屢報出“跳樓價”。根據對溫州市2006年房建工程招標統計,業內人士認為其投標價格相對經評審標底平均下浮 10%——15%左右是合理的。但是不少投標人為企業生存,降低幅度超過20%,甚至達30%,同時也招來眾多業內人士的議論,以及提出疑問:是由於項目投資預算評估存在問題,還是中標存在虛假,而導致兩者存在如此巨大差額。
合理最低價評標法
評標會
結構
深化工程投資體制改革,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和質量終身負責制。項目法人負責制就是項目法人對建設項目的籌劃、籌資,建設實施直至生產經營,歸還貸款和債務以及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管理,承擔投資風險的責任制度,它既強調權利又強調責任,是權力責任對等的制度,使項目法人清楚自己的責、權、利,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積極維護出資人的利益。質量終身負責制是要求建設各方主體依法對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內質量負責的制度,要求各建設主體提高質量意識,強化責任和義務,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嚴把質量關,以保證合理最低價中標后保質保期完成工程。這兩種制度的實行是適合目前國內的建築市場發展的需要,也是滿足廉政建設需要的一種手段。
建議四:改善配套環境,建立工程風險轉移體系。在我國建設市場長期處於買方市場的客觀條件下,施工企業承擔工程施工價段技術、經濟、合同履行等必然風險外,還要承擔我國不成熟市場經濟環境下承包人被動地位所帶來的各種人為風險,諸如業主要求墊資,拖欠工程款,施工單位之間盲目競爭互相壓價等。而採用合理最低價中標的工程利潤微薄,大大降低了承包人抵禦風險的能力,導致承包人違約問題屢屢發生,工程質量得不到保障。為了規避因合理最低價中標帶來的各種風險,建立配套的工程擔保與工程保險機制已是迫在眉睫。
一、合理最低評標價法的概念
2000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這其中對於條件(一),我們可以理解為2013年較為常用的定量綜合評議法(如百分制評審法)評標定標,即評標小組在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時,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評標標準,例如投標人的報價、質量、工期、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經營業績以及社會信譽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定,量化打分,以累計得分最高的投標為中標。而條件(二),我們可以理解為"合理最低評標價法"評標定標,它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1.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這是投標中標的前提條件。2.經過評審的投標價格為最低,這是評標定標的核心。3.投標價格應當處於不低於自身成本的合理範圍之內,這是為了制止不正當的競爭、壟斷和傾銷的國際通行作法。有不少世界組織和國家採用合理最低評標價法。如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採購示範法、歐盟理事會有關招標採購的指令、世界銀行貸款採購指南、亞洲開發銀行貸款採購準則,以及英國、義大利、瑞士、韓國的有關法律規定,招標方應選定“評標價最低”的投標中標。評標價最低的投標不一定是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評標價是一個以貨幣形式表現的衡量投標競爭力的定量指標。它除了考慮投標價格因素外,還綜合考慮質量、工期、施工組織設計、企業信譽、業績等因素,並將這些因素應儘可能加以量化折算為一定的貨幣額,加權計算得到。我們可以認為"合理最低評標價法"是定量綜合評議法與最低投標報價法相結合的一種方法。我們認為定量綜合評議法適用於大型建設工程或是部分技術非常複雜、施工難度很大的工程,有些世界組織和國家認為最低投標報價法適用於簡單的或標準化的採購,我們認為合理最低評標價法適用於多數的技術一般、施工難度不大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