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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戰略

策劃方案

金融戰略是指如何用金融槓桿,連鎖、加盟、融資股權打造“財富帝國”、上市公司的整個策劃方案。

股東出資


1. 以實物資產出資無合法證明。比如,股東當初是以機器設備折價出資的,但卻沒有機器設備銷售方開具的發票,因而其估價就缺乏依據,據此出資,註冊資本便要遭到質疑。
2. 假外資問題。如果企業股東通過境外離岸公司,再繞道回來出資設立公司,這樣的企業申請創業板通過的可能性為零。
3. 出資資產是否合法獲得。發審委會追究股東的原始出資合法性問題,比如,用於出資的設備、房產等固定資產,最早是通過何種渠道獲得的,是否具有合法性?這一定程度是在追究民營企業家的“原罪”問題,意味著有明顯“原罪”的上市的可能性基本為零。而如若企業家是以純現金出資的,發審委則不會進一步追究該筆資金的來源。

股權規範


4. 突擊入股。企業在遞交申請前很短時間內,有新增股東加入進來,這會被發審委認為是突擊入股,其目的在於借企業上市“賺一筆”,這種情況很可能被否決。
5. 娃娃股東。就是早期或者股改時新增進去的、未成年的股東,這種股東存在的合理性會被遭到大大地質疑,因為這種行為很大程度上存在某種非法利益輸送(比如北京銀行的娃娃股東事件)。
6. 委託持股。發審委原則上不允許代持股現象出現,因為這有可能造成未來潛在的股權糾紛,而股權的清晰、明確,是發審委的一個原則性要求。
7. 股權頻繁轉讓,實際控制人、高管或核心技術人員變動。創業板公司規模小,股權轉讓頻繁且不規範,容易導致實際控制人變更、股權不清晰等問題,這也會帶來企業的產權隱患。
8. 對賭造成的股權的不確定性。對賭常常發生於VC和創業股東之間,對賭的執行常常引發雙方股權比例的變更,這種因對賭而帶來的股權不確定性,不被發審委許可,因而有對賭的企業在申請上市前必須終止對賭協議
9. 股權融資價格的不合理。如企業在上市前進行了多輪私募融資,如果後期融資的每股價格低於前期融資的每股價格,便會遭到發審委的質疑。因為這種現象是不合理的,企業的利潤在增長,企業的融資價格應逐步提高才對,如果更低的話是不是有非法利益輸送的可能呢?

成長性


10. 通過關聯交易輸送業績。比如,企業的大部分收入是通過銷售給大股東而獲得,無論企業的財務指標有多好,都不會被發審委認為是具有成長性。
11. 過分倚重稅收優惠,成長“原動力”不足。企業的凈利潤,有很大一部分來自於政府的退稅,如果稅務優惠一旦取消,企業的盈利潛力就很成問題。
12. 業務受宏觀政策及外部環境影響大。比如,像同花順的這樣“靠天吃飯”的企業,很大依賴股市政策及股票市場環境,一旦環境突變,業績劇烈波動,企業的利潤增長就無法保障。這也不會被發審委認為是具有成長性。
13. 嚴重依賴單一客戶。一旦這個“財神爺”單方面終止合作,則企業的收成不保,這種依靠單個客戶的增長,發審委也會質疑其增長的可持續性。

財務包裝


14. 成長性包裝問題。如利用研發費用資本化、提前或推遲確認收入、非經常性損益等手段調節利潤。
15. 財務核算方法複雜,準確性難以估計。
16. 財務數據之間矛盾,無法合理解釋。比如收入與利潤、收入與現金流等呈反向趨勢。
17. 成長性被“透支”。比如,企業2006年凈利潤1000萬,2007年凈利潤2000萬,2008年凈利潤7000萬,但是2009年上半年凈利潤只有1900萬(和08年同期相比巨幅下降)。如果能夠適當包裝,08年凈利潤“包裝”低一點,挪給09年上半年,就容易通過發審委關於企業成長性的審核了。

關聯交易


18.業務體系不獨立,如生產、銷售環節嚴重依賴大股東。比如,生產車間、設備、辦公用地,不能和大股東之間進行明確區分,帶來經營隱患。企業的產品銷售也通過大股東的渠道出去,這會被認為是缺乏獨立的經營、市場銷售能力。
19.收入及利潤主要來源於關聯交易。這種現象存在,不僅會讓發審委質疑企業的盈利增長,是依靠大股東的利益輸送“做”出來的,更有可能讓發審委懷疑,企業上市以後大股東可能通過關聯交易掏空上市公司。
20.與其他上市公司關聯,即實際控制人擁有多家上市公司。原則上,發審委不允許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同時控制多家上市公司。

公司治理


21. 改制不規範。存在國有資產流失、集體資產被低估或非法轉讓問題。如評估及轉讓價格、批准程序、受讓股權的資金來源及支付方式等方面存在瑕疵。
22. 股權過於集中,難以制約。如某公司發行22前股份100%由實際控制人家族持有,這種“一股獨大”的現象,會被發審委視作公司治理的隱患。
23. 股東或高管利益與公司不一致。如股東未將核心技術注入公司,僅將公司作為融資平台,因而股東或者高管隨時有可能為了個人利益而犧牲企業利益,因而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隱患。
24. 組織架構不健全,功能定位不清晰,運作機制不完善。如不經董事會審議而簽署重大合同,未召開股東大會而進行某項重大的決議。
25. 存在大股東佔用資金、違規擔保情況。大股東佔用資金、違規擔保等,是大股東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常見方式,不僅創業板,主板對此問題也是要求越來越嚴格。

經營模式


26. 現有經營模式問題。比如,經營模式落後,有被競爭對手取代的風險或者自己設計的一套全新經營模式,但是並未得到市場檢驗。這個問題將影響到業績的可持續性。
27. 經營模式轉型問題。比如,由研發主導改為製造主導、加盟改直營、內銷改外銷等等。都有可能造成業績的波動,進而影響到企業的成長性。
28. 核心技術的把握問題。比如,技術更新換代速度快,以前的領先者可能變成落伍者。對技術發展趨勢難以準確判斷,以至於喪失先發優勢
當然,發審委對這幾個問題的審核,更多停留在主觀判斷上,需要企業在發審現場做出有力的說明。

創新特色


29. 所屬產業不符合創業板定位。企業創新特色不鮮明,缺乏創新性企業最基本的
特徵,比如傳統行業的企業、重資產的企業,上創業板就容易被否決。
30. 商標、專利等核心要素存在瑕疵。比如,商標的所有權與股東之間或者競爭對手之間存在爭紛,專利權屬和具體的發明人之間權利義務未劃分清晰。
31. 自主創新能力不夠,核心技術依賴第三方。自身只能做一些邊緣性的研發,核心技術掌握在第三方手中。

募集資金使用


32. 融資的必要性問題。
33. 募投項目的盈利前景不明朗。如果,募投的項目沒有經過充分的論證,或者還在規劃中,發審委可能會覺得項目的可行性不足而否決。
34. 超募資金運用準備不充足。發審委會問及,如果產生超募資金如何處理?如果企業不能很好回答的話,會讓發審委產生疑慮。因為,一旦超額募集資金,企業容易出現盲目擴張或“趕鴨子上架”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