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糾紛

股權糾紛

股權糾紛是指在公司存續過程中,股東通過不斷行使各種權利來推動公司的運作,股東之間或股東與非股東之間也時常發生股權轉讓的情況,由此而引發的股權爭議案件,包括股東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且逐步成為公司法案件的主要類型之一。

諸如利益爭奪、政府職能的錯誤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國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及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盲目購併和動機不良購併法制、法規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均會引起股權糾紛。

分類


股權糾紛主要分為四類:股東出資糾紛、股權確認糾紛、股權轉讓糾紛、股東權利糾紛等。

股東出資糾紛

股東出資糾紛是股東在公司設立過程或增資過程中,因履行向公司投入資金或物等資本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
在司法實踐中,股東出資糾紛主要有:
一、股東虛報出資額,有關驗資單位出具虛假的驗資證明,使不符合條件的“公司”得以登記;
二、先出資后抽逃,公司發起人在設立時,通過借款等方式籌措資金劃到驗資帳戶上,一旦完成驗資后,即以各種形式將資本進行抽逃。

股權確認糾紛

股權確認實質上就是股東資格的確認。在司法實踐中,因股東資格而產生的股權確認之訴是較為常見的一種糾紛和訴訟,也是在法理上合實務中較為複雜的訴訟。股東資格的認定問題主要存在於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資格以是否持有公司發行的股票為認定標準,一般不存在疑義。

股權轉讓糾紛

股權轉讓糾紛是指股權在轉讓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的總稱,包括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糾紛,以及股東與非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糾紛。

股東權利糾紛

股東權利糾紛是指在按公司法註冊的企業中,企業財產的一個或多個權益所有者擁有哪些權利和按什麼方式、程序來行使權利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

產生原因


利益爭奪
應該說無論是股東之間的股權之爭、控制權之爭,還是董事會與總經理、董事會內部的權利之爭,一般地說,都不是個人或個別人之間的摩擦。而是股東之間的利益之爭。“沒有永遠的敵人,也沒有永遠的朋友一隻有永遠的利益”資本市場近一年來的強動走勢使上市公司成為大眾投資的焦點,而證監會一系列旨在推進資本市場市場化進程的舉措又將使上市公司融資能力空前提高。配股條件的改變、重大資產重組可以增發新股增發以市場定價等政策出台使sT上市公司的融資前景都豁然開朗。因而許多短期內難上市的企業更堅定了以收購方式進行資本市場的決心。這使收購的代價在激烈的競爭中抬高,而當這些企業一旦發現它們在付出相當代價后仍不能控制上市公司時就必然產生激烈的控制權爭奪。
政府職能和地方保護
在許多股權之爭案例中,有一個共同的特點是中小股東、民間資本對國有股權的鬥爭。即爭奪多是在民營企業、外地收購與有上市公司當地政府支持的股東之間進行-如三通人主金路集團、開元爭奪國際大廈、通百惠與勝邦大戰勝利股份等。眾所周知,地方政府對上市公司具有絕對的影響力,當地政府在股權爭奪中的優勢更是不言而喻。這又增加了這一爭鬥的複雜性,向國有股權挑戰是十分艱難的。因為國有股權後面站著政府,頂著國有資產的紅帽子,這根敏感的神經一旦被觸動,並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承受的。上市公司的一大特點是稱之為公眾公司,共意義不言自明,但現在的情況如何呢?從目前的股權結構來看,政府往往擁有上市公司60左右的股權。他們作為單一股東就可以決定上市公可的命運,而透過這一層現象我們可以看到,國有股代表的一般都是地方政府的利益。這樣在這個遊戲中地方政府充當了至少兩重角色,即是遊戲的參與者又是遊戲規則的制定者。有時更是充當了裁判員的角色,如何規範政府在這一不公平鬥爭中的行為對於其作為股東的角色、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至關重要。在上面很多案例中都涉及到的國資局或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用很多堂而皇之的理由,以其獨特的身份和超然的地位將民營資本或外地資本拉下馬而取得上市公司的控箭權,他們可稱其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難道他們就沒想到經營不善讓公司虧損也是一種國有資產的流失嗎?他們以前為什麼沒有想到過這個問題呢?
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
拋開政府的地方保護主義,我們還會發現一些更深層次的原因,由於國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及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非流通股股東無法取得正常的股票升值收益,而只能通過控制上市公司的方式獲益,沒有控股權的股東又很難通過出售股票而退出。要麼是“所有”,要麼是“零”,使得控股權變得至關重要。因為沒有上市公司發展、股票增值,所有股東受益的共同利益基礎,無法杜絕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的侵犯。也就使爭鬥雙方只關心“資產的佔有”而不關心“貨幣的升值”,也是因為沒有同一共同利益基礎。上市公司的董事不是致力於公司發展戰略的思考與制定,而是各方控制權的象徵,是各方爭奪的陣地,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是現代企業的運行機制,是一種制度的保障。然而,我國的公司改造是在傳統的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對經營方式的一種變革。在此基礎上產權過於集中難以避免,國有企業的產權結構以國有股和法人股為主體,難以形成多元化的投資主體。致使產權不晴晰且凌駕於股東大會之上,破壞了股東告與董事會之間的委託關係。另外,董事會的產生缺乏規範,多由上級主管部門的委任制帶來濃厚的執行色彩。而非權力機構對於企業真正的執行機構。權力的濫用現象嚴重,董事長和總經理是兼任現象嚴重,公司人事部門任免傳統扭曲執行機構的代理職能,使得執行機構的執行行為不是取決於市場競爭關係。而是以政府主管部門的意志為價值取向坐標。部門任免傳統扭曲執行機構的代理職能,使得執行機構的執行行為不是取決於市場競爭關係。而是以政府主管部門的意志為價值取向坐標。
盲目購併和不良購併
許多股東購併的直接目的就是為了取得上市公司的配股權。利用“殼”資源來“圈錢”和謀求名利上的發展。很多上市公司的大股東主要目的不是通過把企業進行行業整合、資源配置來促進企業的強大,而是希望在二級市場炒作來獲取差價,或者持有的毆權去融資質評價,故而很多上市公司在台並時沒有充分考慮雙方的情況,尤其是上市公司對收購方的全面情況,包括財務狀況、經營手法、資產質量遠遠了解不夠。也就是打了包但未點貨。在此情況下出現的股權遭凍結拍賣不能進行等股權糾紛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又由於上市公司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使得利用“殼”資源所“圈”來的錢的利用無法得到合理有效的監督中小股民對“多數人投錢,少數人投票”和“很多人投票,很少說話”的公司治理結構相當氣憤。
法制、法規不完善
證券法》規定,如果股權發生轉移,特別是協議轉讓控股超過了30﹪。在此情況下不取得證監會豁免收購批準時需要發出全面收購要約,如果法人股的拍賣比例比較大時很可能就會產生上進問題 雖然現在還沒有先例說明公司要發出全面收購要約。但是今後這類上市公司股權拍賣達成協議收購需要報批很多材料。經歷很多程度,有差部門告對上市公司資產的能力以保證未來公司一定盈利能力方面作嚴格的審批,相應的股權拍賣就很難進行下去。
信息披露不充分
上市公司在進行有關股權方面的處置時,都需要發布股權拍賣、毆枉糾紛的公告。但現實中存在的問題是:由上市公司刊發的公告相當簡單,就事論事,甚至省略一些重要數據。而且從公告到拍賣基本上十天左右,短的只有七八天,這樣短的時間對於投資者的決策顯然是不夠的。那些想參與拍賣的人沒有時間蕕得信息,即使看到也不能對被拍賣企業的整個資產價值作一個詳細的了解。在這樣短的時間內作出的決定顯然是不全面的。對其中存在的問題往往了解不是很多,而當購買行為發生、經營一段時間后,有關股權糾紛諸方面的問題就會顯現出來。信息全面、及時披露是現代股份制度和股票市場得以發展的必要條件,但在我國由於國家權代表“虛置”以及由此導致的法人股東的實際控制和“內部人控制”,僅靠3成左右的流通股份的約束,是不可能建立起有效的信息按露制度的。在信息的非完全和非有效授露下,內部交易以及以法人面目出現的、有利於某些自然人的變易就會比較普遍。

預防措施


深入徹底進行企業改制
現代企業制度要求上市公司率先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我國於93年通過了《公司法》,為企業的改制提供了法律藍本。94年,隨著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工作的全面展開。以有限責任和股份有限責任為形式的公司制逐漸取代了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僅是政府附庸和命誇執行者的模式,但由於長久累積的問題太多,在實際的國有企業公司化中暴露了很多問題。難以擺脫行政干預。難以真正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難以實現公司權力機構、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之間的制衡關係。難以建立真正的現代企業。所以,我們必須加大企業改制的力度。使得政企分開,產權明晰,獨立經營。
轉變政府職能
經濟全球化是政府間的競爭,是國與國之間的競爭,也是制度的競爭。哪一個國家的政府能夠提供更好的投資環境、更清晰的法律環境,誰就能更好地生存和發展等於筆者認為這才是政府職能的準確定位。政府與其忙於搞工程。抓那個項目。不如把精力放在制度規剛的制定和實施上。創建一個良好的投資環境。明晰的法律環境。建立一套激勵創新的制度規則才是政府的責任所在。也就是說政府是遊戲規則的制定者和仲裁者,而不能再是遊戲的參與者。這樣才能給遊戲的參與者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遊戲環境。
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是現代企業特有的運行機制。即在所有權與經營權(控制權)相分離的情況下。為了確保公司整個管理機構能夠按部就班地實現企業的長期戰略目標和計劃。而在不同的利益相關者(股東、債權人、管理人員、職工等)之間所作的一整套的組織制度安排。
在《公司法》里,明確構造了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三大權力結構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結構。股東大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但縱觀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公司治理,幾乎沒有一個治理模式下的股末大會可以發揮很大的作用,我國也概奠能外。股東大會更多地成為第一大股東的常會,顯然難以有效地行使其最終決定權。隨著放權讓利和公司制改革的推進,所有權主體逐漸清晰。因而國家股和法人股的權力相應需要予以明確。現有的公司治理結構與國家進行國有企業改革息息相關。要通過在證券市場上引人社會資金。一方面來改善國有企業的資本結構;另一方面剛打破國有企業單一的所有權結構。引入富有經營性和市場化的股東。現階段。上市公司中國家股轉讓的傾向是國家股向完全的企業法人股和不完善的企業法人股的轉變,其途徑在於通過增加法人股股東的持股比例和法人股大股東的改變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從而在根本上避免國家股股東在公司治理結構機制上的混亂,也使得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建立不再局限於通過解決所有者缺位問題來實現。法人股大股東的引入,使上市公司從”所有者缺位“導致的治理主體”虛擬化中找回了一個實實在在的法人治理主體,而法人治理主體的重新確立則將顯著地改變上市公司原有權力機關的構造與功能。並在股東和經營者之間建立起一個相對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和激威機制。這樣,上市公司在購併中國有股、法人股的股權糾紛問題將會大大減少。
加強法制、法規建設
首先,要明確分離母公司和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真正獲得獨立於母公司的市場地位。這樣可以防止很多問題,控股公司不能以所控上市公司的任何財產挪作它用,只能用於上市公司的發展。其次,要建立資信調查和對貸款質押的審查的制度,在對上市公司股權進行轉讓時,應對受讓方企業的資信進行詳細的調查。上市公司轉讓股權可能有兩方面的原因;即需要資金和引進新的管理體制和新的產業方向。如果上市公司僅需要資金而收購方又能一次付款時。出讓方收到資金后辦理相關手續當然是沒有任何風險的,如果收購方要分期付款時,出讓方則應謹慎。在履行協議的過程中,應當嚴把履行協議關。一旦發生違約一則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如解除協議或者立即對違約者採取法律手段等,爭議雙方或是握手言和,或是一方暫時勝出,但是留給中小股東們然有不盡的疑問。股權糾紛爆發時,爭議各方紛紛祭起法律的武器,聲稱對方有違法行為。如大股東侵害公司利益、發起人注資不實、董事會決議違法、股東大會程序和決議不合法,爭議雙方各執一詞。中小股東如墜霧裡一如今隨著爭鬥的偃旗息鼓,所有的問題雖未有答案,但卻都不了了之,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這裡不排除惡意炒作者在達到自己目標后悄然撤退,但也有追於現實國情和法律環境。當事人無奈的沉默在建立了相應的法制、法規后,應該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
及時真實地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可先召開股東大會,藉此機會給投資者一個有更多時間了解投資信息的機會。拍賣信息的公司需要至少兩到三次。時間間隔可以是10天、15天或者更長一些。這樣可以使真正想參與的投資者有足夠機會了解相關的信息;還可以在公告中列明參與拍賣的企業數量及各自所交保證金數量的多少,這可以使後來的投資者有一個公平的了解機會。拍賣行和有關的部門可以對被拍賣物的信息,諸如資產質量等充分提供給買家,這樣投資者才會有興趣,同時又要給投資者充分的考慮時間。這樣才有可能選成更理想的雙方都能接受的價格。在具體信息披露。一方面要進一步強調信息披露的嚴格性和嚴肅性,依照《證券法》第62條對必須進行信息披露的重大事件的規定,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東,其持有股份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的是其中主要方面,而控股股末質押、轉讓、被凍結股權也是重要的方面,另一方面則應提高信息披露的質量,由上市公司刊發的此類公告應詳細說明相關內容。如大股末質押股份公司股權事宜中涉及的金融、期限、所獲資盤的用途及其償還能力等等。使其他投資者或股權人可公平地選擇,對於一些重要數據更應全面詳盡的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