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杭州市政府職能部門

杭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是經中央編辦批複、市委市政府批准,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的更名,掛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牌子,於2020年10月28日正式揭牌成立。

成立意義


在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基礎上組建成立杭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是杭州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全面深化地方金融改革、防控重大金融風險的重要實踐,將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對全市金融工作的統一領導,全面提升地方金融監管和服務水平,也標誌著杭州地方金融管理邁向新的階段,進入更加規範化、科學化的軌道,對提升地方金融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

發展方向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人表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的掛牌是市委市政府對杭州地方金融事業發展的支持和鼓勵。他們將以此次掛牌為契機,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全市金融工作的決策部署,主動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繼續推動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為全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現任領導


職務姓名聯繫電話
黨組書記、局長(主任)馮偉85256708
黨組成員、副局長(副主任)胡曉翔85256706
黨組成員、副局長(副主任)王建祥85256702
黨組成員、副局長(副主任)高飛85256709
黨組成員、副局長(副主任)(掛職幹部王東亮85256705

內設機構


內設機構名稱內容
綜合處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秘、政務公開、制度建設、信訪、會務、機要、保密、檔案、安全、後勤等工作。協調實施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承擔涉及本部門的領導重要批示件、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組織人事、黨的建設和群團等工作。承擔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承擔單位預決算國有資產管理以及日常財務管理工作。建立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和金融行業自律組織的溝通協調機制。承擔對外交流和區域金融合作。參與金融人才培訓和引進工作。
地方金融監管處擬定全市金融產業發展規劃和工作措施並組織實施,引導新興金融業規範發展。組織推進地方金融創新改革,培育新的本土金融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承擔全市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和開展信用互助業務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管理有關工作。配合國家和省金融監管部門做好金融監管工作。協調城鄉金融統籌發展。承擔推進“一帶一路”、長三角等對外金融合作交流與協調發展工作。
金融穩定處(法規處)組織起草金融工作地方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牽頭防範、協調化解地方重大金融風險,配合推動金融信用環境建設。牽頭協調依法打擊取締非法集資、非法金融活動等工作。建立健全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和防範體系。承擔全市金融業運行監測與研判工作承擔新興金融領域風險監測和非法金融活動預警工作。承擔本市金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承擔市處置非法集資活動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銀行保險處聯繫引導銀行、保險、信託等金融機構,為杭州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保障,並開展評價工作,協調解決應由地方政府支持的事項。引導銀行保險機構開展金融創新。協同有關部門開展銀企對接活動。
資本市場處推動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和直接融資發展。聯繫引導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上市公司、股權投資機構及地方股權市場,為杭州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協調解決應由地方政府支持的事項。推動企業股改培育和掛牌上市工作,引導上市公司開展併購重組,承擔上市公司穩定發展的協調工作。引導各類投資基金的規範、創新和集聚發展。
金融科技處(調查研究處)擬訂全市金融業發展規劃。承擔重要文件、綜合性材料和重要講話稿的起草工作。承擔重點課題調研和信息工作。指導推進金融功能區建設,牽頭協調推進錢塘江金融港灣和杭州國際金融科技中心建設,推動金融科技產業發展應用。引導支持金融科技產業規範發展。協助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開展網際網路金融監管。承擔地方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參與“一帶一路”、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等對外金融合作交流與協調發展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金融工作地方政府規章草案。負責按許可權承擔地方金融監管工作,協調在杭金融監管部門開展聯動監管。監測分析地方金融監管領域運行情況。協調擬訂全市金融業發展規劃和工作措施並組織實施。研究分析全市金融業發展重大問題。
(二)依照許可權對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等地方金融組織,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含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和經授權的權益類、大宗商品類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引導規範民間融資。負責引導新興金融業的規範發展。協助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開展網際網路金融監督管理。
(三)牽頭協調地方金融穩定工作。研究完善地方金融維穩協調機制,建立金融風險防範和化解工作機制,加強與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派出機構的協調配合,牽頭依法打擊取締非法集資、非法金融活動等。協調處置地方重大金融風險。建立健全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和防範體系。組織協調地方金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
(四)推動地方金融機構改革與發展工作。優化金融營商環境,參與地方金融機構的改制與重組,培育新的本土金融機構,推進地方金融機構開展國內外合作。協調推進金融改革創新項目建設,參與“一帶一路”、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等金融協調發展。
(五)推動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牽頭推進錢塘江金融港灣和杭州國際金融科技中心建設,推動金融科技產業發展和金融科技應用。推動區域金融合作交流。開展對在杭金融機構的評價激勵和金融產業招商工作。協調解決金融業發展中應由地方解決的矛盾和問題,推動金融業發展環境建設。
(六)推動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培育和推進企業上市、併購重組,建立地方融資服務體系,推動全市上市公司穩定發展。負責推動股權投資業發展,指導股權投資集聚區建設。
(七)建立健全地方金融工作協調機制。負責協調溝通在杭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和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建立政府、金融機構和企業溝通合作平台。落實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責任。
(八)參與組織金融人才培訓和引進工作。參與各類金融人才的政策制定和組織招引工作。參與金融管理人才的培訓和國際交流工作。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職能轉變。緊緊圍繞國家和省、市金融工作的指導方針和任務,深化地方金融監管領域“最多跑一次”改革,進一步轉變職能,強化監管職責。加強地方與國家金融監管體系銜接,按照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制定的監管規則,落實地方金融監管責任,強化地方金融風險防範處置,維護區域金融穩定,促進地方金融健康發展,引導金融服務實體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