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知識產權糾紛是指知識產權人因行使知識產權或不特定第三人侵犯自己的知識產權與不特定第三人產生的爭議。

知識產權糾紛


是指知識產權人因行使知識產權或不特定第三人侵犯自己的知識產權與不特定第三人產生的爭議。

知識產權糾紛類型

歸屬權糾紛。是指主體之間就誰是真正的知識產權人誰應該具有知識產權所發生的爭議,如是單方知識產權人還是共同知識產權人等糾紛。
侵權糾紛。是指知識產權人與不特定第三人因侵權行為發生的爭議,如未經知識產權人許可,擅自使用其知識產權÷導致雙方發生的糾紛。
合同糾紛。是指知識產權轉讓、許可使用等合伺中各方當事人因合同而引起的爭議,如受讓方超越合同授權導致雙方發生的糾紛。
行政糾紛。是指當事人對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所做出的決定不服而引起的爭議,如對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而產生的糾紛。

知識產權糾紛的處理原則

知識產權糾紛的處理原則,是指貫穿於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始終的,進行解決糾紛活動必須遵守的基本行為準則。它是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規則,對糾紛當事人具有根本性的約束力,對解決糾紛具有指導性作用。它有助於深刻領會解決糾紛過程中各種解決途徑、解決程序的精神實質,公正、及時地解決各種糾紛,保證糾紛的解決結果能被切;地履行。

知識產權糾紛的糾紛方法

解決方法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主要方法有協商、調解、行政處理、仲裁和民事訴訟五種。
協商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知識產權糾紛發生后,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直接的協商和談判,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從而使糾紛得到解決的活動。
調解是指知識產權糾紛發生后,經雙方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調解人從中協調,使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互作讓步,達成協議,從而使糾紛得到解決的活動。
行政處理是指知識產權糾紛有關的當事人或者不特定第三人請求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其知識產權糾紛或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侵權等違法行為的活動。
仲裁是指知識產權糾紛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審理,由仲裁機構做出對爭議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制度。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裁決或調解書要求對方承擔責任或履行義務,也可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審理和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訴訟活動。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做出要求對方承擔責任或履行義務的判決書或調解書,並可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處理知識產權糾紛的意義

(一)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
(二)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規範市場秩序
(三)防止消費者被矇騙,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培育公民的知識產權觀念,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

知識產權糾紛案例


奇瑞是目前我國汽車行業為數不多的自主開發企業。奇瑞的企業戰略是典型的後進者戰略,就是選取一個市場上已有的車型作為主要參考標桿進行開發。經過半年時間對國內外微型車產品的市場考察、調研后,奇瑞認為1998年投放市場的韓國大宇公司MATIZ(馬蒂茲)車型的造型較為時尚、車身結構較為簡單、製造成本不高。同時,奇瑞的律師經過檢索,發現大宇在中國不擁有任何一項與該車有關的專利。於是,奇瑞決定以MATIZ為參考標桿,在理解其結構的基礎上重新造型並開發出一款符合中國人審美觀的微型車。2001午7月份。奇瑞正式啟動微型車的開發工作。車身的設計主要是委託佳景公司進行。2002年上半年完成了QQ的數模設計任務,並成功地製造出QQ的樣車,下半年初步形成了批量生產的能力。2003年5月,奇瑞正式向市場推出奇瑞QQ汽車。在此期間,2002年4月,通用汽車收購了韓國大宇汽車公司,包括馬蒂茲在內的原大宇汽車的知識產權悉數歸入通用品牌庫。5月左右,通用獲悉奇瑞正在開發與MATIZ同檔次的微型車后,以侵犯通用的知識產權為名,向奇瑞發出律師函,並派專人要求奇瑞公司停止開發活動。奇瑞對此非常重視,一方面要求通用明確提供具體侵權的內容,另一方面再次委託國家權威部門對通用和韓國人宇在我國的專利申請情況進行檢索。通用沒有對奇瑞的要求給予答覆。同時,奇瑞根據國家權威部門提供的檢索結果,並組織專人,聘請專家花費了近兩個月時間的論證,最終確定通用和韓國大宇在中國沒有一件與奇瑞正在開發的車型有關的專利。據此,奇瑞答覆通用公司沒有侵犯其知識產權,並繼續相應的產品開發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