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食文化研究會

上海食文化研究會

上海食文化研究會成立於1996年5月23日。研究會是弘揚中華民族優秀食文化,研究先進食文化,促進食經濟健康發展的學術團體,是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團體會員也是中國食文化研究會的團體會員。

機構簡介


上海食文化研究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SocietyofFoodCulture,縮寫為SSFC。本會系本市熱心食文化研究的專家、學者、食品和餐飲企業家、高級廚師以及餐飲專業團體代表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上海食文化研究會的現任名譽會長為裴先白、庄曉天朱剛、范家增、何義釗李倫新、顧問為孟仲法、何滿子、厲瑤。現任會長楊衛武、副會長為張文虎、朱炳元、王淑榮、朱希祥、呂九龍、是亮、黃伯翔、蔣勤、薛理勇、項巨力、秘書長張文虎(兼)。現有團體會員23個,個人會員206名。下設秘書處,建立三個專業組:學術組、諮詢服務組,宣傳組。

宗旨任務


研究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貫徹按章辦會,團結國內外熱心食文化研究的各界人士:,共同研究和弘揚中華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優秀食文化,振奮民族精神,為促進上海食文化和食經濟的健康發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做貢獻。研究會的業務範圍:開展國內外食文化研討,交流,展示、培訓、諮詢、編輯、出版食文化系列書刊。

活動開展


上海食文化研究會的學術研究工作,緊密圍繞黨的中心工作,注意優良傳統與現代精神相結合以及食文化與上海特點相結合,致力於促進中國先進食文化的建設,致力於貫徹“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團結本會的專家,學者,開展了一系列研討活動和宣傳活動。研究會每年都單獨或聯合其他學會、協會舉辦學術研討會如:“上海菜的形成和發展研討會”、“中國名菜典故研討會”、“提倡科學飲食弘揚飲食文化研討會”、“展望二十一世紀食文化研討會”、“中國酒文化研討會”、“金秋蟹文化研討會”、“大力發展先進食文化推進上海食文化的新發展研討會”、“上海菜品牌及菜略研討會”、“世博會與上海食文化的新發展研討會”等。近年來還舉辦飲食保健與養生”和“養成健康的飲食習慣”為主題的科普講座。
根據中國食文化研究會舉辦98世界華人飲食科技文化交流會的要求,上海食文化研究會組織會員撰寫8篇論文,周三金副會長在大連召開的世界華人飲食科技文化交流國際研討會上作了“試論風味特色的繼承和發展”的發言。
1999年4月,應中國食文化研究會為慶祝新中國成立50周年出版專論要求,上海食文化研究會組織會員撰寫5篇論文(作者有:上海食文化發展59年----汪傑,上海食文化展望二十一世紀----賀化帛,上海食文化國際交流----何義釗,孫中山對中國食文化論述研究---周三金,烹飪工業化是吃的革命一朱希祥)。
2003年1月6-8日王克會長在中國食文化研究會召開的全國省市會長會議上,作了《抓住“三個結合”促進上海食文化的新發展》的發言,介紹了幾年來上海開展食文化工作的情況。
上海食文化研究會還開展專題調查研究,交流信息,根據飲食業,食品業發展需要,選擇了一些具有典型意義的專題,組織會員分別撰寫“上海居民飲食結構新變化”、“杭州菜現象的思考"、“如何發展中式連鎖快菜業”、“餐飲業、食品業如何堅持發揚傳統特色和開拓創新"、“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對中國食文化發展帶來的機遇和挑戰等等",這些文章主題比較鮮明,聯繫實際,反映了上海食文化研究的廣度和深度,受到了會員歡迎。
為發揮會員作用,溝通信息,交流經驗,更好地為會員服務,1999年8月2日創辦《上海:食文化通訊》,中國食文化研究會曾多次轉登《上海食文化通訊》的有關章。
2002年4月編輯出版了《上海名廚新菜》一書。刊發了35名作者製作的125隻菜肴,該書的出版,為餐飲業菜肴創新,宣傳上海名廚師的創新精神和貢獻,提高了賓館,飯店和廚師的知名度。

研究會章程


上海食文化研究會章程
(2011年11月22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食品文化研究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 Society of Food Culture,縮寫為SSFC。
第二條 本會系本市熱心食文化研究的專家、學者、食品和餐飲企業家、高級廚師以及餐飲專業團體代表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海內外熱心食文化研究的各界人士,共同研究和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食文化,振奮民族精神,為促進上海食文化和食品經濟的健康發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註冊及辦公地址:上海市福州路107號3樓349室。
第二章 業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從事食文化的研究、交流和成果推廣。
(二)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單位服務。
(三)為社會和餐飲企業提供專業方面的諮詢和培訓等。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開展國內外食文化研討、交流、展示、培訓、諮詢,編輯出版食文化系列書刊。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所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的原則,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原員
第九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熱心上海食文化的研究,具有一定專水準的准人員;
(四)由本會會員1—2名介紹。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個人會員提交入會申請書,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二)各餐飲、食品企業,文化、科研、教學和經貿單位,由該單位提出入會申請,並提交入會申請書,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由學會秘書處或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有優先獲得本會的經濟技術信息資料和其他服務的權利;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常務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為4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可根據實際情況與學術年會同期召開,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本會的本會重大問題作出決議;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舉行;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重要事項,應按業務主管單位有關規定,以舉手錶決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
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應向會員或會員代表公開。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不符合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有關社會科學類學術社團負責人任職條件的;
(二)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本會內設辦事機構如秘書處、辦公室等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四)政府、行政資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的,必須按照捐贈協議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八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另報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註銷后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公益事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11月22日第4屆第1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