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條款

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條款

FIDIC條款是一種新規則的引入必將衝撞原有的機制。FIDIC條款是在西方人文環境、特別是普通法背景下形成的,對中國的建設體制的影響和衝擊很大。FIDIC合同文件可以用來處理項目業主、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材料配件和設備供應及監理工程師等之間關係。這一套制度強調的是“工程師”在工程建設領域中的靈魂地位和作用。這一制度的優點還在於,事先確定遊戲規則有利於各方權利相互制衡,同時也能大大降低建設成本,提高建設質量,從而取得較高的經濟和社會效益,進而從根本上遏制建築行業乃至社會的腐敗。

概況


FIDIC是“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的法文縮寫。我們通常所說的FIDIC條款,就是指FIDIC施工合同條件。條款通過業主和承包商簽定的承包合同作為基礎,以獨立、公正的第三方(施工監理)為核心,從而形成業主、監理、承包商三者之間互相聯繫、互相制約、互相監督的合同管理模式
FIDIC條款雖然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規,但是全世界公認的一種國際慣例。FIDIC合同條件第1版於1957年、第2版於1963年、第3版於1977年、1988年及1992年做了兩次修改,習慣對1988年版稱為第4版。1999年國際工程師聯合會根據多年來在實踐中取得的經驗以及專家、學者的建議與意見,在繼承前四版優點的基礎上進行重新編寫(即新編FIDC合同條件)。新編FIDIC合同一套四本:《施工合同條件》、《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設計採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與《簡明合同格式》。此外,FIDIC組織為了便於僱主選擇投標人、招標、評標,出版了《招標程序》,由此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
FIDIC條款簡介
FIDIC是國際諮詢工程師協會的法文縮寫,有人稱FIDIC是國際承包工程的“聖經”。可以說,FIDIC是集工業發達國家土木建築業上百年的經驗,把工程技術、法律、經濟和管理等有機結合起來的一個合同條件。FIDIC的總部原設在瑞士洛桑,後於2002年遷到日內瓦
國際承包工程行業涉及到的FIDIC,主要是土木工程方面的,封皮是紅色的,海外通常稱作紅皮FIDIC。還有黃色封皮的,是機電工程方面的,常稱黃皮FIDIC;再有就是白色封皮的,是設計諮詢方面的,也叫白皮FIDIC。
承包項目一般用到都是紅色封皮的FIDIC,是土建工程的;但是搞機電設備供貨,使用信用證付款方式的,一般用的都是黃皮FIDIC,交鑰匙項目通常不採用紅皮FIDIC,而是參考黃皮FIDIC做些變通。紅皮FIDIC的特點是土建部門為單價合同,通過驗工計價的方式來支付工程款。而黃皮FIDIC的付款方式大部分是用信用證方式,黃皮FIDIC的預付款比例較大。
按國際慣例,紅皮FIDIC條款規定,預付款的最大極限為15%,一般都在15%以下。而黃皮FIDIC規定,材料到貨驗收后,承包商可以拿到80%左右的貨款。
菲迪克(FIDIC)在世界上以制訂建設施工和機電設備供應的合同文本而知名。菲迪克是“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的法文名字的縮寫,現在會員包括67個國家和地區的協會。
自菲迪克成立以來,一直致力於解決工程諮詢行業面臨的問題,特別是通過制定、發行各種合同範本,通稱為“菲迪克彩虹”。
包括以下8種文本:
①《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紅皮書);
②《電氣與機械工程合同條件》(黃皮書);
③《設計、建造和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
④《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條件》;
⑤《招標程序》;
⑥《業主/諮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白皮書);
⑦《諮詢公司合資協議》;
⑧《分包協議》。
這些文本都為各類業主、國際金融機構、律師、承包商等各界所熟知。

歷史


1957年,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首次出版了標準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在此之前還沒有專門編製的適用於國際工程的合同條件。
1)第一版以當時正在英國使用的土木工程師學會的《土木建築工程一般合同條件》為藍本。由於該標準合同的封面為紅色,很快以“紅皮書”而聞名世界。
2)第2版於1963年發行,只是在第一版的基礎上增加了用於疏竣和填築合同的第三部分,並沒有改變第1版中所包含的條件。
3)第3版於1977年出版。對第2版作了全面修改。得到歐洲建築業國際聯合會、亞洲及西太平洋承包商協會國際聯合會、美洲國家建築業聯合會、美國普通承包商聯合會、國際疏浚公司協會的共同認可。經世界銀行推薦將FIDIC條件第三版納入了世界銀行與美洲開發銀行共同編製的《工程採購招標文件樣本》。可見,FIDIC條件第三版己獲得國際上的廣泛認可和推薦。
4)第4版於1987年出版,1988年作了訂正。此次修訂FIDIC比以往修訂時更多地與世界銀行進行了協商。同時,還與在監督第3版的使用方面頗有經驗的阿拉伯聯合基金會的代表們廣泛的接觸。
第4版在第三版的基礎上經協商作了較多的修改。在第4版修訂中,還同意承包商代表在起草過程中的諮詢地位,但最後定稿仍由FIDIC全權負責。各方對有機會充分協商,深感:獲益匪淺,但這些協商並不意味著對第4版的全部認可。

條款在中國


1.作用
FIDIC條款在我國建設上的使用,始於八十年代中期的世行貸款項目。由於具有條款嚴密、非常強的系統性和可操作性、工程建設各方(業主、監理工程師、承包商)風險責任明確、權利義務公平的特點,逐步為我國所接受使用。在使用過程中,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不斷加以調整(尤其是在監理工程師職權上),極大地促進了建設管理模式的改革。對中國的建設體制產生影響和衝擊,最典型的體現就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1999建設部示範文本,拋棄了多年來延用的模式,變為和FIDIC框架一致的通用條款與專用條款。
2.存在的問題
由於這種種原因,FIDIC合同文本目前在中國大陸的適用過程中,還是存在不少問題。目前內地工程項目中採用的大多是香港版的FIDIC條款,由於FIDIC條款自身的特性,如受英美法律傳統的影響、“工程師”的作用、工程量清單的使用等等,與我國現有的法律機制存在一定的差異,加上內地項目使用FIDIC條款仍處於深度摸索階段,期間出現一些問題、障礙也在所難免。
FIDIC制定了工程招標投標程序,這些內容並不針對特定的法律制度,具有明顯的自由經濟色彩,很少涉及政府干預工程。但是,我國的情況顯然特殊,政府干預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行為普遍被認為是有意和必須的。比較兩者的差異,對內地項目使用FIDIC合同也許是有益的,對在華從事服務的境外工程諮詢公司尤為必要。
FIDIC合同強調“工程師”的作用,提倡對“工程師”進行充分授權,讓其“獨立公正地”工作。目前,建設單位對作為“工程師”的第三方-工程諮詢/監理方信任不夠充分,對“工程師”往往授權不足,多方制肘,這使得FIDIC合同條款的特色難以發揮。此外,在脫胎於FIDIC合同機制的我國建設監理制度下,我國的監理工程師難以發揮FIDIC條件下的“工程師”作用。
採用工程量清單進行計價和結算,是FIDIC合同的另一重大特色,現在我國工程項目採用工程量清單的法律障礙已不存在,但技術和管理方面的障礙則十分凸顯。
FIDIC合同下的風險分擔及保險安排有其特點,相對來說也比較公平,在我國公眾保險意識相對淡薄,保險市場尚不發達的情況下,建設單位往往不恰當地限制自己的風險,並將有關風險強加給承包商。
在FIDIC合同下,工程擔保是很重要的,涉及投標保函履約保函、取捨款保函、工程保留金保函、免稅進口材料物資及稅收保函、工程款支付保函,內地工程項目較常涉及的是投標保函、履約保函。在工程擔保上,目前問題比較突出的是擔保不平衡。從長遠角度看,這種不平衡將妨礙建設市場的健康發展。
在FIDIC條款下,承包商的工程款受償比較有保障,我們的問題在於,建設單位經常將FIDIC合同條款通用條件有關工程款支付的安排悉數推翻,代之以極具中國特色的拖欠工程款相關內容。如今,高達數千萬元的巨額工程拖欠款已成為施工企業和政府主管部門的一大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