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的主要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發包方(建設單位)和承包方(施工人)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單位應完成建設單位交給的施工任務,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提供必要條件並支付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施工,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是建設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時也是工程建設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的主要依據。施工合同的當事人是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
國家2017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已由住建部、國家工商總局於2017年聯合發布使用,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同時廢止。
目前我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借鑒了國際上廣泛使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款,由國家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主要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並附有三個附件:《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工程質量保修書》。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工程範圍。
2、建設工期。
3、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一項整體的建設工程,往往由許多的中間工程組成,中間工程的完工時間,影響著後續工程的開工,制約著整個工程的順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對中間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作明確約定。
4、工程質量。
5、工程造價。工程造價因採用不同的定額計算方法,會產生巨大的價款差額。在以招標投標方式簽訂的合同中,應以中標時確定的金額為準;如按初步設計總概算投資包干時,應以經審批的概算投資中與承包內容相應部分的投資(包括相應的不可預見費)為工程價款;如按施工圖預算包干,則應以審查后的施工圖總預算或綜合預算為準。在建築、安裝合同中,能準確確定工程價款的,需予明確規定。如在合同簽訂當時尚不能準確計算出工程價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圖預算加現場簽證和按時結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確規定工程價款的計算原則,具體約定執行的定額、計算標準,以及工程價款的審定方式等。
6、技術資料交付時間。工程的技術資料,如勘察、設計資料等,是進行建築施工的依據和基礎,發包方必須將工程的有關技術資料全面、客觀、及時地交付給施工人,才能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
7、材料和設備的供應責任。
8、撥款和結算。施工合同中,工程價款的結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採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項建築安裝合同中,採用何種方式進行結算,需雙方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協商,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對於工程款的撥付,需根據付款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確定,具體有如下四項: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的驗收方法、程序和標準,國家制定了相應的行政法規予以規範。
10、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施工工程在辦理移交驗收手續后,在規定的期限內,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要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更換。國家對建築工程的質量保證期限一般都有明確要求。
11、相互協作條款。施工合同與勘察、設計合同一樣,不僅需要當事人各自積極履行義務,還需要當事人相互協作,協助對方履行義務,如在施工過程中及時提交相關技術資料、通 報工程情況,在完工時,及時檢查驗收等。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施工人應承擔以下責任:
1、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這是違約責任中的實際履行責任。承包人根據不合格工程的具體情況,予以或修理或返工或改建,使之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所支出的費用,均由其自行承擔。
2、逾期違約責任。即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質量不合格的,雖經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后,達到了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但因修理、返工、改建導致工程逾期交付的,與一般的履行遲延相同,承包人應當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賠償發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目前國內建築市場的惡性競爭導致施工企業工程利潤長期在低水平運行,且發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況相當嚴重,而施工企業由於項目現場管理不到位、簽證資料不完善導致工期延誤或者出現工程質量問題而引發業主提出高額索賠、最終導致施工單位倒賠錢的案例屢見不鮮。在新的施工任務不斷承接的同時,施工企業作為承包人能否進一步加強施工合同管理,有效規避合同履行的法律風險,已成為當務之急。
一、審查發包人與承包人履約情況
1、對發包方主要應了解兩方面內容:
① 主體資格,即建設相關手續是否齊全。例:建設用地是否已經批准?是否列入投資計劃?規劃、設計是否得到批准?是否進行了招標等。
② 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
2、對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內容有:
① 資質情況; ② 施工能力; ③ 社會信譽; ④ 財務情況
承包方的二級公司和工程處不能對外簽訂合同。上述內容是體現履約能力的指標,應認真分析和判斷。
二、履約管理之工期
(一) 工期和施工進度
1、實際開工日期的認定
① 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則應認定該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承包人的證據可以是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工程監理的記錄、當事人的會議紀要、施工許可證等;
② 承包人雖無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但有開工報告,則應認定開工報告中記載的開工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
③ 若承包人無任何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亦無開工報告,則應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準。
2、竣工日期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認定方法:
① 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②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注意是經蓋章的驗收報告的時間,不是竣工驗收備案日期,因為竣工驗收備案是由建設單位來報送);
③ 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④ 未經過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 幾種影響工期的因素
1、施工許可證:
① 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許可證之日作為開工日期;
② 但如未取得且已經施工,則一般以施工開始日為開工日期。
2、拖欠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且導致停工或緩慢施工,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拖欠工程款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係。
3、設計變更
① 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係;
② 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4、圖紙延誤
① 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係;
② 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5、增加工程量
① 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係;
② 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6、質量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
① 鑒定合格,順延工期;
② 鑒定不合格,視情況而定。
7、建設單位的其他原因
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約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建設單位未按照約定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等;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企業發出檢查通知,建設單位未及時檢查等。
① 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係;
② 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8、一周內,非施工單位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9、發生不可抗力事件
無法預見、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一旦發生,要積極採取措施,阻止和預防擴大損失,要及時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和時限報告。
三、工程簽證與索賠
1、工程簽證
① 可以直接作為結算憑據。如進行合同審價,審價部門對簽證不作另行審查;如引起訴訟,該訴訟的性質屬於權屬確定的返還之訴。
② 是施工過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賴於其它證據。是雙方對施工實際變化的相互確認,只要簽字即視為認可,不必對具體的調整內容再行審查。
2、工程索賠程序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有關索賠的程序為: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承包人可以按照以下規定索賠:
① 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有關證據;
② 索賠事件發生后28(14)天內,向發包人提出索賠意向通知(注意工期索賠的具體天數及其理由(施工關鍵線路和程序);
③ 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14)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④ 發包人在接到索賠通知后28(14)天內給予批准,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證據和理由,發包人在28日內未予答覆,視為批准索賠。
若索賠事件持續發生,施工單位應持續索賠;索賠事件消失后,應綜合進行索賠。
四、項目章和公章的風險
1、內部公章管理、使用規範化
公章的印文要備案,適用要規範。項目章的使用相對風險更大,項目章的印文沒有備案,一旦讓法院看到你的項目章管理混亂,也就是不具備“排他性”,則不具備鑒定的意義。如果鑒定不具備參考價值,如果還有其他證據鏈印證,很可能被判決承擔責任。如果管理規範,具備排他性,如果公章鑒定下來確認不是公司備案的公章印文,那這個案件其他的證據鏈尚不足以讓法庭採用高度蓋然性的原則判決公司承擔責任。
2、建立嚴格的印章使用制度
特別是項目章的使用和管理方面,更需要注意,需要規範使用範圍、使用許可權和失效時間。因為項目章不用的工商備案,公司承擔的風險更大。所以,內部要加強管理,明確許可權和範圍、對使用情況進行登記。
五、業主拖欠工程款時,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權問題
1、權利行使主體
①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主體僅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承包人;
③ 裝飾裝修合同的承包人是否具有工程優先受償權?只能在建築物因裝飾裝修而增加價值的範圍內優先受償,同時發包人必須是該建築物的所有人。
2、受償範圍
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工程款應當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支付的勞務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但對於承包人依合同向發包人主張的損害賠償(賠償金、違約金等)則不應包括在內。《合同法》第286條規定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是“建設工程價款”,而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損害賠償金並不屬於“價款”之列。
3、關於起算時間
① 建設工程正常竣工情況下:建設工程竣工之日;
② 建設工程無法正常竣工情況下: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
此時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以“爛尾”工程折價,或者達成延期付款和竣工的合意,以便繼續履行變更后的施工合同。如果承、發包雙方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承包人可以在工程約定的竣工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優先受償權,但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待於建設項目的接盤、轉讓或重新啟動。當出現“爛尾”樓整體拍賣時,承包人應從拍賣所得財產中優先受償,當有新的開發商接盤“爛尾”工程時,接盤人在向承包人支付原發包人拖欠的工程價款後方可受讓項目。
【我們要注意!】:
A、如果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除按進度支付部分工程款外,餘款於工程竣工六個月後支付,這種約定就有可能造成承包人難以及時行使優先受償權。因此,在合同簽約時,就應注意這個付款時間問題。
B、在結算過程中延誤優先權的行使,導致因優先權的喪失而無法獲得清償或全部清償。因此,我們要注意,一旦6個月的時間即到,而工程價款尚未確定的話,我們就要考慮發包人有沒有承擔責任的能力,如果沒有的話,就要及時提起訴訟,要求行使工程優先受償權。
4、權利行使方式
《合同法》第286條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方式有二種:一是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二是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具體的行使程序:催告——協議折價或申請拍賣(訴訟)
① 催告:有約定的應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一般將催告的“合理期限”確定為兩個月以上;
② 協議折價: 並非必經程序;
③ 申請拍賣:大多數都是發生在審理程序中,法院審判實際的做法是,承包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獲得生效判決或者調解書后,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然承包人也可以仲裁書為依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不予支持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情形:
① 建設工程的所有權已經轉移或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轉移的;
② 建設工程已經出售給交納了全部或者大部份購房款的消費者的;
工程優先受償權是優先於所涉工程上的抵押權和其他一般債權,卻不能優先於物權和具有物
權期待權的購房人的權利行使。
對於已經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的買房人所購買的房屋,雖然該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但是為滿足人民基本生活的需要,為維護交易安全和社會的穩定性,法律規定施工人的工程優先受償權並不涉及該以出售的房屋。當然只有以生活消費為目的購買住宅的購房人才是消費者,對於以投資為目的的購房人,並不是消費者,他所購買的商鋪、寫字樓是不能對抗施工人的工程優先受償權的。
③ 標的物為不宜折價、拍賣的學校、醫院、政府機關辦公樓、道路、橋樑等公益建築工程的;
④ 承包人放棄優先權承諾有效。
綜上,在施工過程中,現場項目經理部需要就工期、質量標準、付款方式、結算方式、違約條款、工程簽證等重要條款與發包人達成補充協議、會議紀要或者應發包人要求出具書面承諾函時,應嚴格按照承包人內部的合同評審程序進行合同審核,及時將有關函件在簽字蓋章前送交承包人總部各部門進行審查,並報承包人高層領導同意,從而最大限度規避公司經營風險。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範本
1999年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
建 設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GF—1999—0201)
合同編號:字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 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元(人民幣)
¥: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本合同雙方約定 後生效
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託代表人:委託代表人:電話:電話:傳真:傳真:開戶銀行:開戶銀行:賬號:賬號: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工程施工合同範本可分為以下不同種類:建築施工合同範本,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建築施工合同,建築合同範本,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建築承包合同範本,房屋建築合同範本等信息。
在工程施工合同協商階段中,只要雙方對於中標價不調整,有可能會對工程報價或預算書中的不平衡報價或預算錯誤的內容進行調整。其次,在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時,洽商和變更並不在以上排序的範圍中,正是由於其是對工程施工合同內容的修改,根據《合同法》進行調整即可,無需再以上的排序中進行排列。
組成工程施工合同範本的文件包括:
1、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
5、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10、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範本使用說明
在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範本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工程施工合同的發包方可以是具備法人資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營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經濟聯合體和社會團體,也可以是依法登記的個人合夥、個體經營戶或個人,即一切以協議、法院判決或其它合法完備手續取得甲方的資格,承認全部合同文件,能夠而且願意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的單位和人員。上列單位的名稱和個人的姓名,應準確地寫在工程施工合同的發包方位置內,不得簡稱。與發包方合併的單位、兼并發包方的單位、購買發包方工程施工合同和接受發包方出讓的單位和人員,均可成為發包方,履行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義務,享有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權利。
2、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應是具備與工程相應資質和法人資格的國營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上述單位的名稱應準確地寫在《協議條款》承包方位置內,不得簡稱。但承包方不能將工程轉包或出讓,應在合同簽訂前提出並徵得發包方同意。
若需要最新的工程施工合同範本,最佳的方式就是到政府相關部門的網站進行查詢,確保能找到最新的信息。
2013年新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
為規範建築市場秩序,維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住房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本合同自2013年7月1日起執行,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同時廢止。
與1999版施工合同相比,2013版施工合同增加了雙向擔保、合理調價、缺陷責任期、工程系列保險、商定與確定、索賠期限、雙倍賠償、爭議評審等八項新的制度,調整完善了合同結構體系與合同價格類型,更加註重對發包人、承包人市場行為的引導、規範和權益平衡,加強了與現行法律和其他文本的銜接,保證了合同的適用性。
2017年新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
為規範建築市場秩序,維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住房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現印發給你們。在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與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市場監管司、工商總局市場規範管理司聯繫。
本合同示範文本自2017年10月1日起執行,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