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桐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桐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擔負15項主要職責。局機關行政編製16名。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1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正職11名(正股級)。內設有:綜合辦公室、行政許可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科、房地產市場監管科、物業執法管理科、村鎮建設科、城市建設辦公室、建築工程管理處、住房保障和改革辦公室、指揮通信和信息技術科等11個科室。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城市建設、工程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建設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建築建材工業的政策、規範性文件以及相關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繪和建築設計管理工作;管理城市建設和住房檔案。
(三)負責城市市政設施、供水、熱力、園林、路燈、污水排水等建設工作;負責全市建設系統行業文明創建和城市綜合整治工作。
(四)承擔監督管理全市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秩序、推進建築業發展責任。負責全市工程建設和城鄉建設的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和建築裝飾裝修行業管理工作;指導、監察、管理建築市場准入、對施工許可、工程監理、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以及竣工驗收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對外參與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五)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責任。負責擬訂全市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對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城鎮危房和報廢房屋的認定;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建設領域違規違法行為進行執法稽查處理。
(六)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七)承擔保障城鎮中等低收入家庭住房責任。負責擬訂全市住房保障政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製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八)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責任。負責住宅建設現代化工作;負責商品房預售審查工作;負責房地產市場、房地產產權產籍管理;指導生活小區和公共服務區的物業管理工作;指導並監督國家住房政策和房改政策的貫徹實施;參與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
(九)負責全市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設施工程的抗震設防以及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十)負責規範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村鎮工程建設的指導和技術服務,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
(十一)制訂全市建設行業科技發展和建築節能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指導新型能源在建築工程中的應用;組織實施全市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建築節能減排和建築產業現代化。
(十二)負責建設法律法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普法教育工作。
(十四)指導監督局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社會保險、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審計以及城建國有資產運營工作,指導局屬單位的體制改革,指導建設行業協會工作。
(十六)負責制定經濟適用房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審核、銷售等工作。
(十八)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管理本市住房資金,嚴格審批住房資金的提取使用,並確保其保值增值。
(十九)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全市各部門、各單位執行房改政策落實情況,處理違反房改政策規定的行為。
(二十)負責指導全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一)綜合辦公室(人事教育科、財務審計科、政策法規科)
負責文電、會務、檔案、信息、宣傳、安全保衛、政務公開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負責制定機關各項工作制度;牽頭組織單位目標管理工作;牽頭處理突發、應急事件。
財務審計科工作負責部門預算和項目資金預算的編製、執行、監管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監督檢查局屬單位財務、行政事業性及經營服務性收費和各類專項資金;負責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指導監督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組織並指導局屬單位開展經濟審計工作;負責組織對局系統國家、省、市城建重點工程和項目及建設資金等進行監督、審計。
人事教育科工作:負責局屬單位班子建設、隊伍管理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考察、任免、培訓和獎懲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管理工作;編製並組織實施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教育培訓規劃;負責行業的技術職稱評審、人才隊伍建設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管理;指導行業崗位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負責出國(境)的報批。
政策法規科工作組織研究分析重大的綜合性政策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擬訂局管各行業管理規定和改革方案;負責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組織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和報批工作;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提案、議案辦理和相關熱線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信訪維穩工作;指導監督審查建設行政執法工作;負責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法制建設、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二)行政許可科(含人防、質監、安監、房改、審圖)
(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科(消防管理科)
擬訂建設工程質量及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住房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擬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措施、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安全生產綜合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制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建設安全生產許可管理;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行業管理。
(四)房地產市場監管科(房產信息中心)
擬訂全市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定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房地產行業管理、信用體系建設和資質、統計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和建設條件意見書核驗、管線綜合審查、竣工驗收備案和新建住宅小區的綜合查驗工作;負責房屋登記、房地產測繪、產權產籍、房地產市場管理;負責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估價機構管理;負責建設和管理全市房地產信息系統;負責推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並實行登記備案;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和二手房交易資金的監管;負責房地產廣告的合法性審查;參與國有土地出讓方案的擬訂。
(五)物業執法管理科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物業管理制度及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管理,建立物業服務行業信用檔案;指導監督物業管理項目招投標活動;負責物業管理用房的核定和備案;負責界定物業服務項目、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參與創建文明住宅小區工作;負責組織全市物業服務從業人員資格培訓和繼續教育及備案管理工作;負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監管;參與城市規劃區內新建住宅小區的綜合查驗工作。
(六)村鎮建設管理辦公室
擬訂全市村鎮建設政策措施和管理規定並監督實施;負責村鎮工程建設的指導和技術服務;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安全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和重點鎮、中心鎮建設;負責村鎮建設統計分析工作;指導全市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的保護、建設、管理和申報工作。
(七)城市建設辦公室(重點工程管理處、管線管理辦公室、文明創建辦公室)
擬訂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定,組織編製城市建設有關專業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住房城鄉建設項目庫建設,編製城建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利用外資計劃;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前期工作,承辦有關項目立項的審查、報批等工作;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綜合協調;承擔城建專家委員會日常工作;指導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等管理工作,參與城市市政設施和地下管網(線)配套建設;負責管理住房城鄉建設行業統計信息工作。
重點工程管理處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重點工程項目建設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年度計劃;組織相關單位編製初步設計(含概算)、施工圖設計、審圖和預算編製;參與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招投標和拆遷認證工作;負責項目建設過程中現場管理協調、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技術檔案管理;編製工程決算和竣工報告;參與工程項目竣工驗收與移交等工作,負責城市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管理工作。
(八)建築工程管理處(企業指導科、建設執法監察大隊)
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建築業的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年度計劃;指導和監管全市建築市場、招投標管理工作,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市場行為;參與全市建築施工安裝、裝飾裝修、建設監理企業和相關社會中介機構資質審查和管理工作;管理進出本市的建築施工和建築勞務隊伍;監督建設工程各方主體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技術標準、標準定額和規範;負責建築工程項目報建、合同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工作;核查建設項目條件,審查承包方資格;指導工程質量監督、檢測和以質量為核心的施工現場基礎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工程監理和裝飾裝修工作;參與建築行業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檢查、監督和管理工作。
企業指導科工作:擬訂並牽頭組織實施局管企業改革改制工作總體方案,指導局管企業改革改制,負責局管企業日常監管工作。
建設執法監察大隊工作:對建設工程(含裝飾裝修)履行施工許可等建設程序、工程招投標、工程質量、工程安全、工程造價審計、工程監理、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等部門移交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受理、調查和處理;對違反建築節能、城建檔案、竣工備案等建設行業管理要求的行為進行行政執法監察工作;對違反市政道路、供氣燃氣、城市照明設施、節水等市政公用行業管理要求的行為進行行政執法監察工作;負責建設領域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投訴接待和調處工作;對群眾舉報以及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實施行政處罰。
(九)住房保障和改革辦公室(住房保障服務中心)
擬訂全市住房保障政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保障性住房建設、銷售、分配和管理;負責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指導、協調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設與管理;負責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和還建房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保障性住房資金的安排並監督實施;參與保障性住房用地、規劃和價格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價格;負責住房保障的檔案管理和統計工作;負責房改方案的擬定和實施、住房貨幣化分配;負責全市住房補貼發放的管理;負責測算公有住房出售價格和公有住房租金標準;負責直管公房使用權轉讓、出售的管理;負責企業破產、解散、改制或改組后移交房屋的管理;負責市區各產權單位出售公有住房的管理;負責住房資金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