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
根據原衛生部《關於印發2010年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清理整頓工作方案的通知》(衛辦監督發〔2010〕106號),浙江省衛生監督所、中國飲料工業協會、國家飲用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舟山市衛生監督所等承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起草組工作。起草組分析了國內外包裝飲用水相關標準及安全指標要求,在《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GB 19298-2003)及《瓶(桶)裝飲用純凈水衛生標準》(GB 17324-2003)的基礎上,整合修訂形成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GB 19298-2014)。該標準由國家衛生計生委於2014年12月24日批准發布,自2015年5月24日起實施,標準中對包裝飲用水的標籤標識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適用於直接飲用的包裝飲用水,即:密封於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相關規定的包裝容器中,可供直接飲用的水,不適用於飲用天然礦泉水。天然礦泉水將另行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飲用天然礦泉水》(GB 8537) 。
原料要求
包裝飲用水的原料有兩種主要來源:一是公共供水系統,二是非公共供水系統的水源。非公共供水系統的水源又可分為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質要求應符合GB 5749 的規定。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感官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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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要求 | 檢驗方法 | |
飲用純凈水 | 其他飲用水 | ||
色度/度 ≤ | 5 | 10 | GB/T 5750 |
渾濁度/NTU ≤ | 1 | 1 | |
狀態 | 無正常視力可見外來異物 | 允許有極少量的礦物質沉澱,無正常視力可見外來異物 | |
滋味、氣味 | 無異味、無異臭 |
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理化指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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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指標 | 檢驗方法 |
余氮(遊離氮)/(mg/L) ≤ | 0.05 | GB/T5750 |
四氯化碳/(mg/L) ≤ | 0.002 | |
三氯甲烷/(mg/L) ≤ | 0.02 | |
耗氧量(以氧氣計)/(mg/L) ≤ | 2.0 | |
溴酸鹽/(mg/L) ≤ | 0.01 | |
揮發性酚a(以苯酚計)/(mg/L) ≤ | 0.002 | |
氰化物(以氰根計)b/(mg/L) ≤ | 0.05 | |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c/(mg/L) ≤ | 0.3 | |
總α放射性c/(Bq/L) ≤ | 0.5 | |
總β放射性c/(Bq/L) ≤ | 0.1 |
a:僅限制於蒸餾法加工的飲用純凈水、其他飲用水。
b:僅限制於蒸餾法加工的飲用純凈水。
c:僅限制於以地表水或地下水為生產用源水加工的包裝飲用水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應符合 GB 2762 規定。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應符合表3的規定。
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營養強化劑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 GB 2760 的規定。
其他
1. 當包裝飲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劑時,應在產品名稱的鄰近位置標示“添加食品添加劑用於調節口味”等類似字樣。
2. 包裝飲用水名稱應當真實、科學,不得以水之外的一種或若干種成分來命名包裝飲用水。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當添加使用硫酸鎂、硫酸鋅、氯化鈣、氯化鉀等食品添加劑用於調節口味時,需在產品名稱的鄰近位置標示“添加食品添加劑用於調節口味”等類似字樣。對僅使用加工助劑(如氮氣)的,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規定,可不標示加工助劑,也不需標識“添加食品添加劑用於調節口味”等類似字樣。
包裝飲用水的名稱應當真實、科學,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種或若干種成分來命名包裝飲用水。包裝飲用水的標籤標識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包裝通則》(GB 7718)的規定,應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費者購買時易於辨認和識讀。包裝飲用水的產品名稱不得標註“活化水”、“小分子團水”、“功能水”、“能量水”以及其他不科學的內容。
菌落總數、黴菌、酵母屬於衛生指示菌,一般情況下不會影響公眾健康,而過度控制衛生指示菌和殺菌可能導致飲用水中溴酸鹽含量升高,構成健康風險。目前,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國際食品微生物標準委員會(ICMSF)、國際瓶裝水協會(IBWA)、美國、澳大利亞和歐盟等相關標準法規中,未對包裝飲用水設立衛生指示菌指標。我委正在組織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生產衛生規範》,將通過生產加工過程式控制制,加強對衛生指示菌的監測和管理。因此,本標準不再保留上述指標。
依據飲用水檢測結果和CAC、ICMSF及我國相關標準,本標準保留了大腸菌群指標,增加了條件致病菌——銅綠假單胞菌(又稱綠膿桿菌)指標。由於國際上沒有飲用水中金黃色葡萄球菌、沙門氏菌及志賀氏菌指標,且尚無充分科學依據,本標準不再保留。
本標準對包裝飲用水的標籤標識要求(4.1和4.2)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2016年1月1日以後生產的包裝飲用水的標籤標識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GB19298-2014)要求,在此以前生產的包裝飲用水可以繼續銷售至保質期為止。
關於桶裝水的周轉桶的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