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民政局
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
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平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18號)精神,設立四平市民政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黨委書記:鄭旭武
局長:楊麗紅
副局長:田子平
副局長:張福春
副局長:谷立志
辦公室
黨委辦公室
社會福利和救災科
社會救助科(社會救助事業局)
優撫安置科
基層工作科
社會事務科
行政審批辦公室
主要職責
四平民政
(二)承擔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監督責任。依法對全市性社會團體和市內跨縣(市)區社會團體、市直各部門審查批准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市內所設機構進行登記管理、年檢和執法監察。
(四)研究擬訂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複員幹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以及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訓、就業工作;指導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和軍供站、烈士陵園建設與管理。
(五)擬訂全市救災減災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農村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建設管理工作。
(七)擬訂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呈報;負責市際及全市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負責行政區劃發展戰略研究,制定行政區劃發展規劃;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八)起草全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規範性文件,擬訂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組織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起草全市社會福利事業規範性文件,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擬訂全市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實施辦法;指導福利彩票發行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擬訂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政策;承擔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資金的管理使用;負責民政事業資金審計和監督;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後勤保障和信訪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
(二)優撫安置科(市政府負責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
起草優撫工作的規範性文件,擬訂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擬訂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複員幹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以及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中心和軍供站、烈士陵園建設與管理工作。
(三)社會救濟科
擬訂全市救災減災工作政策、規劃;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災情核查和統計上報;承辦省、市下達的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組織和指導全市性救災捐贈;擬訂五保戶社會救濟政策;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農村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建設管理;承擔市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指導社會精神病院、社會福利院、救助管理站、兒童福利院建設與管理工作。
(四)最低生活保障科
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承辦中央和省、市財政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補助資金分配和監管;負責監督檢查四平市區救助資金的落實、使用和發放;參與制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和就業援助等相關政策;承擔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五)基層工作科(社區建設科)
監督全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法規、規章的實施;負責行政區劃發展戰略研究,擬訂行政區劃發展規劃;負責全市行政區劃調整、區域界線的管理和勘定;負責市際及全市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負責全市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市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起草全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的規範性文件,擬訂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組織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指導並監督市區婚姻管理登記和兒童收養工作。
(六)行政審批辦公室
根據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民政管理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民政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黨委辦公室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製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黨委和紀委的日常工作。
村五保概念
村五保供養,是我國農村依照《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對喪失勞動能力和生活沒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殘的農民實行保吃、保穿、保燒、保教、保葬的一種社會救助制度。
新中國成立以後,黨和政府十分關心城鄉特殊困難群眾的生活。《1956年到1967年全國農業發展綱要》明確提出:“農業合作社對於社內缺乏勞動力、生活沒有依靠的鰥寡孤獨的社員,應當統一籌劃……在生活上給予適當照顧,做到保吃、保穿、保燒(燃料)、保教(兒童和少年)、保葬,使他們生養死葬都有指靠。”從此,人們便將吃、穿、燒、教、葬,這五項保證簡稱“五保”,將享受“五保”的家庭稱為“五保戶”,形成了獨具中國特色的農村五保供養制度的雛形。
從上世紀50年代起,各地相繼興辦了敬老院,將部分五保對象集中供養,逐步形成了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相結合的五保供養模式。1994年1月,國務院公布施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五保供養的主要內容是“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孤兒保教)”,供養標準為當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所需經費和實物,從村提留或者鄉統籌費中列支。1997年3月,民政部頒布《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規範了農村敬老院建設、管理和供養服務。這兩項法規規章的出台,標誌著我國農村五保供養工作開始走上規範化、法制化的管理軌道。
2000年以來,隨著我國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推進,農村五保供養資金渠道隨之調整。取消農業稅及附加后,供養經費又調整為主要從上級財政轉移支付和地方各級財政預算中安排。
城鄉低保
低保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簡稱。1997年,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1997]29號),要求1999年年底前,縣級以上城市和縣政府所在地的鎮都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於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均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所需資金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
低保,是在城市已經建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條保障線”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實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