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貿易談判
貨物貿易談判
貨物貿易談判,是指針對有形商品即貨物的買賣而進行的談判。貨物買賣談判,按照交易地位可分為採購談判和推銷談判;按照國域界限可分為國內貨物買賣談判和國際貨物買賣談判。在國際貨物買賣談判中,又有進口談判和出口談判。
與其他一些商務談判相比,貨物買賣談判有以下特點:①難度相對簡單。貨物買賣談判的難度相對較為簡單,一是大多數貨物均有通行的技術標準;二是大多數交易均屬重複性交易;三是談判內容大多圍繞與實物商品有關的權利和義務。但絕不能因此而輕視,特別對初次合作、大宗交易、國際貨物買賣更是如此。②條款比較全面。貨物買賣是商品交易的基本形式,貨物買賣談判也是商務談判的基本形態。在貨物買賣的談判中,通常要包括貨物部分的談判:如標的、品質、數量、包裝、檢驗等;商務部分的談判:如價格、交貨、支付、索賠等;法律部分的談判:如不可抗力、仲裁與法律適用等。在這些內容中,習慣上將貨物部分和商務部分的條款列為主要條款,它們屬於交易的個別性條款;而將其他條款列為一般條款,它們是適用於每一筆交易的共同性條款。總之,這些內容涉及貨物買賣交易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不可有所疏忽,以避免日後引起糾紛。而且,貨物買賣談判的條款內容往往可以作為其他商務談判參照的一般基礎。
標的,即談判涉及的交易對象或交易內容。在貨物買賣合同中,標的即指被交易的具體貨物,並應為規範化的商品名稱。
貨物的品質,是指貨物的內在質量及其外觀形態。它是量度貨物使用價值和價值的依據,也是貨物買賣談判中的主要交易條件。許多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如果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的規定,即可視為違約,買方有權要求賠償。因此,在談判中必須對貨物品質做出準確、全面的規定。根據貨物特點和交易慣例,品質表示方法通常以樣品、規格等級、品牌商標、產地名稱、說明書和圖樣等為標準,並在表述品質標準時注意避免使用引起誤解的概念。
數量也是貨物買賣的主要交易條件,它既影響合同的總金額,又與單價直接相關。許多國家法律規定,賣方所交貨物的數量如果小於或大於合同規定,買方有權拒收。有關數量問題,談判中應根據貨物性質和交易需要選用適當的計量單位,如重量單位、長度單位、個數單位等。其中,重量最易引起糾紛,故須對毛重、凈重及皮重的扣除方法等予以明確。
包裝分為運輸包裝和銷售包裝,它不僅有利於保護貨物的使用價值,也有利於實現和增值貨物的價值。貨物買賣中,除少數散裝貨、裸貨外,絕大多數貨物需要包裝。在貨物的包裝方面,買賣雙方一般主要就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包裝標誌和包裝費用等方面進行磋商。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談判人員還應注意了解有關國家或地區對包裝的規定和偏好:如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國對進口貨物嚴禁用稻草、木絲、報紙作包裝墊襯物;伊斯蘭國家忌用豬和類似的動物作圖案;英國人視孔雀為禍鳥;巴西、敘利亞忌用黃色;法國、比利時忌用墨綠色等;另外有些國家對進口貨物的標籤內容也有明確的規定。
價格是貨物買賣談判議題的核心,它直接關係交易各方的經濟利益,也與其他交易條件有著密切的聯繫。貨物買賣談判中的價格條款主要涉及以下內容:①價格水平。價格水平即單價,它通常是在買賣雙方報價的基礎上經過討價還價最終確定的,而且,價格水平的確定必須聯繫其他各項交易條件統籌考慮。②價格計算的方式。貨物買賣中通常採用固定價格,即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交易價格並在合同期內不做調整;有時也採用非固定價格,即只規定作價原則或暫行價。這些均應進行具體磋商並達成一致意見。③價格術語的運用。價格術語是貿易(主要是國際貿易)中習慣採用的,用以概括價格構成並說明交易各方權利與義務的專門用語。如:離岸價格(FOB)、到岸價格(CⅣ)、成本加運費價格(C&F)等。使用價格術語,有助於簡化交易磋商的內容和規範交易各方責任,應在訂立合同時根據交易需要予以運用。
怎樣使貨物按照合同規定及時、完整地交付給買方,這是賣方的責任和義務,也是貨物買賣談判中的重要內容。在交貨問題上,買賣雙方主要應就貨物運輸方式、裝運時間、裝運地和目的地等進行磋商。其中,裝運時間尤其重要,如果賣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裝運貨物,即構成違約,買方有權撤銷合同並要求賠償。對買賣雙方來說,交接貨時間應爭取與自己的生產計劃和營銷計劃相吻合。
貨款的支付,是貨物買賣中的一項重要問題。在不同的支付條件下,儘管表面支付的價格總額不變,但對買方的實際支出和賣方的實際收入卻可能有很大影響,所以,談判各方都應努力爭取對自身有利的支付條件。為此,須注意以下問題:①支付手段。貨物買賣中的支付手段分為現金結算和非現金結算兩種。其中,大多數採用非現金結算,並應就採用的票據如匯票、本票、支票等做出明確規定。②支付時間。支付時間的早晚影響到交易雙方的實際收益和風險分擔,須根據自身資金周轉狀況商定具體的支付時間,以免日後出現枝節。對分期付款,須明確首付時間及金額和之後的分期次數及各期的時間與金額;對延期付款,應訂明具體的付款時間和進度。③支付貨幣。在國際貨物買賣中,還涉及以何種貨幣計價和支付的問題。一般情況下,應選擇兌換比較方便、幣值也較穩定的貨幣作為計價和支付貨幣。由於普遍實行浮動匯率制度,在出口談判中選用匯率呈上浮趨勢的"硬貨幣",進口談判中選用匯率呈下浮趨勢的"軟貨幣",則為有利。④支付方式。貨物買賣中涉及的支付方式主要有匯付、托收和信用證三種,每種方式又有多種具體形式。不同的支付方式為買賣雙方帶來的收益和風險也不同,談判中應結合雙方實力對比、對方資信狀況和貿易慣例選擇合適的支付方式。
檢驗,是對被交易的貨物的品質、數量、包裝等實施的檢查和鑒定。檢驗合格,是賣方履約的重要標誌,也是買方支付貨款的前提條件。許多國家的法律與有關國際公約都明確規定或默示了買方收到貨物后的檢驗權利和賣方對所供貨物不符合合同規定須承擔的違約責任。為保障買賣雙方的利益和避免合同履行中的矛盾,談判中關於檢驗的磋商主要有:①檢驗內容和方法。檢驗通常針對交易貨物的品質、數量、包裝等項基本內容進行。檢驗方法指物理檢驗還是生化檢驗,抽樣檢驗還是總體檢驗等。②檢驗時間和地點。貨物檢驗的時間和地點通常有:以離岸品質和數量等為準;以到岸品質和數量等為準;以裝運港的檢驗證明為依據,但貨物到達目的港后買方有復驗權利並可依此索賠。以上三種做法中,第一種、第二種分別有利於賣方和買方;第三種兼顧了雙方利益,比較公平合理,是目前採用比較普遍的做法,但在給予買方復驗權的情況下,也須對復驗時間和地點做出明確規定。③檢驗機構。檢驗機構應具有資格並與交易雙方無利害關係。檢驗機構的類型很多,如中國商品檢驗局主要負責進出口貨物的檢驗。
不可抗力,指某些非可控的自然或社會力量引起的突發事件。不可抗力可能會影響合同的順利履行,貿易實踐和各國法律均認可不可抗力,但對其細節沒有統一規定。為防止交易中某一方任意擴大或縮小對不可抗力範圍的解釋和維護當事各方的權益,通過磋商並在合同中規定不可抗力條款是必要的。談判中關於不可抗力條款一般涉及: ①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②出具不可抗力事件證明的機構。③事件發生后通知對方的期限。④不可抗力事件后合同的履行和處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