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減讓

關稅減讓

關稅減讓是指經濟發達國家相互間實行減輕關稅,以促進雙邊貿易的一種措施。資本主義國家過去為了限制外國商品進口,保護本國經濟,競相提高關稅,結果妨礙了商品輸出第二次世界大戰后,資本主義各國間主要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基礎上,分別與有關國家就主要商品關稅稅率進行雙邊談判,相互給予關稅減讓。已達成協議的關稅減讓,根據最惠國待遇原則,適用於所有協定參加國。關稅減讓的主要形式有直接降低關稅稅率;縮小普通稅率與優惠稅率之間的差額;固定現行稅率不變,在規定期間內不得提高;免稅進口商品不得任意提價等。

權利義務


成員國義務

成員國權利通過談判,互相讓步,承擔減低關稅的義務,特別指二次大戰后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主持下,經由多方談判所達成的關稅減讓。談判在最惠國待遇原則下進行,列出減讓稅率表,所有成員國一律享有。協議的減讓稅率對成員會具有約束力,稱約束性稅率,成員國不得任意撤回或修改,並承擔關稅減讓的法律義務,不得加征其他國內稅、進口費、改變關稅估價辦法和對稅目重新分類以及給予補貼等,以逃避、抵銷減讓。除規定減讓稅率直接減低關稅外,還有以下減讓形式:
(1)承諾現行稅率不變;(2)在談判期間不得提高現行稅率,不得增減免稅稅目;(3)規定最高稅率不得超過等。

互相加權利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主持的關稅減讓談判稱“多邊貿易談判” (Multiple Trade Negotiation-MTN)。開始採取“逐項方式”,由該商品的主要進出口國間逐項進行磋商,達成減讓協議,適用於所有成員國,後來改用“一攬子方式”,即對各類商品按同一百分比減稅,如一律減50%等,然後分年度分階段實施。各國關稅稅率高低不同,按同一百分比減稅,對高稅國有利,對低稅國不利。西歐國家主張改用高稅國多減,低稅國少減,即所謂“協調一致方式”,但未能實現。

發展簡史


自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生效以來,關稅減讓已進行了8輪。
第1輪於1947年4月至10月在日內瓦舉行,有23個國家參加,達成雙邊減稅協議123項,涉及45000項商品。第2輪於1949年4月至10月在法國安納西舉行,主要是為新參加總協定的國家安排的,有33個國家參加,達成雙邊協議147項,關稅減讓涉及的商品再增加5000項。第3輪於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在英托爾基舉行,有39個國家參加,達成雙邊協定150項,關稅減讓涉及的商品又增加8700項。第4輪於1956年1月至5月在日內瓦舉行,參加的國家只有28個,減讓所影響的貿易額只有25億美元。第5輪於1960年9月至 1962年7月在日內瓦舉行,又稱“狄龍回合”,參加國有45個,減讓所影響的貿易額約49億美元。第6輪於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在日內瓦舉 行,又稱“肯尼迪回合”,這次談判使進口工業品的關稅水平下降了35%,影響貿易額400億美元。第7輪是1973年9月在東京召開,1979年在日內瓦 結束的,又稱“東京回合”,參加國有99個(包括29個非總協定成員國),各國的減稅幅度在25%至33%之間。第8輪於1986年9月在烏拉圭埃斯特 角城通過的部長宣言開始,又稱“烏拉圭回合”,有107個國家和地區參加,於1994年4月在摩洛哥馬拉喀什結束,中國第一次參加了關貿總協定的多邊關稅談判,中國關稅談判代表團已向烏拉圭回合的多邊關稅談判小組提出了中國的關稅減讓方案,但未經審議和評估。

原則


關稅減讓原則是指通過談判削減關稅並儘可能地消除關稅壁壘,並且削減后的關稅應得到約束,不得再進一步提高。關稅減讓原則是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原則,也是其最初協議和所組織的多邊談判的核心目的。關貿總協定的關稅減讓始終建立在各成員方互惠互利的原則基礎上,因而具有極大的凝集力和有效性。關稅減讓原則的宗旨是降低各成員方進出口關稅的總體水平,尤其是降低阻礙商品進口的高關稅,以促進國際貿易的自由化發展。
1994年關貿總協定》關稅減讓原則主要涉及協定的序言、第1條(最惠國待遇原則)、第2條(減讓表)、第28條(關稅減讓的程序)等有關條款所確立的關稅減讓原則和約束機制。
關稅減讓原則形式
在國際貨物貿易的多邊談判中,關稅減讓原則具體體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實現關稅減讓
《1994年關貿總協定》序言將大幅度削減關稅確定為其基本宗旨之一,並且,規定取消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以互惠互利協議的形式實現關稅減讓。
2.非歧視性地徵收關稅
這是最惠國待遇的基本要求。世貿組織的關稅減讓是通過雙邊或多邊貿易談判,經由各成員方權衡各自的利益,主動承諾,並將其削減關稅的承諾載明在關稅減讓表中,其後運用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原則,適用於所有成員方。根據協議第1條最惠國待遇原則的規定,這樣通過雙邊或多邊貿易談判方式所減讓的關稅就擴展到了所有成員方。但經濟一體化組織內部成員方之間的優惠、對發展中國家實行的關稅優惠則屬例外。
3.直接降低關稅稅率並約束關稅
大幅度地普遍地降低關稅水平,是關貿總協定關稅減讓原則的重要體現。根據協議第2條減讓表的規定,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方在加入時或通過多邊貿易談判達成的關稅減讓,採用約束稅率的形式來表現,載於各成員方的關稅減讓表中。各成員方不能對進口產品徵收高於約束稅率的關稅。減讓表中按產品逐項載明產品談判前的稅率以及經過談判該國或地區同意約束的稅率。任一成員方不得隨意將關稅稅率提高到超過其減讓表所載明的約束稅率的水平。約束稅率是一國承諾開放本國市場的重要基礎,也是一國在世貿組織中可以獲取利益的重要條件。
關稅減讓成果
關貿總協定第8輪多邊貿易談判於1986年9月至1993年12月在烏拉圭埃斯特角舉行,共有120多個國家和地區參加。烏拉圭回合的最終結束使關稅水平進一步降低,減稅產品涉及的貿易額高達l.2萬億美元,減稅幅度為40%,並對近20個產品部類實行零總關稅。根據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的協議,世界貿易組織成立后,各成員方將按照承諾逐漸降低關稅。工業品的關稅削減將在5年內完成,農產品關稅的削減發達國家成員在6年內、發展中國家成員在10年內完成。到那時,世界貿易組織全體成員的平均關稅水平將降低34.3%,其中發達國家成員降低40.3%,發展中國家成員降低29.7%。《1994年關貿總協定》關稅減讓原則的一個確切含義是為了促進自由貿易的發展,同時認識到其成員方可能有保護國內工業免受國外競爭的意願,因此,一方面,要求各成員方通過多邊或雙邊貿易談判主動提出減免關稅的承諾;另一方面,只允許各成員方通過關稅對國內產業和市場進行保護,也就是說,要求各成員方一般不要以非關稅壁壘作為保護手段,亦即各成員方有義務取消數量限制和其他非關稅壁壘。因此,關稅減讓和關稅保護是關貿總協定宗旨和原則的不同表述,是關貿總協定藉以調節各成員方貿易關係的基本原則和方式。

對中國影響


對進口商品徵收關稅有雙重作用,一是充作預算收入,二是保護國內產業。關稅減讓對財政的影響我國海關稅收(包括關稅和增值稅)是財政收入中非常穩定,非常可靠的一個來源。
降低關稅會不會減少財政收入?國際貿易自由化的經驗證明,由於降低關稅刺激了貿易,在許多情況下海關稅收反而增加。我國也有自己的經驗。1992年我國關稅水平是43.2%,當年海關徵稅(包括進口環節稅)381億元。2000年關稅水平降至16.4%,海關徵稅達到2,242億元,相當於1992年的徵稅額的5.9倍;預測2005年關稅降到9.4%以後的海關稅收,需要假設幾個條件。如果現行13—17%的增值稅率不變;進口貿易比入世前有更高的增長;海關徵稅的稅基有所擴大;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略微下調。在這些條件下,海關所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的總和將從2000年的2,242億元增加到2005年的3,000億元,增幅為三分之一(其中關稅部分有所下降)。
關稅減讓對國內工業的影響我國關稅制度對國內工業實施了長達40多年的高關稅保護。1950年頒布的新中國第一部稅則,平均稅率52.9%,至1985年下調至38%。1992年稅則目錄轉換,平均稅率又調到43.2%。在不適當的高關稅庇護下,我國產業結構調整緩慢,國際競爭力很弱。1994年以來,我國實行過三次大幅度的自主降稅方案,今年已降至15.3%。比較1992年的43.2%的水平,累計降稅幅度已達64.6%。國內產業———從農業到工業,從原材料到製成品,從零部件到機器設備——經歷了來自外國同類產品的激烈競爭。我國經濟在競爭中獲得了發展,增長速度居世界之最。三次降稅過程是平穩的,政府也積累了寶貴的貿易自由化的經驗。
如果我國在年內能夠順利加入世貿組織,我國關稅將在四年內分四個階段履行降稅義務,把平均關稅水平從目前的15.3%逐步降到9.4%,平均每年降1.5個百分點,即:2001年底降至13.8%,2002年降至12.3%,2003年降至10.8%,2004年降至9.4%。
若干具體產業的降稅信息技術產品包括通訊設備、計算機、晶元在內的二百多項信息技術產品將在2005年實施零關稅。這對我國電子、信息行業將是一個巨大的挑戰。但是WTO信息技術產品的生產大國和貿易大國幾乎都取消了關稅,信息技術變成一個貿易自由化的領域,因此我國實施零關稅的利弊得失應該是平衡的。
機器設備製造業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投資設備、對內資企業進口技改設備、國內重大項目進口先進技術設備,一貫實施減免稅政策。去年此類減 免稅進口總額多達145億美元,免稅額超過人民幣300億元,加入WTO之後,這項政策將會繼續實施。入世后,機器設備稅率的降低,對該行業的影響是有限的。
原材料和零部件降低原材料和零部件的關稅,一方面會加大對國內原材料和零部件工業的競爭壓力;另一方面又會減低國內製造業的成本,提高我國製成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關於我國經濟對國際市場的較高的依賴度,降低原材料和零部件關稅對我國經濟產生的影響是利大於弊。
關稅減讓與中國“入世”
我國入世關稅降低程度
經濟全球化,貿易自由化是當今世界經貿發展的大趨勢,WTO則是推動這一趨勢的運作機構。在長達15年的“入世”長征中,關稅減讓是市場准入談判的重要內容之一。
關稅減讓是實現WTO宗旨的手段。WTO和它的前身關貿總協定(GATT)都以“提高(成員國)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續增長、擴大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以及發展商品的生產和交換”為宗旨。為了實現這個宗旨。GATT在它存在的半個世紀中發動過八輪多邊貿易談判,締約方之間達成過無數雙邊協議,大幅度削減了關稅和其它貿易障礙。以工業品平均關稅為例,發達國家已經從1947年的40%降至今天的3.8%,發展中國家也已經從較高的水平降至12.3%。我國參加過的第八輪即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參加方承諾的工業品關稅減讓幅度達到40%。有鑒於此,申請加入GATT和WTO的國家,無一例外地要通過談判承諾降低關稅和其它形式的市場開放義務。作為一種“入門費”。我國申請“復關”(恢復在GATT的締約方地位)和“入世” (1995年改為加入WTO),先後引起37個WTO成員國向我國提出關稅減讓要求。
我國入世關稅談判所涉及的問題
我國1986年7月申請“復關”當時明確表示願意把關稅減讓作為“入門費”。1987年3月GATT成立中國工作組,負責談判我國“復關”的條件,包括關稅減讓。在此後的若干年內,工作組反覆審議中國外貿制度與GATT的差距,為實質性談判做準備。經審議,工作組認為中國關稅制度與GATT體制存在四個方面的差距:
(一)關稅水平太高1992年我國稅則目錄轉換成各國通用的協調製度商品編碼(H.S.)后.平均關稅水平是43.2%。而當時發達國家 是6.3%,東歐轉型國家是8.6%,發展中國家是15.3%。高關稅構築了外國商品進入中國市場的巨大障礙。締約方認為我國的關稅壁壘遠遠高於經過四、五十年自由化進程的GATT締約方的壁壘。
(二)關稅制度太亂當時我國的關稅制度並未在全國關稅領土範圍內統一實施。例如,西藏自治區實施的是國務院特別批准的所謂“西藏小稅則”適用於西藏從毗鄰的印度、尼泊爾不丹等國家進口的商品、稅率比所謂的“大稅則”(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則)要低一些。又如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等特區實施免稅進口自用物資的政策;這些地方几乎是“自由貿易區”。締約方認為太多的減免稅影響中國政府的財政收入減弱貿易的可預見性和穩定性。關稅制度的 不統一性,使各國商品在中國遭遇差別關稅待遇,有悖於最惠國待遇原則。
(三)關稅措施不透明我國關稅制度有公布的一面。例如稅則、關稅條例;還有不公布的一面。如當時對某些行業、企業實施的優惠稅率以及海關實施的“最低限價”估價辦法等。締約方認為,中國海關有諸多辦法和措施屬於“內部文件”,其它國家政府和商人不知曉或不清楚。中國的關稅制度需要向貿易制度“透明度”原則靠攏。
(四)海關估價太隨意締約方審查了當時中國《海關法》、《關稅條例》所規定的價格概念和估價辦法認為中國海關執行的“以海關審定的正常到岸價格”作為進口貨物的關稅價格、極易形成海關對實際成交價格的干預。他們還揭露沿海地區實際存在的海關官員與進口商之間討價還價式的估價過程。
入世關稅談判結果
基於GATT締約方認定的我國外貿制度(包括關稅制度)與GATT體制存在的差距從1992年10月起,工作組著手起草中國“復關”(1995年改為“入世”)的法律文件——“議定書”。經過九年的切磋,“議定書”以及反映多方觀點和最後結論的“報告書”已經被工作組通過。兩個文件涉及關稅方面的內容,有以下四點:
改革關稅制度
我國承諾關稅制度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實施反映在議定書外貿制度統一實施的條款內、即“中國以統一的、公平的、合理的方式管理所有有關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和外匯管制方面的法律、規定和其它措施”。“WTO協議和中國加入WTO議定書的條款在中國全部關稅領土內實施 包括邊境貿易地區、少數民族自治區、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其它設定特殊關稅、國內稅和規章的地區”。我國政府事實上已經開始履行關稅 制度統一性的承諾。在九十年代中採取五年過渡辦法逐步取消了經濟特區進口自用物資的免稅政策。西藏自治區的“小稅則”從2001年起停止執行。
實現關稅透明度
我國承諾改善關稅制度的透明度在議定書貿易制度透明度條款中,即“所有有關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以及外匯管制方面的法律、規章和措施,公布后才能實施,並應提供給WTO成員國、企業和個人”。“建立諮詢點,提供信息”,“定期向WTO成員國提供經濟和貿易數據”。
修改價格定義
我國承諾加入“海關估價協議”世貿組織成立后,“海關估價協議”變成成員國必須加入的多邊協定。我國承諾加入WTO后立即全面實施海關估價協議,即海關將以買賣雙方實際成交價格、買方為進口貨物實際支付的金額為基礎進行估價。我國海關已經為實施“海關估價協議”作了多年的準備。《海關法》已經修改了價格定義:關稅條例正在修改過程中:最低限價早已取消;估價官員已經接受過多輪培訓、包括國際專家的講課。實施WTO“估價協議”的條件已經具備。
簽訂雙邊協議
我國承諾關稅減讓與我國進行雙邊關稅減讓談判的國家有37個(包括歐盟15個國家作為一家)它們佔據對外貿易總額的80%以上。我國的主要貿易夥伴即是關稅談判的主要對手。比如,占我國進口市場份額18.4%的日本、向我國索要了4253個商品的關稅減讓,在1998年完成談判;占我國進口市場份額10%的美國與我國談判4333個商品,1999年簽定雙邊協議;占我國進口市場份額13.8%的歐盟,按商品部類要求減讓,2000年結束談判。根據WTO秘書處在2001年9月發布的新聞公報以及其它方面公布的消息,我國入世關稅減讓的綜合結果是:(1)農產品平均關稅降至15%,降稅後最高稅率將是穀物類65%,它是關稅配額外的稅率類。(2)工業品平均關稅降至8.9%。降稅後最高稅率將是攝影膠捲47%;小轎車25%。(3)信息技術產品關稅在2005年降至零。(4)自加入WTO的當年起,開始履行降稅義務。2004年基本履行完畢,少數商品寬限至2010年。(5)對於稅則中7066個8位數商品稅目,全部實行約束,未經談判不得自行提高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