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的起源

文化的起源

與廣義“文化”相對的,是狹義的“文化”。在漢語言系統中,“文化”的本義是“以文教化”,亦屬於“小文化”範疇。 ”這裡的“文化”,也屬狹義文化

據專家考證


,“文化”是中國語言系統中古已有之的辭彙。“文”的本義,指各色交錯的紋理。《易? 繫辭下》載:“物相雜,故曰文。”《禮記? 樂記》稱:“五色成文而不亂。”《說文解字》稱:“文,錯畫也,象交叉”均指此義。在此基礎上,“文”又有若干引申義。其一,為包括語言文字內的各種象徵符號,進而具體化為文物典籍、禮樂制度。《尚書? 序》所載伏曦畫八卦,造書契,“由是文籍生焉”,《論語? 子罕》所載孔子說“文王既沒,文不在茲乎”,是其實例。其二,由倫理之說導出彩畫、裝飾、人為修養之義,與“質”、“實”對稱,所以《尚書·舜典》疏曰“經緯天地曰文”,《論語·雍也》稱“質勝文則野,文勝質則史,文質彬彬,然後君子”。其三,在前兩層意義之上,更導出美、善、德行之義,這便是《禮記·樂記》所謂“禮減兩進,以進為文”,鄭玄注“文猶美也,善也”,《尚書·大禹謨》所謂“文命敷於四海,祗承於帝”。

“化”,本義為改易


、生成、造化,如《莊子·逍遙遊》:“化而為鳥,其名曰鵬”。《易·繫辭下》:“男女構精,萬物化生”。《黃帝內經·素問》:“化不可代,時不可違”。《禮記·中庸》:“可以贊天地之化育”等等。歸納以上諸說,“化”指事物形態或性質的改變,同時“化”又引申為教行遷善之義。
“文”與“化”並聯使用,較早見之於戰國末年儒生編輯的《易·賁卦·象傳》:(剛柔交錯),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觀乎天文,以察時變;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這段話里的“文”,即從紋理之義演化而來。日月往來交錯文飾於天,即“天文”,亦即天道自然規律。同樣,“人文”,指人倫社會規律,即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縱橫交織的關係,如君臣、父子、夫婦、兄弟、朋友,構成複雜網路,具有紋理表象。這段話說,治國者須觀察天文,以明了時序之變化,又須觀察人文,使天下之人均能遵從文明禮儀,行為止其所當止。在這裡,“人文”與“化成天下”緊密聯繫,“以文教化”的思想已十分明確。
西漢以後,“文”與“化”方合成一個整詞,如“文化不改,然後加誅”(《說苑·指武》),“文化內輯,武功外悠”(《文選·補之詩》)。這裡的“文化”,或與天造地設的自然對舉,或與無教化的“質樸”、“野蠻”對舉。因此,在漢語系統中,“文化”的本義就是“以文教化”,它表示對人的性情的陶冶,品德的教養,本屬精神領域之範疇。隨著時間的流變和空間的差異,現在“文化”已成為一個內涵豐富、外延寬廣的多維概念,成為眾多學科探究、闡發、爭鳴的對象,但基本形成了以下的共識:
文化作為人類社會的現實存在,具有與人類本身同樣古老的歷史。人類從“茹毛飲血,茫然於人道”(王夫之“《讀通鑒論》卷二十)的“植立之獸”(《思問錄·外篇》)演化而來,逐漸形成與“天道”既相聯繫又相區別的“人道”,這便是文化的創造過程。在文化的創造與發展中,主體是人,客體是自然,而文化便是人與自然、主體與客體在實踐中的對立統一物。這裡的“自然”,不僅指存在於人身之外並與之對立的外在自然界,也指人類的本能、人的身體的各種生物屬性等自然性。文化的出發點是從事改造自然、改造社會的活動,進而也改造自身即實踐著的人。人創造了文化,同樣文化也創造了人。舉例言之:一塊天然的岩石不具備文化意蘊,但經過人工打磨,便注入了人的價值觀念和勞動技能,從而進入“文化”範疇。因此,文化的實質性含義是“人化”或“人類化”,是人類主體通過社會實踐活動,適應、利用、改造自然界客體而逐步實現自身價值觀念的過程。這一過程的成果體現,既反映在自然面貌、形態、功能的不斷改觀,更反映在人類個體與群體素質(生理與心理的、工藝與道德的、自律與律人的)的不斷提高和完善。由此可見,凡是超越本能的、人類有意識地作用於自然界和社會的一切活動及其結果,都屬於文化;或者說,“自然的人化”即是文化。
長期以來,人們在使用“文化”這一概念時,其內涵、外延差異很大,故文化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文化”,著眼於人類與一般動物、人類社會與自然界的本質區別,著眼於人類卓立於自然的獨特的生存方式,其涵蓋面非常廣泛,所以又稱作“大文化”。梁啟超在《什麼是文化》中稱,“文化者,人類心能所開釋出來之有價值的共業也”,這“共業”包含眾多領域,諸如認識的(語言、哲學、科學、教育)、規範的(道德、法律、信仰)、藝術的(文學、美術、音樂、舞蹈、戲劇)、器用的(生產工具、日用器皿以及製造它們的技術)、社會的(制度、組織、風俗習慣)等等。廣義的“文化”從人之所以為人的意義上立論,認為正是文化的出現“將動物的人變為創造的人、組織的人、思想的人、說話的人以及計劃的人”,因而將人類社會——歷史生活的全部內容統統攝入“文化”的定義域。一般來說,文化哲學文化人類學等學科的研究工作者多持此類文化界說。
與廣義“文化”相對的,是狹義的“文化”。狹義的“文化”排除人類社會——歷史生活中關於物質創造活動及其結果的部分,專註於精神創造活動及其結果,所以又被稱作“小文化”。1871年英國文化學家泰勒在《原始文化》一書中提出,文化“乃是包括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習俗和任何人作為一名社會成員而獲得的能力和習慣在內的複雜整體”,是狹義“文化”早期的經典界說。在漢語言系統中,“文化”的本義是“以文教化”,亦屬於“小文化”範疇。本世紀40年代初,毛澤東在論及新民主主義文化時說:“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會的政治和經濟在觀念形態上的反映。”這裡的“文化”,也屬狹義文化。《現代漢語詞典》關於“文化”的釋義①,即“人類在社會歷史發展過程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特指精神財富”。當屬狹義文化。一般而言,凡涉及精神創造領域的文化現象,均屬狹義文化。
綜上所述,現代人們在某一地區或某一事物上時使用“文化”這一概念時,是就“狹義文化”而言的。除了上述所說的含義外,當代中國社會在使用“文化”概念時一般具有以下三個主要特性:(1)歷史性(2)群體性(3)影響性。如華夏文化、吳文化、飲食文化、服飾文化等。眾所周知,北京的衚衕記下了北京歷史的變遷、時代的風貌,並蘊涵了濃郁的地方文化生活氣息,是天然的北京民俗風情展覽館,烙下了北京市民的各種社會生活的印記,故由此而產生的“文化”含義,當然應同於“華夏文化”諸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