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社保

成都社保

成都社保是由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又名社會保險,目的只為勞動者在因年老、失業、生育、患病、死亡、傷殘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暫時中斷勞動或中斷勞動及就業,本人及供養家屬失去生活來源時,從而能夠自社會(國家)獲得物質幫助·

社保簡介


社保來歷
奧托·馮·俾斯麥於19世紀在德國創立的社保。
社保翻譯
Social Insurance
成都社保包含
社保主要包括養老、工傷、生育、失業和醫療(重大疾病)五個險種。社會保險作為一種社會保障性事業,其性質與商業保險有本質不同,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社會性。用人單位和職工都應依法參加社保,享受社保是每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成都社保代理
與市面保險公司的商業性的保險不一樣,社保是由國家統籌的,屬非贏利性質,是市民的保障。對於未註冊的辦事處及分支機構可藉助成都人事代理網等第三方平台,通過社保服務外包等形式,幫助員工實現以當地或跨地參保。

社保並軌


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並軌接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具體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成人社發〔2011〕8號)

並軌前

綜合保險待遇的支付
(一)老年補貼。
2011年3月31日以前參加綜合保險,未申領的老年補貼、老年補貼個人賬戶待遇及已暫停繳納綜合保險費的參保人的繳費記錄,從2011年4月1日起自動轉移至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執行。
(二)住院醫療費報銷。
2011年3月31日以前參加綜合保險,參保人發生住院的,按原資金渠道支付。
(三)工傷補償。 1、2010年7月31日以前參加綜合保險,參保人發生工傷的,按原資金渠道支付。
2、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間參加綜合保險,參保人發生工傷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3、2010年8月1日前享受綜合保險按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定期待遇、舊傷複發醫療費等)的,2010年8月1日後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四)失業補貼。
2011年3月31日前參加綜合保險,符合享受綜合保險失業補貼待遇未申領的, 2011年4月1日後不再受理。
(五)女職工生育補貼。
2011年3月31日以前生育,符合享受綜合保險女職工生育補貼待遇及申領規定的,接續參加生育保險后,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六)醫療個人賬戶。
2011年4月1日起繼續使用。

並軌后

保險待遇的支付
(一)住院醫療費報銷。
1.參保人接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其在2011年4月1日以後入院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的支付,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規定執行。
2.參保人綜合保險繳費年限與接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連續計算滿12個月後,其住院醫療費用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規定執行。
3.參保人綜合保險繳費年限與接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連續計算不滿12個月,突發重大疾病,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二)生育保險待遇支付。
參保人綜合保險繳費年限與接續參加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繳費年限連續計算滿12個月後生育的,按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的規定執行。五、社會保險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133號)、《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市政府令第154號)的有關規定,逐步向接續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參保人發給《社會保險卡》。

五大特徵


①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的標的是勞動者的人身; ②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勞動者(含其親屬)與用人單位;
③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
④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保險基金來源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及財政的支持。保險對象範圍限於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內容範圍限於勞動風險中的各種風險,不包括此外的財產、經濟等風險。

社保代理


(一)社保代理對企業的幫助:簡而言之,社保代理對企業而言:提高效率,規避風險,節省成本,促進發展,具體而言:
1、幫助人力資源部門從繁重的重複性事務中解脫,專註於核心的戰略性工作,從而提升人力資源管理的高度和核心競爭力
2、提供接觸新管理技術的機會,提高響應的速度與效率;
3、規範操作,有效遏制隨意性的薪資、員工管理,對管理工作的規範性、公正性起到促進作用;
4、降低成本、舒緩資金壓力,克服企業很多的規模經濟弱點。在國內由於勞工權利意識的高漲、就業安全體系和勞動法令的普及,人事直接間接費用及外圍成本不斷地爬升,人力資源管理業務外包則可以降低企業風險,擺脫雜務干擾,最終引導企業專心經營核心資源,發展核心競爭優勢。
5、避免大量投資於人才所帶來的不確定風險。
6、簡化流程,節省時間,提高員工滿意度
(二)對流動就業人員、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的勞動者及其他在職流動人員來說,可以通過社保代理機構進行社會保險參保,這樣就可以享受國家的社會保障。這就體現了國家倡導的“人人蔘保”的相關政策。
成都社保人體參保人員繳費指南
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自由職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個體參保人員)應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成都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93號)、《成都市生育保險辦法》(市政府令第126號)、《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133號)、《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市政府令第154號)以及省、市政府有關文件的規定,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並根據成勞社發[2005]20號文件規定,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銀行按月代扣繳納社會保險費協議,通過銀行代扣方式按時足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一)基本養老保險
1.繳費基數
根據國務院[2005]38號、市政府令第133號和成勞社發[2006]13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從2008年1月起,個體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確定。
根據成勞社發[2007]120號文件規定,從2008年1月起,未享受社保補貼且生活困難的以下個體參保人員,持相關證明材料並提出申請,經認定符合規定的,從次月起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可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80%兩檔之中確定一檔:
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的人員,需提供當前《失保金領取證》;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需提供當前《低保領取證》;征地農轉非人員,需提供《失地無業農民再就業證》;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女滿40歲男滿50歲人員,需提供《再就業優惠證》;殘疾人,需提供《殘疾人證》;單親家庭等其他生活困難人員,需出具社區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
法定退休年齡時,養老金待遇將相應降低。
2.繳費比例
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月繳納,繳費比例為20%,月繳費金額為:繳費基數×20%。
在2006年10月市政府令第126號頒布實施前,根據成府發[1999]32號和成辦發[2001]4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同時,須按繳費基數的0.6%一併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合計為20.6%,月繳費金額為:繳費基數×20.6%。
(二)基本醫療保險
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非本市戶籍在本市參保時間累計滿三年)的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后,應以個體身份繼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根據市政府令第154號和成勞社發[2008]12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從2009年1月起,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可自願選擇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的80%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9.5%的統賬結合參保方式參保,建立個人賬戶;也可選擇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4%的住院統籌參保方式參保,不建個人賬戶,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個體參保人員確定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方式后,一個自然年度內不得變更。
(三)生育保險
1.繳費基數 根據市政府令第126號的有關規定,個體參保人員參加生育保險,繳費基數按上一年成都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從2006年10月1日起,生育保險費由基本醫療保險關係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基本醫療保險費一併徵收,已按《成都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參加了生育保險的個體參保繳費人員(不含中斷繳費兩個月以上的),根據成勞社函[2006]12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暫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從2006年10月1日起按生育保險繳費標準繼續隨基本養老保險費一併徵收。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不再繳納生育保險費。
2.繳費比例
生育保險費按月繳納,繳費比例為0.6%,月繳費金額為:繳費基數×0.6%。

參保流程

1. 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參保繳費
2007年7月起,初次參保的個體人員,在戶籍所在地的區(市)縣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手續;已參保的個體人員,可繼續在原參保的社保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已在市社保局參保的個體人員須本人辦理,並提供身份證(戶口簿)原件、社會保險卡和個體參保人員本人的銀行(工行農行建行結算賬戶存摺(不提供銀行卡);未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存摺的,可在二樓業務大廳8區窗口辦理(工行、農行)。提供上述資料到二樓業務大廳1區1—2、5—14號窗口,申領填寫《個體參保人員銀行代扣繳納社保費申請單》,經市社保局工作人員確認后,簽訂《個體參保人員以銀行代扣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協議書》(以下簡稱銀行代扣協議),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
個體參保人員在每月15日(每年12月份為10日)前,辦理個體參保及簽訂銀行代扣協議的,自當月起在協議約定的扣款日從其提供的銀行結算賬戶中扣款;每月16日(每年12月份為11日)起,辦理個體參保及簽訂銀行代扣協議的,自次月起在協議約定的扣款日從其提供的銀行結算賬戶中扣款。個體參保人員在辦理銀行代扣協議時,以現金繳費方式補繳中斷的社會保險費。
市社保局在每月15日(每年12月份為10日)前,受理並即時辦理變更養老保險繳費檔次、變更醫療保險繳費比例、修改扣款銀行賬號和註銷銀行代扣協議等業務。個體參保人員在每月15日(每年12月份為10日)前,攜帶本人的銀行代扣協議、本人身份證和社會保險卡到市社保局辦理註銷業務,若申請變更養老保險繳費檔次、變更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和修改扣款銀行賬號,還需帶上本人銀行代扣存摺。每月16日(每年12月份為11日)起,銀行代扣社會保險費產生當月徵收賬后,銀行扣款期間不能變更養老保險繳費檔次、變更醫療保險繳費比例、修改扣款銀行賬號和註銷銀行代扣協議。
原本市國有破產、改制等企業分流人員辦理社會保險關係接續,辦理流程要求同上;按政策另須提供因企業破產、改制等原因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公證書或協議書,到市社保局(二樓9區205室)審核《執行成勞發[2000]203號第13條規定審核表》,從2001年1月起參保並連續不間斷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在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時,經社保工作人員確認其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后,方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規定的待遇。
2. 基礎資料更正
辦理個體參保人員的基礎資料修改,須由本人出示社會保險卡和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填報《成都市社會保險基礎資料修改表》,並提供與基礎資料修改項目相關的有效證明材料;涉及修改參保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需提供公安機關相關證明,到市社保局二樓1區指定窗口辦理。若您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撤消或銀行卡凍結,或您的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發生變更時,請即時帶上有效證件到二樓1區進行更正。

代辦須知

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參保繳費,簽訂、變更或註銷銀行代扣協議等社保業務時,應由本人辦理;若確需委託他人代辦的,受託人還須出具委託書以及委託人和受託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同時提供相關參保資料,經社保工作人員審核、確認後方可辦理。
重要提示:
1.社會保險費按 月繳納,簽訂銀行代扣協議的個體參保人員,請於每月20日(每年12月份為14日)前,按銀行代扣協議約定,在您的銀行結算賬戶存有足夠支付當月社會保險費的存款(按銀行規定扣款后結算賬戶餘額需保留1元)。若您的銀行結算賬戶在扣款時餘額不足,造成當月扣款失敗,次月合併扣繳兩個月社保費;次月銀行扣繳兩個月社保費時您的賬戶餘額仍不夠扣繳時,視為您自願放棄委託扣款方式,銀行代扣協議終止。若您需要恢復銀行代扣繳納社保費,應重新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銀行代扣協議。
2.每年4月份,將按省、市有關部門公布的上一年社平工資調整社保費代扣標準。
3. 社會保險費逾期未繳納的,除補繳社會保險費和利息外,按照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從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2‰(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計算到辦理補繳當日。滯納金併入社會保險基金
4. 基本醫療保險中斷繳費4個月以上(含4個月)的、生育保險中斷2個月以上的按照有關政策規定須從再次參保繳費的當月起,連續繳費滿12個月以後發生住院或生育的,才能按規定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待遇或生育保險待遇。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參保職工,應當在中斷繳納社會保險費之後,即時辦理社會保險關係接續手續。
5. 如需申請變更或註銷銀行代扣協議,請於每月15日(每年12月份為10日)前,憑銀行代扣協議、本人身份證和社會保險卡辦理。
6.個體參保人員在簽訂銀行代扣協議之後,不能撤消該銀行結算賬戶,同時保證足夠存款支付當月社會保險費,解除您頻繁奔波之苦!當您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后,銀行代扣社保費存摺作為領取基本養老金存摺,基本養老金將按月發放到該銀行結算賬戶。

區別


社保與商業保險的區別
1、實施目的不同。社會保險是為社會成員提供必要時的基本保障,不以贏利為目的;商業保險則是保險公司的商業化運作,以利潤為目的;
2、實施方式不同。社會保險是根據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商業保險是遵循“契約自由”原則,由企業和個人自願投保
3、實施主體和對象不同。社會保險由國家成立的專門性機構進行基金的籌集、管理及發放,其對象是法定範圍內的社會成員;商業保險是保險公司來經營管理的,被保險人可以是符合承保條件的任何人;
4、保障水平不同。社會保險為被保險人提供的保障是最基本的,其水平高於社會貧困線,低於社會平均工資的50%,保障程度較低;商業保險提供的保障水平完全取決於保險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和投保人所繳保費的多少,只要符合投保條件並有一定的繳費能力,被保險人可以獲得高水平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