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江市人民政府
吳江市人民政府
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按照黨中央和國務院、省委和省政府、蘇州市委和市政府及吳江市委的決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目錄
工作規則:
一、為推進市政府各項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蘇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等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章 組成人員的職責
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與時俱進,執政為民,忠於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五、市政府對蘇州市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七、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市長助理協助市長、副市長工作。
八、市長或由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九、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等活動。
十、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在市長領導下,協助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市政府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副秘書長若干名,在市長、副市長、秘書長領導下,協助處理相關工作。
十一、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各委、辦、局主任、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市政府各部門受市政府統一領導並接受蘇州市政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各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實行政務公開,提高行政質量和效率,切實貫徹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十二、吳江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和吳江汾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為市政府的派出機構,根據市政府授權行使職能。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四、切實改進領導經濟工作的方式方法,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和區域經濟合作,實現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
十五、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法制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六、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完善社會管理規章、政策,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並引導各類民間組織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八、要健全群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九、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經濟調控、區域總體規劃和發展戰略、重大建設項目、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社會管理事務等關係全局的重大決策以及市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需報請市委決定或依法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決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研究或者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法律分析和專家或者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的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各鎮(開發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當通過社會公示或者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存在爭議的,主管部門在提交建議時應當向市政府一併提交爭議各方的論點和理由。
二十一、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應當對建議進行合法性審查,並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直接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民主黨派、群眾團體、基層企業、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布局安排,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二十三、各地、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重大決策,認真落實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及時跟蹤、反饋並報告執行情況。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四、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法依規行使行政權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增強法制觀念,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五、市政府根據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等需要,在市政府許可權範圍內適時依法制定、修改或廢止規範性文件。
二十六、市政府制定的的規範文件文件,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方針政策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要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審核並定期向市政府報告。
二十七、各地、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的規範性文件草案,必須經過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審核。
二十八、要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加強執法機關執法協調,切實做到依法辦事,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加強行政監督
三十、市政府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要按照行政處罰法等法律的規定,接受同級政府部門的行政執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及時處理重要的群眾來信來訪。
三十三、市政府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以市政府為被告或者被申請人的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承辦,相關職能部門協辦。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要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市政府各部門要積極主動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及時發布政務信息,便於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要重視群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監督監督監督實施監督七章 會議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各委員會主任、各局局長組成。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列席;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負責人,市委有關部門負責人,市法院、市檢察院負責人,市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負責人以及無黨派人士列席。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或由市長委或市長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蘇州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指示、決定;
(二)傳達貫徹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決定、決議;
(三)通報情況,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討論其他需要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可採取聽取報告、現場考察、重大問題討論會等多種形式,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對會議確定的工作部署和討論的重大問題,市政府辦公室應做好有關事項的落實、催辦和督辦工作。
三十七、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市人武部首長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列席。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或委託市市長長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議案;
(三)討論通過向上級政府報告或請示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通過由市政府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文件;
(五)聽取市長、副市長和各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彙報;
(六)討論決定各地、各部門請示由市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項;
(七)通報和討論市政府其他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
三十八、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由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主持召開,有關副市長和部門負責人參加,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市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三十九、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長或由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確定。
凡確定提交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有關部門應事先做好準備。涉及幾個部門的問題,主辦或牽頭部門要主動協調有關部門形成統一的意見。主辦部門協調有困難的,由分管副市長或秘書長、分管副秘書長進行協調,形成書面材料,由分管副市長簽署意見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討論的議題主辦方辦牽頭部門的負責人或分管副秘書長彙報,必要時也可由分管副市長彙報。有爭議的、事先未協調好的和沒有具體解決方案的議題,一般不提交常務會議討論。需提請市委常委會研究確定的問題,分管副市長應作好彙報的準備。
市長辦公會議議題由會議主持人確定。
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
四十、市政府領導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須向市長或主持會議的副市長請假。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會議的,須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並委派其他負責人參加。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四十一、副市長、市長助理或秘書長、副秘書長受市長委託或分工召開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門問題。
四十二、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后報市長簽發或經經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市政府領導或秘書長簽發。各有關部門對會議紀要的貫徹落實情況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作出報告。市政府辦公室對會議紀要的執行情況要進行檢查、催辦、督查和反饋。
四十三、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如作新聞報道,須經秘書長同意,重大問題應請示市長決定。報道的稿件由秘書長審核。
四十四、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一般應提前10天以上報送市政府審批。會議經費納入部門正常預算,市財政不單獨安排。
市政府領導指示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按市政府領導同志的指示辦理。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的名義召開,以市政府名義召開全市性會議,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或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同意,報市長批准。
第八章 公文審批
四十六、市政府各部門和各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的有關規定。
四十七、市政府各部門和各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呈報的請示件,秘書長提出擬辦意見,按分工送市長或副市長審批。重大問題,分管副市長審批后,再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批。其他公文,由秘書長提出擬辦意見,報送有關領導閱批。請示件應當一事一文,不得越級、多頭請示。應抓緊時間辦理答覆請示件。暫時不能解決的,應及時與請示部門溝通,通報和反饋辦理進展情況。
四十八、審批公文時,對於一般一般的報告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於已有擬辦意見的非請示件,圈閱則表示同意擬辦意見;對於請示件所提出的請示事項和需作出明確答覆的其他公文,則應提出具體意見,作出明確批示。領導圈圈閱奏摺時應註明日期。
四十九、市政府公布的規範性文件、決定,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市長簽署。報請蘇州市政府或市委決定的重要工作報告、計劃、請示,由市長簽發。
五十、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后,由市長或委託常務副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屬於市政府辦公室職權範圍內的,市政府府秘書長簽發;轉發部門的文件,經分管副市長同意,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簽發或核報市長簽發。
市政府文件和市政府辦公室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五十一、各部門和各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各部門和各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的主要負責人簽發。除市政府領導直接交辦的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部門聯合發文時,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依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報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長或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負責進行協調。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提高公文(電子公文)辦理質量和效率。對市政府批辦或市政府辦公室轉辦的公文,屬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有關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需要市政府審批的事項,應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本部門意見;需要主辦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辦理的事項,主辦部門要抓緊會商,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需要調查論證的事項,應先說明辦理情況,報告結果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特急、緊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確的辦理時限為準。
對交辦的市人民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各部門要認真負責地辦理,在規定期限內辦結並答覆。
第九章 作風紀律
五十四、市政府領導同志要密切關注經濟、社會、科技發展新趨勢,做學習的表率,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市政府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文化、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
五十五、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本著簡樸務實的原則,盡量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
五十六、市政府領導同志的主要活動實行一周一報的預報制度。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和鎮(開發區)召開的會議及其他事務性活動;確有需要領導同志參加,各部門和鎮(開發區)應當事先報告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酌情統籌安排。
五十七、市政府領導同志接待、會見內外賓,有關部門應提供接待對象的背景材料,由接待單位向市政府提出請示,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各部門、各鎮(開發區)不要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發送涉外活動的邀請函或請柬。
五十八、市政府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政府報告一次工作。各部門和各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每年向市政府報告一次工作。遇有特殊情況隨時請示、報告。
五十九、各鎮(開發區)、各部門重要活動和信息、重大事故和突發事件,國家機關副部級以上領導(包括同級的離退休幹部)及相關職能的司(局)正職領導、省正廳職以上領導、外省省轄市主要領導、蘇州市副市長及機關各部門主要領導以及國內知名人士等重要內賓來吳江工作或活動的信息,要及時、迅速、準確地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
六十、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中央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六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六十二、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經同意后,應把出差、休假的時間、地點及聯繫電話等有關事項告知市政府辦公室。
各部門和各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離開吳江外出,應事先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報告。經同意后,由各地、各部門的辦公室,把外出的事由、時間、地點報市政府辦公室。
六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接受公款接受公款送禮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四、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2002年4月15日印發的《吳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吳政發〔2002〕5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