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撲
鞭撲
原始社會裡人們放牧牲畜時,就開始製作鞭子抽打動物,後來移到人與人之間,用於對犯罪者實行懲罰。鞭打人的身體只傷皮肉,一般情況下不傷筋骨,所以古時稱之為薄刑。春秋時,臧文仲對魯僖公說:“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撲。”當然,說鞭撲是輕刑,這是和各種傷殘人的肢體的酷刑相比較而言的。鞭撲時將人打得皮開肉綻,鮮血淋漓,有不少人曾被鞭打致死。因此,也把鞭撲列為酷刑之一。
早在傳說中的五帝時代,鞭撲就已是刑罰的一種。《尚書·舜典》云:“鞭作官刑。”前人解釋說,這句話的意思是“以鞭治官事之刑”,即鞭為執政者權力的象徵,是統治民眾的工具,正像放牧者手中的鞭子一樣。到了西周,地方官吏行使職權時,手裡要“執鞭度”,就是說要拿著鞭和度這兩件東西。鞭是懲治人用的,起鎮壓的作用;度是度量衡,用來檢查民眾互相買賣或繳納的實物稅的數量。當時的公、侯、伯、子、男等各種爵位的貴族出行時,護衛者要執鞭喝道,對於行為不法及越軌犯上者,要視其罪錯大小給以鞭三百或鞭五百的處罰。
鞭撲
漢代,皇帝常用鞭撲處罰大臣。
漢明帝劉庄執法嚴峻,九卿顯官多曾受到鞭責。永平三年(60),明帝詔令賜給投降的胡人一千匹縑,尚書郎暨禮在辦理時看錯了,賞三千匹,明帝大怒,將暨禮鞭責,幾乎致死。陽嘉二年(133),左雄上書說:“九卿位亞三等,班在大臣,行有佩玉之節,動有庠序之義,加以鞭杖,誠非古典。”漢順帝劉保准奏,下詔廢除鞭刑。
鞭撲
南朝梁時,朝廷明文有鞭刑。天監元年(502)制定的《梁律》中,有“九等之差”的條款,其中第四至第九等分別為鞭杖二百、鞭杖一百、鞭杖五十、鞭杖三十、鞭杖二十、鞭杖十。《梁令》三十卷的第十六卷也是鞭杖。北魏的刑罰有鞭這一項,神麚年間(428~431)崔浩定律令,規定被判刑的人可以用錢財贖免,若家貧無錢財,要加鞭二百。北齊時規定鞭刑分一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共五等,其中刑罪五等各加鞭,流罪鞭與笞各一百;又規定流罪應加鞭刑者鞭背,若需鞭五十者,要更換一次執鞭刑的人。北周的鞭刑也分五等,從六十至一百,每加一等加鞭五十下。
隋開皇元年(581),隋文帝楊堅下詔廢除鞭刑,但他自己並不嚴格遵守。楚州行參軍李君才上書批評文帝過分寵信高熲,文帝大怒,命令杖責李君才,當時宮殿上找不到杖,文帝就叫人用馬鞭把李君才痛打致死。唐初正式恢復鞭刑,但實行的時間不長。貞觀四年(630),唐太宗李世民有一天看見醫士用的《明堂針灸圖》,發現人的五臟都靠近脊背,針灸時若扎的穴位不準確,就會誤傷人命,因而聯想到鞭背的刑罰也會致人死地。他說:“鞭與棰是刑罰中較輕的,但若造成死亡就是重刑了,其人該受輕刑為什麼要讓他承受重刑的風險呢?”於是,他下詔禁止對罪人鞭背。唐太宗不愧是古代少有的英明帝王,這一決定不但表明了他的仁慈精神,而且說明他具有一定的法制觀念。但是,唐太宗的詔令並未能使鞭刑禁絕。唐代的不少達官貴人仍然使用鞭撲對手下人進行責罰。如張鷟《朝野僉載》記載,廣州錄事參軍柳慶為人極其鄙吝,他的用具和食品等全部存放在自己的室中,奴婢若有人私自取用一撮鹽,柳慶就將他們鞭打見血。又有韶州人鄧祐任安南都護,他家資富饒,有奴婢千人,但他仍然省吃儉用,從不設宴請客,他的孫子有一次殺食了一隻鴨子,鄧祐知道了,說孫子擅自敗壞家財,鞭打二十。這只是兩個小事例,它說明鞭刑作為私刑使用時,比官刑更加普遍和難禁。
到了遼代,又創立鞭烙法。鞭與烙同時使用,也可以折算,凡烙三十者鞭三百,烙五十者鞭五百。元代初年,鞭刑肆虐,不少人被鞭撻至死。至元二十九年(1292),元世祖忽必烈下詔禁止鞭背,但未能煞住這股風。元英宗至治三年(1323),又重申禁止去衣鞭背的法令,仍然未能根除。明清時,許多酷暴的官吏還在經常使用鞭撲,《大清會典》上也明文寫著“國初旗下有犯俱用鞭責”的條款。
古代刑罰又有“鞭督”的名稱。“督”的本義是監察,但作為刑罰,做法難以詳考。《晉書·刑法志》云:“婦人如笞還從鞭督之例,以其形體裸露故也。”但“鞭督之例”未見記載。據晉代法規,男子犯罪受笞杖之刑時要去衣,而婦女要和男子有所區別,她們不宜裸體受刑,所以不宜去衣。由此推測,鞭與督的區別大概是,鞭需去衣,督則無須去衣。晉時又規定:“應得法鞭者,執以鞭,過五十,稍行之。有所督罪,皆歲過大小,大過五十,小過二十。”又說:“應受杖而體有瘡者,督之也。”據此,則督較鞭為輕。若說犯人因身體生瘡不宜受鞭刑,但可以“督之”,那麼,把督解釋為不去衣的鞭刑大概是不會錯的。
鞭刑使用的鞭是用牛皮製成的。晉時,鞭分兩種:一種叫法鞭,用生牛皮合股而成,皮條去掉四個稜角;一種叫常鞭,用熟過的牛皮合股而成,不去稜角。都是用數根皮條合為一條,花紋盤結,稱為“鵠頭紐”。鞭長一尺一寸,稍長二尺二寸,寬三分,厚二分,柄長二尺五寸。南朝梁時,鞭分三種:一種叫制鞭,用生牛皮條,不去棱;一種叫法鞭,用生牛皮條,去棱;一種叫常鞭,用熟牛皮條,不去棱。都是用數根皮條擰作一條,稱為“鶴頭紐”。鞭長一尺一寸,稍長二尺七寸,寬三寸,靶(把、柄)長二尺五寸。還規定,老人和少年應受鞭刑者,減半;應用法鞭者改用常鞭。北齊時,鞭和鞭梢都用熟牛皮,削去棱;鞭打人時,鞭痕長一尺。以後各代製作的刑鞭,其長度和式樣互有不同,但大體上都是用牛皮擰成,有柄有稍。
古時有些比較仁厚的官員看到犯人被鞭打的痛苦,稍有憐憫之心,他們對所用的鞭加以變通,或者在行刑時適當從輕。北齊時,崔伯謙任濟北太守,府中刑鞭都用熟皮製作,鞭打人時不讓見血,只表示一下責罰就行了。百姓們作歌唱道:“崔府君,能治政,易鞭鞭,布威德,民無爭。”可見,在酷刑肆虐的封建社會裡,多少施行點兒仁政就會得到民眾的讚譽。東漢劉寬任南陽等郡太守時,用蒲草製作刑鞭,吏役們有了過錯,就象徵性地用這蒲鞭責打,有示辱之意,而無皮肉之苦。劉寬的做法使他受到當時百姓的愛戴,也受到後人的景仰。李白有詩云:“蒲鞭掛檐枝,示恥無撲抶。”就是指的這件事。
但是,古代也有酷吏別出心裁地製作特殊的刑鞭,加重對犯人的處罰。明洪武末年,湘陰縣丞劉英用生牛皮製鞭,皮條上穿著銅錢擰在一起,長三尺。用這種鞭打人,銅錢割裂肌膚,能使血肉橫飛,慘不可言。有一次,劉英外出巡視,某巡檢沒有及時迎接他,他就抓到巡檢的妻子,綁起來用夾有銅錢的生革鞭痛打,幾乎把她打死。後來,劉英終因民憤太大,以酷虐罪被判處死刑,斬於市曹。永樂時,又有某千戶用皮革縫作鞭,裡面灌上桐油,用來對犯人進行責罰。刑部把此事奏聞朝廷,成祖朱棣說:“皮鞭是刑具中比較輕的,只是用來示辱罷了。而今這人用心如此殘酷,傷人太過分了。”於是下令把某千戶杖責一頓,罷免了他的官職。明成祖是個慣用酷刑的暴君,在處理這件事情時卻反常地表現出一點仁慈。
古代官府中,執行鞭刑和杖刑的打手通稱伍伯。漢代,官員因其官職品位高低不同,所用的伍伯人數也不同,最多為八人,少則二人。伍伯都戴紅頭巾,穿絳色衣服,裝束與其他衙役有別。官員出行時,伍伯充當儀仗的前導,需要對人用刑時,就有伍伯動手。漢代以至於唐,都把擔任此職的衙役稱為伍伯。伍伯們都是性兇手狠之輩,行刑時毫不留情。唐初武德年間,曾發生過一幕可笑的鬧劇。蘇世長任陝州長史時,治下的民眾不服教化,他想個主意,讓伍伯在鬧市鞭打自己,作為引咎自責的方式,意圖感化百姓。但伍伯們不僅不理解他的苦心,而且討厭他這種弄虛作假的把戲,在用鞭時下狠勁打,打得皮裂出血。蘇世長見假戲真做,實在忍不住疼,慘叫著逃回衙中。圍觀的人都大笑不止。蘇世長的虛偽固然可憎,但伍伯的兇狠也確實可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