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撲

鞭撲

原始社會裡人們放牧牲畜時,就開始製作鞭子抽打動物,後來移到人與人之間,用於對犯罪者實行懲罰。鞭打人的身體只傷皮肉,一般情況下不傷筋骨,所以古時稱之為薄刑。春秋時,臧文仲魯僖公說:“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撲。”當然,說鞭撲是輕刑,這是和各種傷殘人的肢體的酷刑相比較而言的。鞭撲時將人打得皮開肉綻,鮮血淋漓,有不少人曾被鞭打致死。因此,也把鞭撲列為酷刑之一。

鞭撲的目的


早在傳說中的五帝時代,鞭撲就已是刑罰的一種。《尚書·舜典》云:“鞭作官刑。”前人解釋說,這句話的意思是“以鞭治官事之刑”,即鞭為執政者權力的象徵,是統治民眾的工具,正像放牧者手中的鞭子一樣。到了西周,地方官吏行使職權時,手裡要“執鞭度”,就是說要拿著鞭和度這兩件東西。鞭是懲治人用的,起鎮壓的作用;度是度量衡,用來檢查民眾互相買賣或繳納的實物稅的數量。當時的公、侯、伯、子、男等各種爵位的貴族出行時,護衛者要執鞭喝道,對於行為不法及越軌犯上者,要視其罪錯大小給以鞭三百或鞭五百的處罰。
鞭撲
鞭撲
春秋時,鞭刑成為常用的刑罰。奴隸主貴族不僅對犯罪的人予以鞭撲,而且對於犯有小過錯的平民或奴僕也動輒進行鞭責。單是見於《左傳》記載的,就有不少例子。魯庄公八年(前686)冬十二月,齊襄公在一個名叫貝丘的地方見到一隻野豬,用箭 射它而沒有射中,驚懼之際從車上掉下來,傷了腳又丟了鞋。他讓徒人費給他找鞋子而沒有找到,就鞭打徒人費直至鮮血淋漓。魯僖公二十七年(前633),楚國子玉在蘇地練兵,曾對七人施以鞭刑。魯襄公十四年(前559),衛獻公讓師曹教他的寵妾彈琴,這位寵妾無禮,師曹用鞭打了她,衛獻公大怒,又把師曹鞭打三百。那時施行鞭撲時,被鞭者要脫去上衣,行刑者用鞭抽打其背,鞭子甩動,常常血肉橫飛。徒人費受刑之後,曾解開衣服讓人看他背上的傷痕。
漢代,皇帝常用鞭撲處罰大臣。
漢明帝劉庄執法嚴峻,九卿顯官多曾受到鞭責。永平三年(60),明帝詔令賜給投降的胡人一千匹縑,尚書郎暨禮在辦理時看錯了,賞三千匹,明帝大怒,將暨禮鞭責,幾乎致死。陽嘉二年(133),左雄上書說:“九卿位亞三等,班在大臣,行有佩玉之節,動有庠序之義,加以鞭杖,誠非古典。”漢順帝劉保准奏,下詔廢除鞭刑。

鞭撲的演變


鞭撲
鞭撲
漢代以後,鞭刑或興或廢,總的來說是延續未絕。三國時,鞭刑屢見使用。吳會稽王孫亮讓一名黃門侍郎拿個有蓋的銀碗到中藏吏那裡取交州進貢的甘蔗餳,黃門中和中藏吏原來有舊怨,就在餳糖里放幾粒老鼠屎,然後報告說中藏吏玩忽職守。孫亮派人調查,中藏吏說明了以前曾得罪過黃門的情況,並說庫房裡根本沒有老鼠。孫亮明白這是黃門有意陷害,就將黃門髡首並施以鞭刑。蜀張飛性暴,常鞭撻部下。《三國演義》寫張飛為關羽報仇心切,責成部將范疆張達在三天以內辦齊白旗白甲,二部將略有抵觸,張飛就將他們各鞭三百,結果這兩人懷恨成仇,竟然殺了張飛,投降東吳魏明帝曹壑於青龍二年(234)二月下詔減去鞭刑,但到了晉代又恢復舊制,《晉令》四十篇中的第十五篇即是關於鞭杖之刑的有關規定。南朝宋時,劉邕最喜愛吃 瘡疤皮,認為它的味道勝過腹魚,有一天他去看望友人孟靈休,孟靈休正在生瘡,瘡疤皮落在床上,劉邕看見,拾起來吃了,孟靈休大驚,就把身上還沒有脫落的瘡疤皮也揭下來給劉邕吃。這個故事,就是人們常說的“嗜痂之癖”的來歷。劉邕在南康做官,他部下的二百多名吏員不論有罪無罪,輪流對他們施加鞭刑,讓他們的鞭瘡結疤,供他揭取食用。劉邕的做法,已超出刑罰的範圍,他是以鞭撲來滿足自己奇特的私慾。北齊安德王高延宗定州刺史時,常在樓上大便,讓人在下面張著嘴接他的屎,若有為難的表情,就用鞭打。他的殘暴行為和劉邕同工異曲。
南朝梁時,朝廷明文有鞭刑。天監元年(502)制定的《梁律》中,有“九等之差”的條款,其中第四至第九等分別為鞭杖二百、鞭杖一百、鞭杖五十、鞭杖三十、鞭杖二十、鞭杖十。《梁令》三十卷的第十六卷也是鞭杖。北魏的刑罰有鞭這一項,神麚年間(428~431)崔浩定律令,規定被判刑的人可以用錢財贖免,若家貧無錢財,要加鞭二百。北齊時規定鞭刑分一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共五等,其中刑罪五等各加鞭,流罪鞭與笞各一百;又規定流罪應加鞭刑者鞭背,若需鞭五十者,要更換一次執鞭刑的人。北周的鞭刑也分五等,從六十至一百,每加一等加鞭五十下。
隋開皇元年(581),隋文帝楊堅下詔廢除鞭刑,但他自己並不嚴格遵守。楚州行參軍李君才上書批評文帝過分寵信高熲,文帝大怒,命令杖責李君才,當時宮殿上找不到杖,文帝就叫人用馬鞭把李君才痛打致死。唐初正式恢復鞭刑,但實行的時間不長。貞觀四年(630),唐太宗李世民有一天看見醫士用的《明堂針灸圖》,發現人的五臟都靠近脊背,針灸時若扎的穴位不準確,就會誤傷人命,因而聯想到鞭背的刑罰也會致人死地。他說:“鞭與棰是刑罰中較輕的,但若造成死亡就是重刑了,其人該受輕刑為什麼要讓他承受重刑的風險呢?”於是,他下詔禁止對罪人鞭背。唐太宗不愧是古代少有的英明帝王,這一決定不但表明了他的仁慈精神,而且說明他具有一定的法制觀念。但是,唐太宗的詔令並未能使鞭刑禁絕。唐代的不少達官貴人仍然使用鞭撲對手下人進行責罰。如張鷟朝野僉載》記載,廣州錄事參軍柳慶為人極其鄙吝,他的用具和食品等全部存放在自己的室中,奴婢若有人私自取用一撮鹽,柳慶就將他們鞭打見血。又有韶州人鄧祐任安南都護,他家資富饒,有奴婢千人,但他仍然省吃儉用,從不設宴請客,他的孫子有一次殺食了一隻鴨子,鄧祐知道了,說孫子擅自敗壞家財,鞭打二十。這只是兩個小事例,它說明鞭刑作為私刑使用時,比官刑更加普遍和難禁。
到了遼代,又創立鞭烙法。鞭與烙同時使用,也可以折算,凡烙三十者鞭三百,烙五十者鞭五百。元代初年,鞭刑肆虐,不少人被鞭撻至死。至元二十九年(1292),元世祖忽必烈下詔禁止鞭背,但未能煞住這股風。元英宗至治三年(1323),又重申禁止去衣鞭背的法令,仍然未能根除。明清時,許多酷暴的官吏還在經常使用鞭撲,《大清會典》上也明文寫著“國初旗下有犯俱用鞭責”的條款。
古代刑罰又有“鞭督”的名稱。“督”的本義是監察,但作為刑罰,做法難以詳考。《晉書·刑法志》云:“婦人如笞還從鞭督之例,以其形體裸露故也。”但“鞭督之例”未見記載。據晉代法規,男子犯罪受笞杖之刑時要去衣,而婦女要和男子有所區別,她們不宜裸體受刑,所以不宜去衣。由此推測,鞭與督的區別大概是,鞭需去衣,督則無須去衣。晉時又規定:“應得法鞭者,執以鞭,過五十,稍行之。有所督罪,皆歲過大小,大過五十,小過二十。”又說:“應受杖而體有瘡者,督之也。”據此,則督較鞭為輕。若說犯人因身體生瘡不宜受鞭刑,但可以“督之”,那麼,把督解釋為不去衣的鞭刑大概是不會錯的。

鞭撲的製作


鞭刑使用的鞭是用牛皮製成的。晉時,鞭分兩種:一種叫法鞭,用生牛皮合股而成,皮條去掉四個稜角;一種叫常鞭,用熟過的牛皮合股而成,不去稜角。都是用數根皮條合為一條,花紋盤結,稱為“鵠頭紐”。鞭長一尺一寸,稍長二尺二寸,寬三分,厚二分,柄長二尺五寸。南朝梁時,鞭分三種:一種叫制鞭,用生牛皮條,不去棱;一種叫法鞭,用生牛皮條,去棱;一種叫常鞭,用熟牛皮條,不去棱。都是用數根皮條擰作一條,稱為“鶴頭紐”。鞭長一尺一寸,稍長二尺七寸,寬三寸,靶(把、柄)長二尺五寸。還規定,老人和少年應受鞭刑者,減半;應用法鞭者改用常鞭。北齊時,鞭和鞭梢都用熟牛皮,削去棱;鞭打人時,鞭痕長一尺。以後各代製作的刑鞭,其長度和式樣互有不同,但大體上都是用牛皮擰成,有柄有稍。
古時有些比較仁厚的官員看到犯人被鞭打的痛苦,稍有憐憫之心,他們對所用的鞭加以變通,或者在行刑時適當從輕。北齊時,崔伯謙任濟北太守,府中刑鞭都用熟皮製作,鞭打人時不讓見血,只表示一下責罰就行了。百姓們作歌唱道:“崔府君,能治政,易鞭鞭,布威德,民無爭。”可見,在酷刑肆虐的封建社會裡,多少施行點兒仁政就會得到民眾的讚譽。東漢劉寬南陽等郡太守時,用蒲草製作刑鞭,吏役們有了過錯,就象徵性地用這蒲鞭責打,有示辱之意,而無皮肉之苦。劉寬的做法使他受到當時百姓的愛戴,也受到後人的景仰。李白有詩云:“蒲鞭掛檐枝,示恥無撲抶。”就是指的這件事。
但是,古代也有酷吏別出心裁地製作特殊的刑鞭,加重對犯人的處罰。明洪武末年,湘陰縣丞劉英用生牛皮製鞭,皮條上穿著銅錢擰在一起,長三尺。用這種鞭打人,銅錢割裂肌膚,能使血肉橫飛,慘不可言。有一次,劉英外出巡視,某巡檢沒有及時迎接他,他就抓到巡檢的妻子,綁起來用夾有銅錢的生革鞭痛打,幾乎把她打死。後來,劉英終因民憤太大,以酷虐罪被判處死刑,斬於市曹。永樂時,又有某千戶用皮革縫作鞭,裡面灌上桐油,用來對犯人進行責罰。刑部把此事奏聞朝廷,成祖朱棣說:“皮鞭是刑具中比較輕的,只是用來示辱罷了。而今這人用心如此殘酷,傷人太過分了。”於是下令把某千戶杖責一頓,罷免了他的官職。明成祖是個慣用酷刑的暴君,在處理這件事情時卻反常地表現出一點仁慈。

鞭撲執行者


古代官府中,執行鞭刑和杖刑的打手通稱伍伯。漢代,官員因其官職品位高低不同,所用的伍伯人數也不同,最多為八人,少則二人。伍伯都戴紅頭巾,穿絳色衣服,裝束與其他衙役有別。官員出行時,伍伯充當儀仗的前導,需要對人用刑時,就有伍伯動手。漢代以至於唐,都把擔任此職的衙役稱為伍伯。伍伯們都是性兇手狠之輩,行刑時毫不留情。唐初武德年間,曾發生過一幕可笑的鬧劇。蘇世長任陝州長史時,治下的民眾不服教化,他想個主意,讓伍伯在鬧市鞭打自己,作為引咎自責的方式,意圖感化百姓。但伍伯們不僅不理解他的苦心,而且討厭他這種弄虛作假的把戲,在用鞭時下狠勁打,打得皮裂出血。蘇世長見假戲真做,實在忍不住疼,慘叫著逃回衙中。圍觀的人都大笑不止。蘇世長的虛偽固然可憎,但伍伯的兇狠也確實可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