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農業局
寧德市農業局
根據《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寧德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閩委[2001]88號)和《中共寧德市委、寧德市人民政府關於寧德市市級黨政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寧市委發[2001]22號),寧德市農業局是主管全市農業(含種植業、畜牧業、農業機械、農墾、茶葉、食用菌、農業資源區劃、農村環保能源)和有關農村經濟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一、寧德市農業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市畜牧獸醫局承擔的職責划入市農業局。
(四)加強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工作。
(五)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六)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二、寧德市農業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農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參與擬訂各項涉農政策,組織、指導農業執法工作。
(二)負責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參與擬訂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指導和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建設和發展;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建設和服務。
(三)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現代化生產;按規定承擔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工作,組織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項目申報、農業專項資金的計劃安排管理和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四)負責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按規定組織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和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和主要農產品進出口建議,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五)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組織貫徹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參與制訂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鑒定與檢測工作,建立健全農產品檢驗檢測體系;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
(六)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實施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農藥、獸葯、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擬訂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負責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承擔農業防災減災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動植物疫病防治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全市動植物(不含森林植物)境內的防疫、檢疫工作,依法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獸醫醫政、獸葯葯政葯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管理相關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八)擬訂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劃和有關政策,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參與實施農科教結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產業技術體系的建設,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技術引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組織實施農民培訓、村級農民技術員培訓與管理工作;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九)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草原、宜農灘塗、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依法管理耕地質量。
(十)擬訂農業生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提出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建議,依法對本市農業資源保護、農業生產污染防治以及對農業生態環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壞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的發展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牽頭管理外來物種(不含水生動植物物種)。
(十一)研究擬訂農墾發展政策,指導全市農墾系統深化改革;組織和指導墾區基礎設施建設和國有農場土地利用工作;負責擬訂全市南亞熱帶作物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其農業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
(十二)研究擬訂農機化促進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對農業機械安全使用的宣傳、教育和管理;依法負責農機安全監理和試驗鑒定等有關工作;依法組織農業機械產品的調查,指導農機作業安全和維修的管理。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農業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負責貫徹執行國家關於農業、鄉鎮企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參與研究制定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重大經濟決策、農民奔小康的規劃措施。
(二)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參與制定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方案,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農村承包合同管理和耕地使用權流轉;負責農民負責監督管理工作。
(三)編製農業和現代農業的發展規劃、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農業專項資金的計劃安排和監督管理;引導農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指導、檢查、監督農業區域開發工作。
(四)組織實施農業現代化、產業化規劃;研究制定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方針政策和農產品市場體系規劃與建設工作;擬定主管行業信息系統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研究提出農業生產資料的年度和長期計劃。
(五)組織農業資源區劃、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組織農田改造和保護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依法負責農業資源自然保護區工作;擬定生態農業建設的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貫徹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
(六)貫徹、擬定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的有關政策和發展規劃;組織農科教結合協調工作;組織實施農民培訓、職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組織農業科研技術和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組織實施農業科學技術的引進工作。
(七)組織貫徹主管產業的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實施;參與起草本部門管理的各種技術標準;審核農業投入品和農產品質量的鑒定、監督和管理;負責綠色食品和無公害農產品的管理及農業植物新品種的保護;主管全市動植物對內檢疫(不含森林植物)和獸醫衛生、獸葯葯政葯檢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管理工作。
(八)指導農業企業深化改革,負責全市農墾系統一、二、三產業的指導、協調、服務工作;指導墾區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發展;組織指導墾區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和完善墾區社會保障體系。
(九)負責承辦農業涉外涉台事務,組織農業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閩台農業合作及海峽兩岸農業合作實驗區的有關政策、計劃並組織實施。
(十)承擔農機化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農機化發展方向;引導農機產品的結構調整;提高農機化推廣、普及和應用水平;擬定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組織實施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產品質量檢驗、鑒定和認證管理;管理農業生產救災柴油補貼專項資金;管理農機維修行業。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寧德市農業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組織有關綜合性文件、報告的起草;負責重大會議組織;負責文秘、督查、檔案、機要、保密、宣傳、政務信息、政務公開、信訪、資產管理、人民調解、接待、行政後勤、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和局機關規章制度建設;組織農業和農村調研工作。
(二)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製、人事管理等工作;參與擬訂農業和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有關政策;指導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承擔農業系列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承辦農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幹部培訓教育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政策法規與農民負擔監管科
參與擬訂農村和農業經濟發展的有關政策;組織、協調農業綜合性的政策研究;指導農業執法和執法體系建設;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農業政策法規的諮詢和宣傳;承擔農業行政複議和聽證工作,組織、協調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涉及農民負擔信訪工作;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指導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工作;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工作;負責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
(四)科技教育科
承擔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產業技術體系以及農技推廣體系的建設等相關工作;組織農業科研及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工作,承擔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參與實施農科教結合工作;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職責分工內的農業“五新”項目的審核和推薦以及歸口補助資金的計劃安排和項目管理工作;承擔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指導農民從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組織實施農民科技培訓及農牧業村級農技員培訓與管理工作;承擔指導農用地、宜農灘塗、宜農濕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承辦外來物種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農業機械化管理工作。
(五)計劃財務統計科
組織擬訂農業和農村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技術改造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農業產業化及農業現代化規劃,扶持具有示範效應的農業產業化項目和現代農業示範園區建設;指導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組織農業項目申報、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承擔本部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計劃管理工作;承擔商品糧基地、名優產品基地和標準農田建設的開發利用等工作;承擔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工作;負責機關財務、政府採購、內部審計和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承擔農業統計工作;指導農業資源綜合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管理農業遙感應用;指導和推進農村休閑農業工作;負責農業資源開發和區域發展規劃工作,承擔農業發展規劃課題研究、諮詢等工作,承擔市農業資源區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六)對外農業經濟合作科
承辦農業涉外和涉港澳事務;承擔農業貿易促進、農業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有關工作;按規定承辦全市農業利用外資相關工作,指導協調農業對外援助和接受援助工作,承辦協調管理我市與有關國際農業組織或機構的合作與交流事務;指導全市農業系統外事外經工作;牽頭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寧台農業合作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執行國際農業援助和國際農業貸款項目,參與對外和寧台農業的交流合作;參與農業對外投資、農業利用外資、促進農產品國際貿易以及招商引資等工作;組織、協調和服務寧台農業合作與交流工作,協同有關部門舉辦重大涉台農業經貿活動;負責寧台農業合作專項經費和建設項目的管理;組織寧台農業合作宣傳工作。
(七)畜牧獸醫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畜牧、獸醫、草業、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葯、獸醫醫療器械的發展規劃和計劃;參與起草相關地方性管理規定、標準和技術規範;指導畜牧、草業行業結構和布局調整,組織實施畜禽遺傳資源、草地資源的保護工作以及畜禽良種、牧草良種的引進、開發和畜禽良種繁育體系建設;負責種畜禽和草種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按規定負責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研究擬訂全市動物疫病免疫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獸醫醫政工作;負責官方獸醫和執業獸醫管理工作;擬訂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葯抽檢計劃、獸葯殘留監控計劃。
(八)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
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擬訂並指導實施技術性貿易措施;承擔農產品及相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制訂、修訂和農業標準化的有關工作;提出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建議;承擔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和信息發布的工作;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工作;承擔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其他有關工作;承擔農業市場與經濟信息工作。
(九)農業生態環境與能源管理科
承擔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工作,按規定承擔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依法對本市農業資源保護、農業生產污染防治以及對農業生態環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壞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承辦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技術的試驗、示範和推廣;承擔農業生態環境污染治理項目的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