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文明與國家形成研究

中國古代文明與國家形成研究

《中國古代文明與國家形成研究》是2007年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由李學勤主編、王宇信等著。

這部專著將我國特定歷史夏、商、周三代文明的起源和發展進程同國家建立緊密聯繫起來,並圍繞王權為核心全面展開論述。

內容提要


書中對我國古代文明的標誌,早期國家形成的物質基礎,文字出現與文明的關係,戰爭與王權的形成,夏商國家結構特徵,夏商王權地確立和神話,商朝社會的階級結構,商朝國家形態在中國古代國家發展中的地位,周朝的建立及華夏國家的形成等一系列中國古代文明和國家形成的重大問題,在吸取前人研究的基礎上,進行了全面深入的闡述,提出了許多具有重大意義的見解。

目錄


上編
第一篇中國文明的起源與早期國家形成途徑的思考
第一章文明社會的標誌與國家形成的軌跡
一、傳統文明的標誌與國家形成的軌跡
二、從聚落到國家的運動軌跡
第二章文明起源與早期國家形成的物質基礎
一、農牧業生產的穩步發展
二、專門化的手工業生產
第三章文字的出現與文明社會
二、大汶口文化的陶文
三、良渚龍山時代的刻寫文字
第二篇五帝與文明初曙的英雄時代
第一章古史傳說時期的“五帝”
第二章戰爭與王權的形成
下編
第一篇夏朝與夏國家形態
第一章傳統的古史體系與夏朝的否定之否定
第二章尋找夏民族“實物上的證據”和夏文化探索
第三章夏朝的王權和王位傳子的確立
第四章夏朝國家機構的時代性
第二篇商朝的建立與商國家形態的發展
第一章先商時期的商方國
第二章商朝的建立和國家機器的完善
第三章商朝國家的社會構成及其在古代國家發展中的地位
第三篇“肇徹周邦”——周的建國及華夏國家的形成
第一章先周社會和先周國家
第二章周人的王業和西周王朝的建立
第三章西周化夏國家的形成
後記
2007年版後記

評論


有關中國古代國家形成的道路及特點,我與孫曉春先生曾合作探索過,在此,我願意把我們的主要看法簡單談一下。隨著對大量考古學材料的系統整理和對國外人類學民族學的引進和吸收,有的學者即根據塞維斯等人建構的“游團——部落——酋邦——國家”的模式,對中國古代國家產生的進程進行了新的詮釋;[1]有的學者則提出中國古代國家的形成是從“平等的農耕聚落”,到“初步分化和不平等的中心聚落”,再到“都邑國家”的過程。[2]這就打破了統治我國史學界多年的從氏族、部落,到國家的單一理論模式。
我國史學界傳統的理論模式顯然來源於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在這部著作中,恩格斯闡述了由氏族社會進入國家的三種模式,即由氏族組織轉變為國家的雅典模式,通過部落征服進入國家的德意志模式和由家長制家庭進入國家的羅馬模式,並說,雅典國家是“一股國家形成的一種非常典型的例子”。但是,由於受到前蘇聯理論界的影響,我國史學界長期把恩格斯所說的雅典模式教條地理解為惟一的模式。從而使學術界對中國古代國家起源的探索一度陷人困境。
現在看來,世界人類共同體國家產生的道路是複雜多樣的,已不限於恩格斯所說的三種模式。但我們也不否認各種模式之間總有相同之處和共同遵循的一些規律。從中國現存的傳世文獻與地下考古材料出發,我們可以看出中國古代國家的形成走的是一條這樣的道路:在家長制家庭的基礎上,通過部落征服而形成國家。這條道路兼具羅馬人國家和德意志國家形成過程的雙重特徵。
恩格斯作出的國家與氏族組織的重要差別之一,是“它按地區來劃分它的國民”的論斷,仍然是我們理解中國古代國家形成問題的關鍵。在中國古代國家產生之際,由於商品經濟極不發達,家長制家庭沒有像雅典那樣分化為個體家庭,氏族部落內部雖然存在著一定的程度的貧富差別,但是階級分化並不十分明顯。所以我們認為,中國古代國家產生的動因主要不是由於氏族內部的階級分化,而是部落之間的征服戰爭。部落戰爭的結果是征服者把被征服者置於自己的統治之下,從而使屬於不同部落的人們組成了新的結構,於是原有的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的家長制家庭便具有了地域的性質。
在部落征服與家長制家庭這兩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下,中國古代國家便有了以下四個特點:
其一,部落征服的特徵。中國古代國家是在部落征服的過程中形成的,在相當長的歷史時間內,部落之間的界限並沒有因為征服者與被征服者之間統治關係的確立而消失,征服者與被征服者之間依然存在著嚴格的界限。專制國家對征服部落與被征服部落實行分治的政策。這種政策在夏代表現為以夏邑為中心,姒姓集團與有窮氏、殷氏等地方勢力的對立;在商代表現為以大邑商為中心的內外服制;到了西周便發展成為較為完善的國野制度。其一般特點是,征服者居住於國中,被征服者居住於野。野人的政治地位遠遠低於國人,“亡國之社蓋拚之”,[3]國人擁有當兵、入仕、受教育的權利,野人則否。由此可見,在黃河流域的中心地帶最初出現的那些城邑,其軍事與政治意義遠遠大於經濟意義,它不僅具有防禦外部入侵的功能,也起著鎮壓被征服者反抗的作用。這一特點與日耳曼人國家的形成過程有著相似之處,所不同的是,日耳曼人在征服羅馬以後.實行了日耳曼人在羅馬人村落里定居的政策,並最後使自己的“氏族消失在馬爾克公社中了”。[4](P148)但是,在古代中國,征服者與被征服者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是異地而居的,他們之間的融合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在中國古代社會,國與野的對立表現為階級對立、城鄉對立。關於這一點,學術界很早就注意到了。但是,我們要強調的是,在中國古代國家中,國與野的對立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城鄉對立、階級對立,更重要的是它體現了征服者的部落與被征服者的部落之間的對立。居住野中的居民,由於其被征服者的地位,構成了那個歷史時代的社會最底層。在以往有關商周時期社會形態的研究中,人們往往先人為主地認定中國古代存在著奴隸制,因而認為野人屬於種族奴隸或家庭奴隸,其實,先秦典籍中沒有充分的證據說明商周時期居住在國以外的野人是奴隸,至少他們不是希臘羅馬社會那樣的可以買賣、隨意宰殺的奴隸,他們是被當做人而不是牲畜或財產對待的。在部落征服戰爭中,勝利者沒有把被征服者整體地置於奴隸地位,這可能是商周社會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特點。
其二,專制國家行政結構與家長制家庭結構一體化。恩格斯說:“一定歷史時代和一定地區內的人們生活於其下的社會制度,受著兩種生產的制約:一方面受勞動的發展階段的制約,另一方面受家庭的發展階段的制約。”[5](P2)中國古代國家由於商品經濟的不發達,在形成的過程中,原有的家長制家庭不僅沒有被破壞,而是比較完整地保留了下來。因此,便有了與雅典人的國家完全不同的特徵。在雅典,氏族組織與國家是根本不相容的,但是在古代中國,家長制家族組織卻與國家在某種程度上達成了一致,家長制家族組織不僅沒有因為國家的產生而消亡,相反在國家產生以後得到強化,原有的家庭結構生長成為政治結構的補充部分,成為專制國家的重要支柱。
隨著聚落考古的有關發現,有助於我們對於中國早期文明產生與發展過程中的家族結構進行描述。如公元前9000年~公元前8000年的陝西臨潼姜寨聚落遺址便是一例。據有關研究報告,姜寨遺址大約100座左右房屋被分成5個大的群落。[6]有些學者認為,這5個群落應該是5個大家族,[7](P22)這一意見顯然是正確的。不過,從這5個群落的房屋圈出一個約1400平方米的廣場,進而形成一個共同活動的空間的情況來看,也很有可能這5個家族最初曾經出自一個共同的祖先。從姜寨遺址的情況來看,在父系大家族組織內部,個體家庭或人們常說的小家庭並不是充分發展了的結構,如在5個房屋群中各有一座大型房屋,有的學者根據房內有可睡二三十人的土床這一情況,斷定這些房子是家族集會議事、未婚青年男女夜宿的家族公房。[7](P24)如果此說不誤的話,家族的青年男女在家族公房中住宿,恰好可以說明在當時的大家族內部小家庭還不是充分發展了的結構。
在個體家庭沒有充分發展的前提下,生產勞動也應該是以大家族為單位共同進行的,春耕、播種以及田間管理和收穫等一系列生產程序,皆在大家族組織下統一進行。在姜寨的家族結構下,個體家庭是很不發展的結構,這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中國古代國家形成期間家族結構的發展路向,即父系大家族的長期存留,西周春秋以後的宗法家族組織是這種家族結構最完善的類型。
在古代國家產生以及夏商周三代的興替過程中,存在著一個家長制家庭國家化的過程。在夏、商、周三族通過征服戰爭取得了對黃河流域中心地區的統治地位以後,原有的家族結構便演變成了專制國家的政治結構,父家長制家庭內部家長的絕對權力演變為君主的絕對權力,父系家族組織內部各級家族長也相應地變成專制國家各級行政長官。甲骨b辭中多見的“王族”、“多子族”從事政治、軍事活動的記載,即是商代家族組織仍然是作為專制國家的政治結構的基本單位而存在的,而商王朝的各級官吏是由與商王親緣關係的家族長擔任的。在西周初年的大封建過程中,作為周人家族組織的大家長,周天子成為天下共主,而周王的兄弟子侄則分別成為統治各諸侯國的國君,諸侯國君的兄弟子侄則受封為卿大夫。《左傳》桓公二年說“天子建國,諸侯立家,9即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實際上是對家長制家族組織國家化過程的形象慨括。
在家長制家庭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中國古代國家,不可能有雅典那樣純粹地域性的結構,這反映在先秦典籍中,就是人們常常以家族組織的象徵宗廟和地域性的社稷並稱,以此作為國家的代名詞。《左傳》中所說的宗廟、社稷,指的都是國家政權。《左傳》庄公二十八年說:“凡邑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無曰邑。邑曰築,都曰城。”先秦時期的都邑,當然是地域性的結構。不過,據此說,都與邑的各自地位以及二者之間的從屬關係,不是由其地理位置、規模大小決定的,而是由各自的居民在既定的家族結構中的地位決定的。有“宗廟先君之主”的為“都”,其居民是家族始祖的直系後代;沒有“先君之主”的為邑,其居民或是家族組織的旁系,或是異姓家族,所以其地位低於都邑。地域性結構之間的隸屬關係決定於血統,這是中國古代國家的重要特徵之一。
由於家長制家庭結構的影響,專制國家重要的官職也是由占統治地位的家族的族長擔任的。商周的情況,上文我們已談及。春秋時期,魯國三桓晉國的六卿,鄭國七穆宋國的華、向,衛國的孫、寧等,皆為執掌國政的世家大族。
在家長制家庭結構的影響下,古代國家內部宗族組織與軍事組織也往往是一體化的。商周時期的甲骨文與銅器銘文中,多見以族為單位的軍事組織。《周禮》一書對於周代的居民組織和軍隊組織的統一性有詳盡的描述。《周禮》所說的大部分內容與《國語·齊語》載管仲治齊的“寄內政而寄軍令”相一致,兩相印證,可以認為《周禮》所說的軍事編製確為周代軍事編製。
在中國歷史上,契丹族的“猛安謀克”,女真人的“八旗制度”,其實也與周人一樣,都是融家族組織與軍事組織為一體的結構。
中國古代國家的社會成員一般擁有雙重的身份。一方面,他們是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的家族組織成員,另一方面,他們又是地域性結構即國家的居民。朱風瀚同志所說,甲骨文中的“以眾”、“氐眾”,是指高級貴族率領下的族屬,他們不僅是一般身份的平民,事實上也包括家族組織的各級族長,[8](P138)這是正確的。直到春秋時期,作為國家的主要人口的普通民眾,仍然生活在一定的家族組織中,《左傳》僖公十年說:“神不歆非類,民不祀非族。”這裡所說的民,當指春秋時期的平民而言,顯然,直到春秋時期,一般意義上的大眾對於自己的族屬仍然十分明確。《國語·晉語》載陽樊人倉葛說:“陽人有夏商之嗣典,有周室之師旅,樊仲之官守焉。其非官守,則皆王之父兄甥舅也,”也可證明陽樊的居民是生活在一定的家族組織之中的。
其三,中國古代國家的居民仍然保留著聚族而居的生活方式。中國早期的國家在本質上應屬地緣組織而不是血緣組織,但是,在家長制家庭長期存留的前提下,由於古代國家的居民是在一定的家族組織下生活的,因此,聚族而居的習俗卻被完整地保存了下來。《周禮·地官·鄉師》說:“正歲,稽其鄉器,比共吉凶二服。閭共祭器,族共喪器,黨共射器,州共賓器,鄉共吉凶禮樂之器。”這裡所說的閻和族,都是當時的居民組織,以閭和族為單位的居民所以能夠共用祭器和喪器,是因為他們有著共同的祖先。
古代國家的居民聚族而居的生活方式,反映在喪葬制度上就是族葬制度。《周禮·地官·大司徒》說:“以本俗六安萬民,一曰宮室,二曰族墳墓,三日聯兄弟。”“族墳墓”下,鄭注說:“族,猶類也。同宗者,生相近,死相迫”,顯然是對的。新中國以來,考古工作者對於商周時期一些重要墓地進行了發掘,如殷墟西區的家族墓地、陝西張家坡西周墓地等,都清楚地表明商周時期確實存在著文獻中所說的族葬制度。古代國家的居民生則族居,死則族葬,家族內部的血緣關係仍是維繫社會成員關係的重要紐帶。
由於古代國家的居民是聚族而居的,因此,便產生了家族的稱號與地名完全一致的情況。在商代甲骨文中,有許多族名與地名相同的事例,如雀、竝、沚等。這種情況在《春秋左傳》中更是俯拾可見,如周初封魯的殷民六族中有長勺氏,而魯有長勺之地。《左傳》昭公二十二年載“劉子如劉”,劉當即東周王室劉氏家族的居住地。隱公五年《左傳》載有“尹氏”,而昭公二十三年又有:“劉子從尹道伐尹”,尹也當因尹氏家族聚居於此地而得名。這種族名與地名相同的情況表明,從商周時期到春秋戰國之際,父系家族成員聚族而居的情況沒有發生很大的改變。
其四,依血緣差等確定居民的政治等級。由於家長制家族組織的長期存留,在中國古代國家內部,經濟要素並不是確定居民社會等級的惟一的要素,人們的社會地位在通常情況下是由血緣關係決定的。在中國古代國家中,社會的階級結構與階級鬥爭,即如馬克思和恩格斯所說,是由“各種社會地位構成的多級的階梯”。[9](P251)《左傳》昭公七年說:“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戰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輿,輿臣隸,隸臣僚,僚臣僕,仆臣台。”這段記載當是商周社會等級結構的真實寫照。那麼,商周時期的等級結構是由什麼因素決定的,或者說中國古代國家的居民各自的社會地位是由什麼決定的?按照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人的社會地位歸根結底決定於經濟因素,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由於中國古代社會特定的歷史環境,決定了定居農業是社會主要的生產部門。在土地為公社所有並定期分配給個體農戶耕種的井田制度下,除少數貴族外,社會大部分成員之間並沒有出現懸殊的貧富分化,所以,經濟因素便不可能成為決定社會等級結構的惟一要素。而這就出現了中國古代國家的等級結構在較大程度上是由血緣關係決定的事實。從商代的甲骨卜辭以及西周春秋時期的文獻記載來看,商周時期各個家族的地位,實際上是按照血統劃分的,王族和公族處於最高的等級,以下依次是皿統遠近不一的同姓卿大夫家族。朱風瀚同志通過對商代甲骨卜辭中“子某”與“非子某”祭祀對象不同這一現象的研究,指出“予某與非子某諸同姓貴族在祭祀體繫上差別,表明二二者與王有血緣親疏的差別”,這種差別“可能表明他們有著不同的宗法地位”。[8](P53~57)這一說法是符合商周時期歷史實際的。《左傳》定公六年載魯國季氏的家臣陽虎作亂,“盟公及三桓於周社,盟國人於亳社”,毫社即殷人的社。這說明作為被征服者的商代遺民,由於與國君之間沒有血緣關係,他們在某種程度上被看做是另類。
在商周時期,政治權力往往也按照血緣關係的遠近分配。這種血緣關係,主要是指與現實的君主之間的血統關係。朱鳳瀚同志說,西周初年在王朝政治中發揮過重要作用的世族,多數是周天子的同姓,同時,沒有任何一個世族能夠在整個西周時期始終居於王朝主要執政大臣之列。[8](P10-411)在家長制家族組織長期存留的情況下,哪個家族與君主特別是現實的君主之間有較近的血緣關係,哪個家族的首領也就有可能擁有更高的權力和地位。有了更高的政治地位,也就意味著這些家族將擁有更多的財產和土地,在這一意義上,占代國家內部的財產分化,也同樣不是由於純粹的經濟原因形成的。中國古代國家內部的等級首先體現為不同的家族之間的等第差別。
在家長制家族組織內部,也存在著家族成員之間的等級差別:家族長佔據家族組織內部的最高等級,而家族成員也依與族長的血緣關係的遠近而各自佔據著不同的位置,而與家長血緣關係較遠的族眾,便成為家族組織最底層的人口。
由於家長制家族組織的長期存留,使中國古代國家具有了家長制家庭的特徵。這種特徵的一個主要表現形式就是以血緣關係為基礎的宗法制度的存在。宗法制度的形成是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過程。周代們宗法制度與商代後期的家族組織與家族制度以及我們在姜寨聚落遺址中所見的那種類型的家族結構,其實存在著邏輯上的必然聯繫。這種家族制度的存在,以及在這種刪度下出現的子族、多子族大宗、小宗等家族結構,恰好是中國古代國家內部以血緣關係劃分社會等級的確證。
總之,中國古代國家是在特定的歷史環境下,通過特定的方式形成的,雖然它的本質是以地域劃分國民,但是,由於原有的部落形態和家長制家庭沒有徹底打破,所以家長制家庭結構長期存留就成為中國古代社會的根本特點。我們認為,認清中國占代國家形成的這一根本特點,對於深入認識中國古代的社會形態是很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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