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甲制度
里甲制度
里甲制度是明朝的基層組織形式。也是明朝政府推行黃冊制度的基礎之一。
關於里甲制的編製,眾多的學者普遍認為一百十戶為一里是定製,且它一直保留至里甲制的瓦解。明初,明太祖制定一百十戶為一里的規定是為了便於黃冊制度的推行及完善地方機構等原因,而以一百十戶為一里的編製有其特定的作用。
明朝初期,開國皇帝朱元璋試圖通過推行里甲制度規範地方社會的權力結構,形成以安分守法的地主富民為鄉村社區領導層的社會政治秩序。但這一理想化的制度設計很難長期維持下去。
到明代後期,特別是到晚明,在一系列因素——如人口數量的增長和遷移率的提高,鄉村社區成員之間貧富分化程度的加劇,商品經濟發展對鄉村社會的衝擊和影響等等——的綜合作用下,建立在里甲體制上的原有鄉村社區呈現出明顯的分解趨勢,糧長、里長之類的職役性地方精英的社會地位大幅衰落,鄉村社會的支配權力轉移到紳士、土豪等非職役性地方精英手中。這一現象是晚明社會變遷總體進程中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面。
為了全面地把握晚明鄉村社會結構與控制機制的種種變化趨勢,有必要首先討論一下作為明代鄉村統治的基本組織的里甲制度,以及這一基層組織體系在明代後期日益陷於分解的境況。
明朝建立后,並未立即制定統一的基層組織框架,各地的鄉里組織有的是從元朝延續下來的,也有的是重新組編或創立的。到洪武十四年(1381),朝廷下令在全國範圍內推行里甲制度,鄉村社會原有的基層組織基本上都被整合到這個統一的制度框架中。里甲的編製方法,是每110戶編為1里,由丁糧最多的10戶擔任里長,其餘100戶則稱為甲首。各里中無力承擔差役的鰥寡孤獨人戶,則帶管於110戶之外,稱為畸零戶。10名里長以10年為一個周期輪流應役,先後順序根據丁糧多寡預先編排,每年由1名里長率領10名甲首應當差役,並負責“管攝一里之事”。
洪武二十四年(1391)第二次攢造黃冊時,又規定組編里甲時應維護“都”這種原有的鄉村區劃的完整性。比如一都有600戶,將550戶編為5里,剩下的50戶則分派於本都,附各里長名下帶管當差,不許劃撥別都人戶補湊。對於年老、殘疾、10歲以下的幼童、寡婦以及外郡寄庄人戶,則仍編為畸零戶。這樣,110戶之外的人戶,便區分為須承擔差役的“帶管戶”和不負擔差役的“畸零戶”兩類,不過許多地方常常將兩者混同為一體。里長之外,各里還設有里老人之職,負責教化、勸農以及對民間輕微案件的審理。
此外,在南直隸、浙江、湖廣、江西、福建等田賦數額較多的省份,明朝政府還陸續建立了糧長制度。糧長的編派,大致是“以萬石為率,其中田土多者為糧長,督其鄉之賦稅”。不久糧長還有了被稱為“區”的明確的地域管轄範圍,而“區”則是以“都”為基礎劃分的,根據稅糧數的多少,有的地方是一都設置一區或數區,有的地方則是數都合併為一區。
里甲制的實態與運行表現出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特徵。也就是說,由於各地舊有的社會政治結構頗有不同,里甲制儘管在全國保持了大體一致的外殼,但其內容在各地卻有很大差異。
上田信對無視中國地域差異的里甲制研究方法提出批評,並根據里甲制在不同地域中的實施情況,將里甲制區分為三種類型。一種他稱之為華北型。在元末明初的戰亂中,華北平原的人口急劇減少,明初政府不得不從山西等省大量移民,由移民編成的里甲既不存在同族關係,也不存在業主與佃戶之間的階級關係。另一種他稱之為江南型。
元末明初長江三角洲地區的社會關係的基礎是由田主—佃戶關係構成的,朱元璋的政策基調是一方面讓當地地主擔任里長等職役,使之成為里甲制的根干,另一方面清除超出里甲制包容範圍的豪強地主。這樣做的目的是讓中等規模的地主指揮自耕農和佃農,完成賦役徵收、水利維持等任務。
還有一種他稱之為華南型。在徽州盆地、浙東盆地、珠江三角洲等地區,地域宗族相當發達,里甲制是以宗族組織為基礎編成的。上田信的區分只是從大體著眼,具有“理想型”的意義。它不排除在華北和華南也可見到內部存在著階級分化的里甲,也不排除宗族關係在江南的里甲組織中也往往發揮著重要作用。通過這種類型學的考察,可以更加清楚地認識到,朱元璋不可能、也無意徹底改造既存的社會政治結構,只是希望通過對基層組織和生產關係的適當調整,減少社會中的矛盾衝突和不安定因素。
里甲制設立之後,明太祖為了教化的目的,又在里甲之內設立了老人制。敬老尊賢是中國傳統的一種美德,歷代的地方官也常常請教這些老人來解決地方上的糾紛。明太祖很重視這些老人所扮演的角色,所以在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設立了老人制。規定在里甲之內,凡年齡在五十歲以上,有德行、有見識,而為大眾所敬服者,每里推選三名、五名或十名老人,負責解決地方上的糾紛,督導人民勤務農桑,並且勸告人民遵守“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里,教訓子孫,各安生理,毋作非為”等六倫之教訓。這種勸人為善及勤務農桑的職責,有點像元代社長的任務。但是明代的老人的權力比社長大,他們擁有些微的司法權,可以處理地方上的小爭端。明太祖對老人也相當禮遇,常常召見這些人。有功的老人,也常給予出仕的機會。明太祖可以說是歷代帝王中最重視老人教化功能的一位皇帝。
除了里甲之外,明代又有鄉約及保甲的組織。明代的鄉約與宋代並無太大的不同,不再贅述,在此僅談保甲組織。明代政府因有里甲制,所以未行保甲制。但有些地方官,為了治安的需要,仍然組織民眾,以保衛鄉里,王守仁就是其中的一位。明武宗正德十二至十五年(1517—1520年)之間,王守仁平朱宸濠之亂時,曾經設立十家牌法。規定十家註冊成一牌,每天輪流由一人持牌,調查十家之內有無可疑之人,隨時向地方官報告。不過,這種保甲組織僅僅是地區性的組織,並未遍及中國。所以明代地區性的保甲制與宋、清兩代在中國實施的保甲制有很大的不同。到了清代,不僅把宋以來的保甲制施行於全中國,甚至把鄉約法及里甲制也實施於中國各地。
2700多年前的管仲在他的《管子·立政》中就詳細介紹了一種“里甲制”的管理模式,其主要內容為,居民每五家編為一伍,設一伍長,五伍為里,設一里長。然後逐級增加戶數,並設立相應管理者。這樣,從窮鄉僻壤直到中央皇帝,就都形成了一張巨大的管理網,一切都在管理控制之中。
這樣的里甲制,不但可以用於日常的治安管理,還可以用於收取稅金的系統,一旦到了戰爭年代,甚至可以成為徵集軍隊的體系。現代社會的戶籍制度,從本質上說,與這一體系沒有多大不同。
朱元璋在全國推行的里甲制度,儘管是自上而下賦予地方社會的統一的行政性組織,但卻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可以容納基於地緣和血緣而形成的各種關係和組織。
一方面,由於里甲的首要任務是提供政府所需徭役,編排時必須考慮各里之間人丁事產的均衡問題,因而對富室大戶聚居的較大自然村的分割是不可避免的;另一方面,政府又試圖保持既存的地緣和血緣關係的相對完整性,因而強調“凡編排里長,務不出本都”,在推行糧長制的地區也以“都”為基礎劃分糧長管區。可以說,朱元璋的目的並不是拋棄或打碎原有的社會組織原則和秩序,而是試圖在現存的社會結構的基礎上,形成人口居住、土地佔有和賦役責任高度結合的機制,實現基層社會控制的一元化格局。
從《教民榜文》等文獻中可以明顯看出,在朱元璋的政治藍圖中,里甲的功能絕非僅限於賦役的科派和徵收,每個裡甲都應當是一個對地方各種公共事務統一管理的行政組織,同時也應當是一個相對封閉的且有很強集體認同感的合作社區。社區中的成員要相互幫助,也要相互監督;本社區的成員未經批準不準擅自離去,外來的成員也不能在本社區隨意活動和居留。
經過一段時間的運行之後,里甲制越來越難以正常地發揮其職能。這是因為里甲制本身從一開始就包含著矛盾因素,而且其僵硬的制度外殼與不斷變化的社會經濟狀況之間的脫節現象越來越嚴重。首先,里甲之間的賦役負擔越來越輕重不均。里甲制是以標準戶數為單位編成的基層組織,各甲、各里之間承擔的徭役額是大致均等的。但是,由於各戶的經濟狀況千差萬別,還要考慮地理上的相互聯屬,里甲編製之初,各甲、各里的人丁事產就不可能達到完全均平的狀態。
隨著時間推移,各甲、各里的人丁事產“消長不齊”,“與一圖而較之各圖,即一甲而例之各甲,其間有什百以至千萬,及倍蓰無算,誠有不能以一律齊者”,相互之間的徭役承擔能力相差越來越懸殊。其次,戶口與土地在空間上的分離現象越來越嚴重。明朝政府推行里甲制的目的,是試圖在地方社會造成一個個以人口和土地的結合為基礎的相對封閉的社區,這是里甲制有效行使其賦役徵收和社會控制機能的前提條件。但是,在社會經濟的發展、土地兼并的加劇和賦役負擔的加重等因素的促動和衝擊下,人口和土地的流動必然日趨興旺和活躍。
這樣,里甲內的人戶和土地的分佈自然會在空間上發生分離,出現“一里之地,滿縣紛飛,滿縣之田,皆無定處”的情形,甚至跨縣、跨府、跨省佔有田地的現象也所在多有,致使里甲首領越來越難以確切地掌握本里人戶的人丁和事產狀況。第三,里甲框架越來越難以包容日趨分化的社會現實。里甲制的建立雖然沒有也不可能消除現存的貧富分化和階級關係,但卻是以分化不太嚴重的社會政治生態為基礎的。但是,這種相對均衡的社會現實不可能長久維持下去,鄉村社會很快就出現了越來越嚴重的社會分化現象,形成“奸豪吞併,單弱流亡,里或止二三甲,甲或止一二戶,甚至里無一甲、甲無一戶者有之”的局面。在大量佔有土地卻又因享有優免權而恣意逃避賦役負擔的官紳地主的擠壓下,構成里甲制核心的鄉村中小地主階層日趨沒落,從根本上動搖了里甲統治的基礎。
到明代後期,里甲制的瓦解已成為一種難以逆轉的歷史趨勢,當時許多士大夫都已認識到這種嚴峻的社會現實。特別是到一條鞭法推行后,里甲組織在許多地區都已演變成為純粹的賦稅單位,江南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放棄了按戶數編製里甲的傳統做法,“就田取齊,另編里甲”,即完全以田畝數為標準重新編組裡甲。
如常州府曾打破“皆以戶編,不問田之多寡”的舊制,改為“通計一邑之田,酌以六十八畝為一甲”;嘉定縣曾“就所在一扇之中,計田若干,應編排年若干,一以田為準”。這種喪失了地緣性質的里甲,自然不可能再發揮原有的社區功能。例如,在明朝初期,“鄉村盜賊,責在里甲”,朱元璋諭令“若有強劫盜賊逃軍逃囚及生事惡人,一人不能緝捕,里甲老人即須會集多人,擒拿赴官,違者以罪罪之”;但到中期以後,由於原編在一個里甲的人戶早已分散居住,里甲不可能再發揮維持社會治安的功能,這一功能在許多地方改由純粹按地域原則編成的保甲組織承擔起來。再如,明初同里人戶有“鄰保相助、患難相救、疾病相扶持”的責任,朱元璋甚至試圖強迫上中人戶資助本里中因貧困、殘疾而乞食者,規定上中人戶倘若“見乞覓之人,不行資給”,則“驗其家,所有糧食存留足用外,余沒入官,以濟貧乏”;而到了明代後期,鄉民之間的互助性功能卻是通過鄉約以及父母會、錢會等個別結合的組織形式所實現的。在某些地區,宗族組織取代了里甲組織的大部分功能。根據學者們的研究,在福建、廣東等地,明代後期的里甲戶籍已演化為家族組織的代名詞,甚至出現了一甲的戶口越來越趨於為同一血緣集團所獨佔的現象。
面對著里甲制日趨解體、鄉村社會矛盾日趨激化的現實,地方精英和地方政府作出種種舉措和嘗試,試圖維持和重建鄉村社會秩序,消融或緩解鬱積於鄉村社會的矛盾和衝突因素。在這一過程中,地方精英發揮的社會功能越來越來廣泛,地方精英與地方政府在公益事務和公共管理方面的合作與滲透的程度也隨之加深了。應該說,地方精英和地方政府維持和重建鄉村社會秩序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獲得成功,因而朱明王朝在矛盾重重、危機四伏的環境里,仍延續了較長時間的統治。但是,這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為地方精英和地方政府對農民的政治壓迫和經濟剝削,正是造成鄉村社會狀況日趨惡化的主要根源。在維持和重建鄉村社會秩序的過程中,地方精英和地方政府都力圖擴張自己在賦稅徵收方面的控制權,並利用擴張了的權力加強對普通農民以及缺乏政治勢力的中小地主階層的經濟掠奪,這導致了朱明王朝統治的全面崩潰。
學者普遍認為里甲制的編製是以“一百十戶為一里”,因為《明史》中載有“(明太祖)以一百十戶為一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余百戶為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後以丁糧多寡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
在城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里。里編成冊,冊首總為一圖。鰥寡孤獨不任役者,附於里後為畸零。”並且《續文獻通考》也有“每年有司更定其冊,以丁糧增減而升降之。冊凡四:一上戶部,其三則布政司,府,縣各存一焉。上戶部者冊面黃紙,故謂之黃冊”。可見,黃冊制度的根本在於基層的里甲制的完善,它嚴格要求地方上以一百十戶為一里,推出丁糧多的十戶為里長,剩下的一百戶又分為十甲,每甲共有十戶,每年在這十里長中選一里長,一甲之中選一甲首,管理一甲一里的交賦出役等諸事項。而里長和甲首人選的安排,是以每戶所交和所出的糧丁多少為標準的,出丁交糧最多的那戶先輪到,最少的最後輪到。這樣,人人得為里長或甲首,十年以後再排序,再輪流,達到了均平的目的。以一百十戶為編製,以十年為一周的里甲制度便成為了黃冊制度的基礎。明初以前是否推行以一百十戶為一里的編製尚且難說,但在洪武十四年,明太祖第一次進行大造賦役黃冊時,以一百十戶為一里的編製是一定已經在中國推行的了。
以一百十戶為一里的編製是比較周全的,但也有不足之處,十個里長中固然可以選出一個里長來管理全里的事務,但對於其他九位里長的監督和收賦出役的管理的事項則往往鞭長莫及。明太祖可能為了去除現行里甲制的一些弊端,或是出於簡化地方基層結構更便於賦役黃冊的登記等目的,於洪武二十八年,以“一百戶為一里”的規定更改了里甲制的編製。這道規定勢必使原來的一里之戶進行新的劃分,產生了新的影響。
而關於這種新的劃分史書上不見記載,但其可能的情況至少有以下三種:
第一種劃分的方法。在黃冊制度未在全國推行以前,江南的一些地區事實上已經出現了所謂的小黃冊之法,其編製的基本方法是一百戶設一里長和十戶甲首。
(《永樂大典》卷二二七七之《湖州府三·吳興續志》)其雖亦分為十甲,輪流應役,但對於每百戶中只設一里長,十戶甲首,因而其每年在里長和甲首的編排上無法實現均平。可見這種方法是不成功的,且明太祖在起初規定里甲制的編製時,已決定在一里之中設十里長,十甲首,輪流行役。這種編製已被證明為更能實現均平,它比設立“一戶里長,十戶甲首”的編製更好。
第二種劃分的方法。那就是仍舊設十里長,但每甲餘下的九十戶分為九甲,每甲十戶設一甲首,並且也以戶出丁糧的多寡來進行排序,正好已十年為一周,這與“編一百十戶為一里”的情況大同小異,運作也基本相同,但如此在中國的範圍內對里甲大動手腳,起的卻是與原來差不多的效果。
第三種劃分的方法。即一里之中仍設十里長和十甲首,但每甲為九戶。每年由十里長之中選出二位里長,一位管理其他幾位不當差里長的賦役徵收,一位管理其他九位甲首的賦役徵收。全里也能做到井然有序。但如此的話,實際的排年卻是九年一周,也就是說,如果要造冊上報的話,則實際的編冊也應該九年一輪。
事實上洪武二十八年的“編百戶為里”的規定,很有可能就是以採取第三種劃分的方法來推行的,因為明成祖所造的第一次黃冊是在永樂元年,而第二次大造黃冊卻是在永樂十年,其中間隔了九年,這與黃冊“十年一造”的規定是不符的。但這可能就是明太祖在洪武二十八年“編百戶為里”的結果。但是,從永樂十年開始的黃冊大造復又以十年為周,並且一直持續到明亡。可見,“編百戶為里”的規定與行政發生了衝突,簡化里甲的編製與“黃冊十年一造”的舊制產生了矛盾。
里甲制的編製又恢復到“一百十戶為一里”並一直保留到里甲制的瓦解為止。明政府在完善了魚鱗圖冊制度和黃冊制度之後,便不再對里甲制度有任何的更改和變動了,明成祖及以後的明朝帝王也都極力維持這種體系。因為他們的注意力已轉移到賦役的徵收上面去了。當然,這也是他們制定和完善里甲制度和黃冊制度,魚鱗圖冊制度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