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英才”工程

“草原英才”工程

為進一步推進人才強區戰略,充分發揮高層次人才在自治區經濟社會科學發展中的作用,確保“草原英才”工程的順利實施並取得實效,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政策規定。

政策規定


一、原則要求
(一)實施“草原英才”工程,堅持“服務發展、人才優先、以用為本、創新機制、高端引領、整體開發”的指導方針,按需引進,量才選拔,重點培養,重在使用。
(二)根據自治區產業升級、科技創新、學科建設、社會發展等對人才的需求,圍繞項目建設、課題攻關吸引和凝聚創新創業團隊和高層次領軍人才。採取剛性和柔性兩種方式,有計劃、有重點、有針對性地引進海內外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通過“以引進帶培養、以培養促引進”的方式,在區內重點選拔培養具有較強創新創業能力的高層次人才。
二、“草原英才”選拔條件
(三)“草原英才”選拔對象應當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較強的創新創業精神和較高的學術技術水平,且身體健康。
(四)從區外選拔引進“草原英才”,一般應具有博士學位或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院士不受限制,創業人才學歷、年齡可適當放寬)。剛性引進:通過調入或聘用方式到我區連續工作5年以上;柔性引進: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來我區連續工作5年以上,且每年工作不少於3個月。
從區內選拔“草原英才”,一般應具有全日制碩士以上學位或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院士不受限制,創業人才學歷、年齡可適當放寬)。
(五)“草原英才”主要從下列人員中選拔:
第一類:
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以及海外(含外籍)相當層次的人員。
第二類:
1?進入中國科學院院士增選、中國工程院院士遴選的有效候選人。
2?國家科學技術獎等國家級專項獎一、二等獎獲得者,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國家“863”計劃、“973”計劃首席科學家,“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國家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首席科學家,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家重點學科、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學術(技術)帶頭人。
3?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四個一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中國科學院“百人計劃”等國家人才工程人選。
第三類:
2?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等省部級專項獎一等獎獲得者,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省部級重點學科、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學術(技術)帶頭人。
3?獲得國際重要科研獎項或在海外知名高校、實驗室、科研院所、企業工作且有一定造詣的留學回國人員。
4?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掌握核心技術,或帶資金(項目)來我區創業的高層次人才;企業管理工作業績突出,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的大中型企業高級經營管理人才;具有較豐富的招商引資和園區管理經驗,且工作業績突出的複合型管理人才。
5?自治區“新世紀321人才工程”、“111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選拔培養工程”第一層次人選,自治區中青年科技創新獎獲得者,以及其他人才項目重點人選。
6?我區重點產業、重點項目、重點學科以及公共管理、金融管理等重點領域急需緊缺的其他海內外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
三、支持政策
(六)引進的“草原英才”,到機關工作,按照國家關於聘任制公務員有關規定辦理。到事業單位工作,沒有空餘編製的,可帶編製進入;沒有空缺崗位的,可根據引進人才條件,增設專業技術或管理人員特設崗位。
(七)引進的“草原英才”由用人單位提供住房。“草原英才”為第(五)條第一類人員的,其住房由用人單位特事特議協商解決;剛性引進的“草原英才”為第(五)條第二、三類人員的,其住房的建築面積分別不少於170平方米、150平方米。工作期滿10年的,單位提供的住房產權歸本人所有;本人不使用單位住房並在聘期內購房的,10年內每年由用人單位結合住房標準,按當地當期購房平均價格,發放購房金額10%的住房補貼
(八)引進的“草原英才”要求安排配偶、子女到自治區工作、上學、落戶的,由當地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和公安等部門予以解決;其子女在自治區參加高考,不受來區落戶年限等條件的限制,並參照歸國華僑子女的照顧條件予以加分。
(九)引進的“草原英才”需要晉陞專業技術資格的,由自治區人社部門組織專家根據其業績直接認定;具有省級政府部門認定的各種資格,到我區后均予承認,享受區內同類人員相應待遇。
(十)引進的“草原英才”帶新型項目或高科技成果到我區創業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優先辦理創業手續。
(十一)引進和培養的“草原英才”為第(五)條第一類人員的,除通過特事特議協商確定資金資助外,一次性給予不低於500萬元的創新創業資金。為第(五)條第二、三類人員的(不含柔性引進的),一次性分別給予每人100萬元、50萬元的創新創業資金;柔性引進的一次性分別給予每人20萬元、10萬元的創新創業資金。其中,引進的“草原英才”可根據具體情況協商提高資助額度,社科類的資助額度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合理調整。
列入“草原英才”工程的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基地和高校創新團隊,一次性給予200萬元的獎勵性補貼。
(十二)“草原英才”申請國家和自治區重大科研項目、參與重點科技計劃和產業化項目、實施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組建創新創業團隊、申報國家重點人才培養計劃等,自治區予以優先支持,並優先推薦為我區院士後備人選。
(十三)工程實施部門應定期組織“草原英才”參加政治理論培訓;鼓勵、支持用人單位有計劃地選派“草原英才”到國內外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進行考察、深造、掛職培養,並在學術交流、著作出版和成果展示等方面給予資金資助。
(十四)對擔任重點項目、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重點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學術(技術)帶頭人的“草原英才”,實行項目負責制,給予相應的科研自主權、人事管理權和經費支配權。
(十五)在尊重本人意願的前提下,自治區聘請“草原英才”擔任相關領域的諮詢專家、顧問,參與我區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政策、重要科研計劃、重要項目的諮詢論證等;組建“草原英才”智囊團,定期開展活動,為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獻計獻策。
(十六)鼓勵、支持用人單位採取技術入股、成果分紅、協議工資以及股權期權等多元化分配形式,在收入分配方面對“草原英才”予以傾斜。
(十七)支持“草原英才”申請國內外專利。對專利的申請費和維持費,科技部門和用人單位各給予50%的資助;知識產權部門應無償提供專利戰略信息服務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
(十八)用人單位將“草原英才”(或其團隊)的科技成果轉讓的,應從轉讓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50%的比例用於對其獎勵;將科技成果轉化的,應連續3至5年從實施該成果新增稅後利潤中提取不低於10%的比例用於對其獎勵。
(十九)在工程實施期內,“草原英才”從事技術成果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及附加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
(二十)“草原英才”以其成果、項目在自治區創辦科技型企業的,工商、財稅、國土等相關部門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技術成果作價出資占註冊資本的比例,按照《公司法》規定的最高限額執行;政府在土地使用、城市配套費、儀器設備進口等方面給予優惠,並通過風險投資貸款擔保、項目資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十一)“草原英才”(或團隊)承擔自治區科技重大專項的,可在項目(課題)總經費中扣除設備購置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和基本建設費后,提取5—10%的激勵支出。
(二十二)用人單位應按現行政策及時為“草原英才”辦理養老、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可根據“草原英才”的貢獻大小為其購買人身、財產等商業保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妥善解決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等相關事宜;“草原英才”享受廳級或廳級以上醫療保健待遇。
四、經費保障
(二十三)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導、用人單位投入為主體、社會投入為補充的“草原英才”工程實施多元化投入機制。政府投入實行分級負擔的原則。
(二十四)自治區設立“草原英才”工程實施專項資金,列入自治區財政預算,並根據需要逐步增加投資額,由自治區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統一使用。通過“以獎代投”或“以獎代補”的方式,對工程實施給予支持。各地區、各工程實施部門(單位)都應設立“草原英才”工程實施專項資金。
(二十五)自治區本級機關和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工程實施所需資金,從本部門相關專項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可申請自治區“草原英才”工程實施專項資金補助。企業和其他非財政撥款事業單位所需資金自行解決,並根據工程實施成效從自治區“草原英才”工程實施專項資金中給予一定的獎勵性補貼。各類資金來源主要渠道為:
1?以2010年初財政預算安排的各工程實施部門相關專項資金作為基數,今後5年財政安排的相關專項資金增量中的50%用於人才培養和引進。
2?自治區本級機關和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在每年按工資總額的2?5%用於幹部職工教育培訓支出的基礎上,再安排公用經費的5%,用於本單位的人才培養。
3?自治區確定的重大建設和科研項目,從項目總投資額(經費)中安排不少於2%,用於人才培養。
4?企業應從每年實現的稅後利潤中拿出2%的部分,建立“草原英才”工程實施專項資金。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薪金2?5%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十六)第(十一)條規定的“草原英才”創新創業資金、基地和團隊獎勵性補貼的支付渠道為:
1?“草原英才”為第(五)條第一類人員的,其創新創業資金由同級財政單獨安排。
2?“草原英才”為第(五)條第二、三類人員的,其創新創業資金先從各部門“草原英才”工程實施專項資金中解決,不足的經費經自治區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核實后,從自治區“草原英才”實施工程專項資金中給予補助。
3?基地和團隊獎勵性補貼從自治區“草原英才”工程實施專項資金中支付。
(二十七)各地區、各工程實施部門(單位)設立的“草原英才”工程實施專項資金,可接受來自社會各方面的合法資助。
五、管理辦法
(二十八)自治區成立“草原英才”專家評審委員會,符合條件人選經審定進入自治區“草原英才”工程實施範圍后,享受本規定優惠政策,由自治區授予“草原英才”稱號。
(二十九)按照人才成長、創新、創業規律,建立動態管理機制。用人單位和工程實施部門對“草原英才”進行年度考核、評估,對不合格的要及時予以調整。
(三十)自治區定期獎勵作出突出貢獻的“草原英才”;對在實施“草原英才”工程中工作突出的地區、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三十一)自治區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及相關機構,承擔“草原英才”工程實施日常事務性工作。工作經費從自治區“草原英才”工程實施專項資金中列支。
(三十二)各地區、各子工程牽頭部門,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的實施細則,細化列入工程實施的人員範圍、標準條件和具體政策,報自治區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同意后執行。
(三十三)本規定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