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刑事責任能力
無刑事責任能力
無刑事責任能力指行為人不具備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無刑事責任能力指行為人不具備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無刑事責任能力一般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未達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另一類是因為精神疾病而沒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即使實施了客觀上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能力減弱者,其刑事責任相應地適當減輕。包括一類是不滿12周歲的人;另一類是行為時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人。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020年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草案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辨認和控制行為的能力
辨認能力是指一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後果的認識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為的能力。一個人的控制能力是以其辨認能力為前提的。如果一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後果缺乏必要的認識能力,那麼,該行為人的控制能力也就無所依存。對於一般公民來說,只要達到一定的年齡,生理和智力發育正常,就具有了相應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從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醉酒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刑法第18條第4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主要是考慮到,醉酒的人並未完全喪失辨認、控制自已行為的能力,而且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會導致醉酒的發生,完全有控制能力。
又聾又啞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責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