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
政府機關
自治區水利廳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水利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區水利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編製全區水資源規劃、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區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蘇木鄉鎮供水工作。
(三)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基本建設投資安排建議,提出國家和自治區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項目。
(六)指導水文工作。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自治區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審批其他一般水文測站的設立和調整、專用水文測站的設立和撤銷。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自治區水資源公報。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七)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全區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全區重要江河、湖泊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全區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八)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全區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區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按規定許可權組織有關工程的驗收。協調指導水旱災害防禦工作。
(十)指導農村牧區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指導農村牧區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牧區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一)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盟市水事糾紛,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
(十二)開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開展全區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全區水利行業的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承擔水利科技相關工作。承擔水利統計工作。辦理國際河流有關涉外事務。
(十三)完成自治區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自治區水利廳應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優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等工作。
(二)人事處。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製、勞動工資、職稱管理等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
(三)計劃財務處。組織編製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全區重點水利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指導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組織開展大型調水工程前期工作。提出全區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水利財政資金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部門預決算的編製和執行、財務和資產管理,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四)水利工程建設處。組織指導全區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審批重點水利工程初步設計。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五)水土保持處。負責全區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製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自治區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審批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六)農牧水利處。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按規定許可權審批重點農牧水利工程初步設計。組織指導農村牧區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擬訂農村牧區水能資源開發規劃,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以及小水電代燃料等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牧區水利工作。
(七)水資源管理處。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有關工作。組織編製併發布自治區水資源公報,參與編製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製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水權收儲工作並監督實施。
(八)運行管理監督處。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組織實施水利稽察工作。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和管理。協調指導水旱災害防禦工作。
(九)水政處。負責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擬訂水利工作的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跨盟市水事糾紛,組織查處重大涉水違法事件。
(十)河湖管理處。承擔自治區河長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河湖長制工作的協調、調度、督導和考核工作。指導江河湖泊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區水文工作,審批一般水文測站的設立和調整、專用水文測站的設立和撤銷。負責水利科技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等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自治區水利廳機關行政編製56名。設廳長1名,副廳長3名;處級領導職數27名〔14正(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處長各1名)13副(含機關紀委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副處長各1名)〕。
自治區水利廳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2020年1月7日,榮獲2019年水利行業節水機關。
2021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河湖管理處被公示為“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先進集體”名單。
2021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農牧水利處被評為內蒙古自治區脫貧攻堅先進集體。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本規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黨組書記:斯琴畢力格
廳長:劉萬華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趙長青
廳黨組成員、駐廳紀檢監察組組長:范忠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趙忠武
副廳長:李彬
(一)主要職能
1.參與擬訂編製水利中長期發展規劃、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相關工作。參與擬訂水利計劃執行、實施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的相關工作。承擔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規劃、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水資源論證、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及水文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設計報告等有關報告和方案技術支撐相關工作。
2.承擔全區水土流失綜合防治、監督管理和監測評價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全區水土流失調查、動態監測、預報的技術支撐工作。
3.承擔農村水利和農村水電等相關工作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大中型灌區和大中型灌排泵站工程建設與改造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農村牧區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的技術支撐工作。
4.承擔水資源承載能力、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自治區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等相關考核行政性輔助和技術支撐工作;承擔水權收儲、水權轉讓與交易的技術支撐和行政輔助性工作。承擔節約用水及節水型社會建設的技術支撐工作。
5.承擔全區水利地方立法項目的建議以及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草案的技術支撐工作。參與水利行業工程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的研究、編製、宣傳、推廣應用及評估等工作。
6.承擔水利工程運行管理技術支撐工作;承擔水利工程安全生產及質量事故調查等技術支撐工作。
7.承擔自治區綜合性和重大水利政策的研究制定、編製自治區水利政策研究與制度建設項目規劃和年度計劃的技術支撐工作。
8.承擔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督查、考核等有關事務性工作和技術支撐;承擔河流湖泊水域及其岸線管理、河湖管理範圍內劃定有關事務性工作和技術支撐工作;承擔河湖“清四亂”、河道采砂監管、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和活動監管有關輔助性工作和相關技術支撐工作。
9.完成自治區水利廳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機構規格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相當於副廳級。
二、內蒙古自治區水文水資源中心
(一)主要職能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開展自治區水文行業管理相關工作。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和有關水文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工作。
2.參與擬訂全區水文行業政策、技術標準並組織落實,編製全區水文事業發展規劃。承擔全區水文行業內部管理,對從事水文活動的其他單位和專用水文監測站進行行業指導。
3.承擔全區水文情報預報工作,為全區防凌防汛抗旱提供水文水資源技術服務;為全區節約用水、水平衡測試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4.承擔全區水文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承擔全區水環境監測中心及分中心(移動實驗室)建設、運行管理。
5.承擔全區水文水資源監測工作,參與全區重大突發水污染的水文應急監測。組織全區水文水資源監測資料的整編、彙編、驗收、刊印、上報及水文資料庫建設與管理。
6.為全區最嚴格水資源管理考核、河湖長制提供水文相關技術服務。承擔水量調度相關工作。
7.承擔全區水文新技術推廣應用、水文水資源信息網路系統和水文設施設備運行維護工作。
8.承擔自治區水利廳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二)機構規格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相當於副廳級。
三、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綜合保障中心
(一)主要職能
1.承擔廳機關綜合事務服務、重大會議、重要活動保障相關工作。承擔廳機關辦公設施、設備運行維護工作。
2.承擔廳機關檔案和幹部人事檔案管理等相關工作。
4.承擔廳機關公共機構節能、信訪、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綜合治理等輔助性工作。
5.開展系統內幹部教育培訓,承擔專業繼續教育培訓基地日常管理相關工作。
6.承擔自治區水利廳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二)機構規格
相當於正處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四、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服務中心(掛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工程造價服務中心牌子)
(一)主要職能
1.參與擬訂全區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參與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2.負責自治區級實施監督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承擔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相關工作。參與質量工作考核。
3.協助開展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行政執法相關工作。
4.承擔水利工程造價編製管理工作。
5.承擔自治區水利廳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二)機構規格
正處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五、內蒙古自治區水利科學研究院
(一)主要職能
1.承擔水資源保護與高效利用、水生態修復、水環境治理、水利工程技術、節水技術、防災減災、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河湖管理、智慧水利、水利經濟等涉水領域的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
2.承擔水利行業相關技術支撐和科技成果推廣、技術諮詢服務工作。
3.承擔水利科技發展規劃、行業用水定額等技術標準、規程編製工作。
4.承擔土壤、水環境等方面基礎實驗、檢測與分析工作。
5.開展國際水利科技交流和合作研究。
6.承擔自治區水利廳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二)機構規格
相當於正處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六、內蒙古自治區水旱災害防禦技術中心
(一)主要職能
1.承擔水旱災害防禦的技術性、輔助性、服務性工作;協助水利廳開展水旱災害防禦的相關工作。
2.參與擬訂自治區水旱災害防禦規劃、水旱災害防禦預案、重要河流和水庫水旱災害防禦預案、應急水量調度方案及防旱抗旱預案編製,協助水利廳開展防洪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的相關工作。
5.承擔水旱災害防禦基礎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
6.承擔自治區水利廳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二)機構規格
相當於正處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七、內蒙古自治區紅山水庫管理中心(掛內蒙古自治區東部水事服務中心牌子)
(一)主要職能
1.承擔水庫防洪和防風工作。
2.承擔水庫日常運行維護管理、水庫工程建設管理及安全分析工作。
3.承擔營轄區內水資源保護工作,負責紅山水庫轄區水資源統一調配和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4.承擔庫區管理範圍內水土保持工作,依法對土地進行管理和保護。
5.承擔內蒙古東部地區有關水事服務工作。
6.承擔自治區水利廳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二)機構規格
相當於正處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八、內蒙古自治區黃河鐙口灌區管理中心
(一)主要職能
1.以電力揚水為灌區農業抗早提供灌溉服務,保障農業灌溉用水,承擔哈素海濕地生態補水任務。
2.參與擬訂灌區中長期發展規劃,承擔灌區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運行維護、技術更新改造和現代化灌區建設。
3.參與擬定灌區水利工程供水價格調整,承擔水費計收管理工作。
4.承擔灌區水資源優化配置和取用水調度,承擔水資源保護監督和高效利用,參與灌區水生態建設。
5.參與擬定灌區管轄區防凌防汛預案,組織實施灌區水旱災害應急搶險,承擔灌區水利工程設施運行安全及保護。
6.承擔自治區水利廳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二)機構規格
相當於正處級公益二類事業單位。
九、內蒙古自治區黃河三盛公水利樞紐管理中心(掛內蒙古自治區西部水事服務中心牌子)
(一)主要職能
1.承擔內蒙古河套灌區、鄂爾多斯南岸灌區農業灌溉引水、周邊地區生態治理補水、黃河三盛公水利樞紐工程的安全運行管理工作。
2.參與編製並組織實施樞紐年度控制運行計劃和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相關工作。
3.承擔樞紐工程防禦洪水方案和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的制定、樞紐轄區防凌防汛、分凌、分洪等相關工作。
4.承擔組織實施樞紐工程技術更新、改擴建、專項治理技術保障工作。
5.承擔黃河三盛公水利樞紐的水文、水情測報以及傳輸等相關工作;承擔管轄範圍內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相關工作。
6.承擔內蒙古西部地區有關水事工作。
7.承擔自治區水利廳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二)機構規格
相當於正處級公益二類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