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聯附加安康關愛住院補貼醫療保險
安聯附加安康關愛住院補貼醫療保險
目錄
詳細條款:
中德安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安聯附加安康關愛住院補貼醫療保險條款(2009 年9月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在本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指中德安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本條款中帶有右上標標註的用詞具有特定含義,您可參閱本條款尾部的“釋義”獲取相關解釋。
第一部分 您與我們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本附加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投保人申請,我們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須附加於主合同方可生效。本附加合同附屬於主合同,主合同的相關條款也適用於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與本附加合同的條款互有衝突,則以本附加合同為準。主合同終止,本附加合同同時終止。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險單或批註上載明。保單周年日、保單年度、保險費約定支付日均以該日期計算。 1.2 附加合同的構成 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條款、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投保單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及其他書面協議構成。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險單或批註中加以記載,則不產生效力。未經您書面申請並經我們在保險單上批註,本附加合同內容的變更也不產生效力。 1.3 投保範圍 投保時年齡在出生滿七天至六十周歲之間(含六十周歲)者,可作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險人。 1.4 保險期間 我們在同意承保並收取首期保險費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時起承擔保險責任。本附加合同的保險期間於保險單中載明,保險期間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時起至下一個保單周年日二十四時止。 1.5 猶豫期 為保護您的權利,請在保險合同送達或寄達於您時書面簽收。自您簽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請您務必認真審視本附加合同,若您在此期間提出撤銷本附加合同,需要填寫合同終止申請書,並提供本附加合同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自收到合同終止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我們會向您無息全額退還本附加合同的全部已交保險費。自您書面申請撤銷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們自始不承擔本附加合同的保險責任。 1.6 附加合同的終止 發生主合同終止的情形以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終止:(1)您於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內向我們申請撤銷或解除本附加合同;(2)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周歲后的首個保單周年日或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周歲(若保單周年日與被保險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3)因主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導致本附加合同終止的。
第二部分 我們提供的保障 2.1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時起九十日及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復日零時起九十日為等待期。但對於靜脈曲張、膽道系統疾病、扁桃腺、甲狀腺、痔瘡、中耳、疝氣及生殖系統方面的疾病,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時起一百八十日及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復日零時起一百八十日為等待期。 2.2 保險責任(1)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內,我們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1)住院補貼給付若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滿后出現疾病癥狀或體征,經醫院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的,我們以保險單所載的本附加合同每天住院補貼金額為基數,按實際住院天數給付住院補貼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住院補貼保險金的給付天數最高以一百八十日為限。每一保單年度的住院補貼保險金的累計天數最多為三百六十五日。 2)重症監護室給付若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滿后出現疾病癥狀或體征,經醫院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且因病情需要入住重症監護室接受治療的,我們除按前款約定給付住院補貼保險金外,另以保險單所載的本附加合同每天住院補貼金額為基數,按實際入住重症監護室天數給付重症監護室保險金。每一保單年度的重症監護室保險金累計給付天數最多為三十日。(2)續保時不受等待期影響。(3)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事故或疾病或其引起的併發症須住院兩次或以上者,若前次出院日期與再次入院日期的間隔不超過九十日,均視作同一次住院。 2.3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種或數種直接或間接導致被保險人住院的,我們不承擔給付住院補貼保險金或重症監護室保險金的責任:(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後患病;(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8)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9)被保險人體檢、療養、康復治療、妊娠、流產、分娩(含剖腹產)、節育、絕育手術、不孕不育治療、人工受精、產前產後檢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併發症或因醫療事故導致的傷害;(10)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11)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速降、滑雪、攀岩、登山運動、探險、武術、摔跤、特技、賽馬、賽車、卡丁車等高風險運動或從事飛行活動(商業航班除外);(12)被保險人屈光不正的矯正治療、矯形、鑲牙、牙齒修復、牙齒整形、整形(因意外事故而導致的外科整形手術除外)、美容、變性手術或心理諮詢及殘疾用具(如輪椅、義眼、義齒、義肢、助聽器、配鏡等其他附屬品的裝配)的使用訓練所引起的住院和治療。 2.4 保證續保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的保單生效日起,或自您非連續投保本附加合同的保單生效日起,每五個保單年度為一個保證續保期間。若本附加合同復效,則保證續保期間自最近復效日的前一個保單周年日或最近復效日(若最近復效日與保單周年日是同一日期)起重新計算。但該期間若發生本附加合同“第1.6條附加合同的終止”所列情況,或您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則保證續保自動終止。在每個保證續保期間,若您於每個保單周年日未向我們提出終止續保的書面要求,則本附加合同將自動續保一年,直至該保證續保期間屆滿,但續保時被保險人的年齡最高不得超過六十四周歲。在每個保證續保期間臨近屆滿時,我們將重新審核被保險人是否符合續保條件:若我們同意續保,則新的保證續保期間將從上一個保證續保期間屆滿后的首個保單周年日起再延續五個保單年度;若我們不同意續保,則我們將在新的保證續保期間開始前的三十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您,本附加合同將從上一個保證續保期間屆滿后的首個保單周年日二十四時自動終止。 2.5 無保險事故優惠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內,若在一個完整的保證續保期間內未發生保險事故的,則在下一個保證續保期間內各續保年度的保險費均可享有該年度保險費10%的折扣。若在一個完整的保證續保期間內發生過保險事故並且有相應保險金給付記錄的,則在下一個保證續保期間內不享受前述折扣;若保險事故發生日和相應的保險金給付日分別處於兩個不同的保證續保期間,則該保險事故發生日所處保證續保期間的下一個保證續保期間亦不享受前述折扣。若此前已有續保年度享有了前述折扣,但此後有相關證明表明不應享有的,則我們有權要求您補交相應保險費的差額部分。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險費 3.1 保險費的支付及寬限期 您須按照保險單中約定的交費方式,在本附加合同的每個保險費約定支付日,向我們支付本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險費。您應向我們支付的各期保險費根據被保險人當時的年齡及本附加合同當時有效的保險費率計算確定。主合同保險費支付及寬限期的相關規定適用於本附加合同,但若本附加合同另有關於保險費支付及寬限期的特別規定,則以該規定為準。 3.2 保險費率的調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內,若相同產品項下(包括相同費率及條款)相關費率的定價假設與實際經驗相比有實質性的改變,則我們保留提高或降低本附加合同保險費率之權利。保險費率的調整適用於相同產品項下(包括相同費率及條款)的所有被保險人或同一投保年齡和性別的所有被保險人。我們調整保險費率后,您自調整后的首個保單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險費率支付保險費。若我們需要調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險費率,則我們將書面通知您。
第四部分 如何申請領取保險金 4.1 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住院補貼保險金和重症監護室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4.2 保險金申請 在本附加合同保險期間內,若被保險人住院接受治療,在被保險人出院后五日之內,申請保險金時,申請人須填寫理賠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1)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3)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門急診病歷、診斷書、住院和出院證明、給葯清單、費用清單和醫療費用憑證(以上證明皆須原件);(4)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我們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4.3 訴訟時效 受益人向我們請求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五部分 如何解除保險合同 5.1 合同的解除及風險 如您在猶豫期后申請解除本附加合同,請填寫合同終止申請書並向我們提供下列資料: 1) 本附加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證件。自我們收到合同終止申請書時起,本附加合同終止。我們自收到合同終止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按下表所列比例退還當前保單年度最後一期已交的保險費。本附加合同終止日至下一個保單周年日的月數 不同交費方式下退還保險費的比例 年交 其他交費方式 第一個保單年度 第二個保單年度及以後 滿10個月 0% 60% 0% 滿9個月但不滿10個月 0% 50% 0% 滿8個月但不滿9個月 0% 40% 0% 滿7個月但不滿8個月 0% 30% 0% 滿6個月但不滿7個月 0% 25% 0% 不滿6個月 0% 0% 0% 若我們已經按照本附加合同的規定給付過保險金,而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們不退還任何保險費。如您在猶豫期后解除合同,會遭受一定的損失,故請您慎重考慮和決定。
第六部分 其他重要事項 6.1 職業變更 您或被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變更職業后十日之內通知我們。(1)若被保險人變。。。。。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