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文化新聞出版局
南昌市文化新聞出版局
南昌市文化新聞出版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縣級建制。下設辦公室、組織人事處、藝術處、社會文化處、文物處、反非法和違禁出版物處(南昌市“掃黃打非”辦)、版權管理處(政策法規處)、文化產業處、行政審批服務處(文化市場處)9個職能處(室)和機關黨支部、監察室。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文化藝術和文化遺產保護、新聞出版、版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在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框架內擬訂全市文化藝術事業、文物和博物館、新聞出版業和版權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發展規劃,起草有關政策法規。
(二)指導、管理文學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和生產,推進文化藝術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動。
(四)指導、管理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圖書館、大化館(站、室)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指導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
(五)歸口管理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指導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協調開展搶救性發掘考古工作;依法進行文物市場管理。
(六)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起草有關政策法規,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七)擬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指導全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對文化藝術經營活動和新聞出版單位進行行業監管,指導對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和對從事出版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
(八)負責對互聯風出版活動進行審核和監管,對網路遊戲服務和網路遊戲的網上出版進行監管。
(九)制定"掃黃打非"行動方案,組織、協調開展 "掃黃打非"集中行動和專項治理以及案件的查處工作。
(十一)擬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協調文化產業發展,推進對外大化產業交流與合作。
(十二)指導、管理對外文化交流、著作權對外交流和對外大化宣傳工作,組織實施大型對外文化交流活動。
(十三)指導文化科研工作,推進文化科技信息建設。
(十四)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部門、本系統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十五)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辦公室
統籌和綜合協調全局性工作,督促重點工作落實;擬定並協調實施全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事業、產業年度工作計劃;組織對直屬單位和各區、縣(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管理部門進行年度目標考核;制定機關內部管理制度;起草重要報告和綜合性文件;審核以本局名義下發和代市委、市政府起草的規範性文件;負責局機關文秘、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外事、接待、車輛調度、安全保衛、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綜治維穩、計劃生育工作;受理來信來訪,辦理人大代表建議與政協委員提案;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組織人事處
負責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組織、指導直屬單位黨組織建設;組織擬定局系統人才建設規劃,負責人才隊伍建設;指導直屬單位高級知識分子工作;負責局系統機構編製、幹部任免、人事調配、幹部監督、教育培訓、幹部獎懲和幹部檔案管理;負責局系統工資福利管理、崗位設置、職稱評審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出國出境人員政審工作;負責局系統統一戰線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計劃財務處
負責全局計劃財務工作;擬定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領域相關經濟政策;統籌安排各項事業經費;制定並監督實施單位資金管理、資產管理和預決算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機關預決算編製、財務收支計劃和日常財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編製經費預決算和財務收支計劃;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財務審計工作;負責直屬單位會計管理工作(含財務人員的管理、培訓及會計管理工作的考核);負責文化系統財務數據及資料的統計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版權管理處(政策法規處)
負責全市著作權的管理工作;貫徹執行著作權法律法規,對全市著作權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監督;擬定並指導實施全市版權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著作權管理、保護和使用的相關政策;指導、協調著作權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著作權法的宣傳教育和業務培訓,開展著作權法律和政策諮詢,對著作權法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版權工作調研活動;處理或協助國家和省著作權行政管理機構處理涉外著作權事務,開展著作權對外交流與合作,監管、協調版權貿易和版權代理活動;制定著作權公共服務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調節著作權糾紛,開展版權登記資助、版權質押貸款等工作;配合協調相關部門,做好全市版權產業的調研、保護、服務等工作;負責全市數字網路版權監管工作;監督管理全市軟體正版化工作;知道全市版權中介機構開展工作,聯繫市版權行業協會。擬定全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工作的政策和事業、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監督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及上級政令;監督相關行政許可的實施,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等法律事務;研究、指導全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和創新;組織開展重大課題調研活動;組織開展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普法宣傳及教育培訓工作;指導、監督全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的文物執法工作;指導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政務公開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宣傳管理處(信息處)
組織制定全市文廣新宣傳教育工作的規劃;負責全市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的宣傳管理和監督;組織實施廣播電視監聽監看的審讀;負責廣播影視節目和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視聽節目的監管和業務指導;負責對有線電視系統傳送廣播電視節目的情況進行檢查;規劃、指導和扶持全市廣播電視藝術生產工作;組織實施全市文廣新宣傳欄目、節目的評比和創新創優工作;指導文廣新相關學會、協會工作;負責局系統信息宣傳、政務公開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文化市場與傳媒機構管理處(市“掃黃打非”領導小組辦公室)
研究、擬定全市文化市場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對全市娛樂、演出、網際網路上網服務、音像放映、文化藝術品、業餘文化藝術培訓等經營活動進行管理;負責對網路遊戲服務進行監管;負責對全市新聞出版單位、印刷複製企業、出版物市場進行行業監管,指導協調依法查處非法出版、印刷、發行活動;協調、指導區、縣(市)文化市場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文化市場監控信息系統建設;負責對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負責對全市非法出版物和違禁出版物進行鑒定;負責對全市報刊社及內部刊物駐本市記者站和分支機構進行監管;組織開展全市文化市場從業人員業務培訓;指導、協調全市“掃黃打非”集中行動、大要案查處、案件督辦等工作;承擔市文化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市“掃黃打非”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聯繫、指導相關行業協會工作;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市廣播電視事業的發展規劃和管理政策;承擔全市廣播電視頻率頻道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監管;負責移動電視、樓宇電視的管理工作,實施對廣播電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接收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視聽節目的督管和檢查;負責付費頻道等業務監督管理;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行政審批服務處
負責全局行政審批(許可)和公共服務事項辦理的日常運轉、協調和全過程管理;負責管理局派駐市行政服務中心窗口,推動局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的業務功能建設;組織協調辦理相關事項的年審工作;負責簡易流程審批和即辦件的辦理;負責所有審批(許可)和公共服務事項的受理和辦結;協調相關處室做好與審批有關的技術質量驗收、勘探、評審等工作;歸口管理審批收發件;負責審批業務檔案的管理工作;指導區文化行政部門行政審批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藝術處(對外文化交流處)
研究、擬訂全市專業藝術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專業藝術的創作、生產、演出、科研;組織、協調全市性重大文藝活動;綜合管理市直專業劇院(團);指導專業藝術劇院改革和民間劇團建設;指導、監管全市專業文藝演出機構的宣傳工作;扶持具有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的文藝品種;組織開展全市專業藝術人員業務培訓;歸口管理全市對外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文化交流工作;擬訂全局系統對外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文化交流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局系統的對外宣傳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文物保護與博物館處
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文物保護法》和省市頒布的有關文物法規、規章;負責全市文物事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文物保護管理文件的起草,審查文物保護單位維修方案,監督、檢查、指導文物維修工程,參與涉及文物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築設計施工方案的審查,協同城鄉建設和規劃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地下文物保護和考古發掘工作;指導直屬文物考古單位的業務建設;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基本建設中發現和出土的地下文物事宜;檢查指導全市文物工作;負責擬訂全市博物館(紀念館)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直屬博物館(紀念館)陳列工作;指導全市各縣(區)博物館行業、民辦博物館有關業務工作;按照文物法律、法規,督促檢查和指導博物館(紀念館)以及其他文物收藏單位的館藏文物和資料的科學管理工作;協調博物館(紀念館)間的交流與合作,推動文物和博物館(紀念館)科技化、信息化、標準化建設工作;指導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的建設;協助做好文物拍賣及文物藝術品市場的監管;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科技發展處
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市廣播影視、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廣電影視的體制改革和產業發展;研究制訂有關技術政策、標準及實施細則;牽頭組織、監督實施文化廣播影視科技項目;負責全市廣播電視專用網規劃,統一管理協調廣播電視節目的傳輸覆蓋,負責組織驗收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建設工程;負責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監督管理和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工作;負責全市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受委託對申請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的單位進行質量保證體系審核;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公共文化處(非物質文化遺產處)
研究、擬定全市公共文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市群眾文化藝術的創作、生產、演出;組織、協調全市重大群眾文化活動;指導全市群眾藝術館、文化館(站)、圖書館(室)等公益性文化建設;指導社區、農村、企業、校園、機關、軍營等社會文化建設;指導區、縣(市)、鄉鎮(街道)、村(社區)基層群眾文化建設;指導、監管非公有性文化機構和文化藝術類社會組織的業務工作;負責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擬訂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保護規劃;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承辦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的申報工作,負責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的評審工作;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普及工作,指導基層單位的非遺保護傳承利用工作;負責全市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建設、農家書屋建設和“全民讀書月”活動;組織開展全市文化(圖書)館(站、室)專業人員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全市農村及社區電影公共服務的管理和規劃;聯繫、指導相關行業協會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產業發展處
組織實施全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協調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產業園區、基地和產業集群建設,督促重大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產業項目實施;協助編製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產業項目指南和重大項目的立項論證;負責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產業項目引導資金的申報工作;負責統計、分析與評估本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產業發展狀況;負責建立健全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產業發展檔案;指導和管理局系統產業項目開發和經營活動;推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產業交流與合作;聯繫、指導相關行業協會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電影管理處
負責擬定全市電影事業和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綜合管理全市行政區域內的電影放映機構;負責綜合管理市直專業電影院;指導和協調全市性重大電影活動,管理全市對外電影交流等活動;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四)直屬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十五)紀委(監察室)
為市紀委(市監察局)的派駐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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