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令格式
律令格式
律令格式,是中國隋唐時期法律的基本表現形式。律是對各種違法行為的懲罰條文;令是制度、規章的規定,格是用來防止姦邪的禁令,對律的補充和變通條例;式是官府機構的各種章程細則(“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范立制,格以禁違止邪,式以軌物程事”)。
四者互有區別而又互相聯繫﹐構成隋唐以後中國封建社會完整的法典體系。
律﹑令﹑格﹑式四者并行﹐始於隋代﹐但其出現可以追溯到很早。四者之中﹐律最重要﹐也出現最早。
春秋以前﹐已有寫成條文的刑法﹐春秋末期﹐各諸侯國逐漸將這種條文用不同形式公布出來﹐稱為刑書﹐律便是由刑書發展而來的。戰國初期﹐魏文侯之師李悝集諸國刑書造《法經》六篇﹐即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戰國中期﹐商鞅任秦相﹐改李悝的《法經》為律。據此﹐可能在戰國末期各國刑法已稱為律。1975年在湖北雲夢縣出土的秦簡﹐不但有秦律﹐還有兩篇魏律。漢初﹐相國蕭何在秦律的基礎上制定漢律九章﹐從此以後﹐律的名稱歷代相承不改﹐內容雖有增損﹐基本精神卻很少變動﹐是法典中繼承性最強的部分。
“令”也出現很早﹐與律相輔而行。商鞅變法時就制定法令﹐令民為什伍相連坐﹐以軍功受爵賞﹑名田宅﹐犯令者依律懲罰。秦始皇焚書﹐使民欲學法令者以吏為師﹐可見當時有法有令。漢初蕭何定律﹑令﹐也是二者並提。大體上令是關於制度規則的規定﹐律是判刑定罪的條文﹔令偏重於教誡﹐律偏重於懲罰。但秦漢時律令並沒有嚴格區別。雲夢秦簡中以律名篇的若干律﹐在漢以後卻屬於令的範圍﹐如田律﹑金布律﹐漢代即稱為田令﹑金布令。但律文一經制定之後﹐更改不多﹐若須重修﹐通常要集眾討論﹔而令文則往往是由皇帝隨時用詔制頒布﹐越積越多﹐數量遠過於律﹐經過一段時間﹐選取其可長期適用者﹐著為定令。律﹑令被認為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因此自漢以後﹐各代都很重視它們的制定和修改。
“格”的起源也很早。《唐六典》認為格的淵源是漢晉的“故事”。格本有度量和等級的意思﹐演變引申又有限制﹑禁止的涵義。所以西晉劉頌上疏要求臣下不要輕易議法﹐人主須遵循格以督責群下﹐“立格為限﹐使主者守文﹐死生以之”。可見格是指必須遵守的規則。宋﹑齊﹑梁﹑陳諸朝﹐常常看到大赦詔文中命令主管部門“詳為條格”。這種“條格”有時又稱為“條制”﹑“條例”﹑“條流”或“科”。即是對詔書所提到的事項作出區別情況的具體規定﹐例如“土斷條格”是關於整理僑人戶籍的具體規定。“赦格”又稱“恩科”﹐是關於赦令的具體規定。《隋書?經籍志?職官》有《梁勛選格》﹑《梁官品格》以及不明朝代的《吏部用人格》﹐是關於職官銓選制度的具體規定。這格“都具有法令的效力﹐是必須遵守的制度。可見由東晉至南朝均有格”的存在。北魏格的出現也很早﹐有關於官吏考績的景明考格和正始考格﹐關於選舉制度的方司格和停年格﹐關於刑法制度的正始別格和永平舊格﹐還有懸賞招募或通緝逃犯的賞格和募格等。這些先後頒布的格﹐積之既久﹐必然出現相互矛盾的情況﹐於是提出了整理刪定的要求。北魏整理條格的第一次記錄是在它快要滅亡的時候出現的。魏孝武帝太昌元年(532)五月下詔﹐命四品以上職事官集議﹐將諸條格相互抵觸的歸一﹐不可施用的停廢。而新定的格不能和舊的格相違。這項議定新格的工作先在洛陽的尚書都省集議﹐后移麟趾閣。永熙三年(534)﹐北魏分裂﹐東魏建都鄴城﹐這項工作又移在鄴城新建的麟趾閣。至東魏孝靜帝興和三年(541)公布。這便是有名的東魏《麟趾格》﹐是隋﹑唐定格所效法的楷模。《麟趾格》的篇目是按當時尚書省的曹名來命名的。
“式”的起源﹐在戰國末期。雲夢秦簡中有一組簡標明為《封診式》﹐其內容為關於治獄的程序和要求﹐其各類案件的“爰書”格式﹐與唐代式的內容是?擲嗨頻摹K?傷凳悄殼耙閻?淖鈐緄氖健N骱撼酴o蕭何次律令﹐韓信申軍法﹐張蒼定章程。所謂章程當包括式的內容。東漢建初元年(公元76)﹐秦彭為山陽太守﹐開發稻田數千頃﹐制定了有關土地肥瘠等級的“式”﹐光武帝將它交給三公府﹐並頒布州郡。到曹魏末年﹐司馬昭當政﹐命令賈充等定律令﹐其常事品式章程﹐各還其府為故事”﹐故事就包括有式的內容。賈充等人撰定的故事於晉泰始四年(268)公布﹐被稱為《晉故事》。此書早已佚亡﹐但從它書所引﹐還可以看到它的部分佚文。自晉以後﹐對於式的記載不詳﹐但可以肯定歷代都有。不過﹐這時的式與格還沒有區別﹐都作為必須遵循的軌則而保存在名為“故事”的法令彙編中。據《唐六典》所述﹐大約與東魏刪定《麟趾格》同時﹐西魏自大統元年(535)起﹐經過歷年的斟酌損益﹐也將其法令文書整理為《大統式》五卷。《大統式》的內容今已不可見﹐但據《周書》之《文帝紀》及《蘇綽傳》所載﹐其性質似與唐代的式(僅作為政府各部門的辦事細則﹑典禮儀式﹑法規章程)不同﹐是政府的施政總綱﹐被稱為“大式”或“中興永式”。其重要性遠過於唐代的式。
隋代雖然是律﹑令﹑格﹑式四者并行的開始﹐但隋律(有《開皇律》﹑《大業律》兩種)及其令﹑格﹑式沒有完整保存下來。唐代有完整的律及其律疏保存到現在﹐令﹑格﹑式雖原本不傳﹐但還可以從古籍中搜集到相當數量的佚文﹐並且在敦煌文書中也保存有部分殘卷﹐可以據此比較分析其內容﹐略窺唐代法典體系的全貌。唐代編製法典的經過(如表 )(據兩唐書《刑法志》及楊廷福《唐律初探》)﹕
唐律殘卷 甘肅敦煌發現
唐《武德律》是根據隋《開皇律》制定的﹐只加進了武德初年制定的五十三條格的內容﹐其它無所更正。至貞觀中﹐唐太宗又命令房玄齡等人重加刪定﹐成《貞觀律》五百條﹐分為名例等十二篇﹐《永徽律》與《貞觀律》基本相同(見《唐律疏議》)。今本《唐律疏議》有律五百零二條﹐則是後人刊印時﹐誤將《職制律》及《斗訟律》中各一條歧分為二。唐律制定后﹐因律文簡略﹐解釋易致分歧﹐唐高宗永徽三年(652)便命令廣召解律人﹐為律文作解釋﹐撰成《律疏》三十卷。
永徽四年﹐由長孫無忌領銜﹐呈准頒行。《律疏》有“議”﹐後人遂稱為《唐律疏議》。《律疏》雖修撰於永徽年間﹐但經過後來幾次刊定﹐改動了一些字句﹐因而今本《唐律疏議》中﹐有永徽以後的地名﹑宮名﹑官名及避諱字等。《唐律疏議》是東亞現存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
裴寂等在武德年間定律的同時撰定唐令。至貞觀初﹐太宗又命房玄齡等刊定﹐共一千五百九十條﹐分三十卷﹐於貞觀十一年 (637)頒布。以後多次刊定﹐至開元二十五年(737)又經過一次大的整理﹐定令為一千五百四十六條﹐分官品令﹑三師三公台省職員令﹑寺監職員令﹑衛府職員令﹑東宮王府職員令﹑州縣鎮戍岳瀆關津職員令﹑內外命婦職員令﹑祠令﹑戶令﹑選舉令﹑考課令﹑宮衛令﹑軍防令﹑衣服令﹑儀制令﹑鹵簿令﹑公式令﹑田令﹑賦役令﹑倉庫令﹑廄牧令﹑關市令﹑醫疾令﹑獄官令﹑營繕令﹑喪葬令﹑雜令﹐共二十七篇﹐三十卷。唐令是典章制度的規定﹐它與秦漢的令往往與律相混的情況不同﹐然而違令必致於法﹐要受到刑律的制裁﹐所以二者又是相互為用的。唐令沒有完整流傳下來﹐但保存在《唐六典》﹑《唐會要》﹑《通典》等書以及日本的《令義解》﹑《令集解》中的佚文還不少。20世紀以來又在敦煌莫高窟石室中發現唐《職員令》﹑《公式令》等殘卷﹐使我們能夠看到唐令的部分原貌(日本仁井田升輯有《唐令拾遺》)。
唐武德初年定有五十三條格﹐它是唐初的暫行法規﹐後來吸收到《武德律》中。貞觀中﹐房玄齡等刪定律令時﹐又將武德﹑貞觀以來陸續頒布的敕格三千餘件﹐予以斟酌今古﹑除煩去弊﹐定留七百條﹐編為《貞觀格》十八卷﹐以尚書省二十四司之名為篇目﹐這可能是沿襲東魏《麟趾格》的辦法。這些格當初僅留本司掌握﹐永徽中﹐長孫無忌等定《永徽格》﹐始分格為兩部分﹕曹司常務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為散頒格。散頒格發至州縣﹐留司格只留本司行用。格的來源是詔敕﹐故又稱為敕格﹐經過一段時間﹐集中整理一次﹐以整理的時間命名﹐就成為所謂的《貞觀格》﹑《永徽格》﹑《神龍格》﹑《太極格》﹑《開元格》﹑《開元后格》等。在每次整理之後再頒發的敕條﹐就稱為格后敕﹐或格后長行旨。唐格的性質偏重於禁防。
從現在我們看到的唐格佚文﹐大多是各種各樣的禁令以及根據違犯禁令情況而分別給予懲罰的條文。它可以說是律的補充和變通條例﹐此外也有賞格﹑選格﹑勛格等內容。唐格的佚文散見於《通典》﹑《白氏六帖》﹑《宋刑統》等書中的有﹕《金部格》﹑《戶部格》﹑《刑部格》﹐以及《開元格》﹑《開成格》等少量殘文。《唐六典》﹑《唐會要》中可能包含有許多格的條文﹐但因沒有標明﹐故無從判定。可寶貴的是敦煌殘卷中有神龍年間由蘇 等刪定的《散頒刑部格》和可能是開元年間編定的戶部格或敕條﹐使我們能直接看到唐格的部分原貌。
式的含義比較廣泛﹐有典禮儀式﹑公文程序等﹐但唐式最主要的內容則是指圍繞律令的執行所規定的細則以及百官諸司的辦事章程。唐代見於記載最早的式是貞觀十一年和律﹑令﹑格一起公布的《貞觀式》﹐共三十三篇﹐分二十卷﹐以尚書省二十四司及秘書﹑太常﹑司農﹑光祿﹑太僕﹑太府﹑少府﹑監門宿衛﹑計帳為其篇名。其後多次刪定﹐因此又有《永徽式》十四卷﹐《垂拱式》﹑《神龍式》﹑《開元式》等各二十卷﹐篇數則均為三十三篇。唐式以官府命篇名﹐可能是沿襲曹魏末年的老辦法﹐把有關各種制度的細則規定按性質歸口﹐公別由官府機構掌握﹐負責貫徹執行。唐式的佚文散見於《唐律疏議》﹑《白氏六帖》﹑《唐會要》﹑《宋刑統》及日本文獻中的亦不少﹐敦煌發現的唐《水部式》殘卷則是目前所能看到的字數最多的唐式原文。內容是關於灌溉設施的使用﹑維修﹐水道運輸﹑橋樑和津渡的管理辦法等具體規定。
唐式和格二者的關係﹐有如令之與律。由於式是令的具體細則﹐所以經常令式聯稱。格式在法典中的地位雖低於律令﹐但在實際運用中卻比律令更為經常。這是因為格式可隨時以詔敕更定﹐它們更能體現封建統治者的意志和切身利益。
律﹑令﹑格﹑式并行的制度為五代及宋所承襲﹐如後梁開平三年至四年(909~910)刪定唐律令格式而成《大梁新定格式律令》一百零三卷。後唐天成元年(926)廢後梁所定新格﹐行唐朝舊格﹐又以唐有《開元格》及《開成格》﹐二格重疊﹐慮有所誤﹐不宜并行﹐乃廢《開元格》﹐行《開成格》。此後﹐後晉﹑後周皆有關於制敕的編集﹐稱為“編敕”﹐與格式並用。到宋代﹐遂有敕﹑令﹑格﹑式的區別﹐而且敕的地位還重於令﹐這是既有沿襲又略有演變。至於刑律﹐則自宋﹑元以至於明﹑清﹐基本上以唐律為藍本。
律﹑令﹑格﹑式的法典體系還廣泛地影響了東亞各國﹐朝鮮﹑越南﹑日本都接受了這種體系﹐尤以日本受到的影響最為明顯。著名的《大寶律令》和《養老律令》便是先後於日本文武天皇大寶元年(唐武則天的大足元年﹐701)及元正天皇養老二年(唐玄宗開元六年﹐718)制定的。《大寶律令》今已失傳﹔《養老律令》大部分保存到現在﹐以之和唐律﹑令相比較﹐不但形式上一致﹐而且大量轉錄了唐令的原文。
日本歷史上的“律令格式”一詞包括大致三個方面,即:律令、格、式。這三者相互聯繫,但又有不同。
雖說律與令兩者並不完全相同,在日本歷史上也有“飛鳥凈御原令”和“飛鳥凈御原律”的說法,但是這兩者往往同時出現,因此在下文中均將“律令”作為一個概念。
律令:
如果根據《弘仁格式》《藤氏家傳》,日本律令的制定,是以天智天皇7年(668)藤原鐮足(即中臣鐮足)撰寫的《近江令》為發端的。但是恐怕這並非事實——持統天皇3年(689)所實施的《飛鳥凈御原令》可能才是最早的令。班田收授法就在這個令下開始實施。而在編纂《飛鳥凈御原律》之前,就暫時施行了中國的律。在大寶元年(701),以中國的永徽律令為範本編纂的《大寶律令》(由刑部親王編纂)完成了,這標誌著日本終於有了一套屬於自己的完備的律令。
實際上,現如今《大寶律令》的的條文幾乎都沒有被殘存下來。曾經的《大寶律令》的令文中附有所謂“古記”的註釋,如果一條律令條文有這樣的註釋,那麼我們就能知道它是《大寶律令》的一部分。另外在《續日本紀》中也有將《大寶律令》作為現行法而加以引用的情況。即使這樣,要精密地復原《大寶律令》原文也是非常困難的。
被用於說明律令制度的,是於天平寶字元(757)年施行的《養老律令》。養老2年(718),藤原不比等完成了《養老律令》的編纂,但由於其內容和《大寶律令》相差無幾而被入庫不用。等到藤原不比等的孫子藤原仲麻呂掌權的時候,他為了彰顯祖父的功績,便把《養老律令》又拿出來使用。關於《養老律令》,有《令義解》和《令集解》這樣的官方撰寫或私人撰寫的註釋集,根據這些我們就能了解《養老律令》大部分的內容。
式:
律令進行的是粗略的規定,而在實施的一些詳細條目則以“式”的形式被確定。所謂“式”,就如《弘仁式》(820年編成)《貞觀式》(871年編成),把當時施行的現行法進行統一編集,之後集成為《延喜式》(927年)。
格:
“格”指的是對律令的內容進行補充和修訂。它也如“式”一樣會進行統一的編集,如《弘仁格》(820年)《貞觀格》(869年)《延喜格》(907年),之後集成為《類聚三代格》
所謂律令國家,就是指以在律令中確定的制度與規定為準則處理行政事務的國家。因為日本採用的是以天皇為中心的中央集權性質的政治體制,所以這裡所說的律令國家,是天皇制下的帶有中央集權性質的律令國家。
古代日本雖然與當今的君主立憲制國家很像,但是天皇的行為並沒有被規定,在律令國家之前,天皇是不被那些規定所束縛的。
在中國這個被日本所模仿的國家,律令所表示的就是皇帝的統治方法,因此歷代皇帝都不會完全遵守律令(這裡所指的應當是唐朝和唐令)。
但在日本,天皇多少還是受到律令的制約。聖武天皇想給他的母親藤原宮子奉呈“大夫人”的稱號的時候,長屋王就勸諫道:“大王的御詔里說的是‘大夫人’,但根據律令應為‘皇太夫人’。遵從了御詔就會違背律令,遵從律令則會違背御詔。”雖說有天皇的御詔為先這樣的說法,但並非完全如此,這也算是日本律令體制的特色吧。與中國有所不同,日本迎來了全國上下都遵從律令的時代。
在律令制建立以前,日本模仿中國形成了天皇專制的局面。但是這並不完全符合事實,很多時候,由於力量對比的關係,常常會出現貴族主導政治的情況。
並不是所有的貴族都參加政治。大約10人左右的被稱作“公卿”的貴族會參加由太政官組織的會議,討論國家和政府的最高思想。
這樣的政治形態是繼承了曾經的大夫階層協議制,而之後的日本的政治,也大多採取了這樣的合議制。
律令制規定的公卿,是擔任左大臣、右大臣、大納言等職位的人。由於太政大臣被認為是天皇的模範,是聖職,因而不能假定符合條件的人。像中納言、參議等官職是由來設置的,屬於令外官。
就這樣,眾官員聚集在天皇面前舉行會議,根據這樣的合議決定國家的政策。當時的立法、行政、司法上位分化,立法和行政必然會議的重要內容。至於司法,或者說刑罰,在一些重要的情況下,會在會議進行審判。
律令制的中央政府機構(日文寫作“官廳”)被總稱為“二官八省一台五衛府”。
“二官”指是神祇官和太政官。神祇官負責國家的祭祀活動,而太政官負責國家的政治運作。八省以下的政府機構,全部都處在太政官的管轄之下。
由太政官決定的政策,通過八省變為法律命令進行實施。在八省之中,從被稱為左辨官的書記局處向下傳達命令的是中務省、式部省、治部省、民部省,而在右辨官之下設有兵部省、刑部省、大藏省、宮內省,以上共稱“八省”。八省又各自有各自的下屬部門——寮或司,以分擔職務:中務省之下設有陰陽寮、圖書寮;式部省之下設有大學寮;治部省之下設有玄蕃寮、諸陵司;民部省之下設有主計寮、主稅寮;兵部省之下設有兵馬寮、主船司;刑部省之下設有囚獄司;大藏省之下設有掃守司、織部司宮內省之下設有主殿寮、采女司等等。
*八省和部分寮司的職責:
中務省:侍奉天皇側近,行使詔敕頒行等宮中一切政務
陰陽寮:負責天文、曆法的制訂,並判斷祥瑞災異,勘定地相、風水,舉行祭儀等
圖書寮:負責朝廷書籍管理、國史編纂的部門,也擔當佛經、佛像的管理。
式部省:擔任文官任免等一般人事的部門,負責調查文官的事務成績
大學寮:負責學生教育、考試
治部省:處理外交事務、高官的戶籍管理、監督寺社佛閣等處人員的禮儀,也裁判庶民的婚姻訴訟。
玄蕃寮:管理寺院、僧尼的名簿,接待外國公使,以及監督在京外國人
諸陵司:專管天皇、皇親及外戚的陵墓、喪葬禮以及陵戶的戶籍等
民部省:管理地方戶籍、租稅、交通、建設等工作
主計寮:管理稅收(調、庸)、朝廷預算、決算
主稅寮:理諸國田稅、米倉收支
兵部省:理武官的人事、諸國的兵馬、城池等一切軍務
兵馬寮:飼育、訓練從諸國牧場(武藏、上野、甲斐、信濃)集中的宮中馬匹,管理馬具、飼料
主船司:負責船隻的調動,后被廢止。
刑部省:管理訴訟的審理、判決、刑罰執行
囚獄司:管理監獄和犯人,后因檢非違使的抬頭而變得有名無實。
大藏省:管理諸官廳的收支、諸國的調(田地課稅)、貨幣、金銀、物價
掃守司:負責宮中的衛生打掃和典禮時的場所準備,嵯峨天皇時與宮內省的掃部司合併成掃部寮。
織部司:負責紡染朝廷所需染織物
宮內省:總管皇室的收支、衣食、雜務等宮中之事,同時也兼管諸國獻上的食料和御料地
主殿寮:負責內里(天皇日常生活之所)的掃除、天皇入浴的準備、管理坐輿
采女司:負責采女挑選、教育管理。采女是服侍天皇、皇後起居的女官。
“一台”指的是彈正台,主管警察、裁判事務。
“五衛府”指的是衛門府、左右衛士府、左右兵衛府。衛門府負責各宮門的警備,衛士府負責宮內的警備,兵衛府則負責天皇的貼身護衛事務。
關於日本古代的官職系統,詳見詞條:日本古代官職
在地方,有畿內、七道這樣的大範圍劃分,再往下的60多個分國內還分佈有各自的郡、里等行政單位。“郡”有550個以上,“里”有4000個左右。各分國,簡稱國,由中央下派的國司進行管理。郡和里的管理者一般就從當地人中選拔,不過郡司中也有的是曾經的國造,或是差不多地位的人,這就是利用了律令制以前的地方統治者(如國造)的統治力。
在諸國之中,由於西海道距中國、朝鮮較近,在政治、經濟上有特別作用之故,其管理者太宰府便在外交、軍事上被委任了很大的權力。擁有重要港口難波津的攝津國里便設有攝津職這樣的官職。而在都城中,還有諸如市司、坊令這樣的地方官員。
日本律令制時期的“貴族”,實際上被分為“貴”和“通貴”。
在律令制位階制度中,諸臣的位階為30階,諸王的位階為4階。在這之中諸臣的30階,從一位到八位,加上初位一共有九等。一位到三位分正、從;四位以下在正、從之外又分上、下。比如正三位、從八位下等。在這30階中,“貴”的位階是第六階的三位以上,而五位以上,也就是第十四階以上的人被稱為“通貴”,這兩者並稱“貴族”。
天平元年(729)8月時的“貴”,有從二位的多治比池守,正三位的藤原武智麻呂、大伴旅人、阿倍廣庭,從三位的藤原房前、多治比縣守、石川石足、藤原宇合、藤原麻呂,共計不過九人。能進入“貴”這一等級的氏族,基本都是已經被決定了的。藤原是比較特別的,再加上阿倍、大伴、巨勢、石上(物部)、石川(蘇我)、紀等大化改新之前的傳統氏族和皇親氏族中的多治比、橘等,至多有20個氏族。
即使是在五位以上的貴族,總計也只有大約150人。在平城京幹活的官員約有1萬5千人,因此貴族的比率僅有1%。但是這並不是說100個進入官界的人中就有1個能稱為貴族。稱為貴族的,大體上都是貴族的子女。這就是所謂“蔭位制”的恩典的宗旨。根據這一制度,父親是一位,其嫡子相應地成為從五位下,因此他從一開始就是貴族。即使是三位貴族的孫子,只要是嫡孫,也能從從六位下開始。如果獲得了從六位下的位階,那麼要到達四階之後的五位,通常在進入官界后只要有15年就能躋身貴族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