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林業局
株洲市林業局
根據《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株洲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株發〔2010〕3號)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株洲市人民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株委〔2010〕3號),設立株洲市林業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增加負責林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的職責。
(二)增加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全市濕地保護工作的職責。
編輯本段
(二)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國土綠化工作;擬訂全市植樹造林規劃和提出森林覆蓋率奮鬥目標並組織實施;承擔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集體林場、森林公園、林業工程項目及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三)負責全市森林資源調查和監測建檔;組織開展森林分類區劃界定;負責編製森林分類經營和採伐限額方案並監督執行;負責木材憑證採伐、憑證運輸、憑證經營等林政管理;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負責森林資源有償使用和林地的綜合開發利用工作;負責調處山林權屬糾紛工作。
(四)負責科技興林工作;負責林業科研、科技成果申報;負責林業科技培訓、諮詢和推廣應用。
(六)負責林業資金的投放使用和監督;負責依法征繳和管理林業基金;負責林業價格監督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擬訂林業經營發展調節政策。
(七)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負責森林病蟲害的測報和防治工作。
(八)組織指導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依法加強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流通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清理整頓野生動植物市場。
(九)指導全市森林公安、林業檢察、林業審判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各類案件。
(十)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全市濕地保護工作。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林業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局機關文電、會務、接待、機要、檔案等日常工作;承擔局機關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督查、建議提案辦理、政務公開、後勤服務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製、幹部人事、教育培訓、考核獎勵、勞動工資、保險福利等工作;承擔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三)計劃財務科
擬訂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承擔編製部門預算的工作;提出市財政林業專項資金的預算建議;監督全市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承辦林業工程項目的審核報批事項;提出全市林業資金投資規模建議;擬訂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計劃;監管國有林業資產;承擔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林業統計和局直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
(四)造林綠化科
(加掛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承擔全市種苗、造林、營林質量管理工作;承擔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全市石漠化防治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承擔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經濟林的培育、開發和利用工作;擬訂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組織指導全市退耕還林和山區的綜合開發工作;承擔組織指導全民義務植樹工作;承擔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林業改革發展與政策法規科
(加掛市調處山林糾紛領導小組辦公室、行政審批科牌子)
承擔組織指導全市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的工作;組織擬訂全市農村林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工作;承擔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的工作;承擔林業法制和開展普法教育的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和行政複議的工作;承擔全市林業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審核、頒證及政務中心窗口服務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和黨群組織按有關規定和章程設置。
紀檢(監察)機構和黨群組織行政編製及領導職數在局機關行政編製及領導職數總額內。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製3名。
調整后,市林業局領導和管理的單位有:
(一)市森林公安局(加掛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牌子),正科級,核定政法專項編製18名。
(二)市人民檢察院林業檢察科,正科級,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製4名。
(三)市中級人民法院林業審判庭,正科級,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製5名。
(四)市林政資源管理處,副處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製22名。
(五)市森林消防支隊,正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製3名。
(六)市林業工業管理站(加掛市林業價格監督檢查站牌子),正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製6名。
(七)市林業科學研究所(加掛市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市林木花卉研究中心、市齊心嶺實驗林場牌子),正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製27名。
(八)市林業基金管理站,正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製4名。
(九)市國有林場管理站,正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製4名。
(十)市林木種子苗木管理站,正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製6名。
(十一)市林業科技推廣站,正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製5名。
株洲市林業局局長:陳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