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大財政教育投入的意見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大財政教育投入的意見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大財政教育投入的意見》於2011年6月29日以國發〔2011〕22號印發。該《意見》分充分認識加大財政教育投入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落實法定增長要求,切實提高財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財政支出比重;拓寬經費來源渠道,多方籌集財政性教育經費;合理安排使用財政教育經費,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組織領導,確保落實到位5部分。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以下簡稱《教育規劃綱要》)明確提出,到2012年實現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比例達到4%的目標(以下簡稱4%目標)。目的是為確保按期實現上述目標,促進教育優先發展。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大財政教育投入的意見
(國發〔2011〕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以下簡稱《教育規劃綱要》)明確提出,到2012年實現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佔國內生產總值比例達到4%的目標(以下簡稱4%目標)。為確保按期實現這一目標,促進教育優先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
充分認識加大財政教育投入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教育投入是支撐國家長遠發展的基礎性、戰略性投資,是發展教育事業的重要物質基礎,是公共財政保障的重點。黨中央、國務院始終堅持優先發展教育,高度重視增加財政教育投入,先後出台了一系列加大財政教育投入的政策措施。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我國財政教育投入持續大幅增長。2001-2010年,公共財政教育投入從約2700億元增加到約14200億元,年均增長20.2%,高於同期財政收入年均增長幅度;教育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從14.3%提高到15.8%,已成為公共財政的第一大支出。財政教育投入的大幅增加,為教育改革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持。當前,我國城鄉免費義務教育全面實現,職業教育快速發展,高等教育進入大眾化階段,辦學條件顯著改善,教育公平邁出重大步伐。
新形勢下繼續增加財政教育投入,實現4%目標,是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推動科學發展、建設人力資源強國的迫切需要;是全面落實《教育規劃綱要》,推動教育優先發展的重要保障;是履行公共財政職能,加快財稅體制改革,完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的一項緊迫任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必須切實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深入領會加大財政教育投入的重要意義,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採取有力措施,切實保證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優先安排教育發展,財政資金優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資源優先滿足教育和人力資源開發需要。
按期實現4%目標,資金投入量大,任務十分艱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拓寬財政性教育經費來源渠道的各項政策措施,進一步調整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切實提高公共財政支出中教育支出所佔比重。中央財政要充分發揮表率作用,進一步加大對地方特別是中西部地區教育事業發展轉移支付力度,同時增加本級教育支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按照《教育規劃綱要》要求,根據本地區教育事業發展需要,統籌規劃,落實責任,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
二、
落實法定增長要求,切實提高財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財政支出比重
(一)嚴格落實教育經費法定增長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年初安排公共財政支出預算時,積極採取措施,調整支出結構,努力增加教育經費預算,保證財政教育支出增長幅度明顯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幅度。對預算執行中超收部分,也要按照上述原則優先安排教育撥款,確保全年預算執行結果達到法定增長的要求。
(二)提高財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財政支出的比重。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壓縮一般性支出,新增財力要著力向教育傾斜,優先保障教育支出。各地區要切實做到2011年、2012年財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財政支出的比重都有明顯提高。
(三)提高預算內基建投資用於教育的比重。要把支持教育事業發展作為公共投資的重點。在編製基建投資計劃、實施基建投資項目時,充分考慮教育的實際需求,確保用於教育的預算內基建投資明顯增加,不斷健全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的長效保障機制。
三、
拓寬經費來源渠道,多方籌集財政性教育經費
(一)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教育費附加制度。國務院決定,從2010年12月1日起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教育費附加統一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實際繳納稅額的3%徵收。
(二)全面開徵地方教育附加。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的相關規定和《 財政部關於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10〕98號)的要求,全面開徵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統一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實際繳納稅額的2%徵收。
(三)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按比例計提教育資金。進一步調整土地出讓收益的使用方向。從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區要從當年以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方式出讓國家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遷補償、土地開發等支出后餘額10%的比例,計提教育資金。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各地區要加強收入征管,依法足額徵收,不得隨意減免。落實上述政策增加的收入,要按規定全部用於支持地方教育事業發展,同時,不得因此而減少其他應由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教育經費。
四、
合理安排使用財政教育經費,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在加大財政教育投入的同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教育規劃綱要》的要求,進一步突出重點、優化結構、加強管理,推動教育改革創新,促進教育公平,全面提高教育質量。
(一)合理安排使用財政教育經費。一是積極支持實施重大項目。堅持頂層設計、總體規劃、政策先行、機制創新的基本原則,著力解決教育發展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的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符合《教育規劃綱要》總體目標、關係教育改革發展全局的項目,做好統籌規劃和宏觀指導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教育規劃綱要》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因地制宜地實施好相關重大項目。二是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教育經費安排要堅持以人為本,重點解決人民群眾關切的教育問題,切實減輕人民群眾教育負擔,使人民群眾能夠共享加大財政教育投入和教育改革發展的成果,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大力支持基本普及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加強職業教育能力建設、提升高等教育質量、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等重點任務。三是優化教育投入結構,合理配置教育資源。要統籌城鄉、區域之間教育協調發展,重點向農村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和民族地區傾斜,加快縮小教育差距,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要調整優化各教育階段的經費投入結構,合理安排日常運轉經費與專項經費。
(二)全面推進教育經費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一是要堅持依法理財、科學理財。嚴格執行國家財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建立健全教育經費管理的規章制度。二是要強化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編製的科學性、準確性,提高預算執行效率,推進預算公開。三是要明確管理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教育事權劃分,督促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經費使用管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在教育經費使用管理中負有主體責任,要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提高經費管理水平。四是要加強財務監督和績效評價。進一步完善財務監督制度,強化重大項目經費的全過程審計,建立健全教育經費績效評價制度。五是要加強管理基礎工作和基層建設。充分發揮基層相關管理部門的職能作用,著力做好教育基礎數據的收集、分析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完善教育經費支出標準,健全學校財務會計和資產制度,規範學校經濟行為,防範學校財務風險。
五、
加強組織領導,確保落實到位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本地區加大財政教育投入的相關工作。要健全工作機制,明確目標任務,做好動員部署,落實各級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共同抓好貫徹落實工作。
(二)加大各省(區、市)對下轉移支付力度。要按照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強化省級財政教育支出的統籌責任,防止支出責任過度下移。省級人民政府要根據財力分佈狀況和支出責任劃分,加大對本行政區域內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
(三)加強監測分析。各地區要加強對落實教育投入法定增長、提高財政教育支出比重、拓寬財政性教育經費來源渠道各項政策的監測分析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政策執行中的相關問題。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科學合理的分析評價指標,對各省(區、市)財政教育投入狀況作出評價分析,適時將分析結果報告國務院,並作為中央財政安排轉移支付的重要依據。
國務院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