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規範
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圖書
《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規範》是1999年10月1日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四川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1 總則
2 術語
3 一般規定
4 規劃地面形式
5 豎向與平面布局
6 豎向與城市景觀
7 豎向與道路廣場
8 豎向與排水
9 土石方與防護工程
附錄 本規範用詞說明
條文說明
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規範CJJ 83-99
Code for Vertical Planning on Urban Field
主編單位:四川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9年10月1日
關於發布行業標準《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規範》的通知
建標[1999]108號
根據建設部《關於引發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制訂、修訂項目計劃(建設部部分第一批)的通知》(建標[1992]227號)的要求,由四川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主編的《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規範》,經審查,批准為強制性行業標準,編號CJJ 83-99,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標準由建設部城市規劃標準技術歸口單位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負責管理,四川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負責具體解釋,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
1999年4月22日
前言
根據建設部建標[1992]227號文件的要求,規範編製組在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內外相關技術標準,並結合國情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訂了本規範。
本規範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規定城市用地豎向規劃的內容和基本要求;2.制訂選擇城市各類用地適宜的坡度和規劃地面形式、規劃坡度的規定;3.綜合確定城市用地控制高程與城市用地布局和景觀對用地豎向的基本要求;4.確定道路規劃縱坡和用地地面排水的規定;5.組織城市用地土石方工程和安排防護工程的規定。
本規範由建設部城市規劃標準技術歸口單位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歸口管理,授權由主編單位負責具體解釋。
本規範主編單位是:四川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馬鞍街11號;郵編610081)。
本規範參加單位是:瀋陽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福建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安徽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1.總則
1.0.1 為規範城市用地豎向規劃基本技術要求,提高城市規劃質量和規劃管理水平,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各類城市的用地豎向規劃。
1.0.3 城市用地堅向規劃應遵循下列原則:
1 安全、適用、經濟、美觀;
2 充分發揮土地潛力,節約用地;
3 合理利用地形、地質條件,滿足城市各項建設用地的使用要求;
4 減少土石方及防護工程量;
5 保護城市生態環境,增強城市景觀效果。
1.0.4 城市用地堅向規劃根據城市規劃各階段的要求,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制定利用與改造地形的方案;
2 確定城市用地坡度、控制點高程、規劃地面形式及場地高程;
3 合理組織城市用地的土石方工程和防護工程;
4 提出有利於保護和改善城市環境景觀的規劃要求。
1.0.5 城市用地豎向規劃除執行本規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術語
2.0.1 城市用地豎向規劃vertical planning on urban field
城市開發建設地區(或地段),為滿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築布置和城市景觀等方面的綜合要求,對自然地形進行利用、改造,確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石方等而進行的規劃設計。
2.0.2 高程 elevation
以大地水準作為基準面,並作零點(水準原點)起算地面各測量點的垂直高度。
2.0.3 土石方平衡 equal of cut and fill
在某一地域內挖方數量與填方數量平衡。
2.0.4 防護工程 protection engineering
防止用地受自然危害或人為活動影響造成土體破壞而設置的保護性工程。如護坡、擋土牆、堤壩等。
2.0.5 護坡 slope protection
防止用地土體邊坡變遷而設置的斜坡式防護工程,如土質或砌築型等護坡工程。
2.0.6 擋土牆 retaining wall
防止用地土體邊坡坍塌而砌築的牆體。
2.0.7 平坡式 tiny slope style
用地經改造成為平緩斜坡的規劃地面形式。
2.0.8 台階式 stage style
用地經改造成為階梯式的規劃地面形式。
2.0.9 混合式 comprehensive style
用地經改造成平坡和台階相結合的規劃地面形式。
2.0.10 台地 stage
台階式用地中每塊階梯的用地。
2.0.11場地平整field engineering
使用地達到建設工程所需的平整要求的工程處理過程。
2.0.12 坡比值 grade of side slope
兩控制點間垂直高差與其水平距離的比值。
3.一般規定
3.0.1 城市用地堅向規劃應與城市用地選擇及用地布局同時進行,使各項建設在平面上統一和諧、豎向上相互協調。
3.0.2 城市用地豎向規劃應有利於建築布置及空間環境的規劃和設計。
3.0.3 城市用地堅向規劃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各項工程建設場地及工程管線敷設的高程要求;
2 城市道路、交通運輸、廣場的技術要求;
3 用地地面排水及城市防洪、排澇的要求。
3.0.4 城市用地堅向規劃在滿足各項用地功能要求的條件下,應避免高填、深挖,減少土石方、建(構)築物基礎、防護工程等的工程量。
3.0.5 城市用地堅向規劃應合理選擇規劃地面形式與規劃方法,應進行方案比較,優化方案。
3.0.6 城市用地堅向規劃對起控制作用的坐標及高程不得任意改動。
3.0.7 同一城市的用地堅向規劃應採用統一的坐標和高程系統。水準高程系統換算應符合表3.0.7的規定。
水準高程系統換算 表3.07
轉換者 被轉換者 | 56黃海高程 | 85高程基準 | 吳淞高程基準 | 珠江高程基準 |
56黃海高程 | +0.029m | -1.688m | +0.586m | |
85高程基準 | -0.029m | +1.717m | -0.557m | |
吳淞高程基準 | -1.688m | +1.717m | -2.274m | |
珠江高程基準 | +0.586m | -0.557m | -2.274m | |
備註:高程基準之間的差值為各地區精密水準網點之間的差值平均值 |
4.規劃地面形
4.0.1 根據城市用地的性質、功能,結合自然地形,規劃地面形式可分為平坡式、台階式和混合式。
4.0.2 用地自然坡度小於5%時,宜規劃為平坡式;用地自然坡度大於8%時,宜規劃為台階式。
4.0.3 台階式和混合式中的台地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台地劃分應與規劃布局和總平面布置相協調,應滿足使用性質相同的用地或功能聯繫密切的建(構)築物布置在同一台地或相鄰台地的布局要求;
2 台地的長邊應平行於等高線布置;
3 台地高度、寬度和長度應結合地形並滿足使用要求確定。台地的高度宜為1.5-3.0m。
4.0.4 城市主要建設用地適宜規劃坡度應符合表4.0.4的規定。
城市主要建設用地適宜規劃坡度 表4.0.4
5.堅向與平面布局
5.0.1 城市用地選擇及用地布局應充分考慮豎向規劃的要求,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城市中心區用地應選擇地質及防洪排澇條件較好且相對平坦和完整的用地,自然坡度應小於15%;
2 居住用地應選擇向陽、通風條件好的用地,自然坡度應小於30%;
3 工業、儲用地宜選擇便於交通組織和生產工藝流程組織的用地,自然坡度宜小於15%;
4 城市開敞空間用地宜利用填方較大的區域。
5.0.2 街區豎向規劃應與用地的性質和功能相結合,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設用地分台應考慮地形坡度、坡向和風向等因素的影響,以適應建築布置的要求;
3 居地用地分檯布置時,宜採用小台地形式;
4 防護工程宜與具用防護功能的專用綠地結合設置。
5.0.3 擋土牆、護坡與建築的最小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居住區內的擋土牆與住宅建築的間距應滿足住宅日照和通風的要求;
2 高度大於2m的擋土牆和護坡的上緣與建築間水平距離不應小於3m,其下緣與建築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m。
6.豎向與城市景觀
6.0.1 城市用地豎向規劃應有明確的景觀規劃設想,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保留城市規劃用地範圍內的制高點、俯瞰點和有明顯特徵的地形、地物;
2 保持和維護城市綠化、生態系統的完整性,保護有價值的自然風景和有歷史文化意義的地點、區段和設施;
3 保護和強化城市有特色的、自然和規劃的邊界線;
4 構築美好的城市天際輪廓線。
6.0.2 城市用地分類應重視景觀要求,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城市用地作分類處理時,擋土牆、護坡的尺度和線型應與環境協調;有條件時宜少採用擋土牆;
2 城市公共活動區宜將擋土牆、護坡、踏步和梯道等室外設施與建築作為一個有機整體進行規劃;
3 地形複雜的山區城市,擋土牆、護坡、梯道等室外設施較多,其形式和尺度宜有韻律感;
4 公共活動區內擋土牆高於1.5m、生活生產區內擋土牆高於2m時,宜作藝術處理或以綠化遮蔽。
6.0.3 城市濱水地區的豎向規劃應規劃和利用好近水空間。
7.豎向與道路廣場
7.0.1 道路豎向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與道路的平面規劃同時進行;
2 結合城市用地中的控制高程、沿線地形地物、地下管線、地質和水文條件等作綜合考慮;
3 與道路兩側用地的豎向規劃相結合,並滿足塑造城市街景的要求;
4 步行系統應考慮無障礙交通的要求。
7.0.2 道路規劃縱坡和橫坡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機動車車行道規劃縱坡應符合表7.0.2-1的規定;海拔3000-4000的高原城市道路的最大縱坡不得大於6%;
機動車車行道規劃縱坡 表7.0.2-1
道路類別 | 最小縱坡(%) | 最大縱坡(%) | 最小坡長(m) |
快速路 | 0.2 | 4 | 290 |
主幹路 | 5 | 170 | |
次幹路 | 6 | 110 | |
支(街坊)路 | 8 | 60 |
2 非機動車車街道規劃縱坡宜小於2.5%。大於或等於2.5%時,應按表7.0.2-2的規定限制較長。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混行道路,其縱坡應按非機動車車行道的縱坡取值;
非機動車車行道規劃縱坡與限制坡長(m)表7.0.2-2
項目 規劃指標 級別 | 寬度(m) | 坡比值 | 寬度(m) |
一 | ≥10.0 | ≤0.25 | ≥2.0 |
二 | 4.0-10.0 | ≤0.30 | ≥1.5 |
三 | 1.5-4.0 | ≤0.35 | ≥1.2 |
3 道路的橫坡應為1%-2%。
7.0.3 道路跨越江河、明渠、暗溝等過水設施時,路高應與過水設施的凈空高度要求相協調;有通航條件的江河應保證通航河道的橋下凈空高度要求。
7.0.4 廣場豎向規劃除滿足自身功能要求外,尚應與相鄰道路和建築物相銜接。廣場的最小坡度為0.3%;最大坡度平原地區應為1%,丘陵和山區應為3%。
7.0.5 山區城市豎向規劃應滿足建設完善的步行系統的要求,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人行梯道按其功能和規模可分為三級:一級梯道為交通樞紐地段的梯道和城市景觀性梯道;二級梯道為連接小區間步行交通的梯道;三級梯道為連接組閉間步行交能或人戶的梯道;
2 梯道每升高1.2-1.5m宜設置休息平台;二、三級梯道連續升高超過5.0m時,除應設置休息平台外,還應設備轉折平台,且轉折平台的寬度不宜小於梯道寬度;
3 各級梯道的規劃指標宜符合表7.0.5.-3的規定。
梯道的規劃指標 表7.0.5-3
項目 規劃指標 級別 | 寬度(m) | 坡比值 | 休息平台 寬度(m) |
一 | ≥10.0 | ≤0.25 | ≥2.0 |
二 | 4.0-10.0 | ≤0.30 | ≥1.5 |
三 | 1.5-4.0 | ≤0.35 | ≥1.2 |
8.堅向與排水
8.0.1 城市用地應結合地形、地質、水文條件及年均降雨量等因素合理選擇地面排水方式,並與用地防洪、排澇規劃相協調。
8.0.2 城市用地地面排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於0.2%;坡度小於0.2%時宜採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2 地城的規劃高程應比周邊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3 用地的規劃高程應高於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8.0.3 雨水排出口內頂高程宜高於受納水體的多年平均水位。有條件時宜高於設計防洪(潮)水位。
8.0.4 城市用地防洪(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城市防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洪標準》GB50201的規定;
2 設防洪(潮)堤時的堤頂高程和不設防洪(潮)堤時的用地地面高程均應按設防標準的規定所推算的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確定;有波浪影響或壅水現象時,應加波浪侵襲高度或壅水高度。
8.0.5 有內澇威脅的城市用地應採取適宜的防內澇措施。
8.0.6 當城市用地外圍有較大匯水匯入或穿越城市用地時,宜用邊溝或排(截)洪溝組織用地外圍的地面雨水排除。
9.土石方與防護工程
9.0.1 豎向規劃中的土石方與防護工程應遵循滿足用地使用要求、節省土石方和防護工程量的原則進行多方案比較,合理確定。
9.0.2 土石方工程包括用地的場地平整、道路及室外工程等的土石方估算與平衡。土石方平衡應遵循“就近合理平衡”的原則,根據規劃建設時序,分工程或分地段充分利用周圍有利的取土和棄土條件進行平衡。
9.0.3 用地的防護工程設置,宜根據規劃地面形式及所防護的災害類別確定,主要採用護坡、擋土牆或堤、壩等。防護工程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街區用地的防護與其外圍道路工程的防護相結合;
2 台階式用地的台階之間應用護坡或擋土牆聯接,相鄰台地間高差大於1.5m時,應在擋土牆或坡比值大於0.5的護坡頂加設安全防護設施;
3 土質護坡的坡比值應小於或等於0.5;砌築型護坡的坡比值宜為0.5-1.0;
4 在建(構)築物密集、用地緊張區域及有裝卸作用要求的台階應採用擋土牆防護;人口密度大、工程地質條件差、降雨量多的地區,不宜採用土質護坡;
5 擋土牆的高度宜為1.5-3.0m,超過6.0m時宜退台處理,退台寬度不應小於1.0m;在條件許可時,擋土牆宜以1.5m左右高度退台。
9.0.4 土石方與防護工程應按表9.0.4的規定列出其主要指標。
土石方與防護工程主要項目指標 表9.0.4
序號 | 項目 | 單位 | 數量 | 備註 | |
1 | 土石方工程量 | 挖方 | m | ||
填方 | m | ||||
總量 | m | ||||
2 | 單位面積土石方量 | 挖方 | m/10m | ||
填方 | m/10m | ||||
總量 | m/10m | ||||
3 | 土石方平衡餘缺量 | 余方 | m | ||
缺方 | m | ||||
4 | 挖方最大深度 | m | |||
5 | 填方最大高度 | m | |||
6 | 護坡工程量 | m | |||
7 | 擋土牆工程量 | m | |||
備註 |
附錄 本規範用詞說明
1.為便於在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區別對待,對於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應”;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宜”,反面詞採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它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的規定”。
前 言
《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規範》(CJJ83-99),經建設部1999年4月22日以建標[1999]108號文批准,業已發布。
為便於廣大設計、施工、科研、學校等單位的有關人員在使用本規範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規範》編製組按章、節、條順序編製了本規範的條文說明,供國內使用者參考。在使用中如發現本條文說明有不妥之處,請將意見函寄四川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馬鞍街11號。郵政編碼:610081)。
1.總 則
1.0.1城市用地豎向規劃為城市各項用地的控制高程規劃。城市用地控制高程如不綜合考慮、統籌安排,勢必造成各項用地在平面與空間布局上的相互衝突,用地與建築、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工程管線敷設以及建設的近期與遠期、局部與整體等的矛盾;只有通過用地的豎向規劃才能避免和處理這些總是達到工程合理、造價經濟、景觀美好的效果。因此,城市用地豎向規劃是城市規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從目前的實踐來看,全國各地(尤其是各級城市及工業區)皆因工程建設的需要,用地豎向規劃已普遍開展,但規劃設計人員在實際工作中的指導思想、遵循的原則、採用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要求以及圖紙、文字所表現的內容深度和表達方式等各有差異,一般只憑規劃設計者個人及單位的素質、經驗和參考其它行業設計規範的要求,提出相應的規劃成果。使目前的豎向規劃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很不統一,成果校審無據可依、無章可循。因此,制定《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規範》,統一技術要求實為當前之急需。
本規範的制定,為城市用地豎向規劃提供技術準則和管理依據。
1.0.2 本規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為依據,適用範圍為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城市、鎮,並覆蓋《城市規劃編製辦法》及《城市規劃編製辦法實施細則》所規定的規劃區的總體規劃(含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四個層次的城市用地豎向規劃。
本規範的著重點放在“用地豎向”與“規劃”兩個內涵。豎向規劃界定於“規劃”階段,不覆差“設計”階段,其理由是:
其一,“規劃”與“設計”為基本建設的兩個大階段,若包括“設計”,內容過於繁雜。
其二,由於《城市規劃編製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所規定的規劃階段的各專業之間的內容、深度是相互協調、緊密相關的,這就不能單獨要求豎向規劃的內容、深度作到“設計”階段。
因此,本規範明確為《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規範》,而不是《城市用地豎向規劃和設計規範》。
1.0.3城市用地豎向規劃,有其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豎向規劃是城市規劃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堅持貫徹國家提出的“適用、經濟、美觀”的基本建設方針。作為有改造、整治用地任務的豎向規劃,尤應重視工程的安全,過去由於規劃和設計考慮不周所引的滑坡、崩坍以及水土流失、生態環境被破壞等災難是不少的。
城市用地豎向規劃是在一定的規劃用地範圍內進行,它既要使用地適宜於布置建(構)築物、滿足防洪、排澇、交通運輸、管線敷設的要求,又要充分利用地形、地質等環境條件。因此,必須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隨坡就勢,結合其內在的要求和各自的特點,作好高程上的完美安排。不能把豎向規劃當作平整土地、履行地形的簡單過程,而是為了使各項用地在高程上協調,平面上和諧,以獲得最大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為目的。
十分珍惜和充分利用每一寸土地、節約耕地是我國的根本國策,城市用地豎向規劃工作要努力執行好這一國策,充分發揮土地潛力。
1.0.4 根據《城市規劃編製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和實踐經驗,城市用地豎向規劃主要從高程上解決四個方面的問題:
---用地地形的利用與整治,使之適合城市建設的需要。
---滿足城市道路、交通運輸的需要。
---解決好地表排水並滿足防洪排澇的要求。
---因地制宜,為美化城市環境創造必要的條件。
豎向規劃依據其主要應解決的問題,決定了它的基本內容。
城市用地豎向規劃的工作內容、深度及其具體作法,由城市規劃相應的工作階段所能提供的資料(如地形圖比例大小、現狀基礎資料等)以及綜合解決的問題相適應。
鑒於修建性詳細規劃中豎向規劃基本上已包括豎向規劃的全部內容,代表豎向規劃的最大深度,因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豎向規劃,理應作為本次規劃編寫的重點內容。
1.0.5 與本規範有關的鐵路、橋涵、公路、城市道路、室外排水等工程的規劃、設計規範,已規定了各專業的工程規劃與設計原則、技術規定和相應的指標及要求等;城市規劃國家現行標準中與城市用地豎規劃相關的規範有《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範》GB50220-95、《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等。確定城市中各專業用地相互間豎向關係以及各專業用地與其它用地豎向間的關係,由《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規範》協調;同時本規範也需遵循現行的國家規範和標準的有關規定。
2.術語
術語是本規範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制定本規範的前提條件之一。
本章的內容是對本規範所涉及的有關豎向內容的基本辭彙給予統一用詞、統一詞解,以利於對本規範內容的正確理解和使用。
2.0.1城市用地豎向規劃是合理確定城市建設用地的坡度、控制高程、土石方和防護工程,而對自然地形進行利用、改造的專項城市規劃設計,以滿足城市交通運輸、地面排水、防洪排澇、建築布置和城市景觀等各項建設工程對用地豎向的綜合要求。發揮豎向規劃在城市規劃與建設中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從城市用地豎向規劃的“用地豎向”的限定含意出發,凡有關確定城市景觀通視走廊、通訊微波衝擊帶通廊、航空飛行凈空走廊、適應供水分級或分區等的空中和地下控制高程,均不包括在內。
2.0.2 高程,系測量學科的專用詞。地面各測量點的高度,需要用一個共同的零點才能比較起算測出。通常採用大地水準面作為基準面,並作為零點(水準原點)。我國已規定以黃海平均海水面作為高程的基準面,並在青島設立水準原點,作為全國高程的起算點。地面點高出水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絕對高程”或稱“海拔”。以黃海基準面測出的地面點高程,形成黃海高程系統。如果在某一局部地區,距國家統一的高程系統水準點較遠,也可選定任一水準面作為高程起算的基準面,這處水準面稱為假定水準面。地面作一側點與假定水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相對高程或相對標高。以某一地區選定的基準面所測出的地面點高程,就形成了該區的高程系統。由於長期使用習慣稱呼,通常把絕對高程和相對高程統稱為高程或標高。
為了使我國各地區、各部門在統一高程系統下進行測量和建設,本規範已將我國現行幾個覆蓋較大地域面積的高程系統採用的高程基準與黃海基準的關係差值列出,詳見條文表3.0.7,以便換算使用。
2.0.3土石方平衡一詞,系指在某一地區的挖方數量與填方數量大致相當,達到相對平衡,而非絕對平衡。
2.0.4-2.0.12均為使用上習慣又很成熟的技術用詞,應給予納入、肯定,並已在條文中明確其詞解。
3.一般規定
3.0.1 城市用地選擇與用地布局,是城市規劃的基礎。城市用地豎向規劃,首先要結合城市用地選擇,分析研究和充分利用地形、地貌,節約用地,盡量不佔或少佔耕地;對一些需要加以工程措施處理才能用於城市建設的段(區、塊、街坊),要提出處理方案,包括建造橋樑、修築防洪排澇設施、用地平整以及不良地段整治等。
3.0.2豎向規劃要滿足城市各類建設用地的使用要求,對建築群體造型的好壞、景觀效果的的優劣也有相當的影響,隨著城市建設的發展,精神文明需求的不斷提高,人們對市容市貌、城市空間環境提出了新的要求。豎向規劃理應為城市建築群體平面和空間布局創造和諧、均衡、優美的條件,為城市空間環境增輝、為城市景觀添色。
3.0.3豎向規劃就是統籌解決城市用地的控制高程關係,綜合分析與協調各類工程建設用地及各種管線敷設高程上的矛盾,以滿足它們的要求。
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是城市規劃的基本原則,城市的主要活動都是圍繞車輛和人行交通進行的。鐵路、道路等連接點高程的確定,是豎向規劃的關鍵工作之一,規範給予了特別重視。
對存在洪澇災害威脅的城市,豎向規劃應使城市用地不被淹沒和浸害。天然及現有排水系統,有其自然存在的緣由和規律,與河道爭地、任意切彎取直、壓縮河道斷面等行為會造成沖刷、淤塞、水流不暢現象,進而導致毀壞工程、淹沒城市用地。故對現有排水系統須慎重對待。
3.0.4豎向規劃(尤其是山區、丘陵城市的豎向規劃)的土石方及防護工程,對建設工程投資和工期影響較大。因此要求通過精心規劃,既滿足對各項工程建設的需要,又使上述工程的工程量適度;充分利用和合理改造地形,盡量減少土石方工程量為應達到的基本目的,進而達到工程合理、建設與使用安全、造價經濟、景觀美好的效果。
3.0.5 豎向規劃方案要根據建築規劃布局、交通運輸要求、地面排水與防洪排澇、市政敷設、土石方工程以及防護工程等的要求,結合地形地貌、地質與水文條件合理選擇規劃地面形式和豎向規劃方法進行綜合比較確定。
規劃地面形式,是豎向規劃的主要工作,對規劃方案起著重要的作用,本規範第4章專門作了規定。
由於城市規劃的各階段、層次豎向規劃要求的內容深度以及自然地形條件和特徵不同,故採用的豎向規劃方法也有繁簡不同。一般採用三種方法,即縱橫斷面法、設計等高線法、標高坡度結合法(即直接定高程法)。
縱橫斷面法:按道路縱橫斷面設計原理,將用地根據需要的精度繪方格網,在方格網的每一交點主註明原地面高程及規劃設計地面設程。沿方格網長軸方向者稱為縱斷面,沿短軸方向者稱為橫斷面。這樣可使規劃設計地區的原地形及規劃地成都有了一個立體的形象概念。
根據調查,平原及微丘地形常用設計等高線法;山區、深丘地形常採用標高坡度結合法;丘陵地形兩法兼用;道路和帶狀用地宜採用縱橫斷面法;深丘、山區大的台塊用地為適應特別精度要求,也可使用設計等高線法。
3.0.6 城市用地範圍確定后,各專業規劃會同豎向規劃首先要初步確定一些控制高程,如防洪提頂、公路與鐵路交叉上控制點、大中型橋樑、主要景點等關鍵性控制坐標和高程,後續規劃階段不要輕易改動。
初步確定控制標高時應特別慎重,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和條件,在大比例(值)圖上工作確定再用小比例(值)的規劃圖表示;或者初定高程后經現場勘察並實測后決定,以保證其較為符合實際。
4.規劃地面形式
4.0.1平原微丘地區河灘用地規劃為平坡式,山區規劃為台階式,而丘陵地區則隨其地形規劃成平坡與台階相間的混合式;河岸用地有時為了客貨運輸和美化環境的需要往往規劃為台階式或低矮台階與植被綠化相結合的平坡式。
4.0.2 當原始地面坡度超過8%時,地表水沖刷加劇,人們步行感覺不便,且普通的單排建築用地的順坡方向高差達1.5m左右,建設用地規劃為台階式較好。原始地面坡度為5%以下時,人行、車輛交通組織皆容易,稍加挖、填整理即能達到一般建(構)築物及其室外場地的平整要求,故宜規劃為平坡式;坡度為5%-8%時可規劃為混合式。
4.0.3台地劃分及台階的高度、寬度、長度與用地的使用性質、建築物使用要求、地形等之間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而高度、寬度又是相互影響的。合理分台和確定台地的高度、寬度與長度是山區、丘陵乃至部分平原地區豎向規劃的關鍵。
台地適宜高度定在1.5-3.0m,係為了與擋土牆的適宜經濟高度、建築物內外交通聯繫、立面或橫向景觀線及垂直綠化等的要求相適應。
4.0.4表4.0.4“城市主要用地的適宜規劃坡度”系編製組1997年3月至10月對全國大範圍現狀和規劃的城市用地的坡度調查研究后提出的,為滿足平原城市的強烈要求,用地的規劃最小坡度基本定為0.2%;同時為了適應丘陵、山區城市的實際,貫徹“不佔或少佔良田、好地”的要求,規劃最大坡度有所提高(特別是對居住及公共設施用地);從規劃工作特點出發,適當降低城市道路的設計坡度作為道路的規劃控制坡度,便於以後規劃與設計的銜接。適宜規劃坡度可覆蓋我國絕大部分各類地形、地貌的現狀與規劃的城市用地情況,為城市建設和長期使用提供較好的基本條件;而對個別因某些特殊原因已規劃建成的突破本規範適宜規劃坡度範圍的用地(居住、公共設施用地坡度最小為0%,最大達45%)則不應覆蓋,因為採用這些極限坡度往往會帶來建設開發投資過大、長期營運費用高或使用、交通不便及環境質量差等方面的突出問題,因此我們在規劃用地坡度時,應盡量避免採用上述過大或過小的極限坡度。
5.豎向與平面布局
5.0.1城市用地布局結構往往是由城市用地的地形和地貌特徵所決定。而豎向規劃所研究的就是將自然狀態的用地改造為城市建設用地,只有充分研究和協調二者之間的關係,才能使城市與自然有機的結合,達到城市社會與自然生態共生共存、持續發展的良好效果。
1 城市中心區通常都集中著城市主要公共建築和設施,往往是城市信息、金融、商業及政治中心,建築密集且質量較高,對城市功能作用的發揮起著特別重要的作用,選擇地質條件與防洪排澇條件較好的用地可使城市建設更為經濟,提高城市抵禦災害的能力;相對平坦的用地便於組織人流、車流;坡度15%以下的用地基本上可保證建築與擋土牆結合設計后,利用建筑前后及室內外高差可基本消除室外場地因過大高差造成的交通組織上的困難,亦可使室外擋土牆保持比較宜人的尺度。
2 城市居住用地中居住建築相對具有人流和車流量小、建築體量小、布置靈活的特點,對用地坡度和室外場地具有較大的適應性。但對建築採光、通風、防風、防潮及環境綠化等有較高的要求。據實踐操作經驗,若自然坡度在30%以下,能較好地滿足有關規範的要求。
3 工業、倉儲區通常具有運輸量較大、建築物進深和體量較大的特點、除部分工業因工藝流程的需要其用地有較大的坡度外,為便於組織運輸,用地坡不宜過大。部分可建於生活區內的一類工業或小型工業用地可不受此限。
4 城市開敞空間系指建築密度很低或基本上無建築的用地。如體育場、大型停車場、堆場、公園、綠地、大型露天市場等,宜儘可能利用填方較深、回填量較大的用地,既可以減少建築深基礎,又可避免因不均勻沉降造成的損失。
5.0.2街區豎向規劃主要解決如何改造街區內用地以滿足街區(坊)用地與其外圍道路及管線的聯繫及協調各地塊之間的豎向關係。
1 用地坡度、坡向及城市主導風向等因素有時會直接影響建築的布置方式和規劃地面形式。例如西向坡上的居住建築宜垂直等高線布置以爭取朝向;而沿江的南方城市,夏季主導風的引入成為決定建築朝向的重要因素。
2 人流較為集中的公共設施區,台地間高差若與層高成倍數關係,有利於室內外交通聯繫、簡化交通流線。
3 居住建築體量小、重複形象較多、建築空間功能單一、人流和車流量都小,採用小台地方式能較好的順應地形變化,有利於居住區空間整體的豐富變化和形成局部的宜人尺度。
4 城市用地內的防護工程往往不僅是用地自身穩定的一般工程防護措施,常常會伴有減噪、除塵、防風、防沙、防洪、甚至防火等具有特殊防護功能的專用綠地或其它措施,豎向規劃中因地制宜的使之有機結合,可更好地發揮其防護作用,並獲得較好的景觀效果。
5.0.3規定室外防護工程與建築之間的最小間距要求,主要是為了更好地發揮建築物的功能。
1 南坡只滿足通風及其它工程技術要求,北坡須滿足日照間距要求,東西向或偏角度時參照日照間距規範要求折減或增加間距,並同時滿足通風要求。
2 擋土牆和護坡上、下緣距建築2m,已可滿足布設建築物散水、排水溝及邊緣種植槽的寬度要求。但上、下緣有所不同的是上緣與建築物距離還應包括擋土牆頂厚度,種植槽應可種植喬木,至少應有1.2m以上寬度,故應保證3m。下緣種植槽僅考慮花草、小灌木的爬藤植物種植。
另外,擋土牆、護坡與建築間水平距離控制還應考慮其上部建(構)築物基礎的側壓力,下部建築基礎開挖對擋土牆或護坡穩定性的影響等因素,如有管線等其它設施還應滿足有關規劃要求,本條所定僅為不考慮任何特殊情況時的最小間距要求,根據調研資料的統計情況來看,這一要求比現狀水平略高。
6.豎向與城市景觀
6.0.1城市風貌特色和景觀及城市各片區之間與豎向的關係在城市用地選擇和進行總體規劃布局時已有比較完整的構思方案;豎向規劃本身就是實現這些方案設想的重要手段。
1-2 原有地形特徵點、標誌性地物及風景點以及歷史遺跡、文物在城市中保留下來,使城市有土生土長,根植於斯的認同感。城市綠地系統一般都是與城市的自然山系、水系和文物古迹相結合的完整體系,它既能保存、延續城市的歷史文脈,更具保護自然生態環境、形成和調節小氣候的作用。
3 城市景觀特色的塑造,最主要應源於對城市自然環境和地形創造性的利用。而城市自然邊界線的保護、利用和塑造,是城市景觀中不可代替的財富,例如珠海、青島市的海灣景色,上海的外灘,美國芝加哥的密執安湖等,均構成了這些城市獨特的無可取代的標誌和景觀特色。
6.0.2城市用地豎向規劃分台應與台間防護工程等室外工程緊密相聯,室外防護工程不僅起著安全防護作用。而且是城市建築和室外環境的有機組成部分。隨著經濟、文化的發展,城市建設中對環境與景觀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分台與室外工程(包括防護工程)應充分重視其景觀效果的需求。
1 城市一般地段功能較單一,對景觀要求相對不高,但對擋土牆、護坡等的尺度、線型仍應考慮與環境協調、美觀、安全及人們心理要求等因素。在用地和經濟條件、管理條件允許時,宜多用與植被結合的護坡,少用擋土牆,以改善和提高環境質量。
2 城市公共活動區由於人流量大,功能複雜,由各單一功能的建築圍合,再加上交通、各類室外工程設施(包括室外防護工程)而構成的外部空間對城市風貌和景觀特色的構成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分台和室外工程設施的設置應與建築物統一規劃,並充分體現景觀美好的要求。
3 山區城市的室外工程設施較多,出現頻率高,其對構成城市特色和風貌的影響作用有時不亞於建築物的影響作用。若有一定規律並符美學原則,不僅可避免雜亂無章,甚至還可構成城市獨特的風貌。
4 公共活動區內,擋土牆高度超過1.5m時,已構成對視野和空間較明顯的圍合感。根據環境設計的具體需要,用綠化進行遮擋或覆蓋可將其影響弱化。如作一定的藝術處理可增加空間層次,豐富景觀內容。藝術處理的方式可以是功能上的巧妙利用、形象的美化處理,也可以賦予一定文化內涵,如四川省德陽市利用濱江路大鎮方區的高擋土牆而建設的藝術牆,既節約土石方,又成為城市重要的景點和文化遺產。生產、生活區內略降低標準,規定為2m以上擋牆必須進行綠化遮蔽處理,有條件時,也可作其它美化處理。
6.0.3水體對城市生態環境和景觀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從調研情況來看,目前我國對水害的防治已特別重視。過去向江河湖海要地的情況較為普遍,但城市濱水空間的利用情況且卻不甚理想,高高的防堤和寬闊的濱水交通幹道往往使水面在城市中可望而不可及,生態岸線和濱水活動空間極少,既未充分發揮水體對城市生態環境改善的作用,更不可能滿足人們的親水、近水要求。
在調研過程中,許多規劃工作者要求作一些更具體的規定,但在分析各類城市的情況后,編製組認為濱水空間的建設不便用統一的硬性規定,只能因地制宜、創造性地利用自然條件,在滿足功能要求的同時,創作出更美好的環境景觀。
7.豎向與道路廣場
7.0.1道路豎向規劃是城市用地豎向規劃的重要內容之一。無論在規劃設計過程或建設過程中,道路的豎向是確定城市其它用地豎向規劃的最重要的控制依據之一。也是規劃管理的重要控制依據之一。基於道路豎向規劃在整個城市用地豎向規劃中的地位和作用,道路豎向規劃所遵循的原則,既包含自身的技術要求,又強調與其它用地在豎向上的協調。
1 道路的豎向規劃與平面規劃緊密相聯、相互影響,平麵線型變化往往帶來豎向高程的變化,規劃中通常通過調整平面規劃來解決豎向中的矛盾關係。因此豎向規劃與平面規劃相互反饋、交叉進行,是優化方案的必由之路,在山區城市道路規劃中這種結合更為重要。
2 城市用地中已確定的某些控制高程是道路豎向規劃的基礎,如現狀道路、鐵路、對外公路、主要景觀點以及防洪(潮)堤高程等。
3 城市道路服務於城市各項建設用地,只有豎向規劃的結合才能滿足用地的交通需要。道路具有景觀視線通廊作用,為提高景觀的效果,必須控制道路豎向高度,即不能造成對景觀視線的障礙,最好還能起到提高景觀效果的作用。因此道路豎向需有利於塑造城市景觀。
4 無障礙交通是為滿足殘疾人的交通要求而設置的,這是對工程建設的人道主義要求,在強調社會公平、文明的時代,尤其顯得重要。
7.0.2 本條為道路豎向規劃的主要技術標準,依據現有的設計規範,結合本次規範編製過程中的專題調研,滿足規劃階段的內容深度要求,對某些參數作出調整,如最小、最大縱坡度(其詳細說明見4.0.4條)。
為適應規劃設計,按照《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範》GB-50220-95中對城市道路的分類及對《城市道路設計規範》GJJ37-90中的有關縱坡的規定進行了簡化,對除支路的各級道路的計算行車速度取上限,即快速路取80km/h,主幹路取50km/h,次幹路取40km/h,《城市道路設計規範》CJJ37-90中該計算行車速度所對應的縱坡推薦值即作為本規範規定的最大縱坡。選取最大推薦值,有利於為後續的施工設計留有餘地,規劃階段安全係數略大些,便於達到控制目的。由於我國山地、丘陵城市眾多,實際規劃或建設的道路縱坡度有些已達9%,甚至更大,在調研和回函的意見中普遍提到應提高支路的規劃最大縱坡。因此,我們將支路的計算行車速度取為20km/h,所對應的推薦最大縱坡為8%,以增強本規範的適用性。
7.0.3有的道路規劃單純強調路網系統的完善,而忽視跨江(河)橋對高程的要求,本條希望避免因高程要求調整橋位后造成路網布局的大變動。
7.0.4廣場的豎向規劃與廣場的平面布局和周邊條件(道路、建築物等)緊密相關。本條中廣場的規劃坡度的規定引自«城市道路設計規範»CJJ37-90。
7.0.5步行系統為山區城市必不可少的交通設施,而人行梯道是山區步行系統的主要設施,為滿足人們上、下坡時心理和體力需要及景觀要求,規定了人行梯道的坡比值、休息平台及轉折平台等的技術指標。而上述指標和梯道的功能與級別相關,為此,本規劃對梯道進行了分級,以便於規劃設計時參照取值。
7.0.5.1人行梯道分級系統綜合分析山區城市梯道后歸納而成的,如重慶市火車站至兩路口、朝天門至濱江路的梯道,屬交通樞紐地段梯道;又如重慶市大禮堂梯道和南京市的中山陵大梯道等屬景觀性梯道,皆為一級梯道。
7.0.5.2要求設置休息平台、轉折平台,主要為了滿足人們生理和心理需要,尤其是為了老年和體弱者的需要。轉折平台寬度若小於梯道寬度,將成為步行通道的卡口,可能形成交通阻塞,不利安全。
7.0.5.3梯道的坡比值系包括階梯、休息平台、轉折平台的全程坡度比值。
8.豎向與排水
8.0.1對各類城市建設用地而言,如何合理有效的組織地面排水形式;當用地有可能受到洪澇災害威脅時,是採用“防”還是採用“排”,是選擇築堤還是選擇回填方案。這些問題的解決,都需要對用地的自然地形、地質、水文條件和所在地區的年均降雨量等因素作綜合分析,兼顧現狀與規劃、近期與遠期、局部與整體的協調關係,進行不同方案的技術經濟比較后,合理地確定城市排水方式,協調城市防洪排澇規劃方案。
8.0.2本規範為了有利組織用地地面排水,在豎向上作了下面三條規定。
1 各專業規範都明確規定最小地面排水坡度為0.3%,但在平原地區要確保0.3%的地面排水坡度確有困難,尤其是原始地面坡度小於0.1%的特別平坦且又無土可取的地方,最小地排水坡度根本不可能作到0.3%;經調研和目前實施情況統計表明,最小地面排水坡度可降至0.2%,但當地面排水坡度小於0.2%時,用地宜採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組織地面排水。
2 為了便於組織用地高程至少比周邊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防止用地成為“窪地”。
3 用地高程高於地下水位的高度限制是為了保護用地免於長期受地下水浸泡,有利於建(構)築物基礎的安全穩固和地下管線的維護。
8.0.3雨水排出口內頂高於多年平均水位才能保證雨水排放系統正常情況下排水順暢。有時為了沿江(河)景觀的需要,可將排出口作成淹沒式,但必須保證出口水頭高於多年平均水位。
8.0.4城市用地防洪(潮)的規定是保證城市用地安全的基本條件。
1 城市防洪等級、標準的確定應當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防洪標準»GB50201的規定;城市的等級規模不同,重要程度不同,其相應的抗洪設防標準也不同。
2 在不設防洪(潮)堤時,沿江(河、海、湖)的用地地面高程及設防洪(潮)堤時的堤頂高程需按能抗卸相應設計頻率洪(潮)水位的防洪(潮)堤的要求來確定。波浪侵襲高度需按計算值或實際觀測值為依據,若無上述有關資料作依據,在規劃階段中暫以1.2m取值;安全超高視構築物級別和築堤材料而定,一般取值為0.4-1.0m(不含土堤預留沉降值);壅水高度以實際觀測值為依據。
8.0.5防內澇工程措施常用下列四種方式:
1 當只有局部用地受澇又無大的外來匯水且有蓄澇窪地可資利用時,宜採取蓄調防澇方案,利用蓄積的內澇水改善環境或作它用;建設用地內宜組織成重力排水。
2 當內澇頻率不大又無大的外來匯水、區域內易於實施築堤防澇方案,且比採用回填防澇方案更經
濟合理時,可採用局部抽排防澇。
3 當內澇頻率高又有大的外來匯水且不能集中組織抽排,但附近有土可取,採用回寺填防澇方案較
築堤防澇更經濟合理時宜採用局部回填方案;此時,回填用地高程應高於設防水位至少0.5m,用地內地面雨水組織成局部抽排。
當採用築堤抽排防澇時,用地的規劃高程可不作規定。
8.0.6城市用地外圍多數還有較大匯水需匯入或穿越城市用地範圍后才能排出去,若不妥善組織,任由外圍的雨水進入城市用地內的雨水排放系統,則將大大增加管網投資,甚至影響整個城市雨水排入系統的正常使用。因此宜在用地外圍設置雨水邊溝,在城市用地內設置排(導)洪溝,共同排除外圍的過境雨水。
9.土石方與防護工程
9.0.1-9.0.2 土石方與防護工程是豎向規劃方案是否合理、經濟的重要評價指標,同時,也是修建性詳細規劃中投資估算的必需依據。因此,在滿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多方案比較,使工程量最小,是我們應貫徹的基本原則。鑒於規劃階段的條件所限,其土石方量的估算範圍僅包括場地平整、道路及其它地面設施的土石方量。地下工程、管網、建(構)築物基礎等的土石方不包括在內。
“就近合理平衡”不是指簡單地、機械地要求分單個工程、分片、分段的土石方數量的平衡,而是主張利用各種有利條件,以能否提高用地的使用質量、節省土石方及防護工程投資,提高開發效益等為衡量原則的適當範圍內的土石方平衡,且規範所指“平衡”不含具體的土石方調運要求。
9.0.3防護工程一般用於地形變化較大的建設用地,對可能發生的塌方、滑坡常用擋土牆及護坡防護;對洪、潮、風沙、泥石流等以防洪(潮、風沙)堤及攔砂(石、泥石流)壩防護。除上述主要防護工程外,有時還應與上游的截流和下游的引水、排水工程結合規劃設置,才能起到可靠的防護作用。
街區與鄰接道路交接處的用地防護應統一規劃,避免造成安全事故和資金浪費。
為保證城市台階式用地的土石體穩定,要求台間聯接必須用護坡或擋土牆。同時,為了讓們接近高差大於1.5m的擋土牆或坡比值大於0.5的護坡頂時有安全感,還要求加設防護欄或綠籬等安全措施。
砌築型護坡指干砌石、漿砌石或混凝土護坡,城市中的護坡多屬此類,為了提高城市的環境質量,對護坡的坡比值要求適當減小,土質護坡宜慎用。
擋土牆退台寬度不能小於1.0m,主要為保證牆頂結構厚度外加寬度0.5m左右的種植帶;“在條件許可時”指用地與經濟條件允許時,擋土牆的高度宜以1.5m退台,經綠化后將形成一道道宜人高度的綠色屏障,大大提高環境質量。
9.0.4城市用地土石方量定額指標,由於地區不同、地形坡度不同、規劃地面形式不同和規劃設計方法不同,使用地土石方工程量估算結果千變萬化,很難從中找出明顯規律性或合理的定額指標。用地土石方平衡,也由於各種條件和情況不同,難以制定統一合理的平衡標準,現僅從不多的調查資料和少數規劃設計單位提供的經驗實例,提出初步的用地土石方量定額及其指標列后,供參考。而本節中僅要求按表9.0.4規定的項目和單位對豎向規劃的土石方和防護工程成果作如實反映。
(1)各類城市建設用地土石工程量定額及平衡標準詳見下表所列。
各類城市建設用地土石方工程量定額及平衡標準
地區類別 | 平原地區 | 淺丘中丘地區 | 深丘高山地區 | |||
項目 \ 用地性質 | 用地土石方工程量定 額(10m/10m) | 用地土石方平衡指 標(%) | 用地土石方工程量定 額(10m/10m) | 用地土石平衡指 標(%) | 用地土石方工程量定 額(10m/10m) | 用地土石方平衡指標(%) |
工業倉儲用地 | <0.8 | <8 | >0.8-1.5 | <12 | >1.5-2.5 | <15 |
居住用地 | <1 | <10 | >1-2 | <15 | >2-3 | <20 |
鐵路用地 | <0.4 | <7 | >0.4-0.8 | <10 | >0.8-1.4 | <15 |
道路用地 | <0.8 | <10 | >0.8-2 | <15 | >2-3 | <20 |
各類站場用地 | <0.6 | <10 | >0.6-1 | <15 | >1-2 | <20 |
機場用地 | <0.6 | <5 | >0.4-0.8 | <7 | >0.8-1 | <10 |
註:土石方工程量定額為(挖方量+填方量)/用地面積; 平衡標準為《挖、填方量差÷土石方工程量》×100%。 (2)城市用地土石方工程量(填方和挖方之和)定額指標可為:平原地區小於10000m³/10m²;淺、中丘地區10000m³/10m²-20000m³/10m;深丘、高山地區20000m³/10m²-30000m³/10m²; (3)城市用地土石方量平衡標準指標如下:平原地區 5%-10%;淺、中丘地區 7%-15%;深丘、高山地區10%-20%。 (4)城市用地土石方平衡與調運,關鍵在於經濟運距,這與運輸方式有密切關係。根據經驗資料,提供如下經濟運距供參考;人工運輸為100m以內;機動工具運輸為1000m以內。影響大面積用地土石方調運方案制定的因素主要是地形與地質條件、借土與棄土條件、運輸方式、是否同步建設等。大多數單位認為用地土石方宜在街坊或小區內平衡,以達到就近平衡、合理平衡、經濟可行的土石方調運的基本原則。因此,運距以250-400m為宜。
附錄
城市用地豎向規劃各階段主要內容和深度要求
0.1城市用地豎向規劃依據城市城市規劃階段劃分可分為兩個階段、四個層次,即:
1 總體規劃階段:包括總體規劃豎向規劃;分區規劃豎向規劃;
2 詳細規劃階段:控制性詳細規劃豎向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豎向規劃。
0.2 總體規劃豎向規劃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配合城市用地選擇與用地布局方案、作好用地地形、地貌和地質分析,充分利用與適當改造地形、確定主要控制點標高;
2 分析規劃用地的分水線、匯水線、地面坡向,確定雨水排除及防洪排澇方式;
3 防洪(潮、浪)堤頂及堤內地面最低的控制標高;
4 無洪澇危害的江河湖岸最低的控制標高;
5 根據排洪、通航的需要,確定大橋、港口、碼頭等的控制標高;
6 城市快速路、主幹路與高速公路、鐵路主幹線交叉點的控制標高;
7 城市雨水主管溝排入江、河的可行性及控制標高;
8 城市主要景觀點的控制標高。
0.3分區規劃豎向規劃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確定主幹道、次幹道所圍合的範圍內的地塊排水走向;
2 確定主幹道、次幹道交叉點、變坡點的控制標高;
3 補充總體規劃段豎向規劃中不足的其它控制標高。
0.4 控制性詳細規劃豎向規劃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確定主、次、支三級道路所圍合的範圍內的全部地塊排水方向;
2 確定主、次、支三級道路交叉點、變坡點的標高以及道路的坡度、坡長、坡向等技術數據;
3 確定用地地塊或街坊用地的規劃控制標高;
4 補充與調整其它用地的控制標高。
0.5修建性詳細規劃豎向規劃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落實防洪、排澇工程設施的位置、規模及標高;
2 確定建(構)築物室外地坪標高;
3 落實各級道路標高及坡度等技術數據;落實街區內外聯繫道路(寬7m以上)的標高;保證街區內其它通車道路及步行道的可行性;
4 結合建(構)築物布置、道路交通、市政工程管線敷設,進行街區用地豎向規劃,確定用地標高;
5 確定擋土牆、護坡等用地防護工程的類型、位置及規模;進行用地土石方工程量的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