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編製辦法實施細則

城市規劃編製辦法實施細則

《城市規劃編製辦法實施細則》1995年頒布,是各級規劃設計、管理部門必須遵循的部門技術行政法規,它統一了城市規劃技術文件的內容和深度,是和《城市規劃編製辦法》配套的具體規定。

正文


頒布者:建設部
頒布時間:1995年6月8日
生效時間:1995年6月8日
法規正文:建規〔1994〕33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統一城市規劃技術文件的內容和深度,依據《城市規劃編製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以及未設鎮的縣城。
第三條 本細則是和《城市規劃編製辦法》配套的具體規定,編製城市規劃除遵守本細則外,尚應符合其他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四條城市規劃設計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組成:
(一)規劃文本:表達規劃的意圖、目標和對規劃的有關內容提出的規定性要求,文字表達應當規範、準確、肯定、含義清楚。
(二)規劃圖紙:用圖象表達現狀和規劃設計內容,規劃圖紙應繪製在近期測繪的現狀地形圖上,規劃圖上應顯示出現狀和地形。圖紙上應標註圖名、比例尺、圖例、繪製時間、規劃設計單位名稱和技術負責人簽字。
(三)附件:包括規劃說明書和基礎資料彙編、規劃說明書的內容是分析現狀、論證規劃意圖、解釋規劃文本等。

第二章 總體規劃


第五條 編製總體規劃需收集的基礎資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項:
(一)市(縣)域基礎資料
1、市(縣)域的地形圖:圖紙比例為150000-1200000;
2、自然條件:包括氣象、水文、地貌、地質、自然災害、生態環境等;
3、資源條件;
4、主要產業及工礦企業(包括鄉鎮企業)狀況;
5、主要城鎮的分佈、歷史沿革、性質、人口和用地規模、經濟發展水平
6、區域基礎設施狀況;
7、主要風景名勝文物古迹、自然保護區的分佈和開發利用條件;
8、三廢污染狀況;
9、土地開發利用情況;
10、國民生產總值工農業總產值、國民收入和財政狀況;
11、有關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發展戰略、區域規劃等方面的情況。
(二)城市基礎資料
1、近期繪製的城市地形圖,圖紙比例為15000-135000。
2、城市自然條件及歷史資料
(1)氣象資料;
(2)水文資料;
(3)地質和地震資料,包括地質質量的總體驗證和重要地質災害的評估;
(4)城市歷史資料:包括城市的歷史沿革、城址變遷、市區擴展、歷次城市規劃的成果資料等;
3、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資料
(1)經濟發展資料:包括歷年國民生產總值、財政收入固定資產投資、產業結構及產值構成等;
(2)城市人口資料:包括現狀非農業人口、流動人口及其中暫住人口數量,人口的年齡構成、勞動構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長和機械增長的情況等;
(3)城市土地利用資料:城市規劃發展用地範圍內的土地利用現狀,城市用地的綜合評價
(4)工礦企業的現狀及發展資料;
(5)對外交通運輸現狀及發展資料;
(6)各類商場、市場現狀和發展資料;
(7)各類倉庫、貨場現狀和發展資料;、
(8)高等院校及中等專業學校現狀和發展資料;
(9)科研、信息機構現狀和發展資料;
(10)行政、社會團體、經濟、金融等機構現狀和發展資料;
(11)體育、文化、衛生設施現狀和發展資料;、
4、城市建築及公用設施資料
(1)住宅建築面積、建築質量、居住水平、居住環境質量;
(2)各項公共服務設施的規模、用地面積、建築面積、建築質量和分佈狀況;
(3)市政、公用工程設施和管網資料,公共交通以及客貨運量、流向等資料;
(4)園林、綠地、風景名勝、文物古迹、歷史地段等方面的資料;
(5)人防設施、各類防災設施及其他地下構築物等的資料;
5、城市環境及其他資料
(1)環境監測成果資料;
(2)三廢排放的數量和危害情況,城市垃圾數量、分佈及處理情況;
(3)其他影響城市環境的有害因素(易燃、易爆、放射、雜訊、惡嗅、震動)的分佈及危害情況;
(4)地方病以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環境資料。
(三)必要時,需收集城市相鄰地區的有關資料。
第六條 在編製城市總體規劃之前,大、中城市可根據實際需要編製總體規劃綱要,總體規劃綱要的成果為:
(一)文字說明
1、簡述城市自然、歷史、現狀特點;
2、分析論證城市在區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發展優勢與制約因素,初步劃出城市規劃區範圍;
3、原則確定規劃期內的城市發展目標、城市性質、初步預測人口規模、用地規模;
4、提出城市用地發展方向和布局的補方案;
5、對城市能源、水源、交通、基礎設施、防災、環境保護、重點建設等主要問題提出原則規劃意見;
6、提出制訂和實施城市規劃重要措施的意見。
(二)圖紙
1、區域城鎮關係示意圖:圖紙比例為1500000~11000000,標明相鄰城鎮位置、行政區劃、重要交通設施、重要工礦區和風景名勝區。
2、城市現狀示意圖:圖紙比例125000~150000,標明城市主要建設用地範圍、主要幹道以及重要的基礎設施。
3、城市規劃示意圖:圖紙比例125000~150000,標明城市規劃區和城市規劃建設用地大致範圍,標註各類主要建設用地、規劃主要幹道、河湖水面、重要的對外交通設施。
4、其他必要的分析圖紙。
第七條 總體規劃的成果包括以下各項:
(一)城市總體規劃文本
1、前言:說明本次規劃編製的依據;
2、城市規劃基本對策概述;
3、市(縣)域城鎮發展;
(1)城鎮發展戰略及總體目標;
(2)預測城市化水平
(3)城鎮職能分工、發展規模等級、空間布局、重點發展城鎮;
(4)區域性交通設施、基礎設施、環境保護、風景旅遊區的總體布局
(5)有關城鎮發展的技術政策。
4、城市性質,城市規劃期限,城市規劃區範圍,城市發展方針與戰略,城市人口現狀及發展規模。
5、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間布局
(1)確定人均用地和其他有關技術經濟指標,註明現狀建成面積,確定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和面積,列出用地平衡表;
(2)城市各類用地的布局,不同區位土地使用原則及地價等級的劃分,市、區級中心及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3)重要地段的高度控制,文物古迹、歷史地段、風景名勝的保護,城市風貌和特色;
(4)舊區改建原則,用地結構調整及環境綜合整治;
(5)郊區主要鄉鎮企業、村鎮居民點以及農地和副食基地的布局,禁止建設的綠色空間控制範圍。
6、城市環境質量建議指標,改善或保護環境的措施;
7、各項專業規劃、內容要求詳見第三章的規定;
8、35年內的近期建設規劃,包括基礎設施建設土地開發投入、住宅建設等;
9、實施規劃的措施。
(二)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圖紙
1、市(縣)域城鎮分佈現狀圖。圖紙比例為150000~1200000,標明行政區劃、城鎮分佈、交通網路、主要基礎設施、主要風景旅遊資源。
2、城市現狀圖。圖紙比例為大中城市110000或125000,小城市可用15000。圖紙應標明以下內容:
(1)應按《城市用地分類及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分類畫出城市現狀各類用地的範圍(以大類為主、中類為輔);
(2)城市主次幹道,重要對外交通,市政公用設施的位置;
(3)商務中心區及市、區級中心的位置;
(4)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迹、歷史地段範圍;
(5)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範圍;
(6)園林綠化系統和河、湖水面;
(7)主要地名和主要街道名稱;
(8)表現風向、風速、污染係數的風玫瑰。
3、新建城市和城市新發展地區應繪製城市用地工程地質評價圖。圖紙比例同現狀圖,圖紙應標明以內容:
(1)不同工程地質條件和地面坡度的範圍、界線、參數;
(2)潛在地質災害(滑坡、崩塌、溶洞、泥石流、地下采空、地面沉降及各種不良性特殊地基上等)空間分佈、強度劃分;
(3)活動性地下斷裂帶位置,地震烈度及災害異常區;
(4)按防洪標準頻率繪製的洪水淹沒線;
(5)地下礦藏、地下文物埋藏範圍;
(6)城市土地質量的綜合評價,確定適宜性區劃(包括適宜修建、不適宜修建和採取工程措施方能修建地區的範圍),提出土地的工程式控制制要求。
4、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圖。圖紙比例同現狀圖,標明行政區劃、城鎮體系總體布局、交通網路及重要基礎設施規劃布局、主要文物古迹、風景名勝及旅遊區劃布局。
5、城市總體規劃圖。表現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各項規劃內容,圖紙比例同現狀圖。
6、郊區規劃圖。圖紙比例為125000~150000,圖紙應標明以下內容:
(1)城市規劃區範圍、界線;
(2)村鎮居民點、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等各項建設用地布局和控制範圍;
(3)對外交通用地及需與城市隔離的市政公用設施(水源地、危險品庫、火葬場、墓地、垃圾處理消納地等)用地的布局和控制範圍;
(4)農田、菜地、林地、園地、副食品基地和禁止建設的綠色空間的布局和控制範圍。
7、近期建設規劃圖。
8、各項專業規劃圖,詳見第三章的規定。
(三)附件

第三章 總體規劃階段的各項專業規劃


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專業規劃應包括第九條至第十九條所列各項。七度以上地震設防城市應編製抗震防災規劃。各項專業規劃要相互協調,文本和圖紙要符合本章的規定,單獨編製的各項專業規劃要符合該專業規劃的有關技術規定。
第九條 道路交通規劃
(一)文本的內容
1、對外交通
(1)鐵路站、線、場用地範圍;
(2)江、海、河港口碼頭、貸場及疏港交通用地範圍;
(3)航空港用地範圍及交通聯結;
(4)市際公路、快速公路與城市交通的聯繫,長途客運樞紐站的用地範圍;
(5)城市交通與市際交通的銜接。
2、城市客運與貸運
(1)公共客運交通和公交線路、站場分佈;
(2)自行車交通;
(3)地鐵、輕軌線路可行性研究和建設安排;
(4)客運換乘樞紐;
(5)貨運網路和貨源點布局;
(6)貨運站場和樞紐用地範圍。
3、道路系統
(1)各項效能預測數據的分析、評價;
(2)主次幹道系統的布局,重要橋樑、立體交叉、快速幹道、主要廣場、停車場位置;
(3)自行車、行人專用道路系統。
(二)圖紙內容
1、分類標繪客運、貨運、自行車、步行道路的走向;
2、主次幹道走向、紅線寬度、重要交叉口形式;
3、重要廣場、停車場、公交停車場的位置和範圍;
4、鐵路線路及站場、公路及貸場、機場、港口、長途汽車站等對外交通設施的位置和用地範圍。
第十條 給水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用水量標準,生產、生活、市政用水總量估算;
2、水資源代需平衡,水源地選擇,供水能力,取水方式,凈化方案,水廠制水能力;
3、輸水管網及配水幹管布置,加壓站位置和數量;
4、水源地防護措施
(二)圖紙內容
1、水源及水源井、泵房、水廠、貯水池位置、供水能力;
2、給水分區和規劃供水量;
3、輸配水幹管走向、管徑、主要加壓站、高位水池規模及位置;
第十一條 排水工程規劃(含雨水工程與污水工程,必要時也可分開編製)。
(一)文本內容
2、劃分排水區域,估算雨水、污水總量,制定不同地區污水排放標準;
3、排水管、渠系統規劃布局,確定主要泵站及位置;
4、污水處理廠布局、規模、處理等級以及綜合利用的措施;
(二)圖紙內容
1、排水分區界線,匯水總面積,規劃排放總量;
2、排水管渠幹線位置、走向、管徑和出口位置;
3、排水泵站和其它排水構築物規模位置;
4、污水處理廠位置、用地範圍;
第十二條 供電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用電量指標、總用電負荷、最大用電負荷、分區負荷密度
2、供電電源選擇;
3、變電站位置、變電等級、容量、輸配電系統電壓等級、敷設方式;
4、高壓走廊用地範圍、防護要求
(二)圖紙內容
1、供電電源位置、供電能力;
2、變電站位置、名稱、容量、電壓等級;
3、供電線路走向、電壓等級、敷設方式;
4、高壓走廊用地範圍、電壓等級。
第十三條 電信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各項通訊設施的標準和發展規模(包括長途電話、市內電話、電報、電視台、無線電台及部門通訊設施);
2、郵政設施標準、服務範圍、發展目標、主要局所網點布置;
3、通訊線路布置、用地範圍、敷設方式;
4、通訊設施布局和用地範圍、收發訊區和微波通道的保護範圍。
(二)圖紙內容
1、各種通訊設施位置,通訊線路走向和敷設方式;
2、主要郵政設施布局;
3、收發訊區、微波通道等保護範圍。
第十四條 供熱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估算供熱負荷、確定供熱方式;
2、劃分供熱區域範圍、布置熱電廠;
3、熱力網系統、敷設方式;
4、聯片集中供熱規劃。
(二)圖紙內容
1、供熱熱源位置、供熱量;
2、供熱分區、熱負荷;
3、供熱干管走向、管徑、敷設方式。
第十五條 燃氣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估算燃氣消耗水平,選擇氣源,確定氣源結構;
2、確定燃氣供應規模;
3、確定輸配系統供氣方式、管網壓力等級、管網系統,確定調壓站、灌瓶站、貯存站等工程設施布置。
(二)圖紙內容
1、氣源位置、供氣能力、儲氣設備容量
2、輸配干管走向、壓力、管徑;
3、調壓站、貯存站位置和容量;
第十六條 園林綠化、文物古迹及風景名勝規劃(必要時可分別編製)。
(一)文本內容
1、公共綠地指標;
2、市、區級公共綠地布置;
3、防護綠地、生產綠地位置範圍;
4、主要林蔭道布置;
5、文物古迹、歷史地段、風景名勝區保護範圍、保護控制要求。
(二)圖紙內容
1、市、區級公共綠地(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陵園、大於2000平方米的街頭、居住區級綠地、濱河綠地、主要林蔭道)用地範圍;
2、苗圃、花圃、專業植物等綠地範圍;
3、防護林帶、林地範圍;
4、文物古迹、歷史地段、風景名勝區位置和保護範圍;
5、河湖水系範圍。
第十七條 環境衛生設施規劃
(一)文本內容
1、環境衛生設施設置原則和標準;
2、生活廢棄物總量,垃圾收集方式、堆放及處理,消納場所的規模及布局;
3、公共廁所布局原則、數量。
(二)圖紙應標明主要環衛設施的布局和用地範圍,可和環境保護規劃圖合併;
第十八條 環境保護規劃
(一)文本內容
1、環境質量的規劃目標和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
2、環境污染的防護、治理措施。
(二)圖紙
1、環境質量現狀評價圖:標明主要污染源分佈、污染物質擴散範圍、主要污染排放單位名稱、排放濃度、有害物質指數;
2、環境保護規劃圖:規劃環境標準和環境分區質量要求,治理污染的措施。
第十九條 防洪規劃
(一)文本內容
1、城市需設防地區(防江河洪水、防山洪、防海潮、防泥石流)範圍、設防等級、防洪標準;
2、防洪區段安全泄洪量;
3、設防方案防洪堤壩走向,排洪設施位置和規模;
4、防洪設施與城市道路、公路、橋樑交叉方式;
5、排澇防漬的措施。
(二)圖紙內容
1、各類防洪工程設施(水庫、堤壩閘門、泵站、泄洪道等)位置、走向;
2、防洪設防地區範圍、洪水流向;
3、排洪設施位置、規模。
第二十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及人防規劃(必要時可分開編製)。
重點設防城市要編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及人防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對地下防災(包括人防)、設施、基礎工程設施、公共設施]、交通設施、貯備設施等進行綜合規劃,統籌安排。
(一)文本內容
1、城市戰略地位概述;
2、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人防工程建設的原則和重點;
3、城市總體防護布局;
4、人防工程規劃布局;
5、交通、基礎設施的防空、防災規劃;
6、貯備設施布局。
(二)圖紙
1、城市總體防護規劃圖。圖紙比例15000-125000,標繪防護分區,疏散區位置,貯備設施位置,主要疏散道路等。
2、城市人防工程建設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圖。標繪各類人防工程及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工程位置及範圍。
第二十一條 各級歷史文化名城要做專門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一)文本內容
1、歷史文化價值概述;
2、保護原則和重點;
3、總體規劃層次的保護措施:保護地區人口規模控制,佔據文物古迹風景名勝的單位的搬遷,調整用地布局改善古城功能的措施,古城規劃格局、空間形態、視覺通廓的保護;
4、確定文物古迹保護項目、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提出保護要求;
5、確定需要保護的歷史地段、劃定範圍並提出整治要求;
6、重要歷史文化遺產修整、利用、展示的規劃意見;
7、規劃實施管理的措施。
(二)圖紙
1、文物古迹、歷史地段風景名勝分布圖。圖紙比例15000~125000,在城市現狀圖上標繪名稱和範圍;
2、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圖,標繪各類保護控制地區的範圍,有不同保護要求的要分別表示。文物古迹、歷史街區、風景名勝及其他需保護地區的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範圍、近期實施保護修整項目的位置、範圍,古城建築高度控制,其他保護措施示意

第四章 分區規劃


第二十二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完成後,大、中城市可根據需要編製分區規劃,分區規劃宜在市區範圍內同步開展,各分區在編製過程中應及時綜合協調。
第二十三條 分區範圍的界線劃分,宜根據總體規劃的組團布局,結合城市的區、街道等行政區劃,以及河流、道路等自然地物確定。
第二十四條 分區規劃的規劃期限應和總體規劃一致。
第二十五條 分區規劃需收集以下基礎資料:
(一)總體規劃對本分區的要求;
(二)分區人口現狀;
(三)分區土地利用現狀;
(四)分區居住、公建、工業、倉儲、市政公用設施、綠地、水面等現狀及發展要求;
(五)分區道路交通現狀及發展要求;
(六)分區主要工程設施及管網現狀。
第二十六條 分區規劃文本的內容
(一)總則:編製規劃的依據和原則;
(二)分區土地利用原則及不同使用性質地段的劃分;
(三)分區內各片人口容量、建築高度、容積率等控制指標,列出用地平衡表;
(四)道路(包括主、次幹道)規劃紅線位置及控制點坐標、標高
(五)綠地、河湖水面、高壓走廊、文物古迹、歷史地段的保護管理要求;
(六)工程管網及主要市政公用設施的規劃要求。
第二十七條 分區規劃圖紙
(一)規劃分區位置圖。比例尺不限,表現各分區在城市中的位置;
(二)分區現狀圖。圖紙比例為15000,內容為:
1、分類標繪土地利用現狀,深度以《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中的中類為主,小類為輔;
2、市級、區級及居住區級中心區位置、範圍;
3、重要地名、街道名稱及主要單位名稱。
(三)分區土地利用規劃圖。圖紙比例為15000,內容為:
1、規劃的各類用地界線,深度同現狀圖;
2、規劃的市級、區級及居住區級中心的位置和用地範圍;
3、綠地、河湖水面、高壓走廊、文物古迹、歷史地段的用地界線和保護範圍;
4、重要地名、街道名稱。
(四)分區建築容量規劃圖,標明建築高度、容積率等控制指標及分區界線;
(五)道路廣場規劃圖
1、規劃主、次幹道和支路的走向、紅線、斷面,主要控制點坐標、標高;
2、主要道路交叉口形式和用地範圍;
3、主要廣場、停車場位置和用地範圍;
(六)各項工程管網規劃圖。根據需要分專業標明現狀與規劃的工程管線位置、走向、管徑、服務範圍,標明主要工程設施的位置和用地範圍。

第五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八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需收集以下基礎資料:
(一)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對本規劃地段的規劃要求,相鄰地段已批准的規劃資料;
(二)土地利用現狀,用地分類至小類;
(三)人口分布現狀;
(四)建築物現狀,包括房屋用途、產權、建築面積、層數、建築質量、保留建築等;
(五)公共設施規模、分佈;
(六)工程設施及管網現狀;
(七)土地經濟分析資料,包括地價等級、土地級差效益、有償使用狀況、開發方式等;
(八)所在城市及地區歷史文化傳統、建築特色等資料。
第二十九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文本的內容要求
(一)總則:制定規劃的依據和原則,主管部門和管理許可權;
(二)土地使用和建築規劃管理通則:
1、各種使用性質用地的適建要求;
2、建築間距的規定;
3、建築物後退道路紅線距離的規定;
4、相鄰地段的建築規定;
5、容積率獎勵和補償規定;
6、市政公用設施、交通設施的配置和管理要求;
7、有關名詞解釋
8、其他有關通用和規定。
(三)地塊劃分以及各地塊的使用性質、規劃控制原則、規劃設計要點;
(四)各地塊控制指標一覽表;
控制指標分為規定性和指導性兩類。前者是必須遵照執行的,後者是參照執行的。
1、規定性指標一般為以下各項:
(1)用地性質;
(2)建築密度(建築基底總面積地塊面積);
(4)容積率(建築總面積地塊面積);
(5)綠地率(綠地總面積地塊面積);
(6)交通出入口方位;
(7)停車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設施。
2、指導性指標一般為以下各項:
(1)人口容量(人公頃);
(2)建築形式、體量、風格要求;
(3)建築色彩要求;
(4)其他環境要求。
第三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圖紙的內容要求
(一)位置圖:圖紙比例不限;
(二)用地現狀圖。圖紙比例為11000~12000,分類畫出各類用地範圍(分至小類),標繪建築物現狀、人口分布現狀,市政公共設施現狀,必要時可分別繪製;
(三)土地使用規劃圖。圖紙比例同現狀圖,畫出規劃各類使用性質用地的範圍;
(四)地塊劃分編號圖。圖紙比例15000,標明地塊劃分界線及編號(和文本中控制指標相對應);
(五)各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圖。圖紙比例為11000~12000,圖紙標繪以下內容:
1、規劃各地塊的界線,標註主要指標;
2、規劃保留建築;
3、公共設施位置;
4、道路(包括主、次幹道、支路)走向、線型、斷面,主要控制點坐標、標高;
5、停車場和其他交通設施用地界線;必要時4、5兩項可單獨繪製。
(六)各項工程管線規劃圖。標繪各類工程管網平面位置、管徑、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第六章 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三十一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需收集的基礎資料,除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基礎資料外,還應增加:
(一)控制性詳細規劃對本規劃地段的要求;
(二)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等資料;
(三)各類建設工程造價等資料。
第三十二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成果
(一)規劃說明書
1、現狀條件分析;
2、規劃原則和總體構思;
3、用地布局;
4、空間組織和景觀特色要求;
5、道路和綠地系統規劃;
6、各項專業工程規劃及管網綜合;
7、豎向規劃;
8、主要技術經濟指標,一般應包括以下各項;
2)總建築面積;
3)住宅建築總面積,平均層數
4)容積率、建築密度;
5)住宅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
6)綠地率;
(二)圖紙
1、規劃地段位置圖。標明規劃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圍地區的關係;
2、規劃地段現狀圖。圖紙比例為1500-12000,標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綠化、工程管線及各類用地和建築的範圍、性質、層數、質量等;
3、規劃總平面圖。比例尺同上,圖上應標明規劃建築、綠地、道路、廣場、停車場、河湖水面的位置和範圍;
4、道路交通規劃圖。比例尺同上,圖上應標明道路的紅線位置、橫斷面,道路交叉點坐標、標高、停車場用地界線;
5、豎向規劃圖。比例尺同上,國上標明道路交叉點、變坡點控制高程,室外地坪規劃標高;
6、單項或綜合工程管網規劃圖。比例尺同上,圖上應標明各類市政公用設施管線的平面位置、管徑、主要控制點標高,以及有關設施和構築物位置;
7、表達規劃設計意圖的模型或鳥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