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傳播技術

新傳播技術

新傳播技術是一種新興概念,是一個科技術語。

控制管理


中國的新聞出版體製取決於新聞出版工作的性質、任務,受社會制度和國家性質的制約。它與資本主義國家的新聞出版事業根本不同,是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事業的一個組成部分,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根本方針,傳播一切有益於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我國的新聞出版管理體制是黨集中統一領導的模式。在《新聞法》、《出版法》遲遲未能出台的情況下(根本原因在於在新聞法、出版法中如何恰當地對新聞自由、出版自由進行表述,設定限度),中國對新聞出版事業的管理主要依靠國家行政部門制訂的有關規定、辦法等進行實施。不論媒體的形態如何,都不得傳播以下內容:①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②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的;③危害國家安全的;④泄露國家秘密的;⑤宣揚淫穢、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⑥誹謗、侮辱他人的;⑦國家規定出版、傳播的其他內容。中國對傳播新技術新手段的管理,實際著眼點在於控制外來信息的進入和傳播。

影響

即使是技術上較為容易控制的傳統電子傳媒,如廣播、電視對中國大陸不斷擴大的信息傳播,實際上已經打破了原有的傳播秩序,在受眾的認知、觀念上產生影響。如1990年9月在北京召開了第十一屆亞洲運動會。其間,新聞管理、業務和科研8家機構進行了大規模的“亞運會宣傳效果”調查。調查中有一項是中國大陸以外廣播電台的影響問題,調查問卷列舉了15座國外海外廣播電台,統計數據表明,這15座廣播電台在中國大陸都擁有聽眾,其中“美國之音”聽眾人數最多。根據統計分析,在亞運會期間收聽大陸以外電台廣播的頻度同對亞運會的態度呈負相關,也就是說收聽大陸以外電台廣播的頻度越高,對亞運會的態度越趨於消極,反言之,對亞運會持消極態度的人,有可能更樂意收聽大陸以外的電台廣播。
這種外來信息的負面在電視方面也可以體現出來。1993年,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係為了調查香港電視對廣州市民有何影響,在廣州進行了一次隨機抽樣問卷調查。調查發現當時能夠接收香港電視的居民占樣本62%(稱為香港組),而無法收看的佔38%(廣州組)。香港組中75%的人以香港電視為首選,選擇大陸電視的只佔25%。在大陸各台中珠江台比較受歡迎,佔11%,中央電視台只佔5%。廣州組中最受歡迎的是珠江台和廣州台,分別佔53%和31%,中央電視台和以普通話播出的嶺南台所佔比例很低,均不超過10%。被調查者在問卷中比較香港和大陸的電視,項目包括多樣性、質量、娛樂性、吸引力、可靠性、現實性和反映人民心聲程度。調查結果表明香港組比大陸組對大陸電視的評價要低,雖然廣州組不能看到香港的電視,但他們一般還是相信香港電視比大陸電視要多樣化,更具娛樂性和更容易引人入勝。比較兩組對大陸電視的評價后,發現多看香港電視會降低廣州居民對大陸電視的滿意程度,會增加居民認同電視的娛樂功能,同時會減少對電視教育功能的認同。被調查者對各類新聞來源的不同方面亦要求作出評價,項目有深度、客觀性和可信度。香港組對香港電視的評價在上述每一個方面都超過大陸的電視和報紙。廣州組的反應則相反,無論是大陸的電視或報紙都比香港電視的評價要好。這說明了外來電視可重新界定受眾心目中的新聞來源的位置。大眾文化與電視共生,由於香港電視經常播放香港的電影和歌舞節目,可以預期多看香港電視會使人更傾向於接受香港的大眾文化和流行文化。調查結果顯示,香港組比廣州組更喜歡香港的電影和流行歌曲。在流行歌曲方面,整個廣州實際上都受到香港的主導,差不多有九成的受訪者最喜歡的歌星都源自香港。最後,對香港電視對廣州居民價值觀念的影響。假設香港電視會較傾向肯定金錢的重要性,對性持較開放的態度,對個人主義和貧富不均有較大容忍。測試顯示,多看香港電視的受訪者傾向肯定下列“婚前性行為是可以接受的”、“為了個人利益有時可以犧牲公眾利益”、“貧富不均是可以接受的”
1997年10月24日,美國總統柯林頓在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訪美前夕,專門在美國之音發表了對華政策的演講。在柯林頓的講演中,有這樣一段話:“中國經濟的發展使中國在投資、市場和能源等方面越來越依賴外部世界。中國是接受外國直接投資第二多的國家。這些外部聯繫帶來了巨大的變革力量。電腦、國際電腦網際網路、傳真機複印機數據機和衛星,所有這一切,都增加了中國人對外部世界人員、思想和環境的接觸。這種效果人們還只是剛剛開始察覺。今天,有10億多中國人能夠看到電視,而20年前,能看到電視的中國人只有1000萬人。衛星接收器隨處可見,可以接收到境外頻道,包括美國“有線新聞電視網”的中文節目、香港衛視、環球電視網。在中國的1000家電台,談話節目日益普遍,而且相對來說並沒有受到管制。在中國的學生當中,有70%的人經常收聽“美國之音”。中國有2200家報紙,而30年前,只有42家。中國有7000多家雜誌和期刊,內容已經更為開放。在1997年之前,中國有5萬台行動電話,如今,行動電話超過700萬台。電腦網際網路在中國已經有了15萬個帳戶,預計到2000年,將有100多萬人上網。思想、信息傳播得越多,人們就越發希望自由地思想、抒發己見並參與政治。這種現象越普遍,政府阻礙民眾自由的困難就越大。”由此可見,西方大國十分清楚外部信息通過傳播媒介,尤其是通過難以掌控的高科技傳播媒介向中國傳播信息對中國社會將產生的影響和作用。

對信息管理

衛星電視的管理早在1990年5月28日,廣播電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就頒布了《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外國衛星傳送電視節目管理辦法》,共16條。《辦法規定,由廣播電影電視部負責全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外國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的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廳(局)負責本行政區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外國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的管理工作;凡利用已有的或者設置專門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外國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的單位應當向省級以上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許可證》,嚴格按照《許可證》載明的要求接收和使用外國電視節目;接收外國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只允許在本單位業務工作中使用,除本單位領導批准外,一律不得錄製,嚴禁傳播;未持有《許可證》的單位不得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不得利用已有的設施接收外國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但是,在香港衛視開播之後,大陸的有線電視台接收後向用戶傳送、單位接收後向職工家庭傳送、乃至個人安裝碟形天線接收者日眾,在1993年前後形成了高潮。在這種情況下,國務院於1993年10月5日又頒布了《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共14條。該規定所指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為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的天線、高頻頭、接收機及編碼、解碼器等。規定指出:國家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生產、進口、銷售、安裝和使用實行許可制度。明確規定個人不得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10月15日,廣播影視部副部長王楓專門就這一規定答記者問。他指出,不論什麼單位,如果要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中央電視台和省級電視台的節目,只要按規定提出申請,一般都可以批准。在這方面基本上沒有什麼限制。但是對單位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外播放的電視節目,要根據國家主權作一些必要的限制。考慮到一些單位和人士因業務工作的需要,經審查批准后可以安裝接收設施,比如金融、經貿等單位,一部分涉外賓館,專供外國人和港、澳、台人士辦公或居住的公寓等。但這些單位和場所要尊重所接收節目的著作權人的權益,同時接收單位(不包括在上述賓館和公寓內)不得在有線(閉路)電視中播放所接收的節目。除上述單位外,其他單位原則上不予批准。各地的電視台、有線電視台和電視轉播台,一律禁止轉播衛星傳送的境外播放的電視節目。王楓在談話中特彆強調,對接收境外衛星電視如何進行管理,這是屬於國家主權問題。每個國家都有權從維護本國利益出發作出自己的規定。
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管理1995年12月,31日新華社播發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就加強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用好國際聯網,對擴大國際資訊交流,推動經濟建設和科技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由於管理措施薄弱,網路輸入資訊混亂,一些淫穢色情等有害資訊傳入國內,造成危害,因此,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加以解決。1996年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正式出台,共17條。內中規定:計算機信息網路直接進行國際聯網(含台灣、香港、澳門地區),必須使用郵電部國家公用電信網提供的國際出入口通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通道進行國際聯網;在與國際聯網方面,國內的網路定義為網際網路路和接入網路。網際網路路指直接進行國際聯網的資訊網路,大陸已建立的網際網路路,分別由郵電部、電子工業部國家教育委員會中國科學院管理,新建立網際網路路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接入網路指通過接入網際網路路進行國際聯網的資訊網路,接入網路必須通過網際網路路進行國際聯網,擬建立接入網路的單位,應當報經互聯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審批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即用戶)使用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信息網路,需要進行國際聯網的,必須通過接入網路進行國際聯網;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嚴格執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漏國家秘密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製作、查閱、複製和傳播妨礙社會治安的信息和淫穢色情等信息。違反有關規定的,將受到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停止聯網的處分,同時可並處1.5萬元以下的罰款。1997年5月30日,國務院對此規定作了若干修改後重新發布。
1996年2月14日,公安部發出《關於對與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備案工作的通知》,要求與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和個人,在網路正式聯通后的30日內,須到指定的地(市)級或縣(市)級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公安部有關人士指出,今後公安部還將推出一系列確保計算機信息系統與國際聯網安全的規章和舉措,目的是為了保障中國高新技術的發展,提高中國與世界信息交流的質量,預防和打擊這方面的違法犯罪行為,杜絕有害信息的流傳。1997年12月30日,經國務院批准由公安部發布了《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該辦法是一部用於規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規,是中國境內從事聯網、上網的單位和個人的行為準則。該辦法對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使用的法人應建立的基本安全制度作了具體規定,這些制度包括網路安全管理、信息發布登記、信息內容審核、電子公告系統審計、違法犯罪案件報案備案、公用帳號登記和涉及國家事務、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領域的炯炯網路國際聯網審批等。以上的管理規定,意在建立一個“網路海關”,同時要使不斷增長的用戶懂規矩、守規矩,此舉雖然不可能將網路上所有的不良資訊過濾和篩選,但畢竟可以起到相當的控制作用。一些專家也指出,從技術手段上看,對網路上的信息進行篩選和監控是可以實現的。
與此同時,有關部門也加強了利用網際網路路對外宣傳報道的管理。1997年5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下達了《利用國際網際網路路開展對外新聞宣傳的注意事項》,文件指出:為了加強對利用國際網際網路路開展對外新聞宣傳的管理,保障對外新聞宣傳的健康發展,國家實行積極支持、促進發展、宏觀指導、歸口管理的方針。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對利用國際網際網路路開展對外新聞宣傳實行歸口管理,統籌協調新聞宣傳進入國際網際網路路(以下簡稱“入網”)的有關問題。對外發行的新聞報刊和其他對外出版物(包括文字印刷品和音像品),原則上可以入網。新聞宣傳單位入網須提出申請,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審批。各新聞宣傳單位利用國際網際網路路對外新聞宣傳的內容,需在中央對外宣傳信息平台統一入網,不得自行通過其他途徑入網,更不得自行在國外入網。已通過其他途徑入網的,要一律補辦報批手續,獲准繼續入網的應轉到中央對外宣傳信息平台上。入網新聞宣傳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對本單位入網的宣傳內容全面負責。各入網新聞宣傳單位不得利用國際網際網路路從事不符合我國外交方針、政策和違反對外宣傳、外事工作紀律的活動。
《關於利用國際網際網路路開展對外新聞宣傳的補充規定》

管理


傳播技術的迅速發展、傳播新手段的不斷湧現,使信息在全球範圍內流動的水平日新月異。各國由於社會制度不同,發展階段不同,基於意識形態、價值觀念、本土文化、民族、宗教等各種因素,對於傳播新技術帶來的衝擊和影響,採取的政策及管理是不同的。尤其對廣大發展國家來說,一方面要儘快採用傳播新技術新手段,以推進本國現代化進程,另一方面,又要控制住西方價值觀念、西方文化通過傳播新技術新手段的大規模、無止境的“入侵”。對於後者,不少發展中國家均採取了最嚴格的管理措施。但是,從技術的角度看,單方面的“堵”在今天已不可能完全堵住,何況技術還要不斷發展,更不可能永遠堵住,因此採取積極的因對政策才是明智的。

不同理念

“信息自由流通論”與“信息流通主權論”之爭
當代傳播新技術主要表現在電子媒介領域,如通信衛星、計算機網路等,由於其信息多樣化、覆蓋面廣、時效性快等特點,其發展勢不可擋。對跨國界傳播或全球傳播,歷來有著不同看法和激烈爭論。最主要的表現為“信息自由流通論”與“信息流通主權論”之爭。言論自由一向是西方社會的傳統之一,大眾傳播事業漸漸發達,言論自由隨之推廣到新聞自由,包括接收信息及傳布信息的自由。當傳播技術進一步發展到衛星廣播、計算機網路時,便自然衍生出“信息自由流通”的觀念。當然,這是西方國家,尤其是美國掌握傳播新技術的主動權和優勢的情況下的竭力主張。60年代當衛星電視越境傳播可能成為現實時,這一爭論就在聯合國國際電信聯盟及其他相關國際組織的會議上開始。1968年還專門成立了一個“直接廣播衛星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 on Direct Broadcast Satellites),主要任務除了研究直播衛星的可行性之外,並且探討社會、文化及法律等其他相關問題。但多少年來,由於各國立場分歧,工作沒有任何實際進展。關鍵問題還是“信息自由流通”與“主權”孰輕孰重的問題。所以當時有人說:“我們常常握著一條鎖鏈的兩端,卻找不到中間的一點,這兩端便是信息自由流通和國家主權。”在國際法規中,也有著不同體現。如在《世界人權宣言》中,有“人人有權自由表達意見,包括有權超越國界,尋求、接收及傳遞信息和見解”一條。但聯合國1966年制定的《國際民事權利和政治權利約章》第19條規定:各國有權對信息傳遞接收方面的活動施加限制,制訂法律以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197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布的“為信息自由流通、促進教育及文化交流使用衛星廣播原則聲明”中,主權得到了相當的尊重,例如第二款明確規定“衛星廣播必須尊重所有國家的的主權及平等”,第10款中更指明“製作將直接播放到其它國家的節目時,必須考慮接收國家在法律上的不同之處”。1974年,直播衛星工作小組向“和平利用外太空委員會”(COPUOS)提交的報告中指出:“大多數的代表認為應該發展衛星直接廣播,但是記住信息自由流通必須基於對國家主權以及所有國家及人民維護本土文化權利的絕對尊重”。1982年,聯合國大會以107票贊成、13票反對、13票棄權的絕對優勢通過了“指導各國將人造地球衛星用於電視直播的原則”的決議,其中同樣並提“信息自由流通”和“尊重國家主權”,其中第13條規定“有意設立、或授權設立國際直播衛星電視服務的國家必須立即通知擬議中、或有意接收節目的國家。如果這些國家提出諮商的要求,也應立即依從”。《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對“信息自由流通”權利也施加了限制:由於行使這些權利伴隨著責任,因此可以通過由法律規定並為民主社會所必需的正式程序、條件、限制和懲罰措施加以制約,採取這些制約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領土完整,防止混亂和罪行以求公眾安全,保護健康和倫理,保護人們的名譽和權利,防止泄漏機密信息,或者為了維護司法機關的權威和公正。
1981年5月,以發達國家為主的21國的私營傳播媒介人員在法國的塔盧瓦爾開會,這是一次著名的主張信息自由流通的會議,與會者表示他們堅決抵制對新聞自由的任何侵犯。會後發表的“塔盧瓦爾宣言”的要點是:信息和意見的自由傳播對於相互了解與世界和平極為重要,限制新聞和信息的傳播是違反國際諒解的利益;充分了解情況是一種普遍的人權,為此必須自由傳播新聞和見解;在任何社會中,多樣化的獨立新聞傳播媒介最符合公眾的利益;應當取消新聞檢查以及對信息和意見的其他形式的專橫控制,決不應剝奪人民獲得新聞的權利;我們保證與真正致力於擴展世界性信息自由傳播的各界進行合作,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其他政府間機構不應再試圖管制新聞內容並為新聞界制訂規則,它們應該轉而謀求切實的辦法以解決我們所面對的各項問題,諸如改進技術、擴大專業交流和設備轉讓、減少對通訊的徵稅、生產廉價的新聞紙,消除妨礙新聞傳播媒介發展其能力的其他障礙,等等。
發達國家憑藉自己擁有的技術優勢,造成了國際新聞報道和傳播中的不均衡和不公正狀況。廣大發展中國家為改變這一狀況,多年來為建立世界新聞新秩序進行了不懈的鬥爭和努力。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發展中國家成為國際政治舞台上一支舉足輕重的力量,但它們在世界新聞傳播體系中的地位,如同它們在世界經濟體系中的地位一樣,與之遠遠不能適應。這一問題在60年代中期,開始在國際社會上引起重視。1973年,第4次不結盟國家首腦會議指出,絕大多數國家已淪為少數幾個中心播發的消息情報的消極接收者的境地。1976年,不結盟國家舉行傳播問題討論會,首次提出建立“世界新聞新秩序”。但為了達到這一目的,顯然與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科技實力的不斷增強是分不開的。只有掌握了與發達國家不相上下的新技術新手段,才可能改變完全被動的接收者的地位,在世界傳播的大格局中佔有一席之地。

網路言論自由

如何對待網際網路上的言論自由表達自由是當今最難把握的一個問題。1996年2月8日,美國總統柯林頓簽署了業經國會以多數票通過的《傳播凈化法案》(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這一法案的立意是“為了保護未成年的兒童”,使他們不致被電腦網路上少數害群之馬用污穢的語言或圖片所侵害。法案中一項最主要內容是,通過網際網路向未成年人傳播不道德或有傷風化的文字及圖像,一旦查出將處以罰金25萬美元和最高可達 2年的有期徒刑。這一法案儘管受到擁護傳統家庭價值的團體和人們的支持,但卻受到了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出版界(包括已經上網的報紙雜誌)、和電腦界等不少組織和機構的聯合抗議和反對,認為這是對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的權力的不能允許的限制,於是向費城法院提出訴訟。
1996年 6月12日,費城法院的三名聯邦法官組成的小組作出了否決《傳播凈化法案》的決定。他們宣稱,自由自在地在全球傳遞信息的電腦網路,理應得到最高級別的言論自由的保護,誠如網際網路的力量在於無秩序一樣,我們的自由的力量也依賴於那個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表達不受束縛所帶來的無秩序和不協和。於是,這項否決總統法案的決定引發了更大的爭論。擁護者稱,這是每一個關心思想表達自由和網際網路未來的人們所獲得的勝利。法院裁決的消息立刻在網際網路上傳播,在半小時之內,就有數千人為此大事慶祝,他們紛紛在網頁上繪製出“言論自由”的圖文,宛如齊放的煙火。《紐約時報》也發表社評稱讚費城三名法官對言論自由的維護,同時加強了對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信心,“使政府不得以任何名義制定法律限制人民的基本自由”。《華盛頓郵報》引用一名法官達塞爾(J.Dalnell)的話說:“電腦網路上的信息可以被視為全球性的一種連續不斷的對話,政府不能通過傳播凈化法案而打斷這種有利於思想交流的對話”。
從傳統電子傳媒看,如廣播電視以及電影是受到法律限制與管制的,尤其是不道德或有傷風化的內容是絕對不合法的,一定要受到有關法規的懲罰。那麼為什麼電腦網路可以例外呢?按照《紐約時報》的解釋,兩者的差別就在於廣播、電視打開就可以輕而易舉地聽到、看到,任何兒童都可以操作,但電腦網路必須是訓練有素的人特別去搜尋才可以看到一些有害的內容,故只要網路服務公司加以自律,便不需要政府的立法限制。微軟公司的發言人則指出,技術已可以提供了很多有效的安全保護,在網際網路上不必要限制思想和言論的自由流動。其實,《紐約時報》的解釋非常牽強。因為兒童能夠操作收音機、電視機,也必然能夠操作計算機,而且實際上當今相當多的青少年所具備的計算機知識和使用計算機的技能遠比成年人還高,他們的好奇心也更旺盛,如今網路上的色情站點數不勝數,色情資訊並非很難而是可以很容易地搜尋到,有時甚至可以直接發送到用戶的計算機上。有害資訊對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的毒害,或許不是言論自由所能補償的。
在費城法院判決后,美國政府隨即上訴最高法院,要求其推翻這一下級法院所作出的裁決,使法案能夠得以實施。經過長達一年艱難的辯論和審理,美國最高法院於 1997年6月26日作出了歷史性判決,認為“傳播凈化法案”違憲,網際網路應有言論自由的權利。這項判決對柯林頓政府不 是一個沉重的打擊。1997年7月1日,柯林頓公布了一份長達30頁的關於網路自由貿易的報告。他指出:“在21世紀里,我們能以我們多數人甚至無法想象的方式在網際網路各種創新的基礎上實現我們的許多繁榮。”雖然柯林頓對網際網路公布了一項相當放任的政策,但他依舊明確表示,政府打算影響網際網路的一個方面就是防止青少年通過網際網路接觸色情內容。他說:“對網際網路貿易採取放任的態度絕不意味對兒童教育和保護無動於衷。”他表示日後將主持一次會議,同教師、學生和網路服務商共同商討,爭取找到保護青少年免受不良資訊毒害的辦法。報告主張利用有關技術--可能是自願的分級系統,來幫助家長將網際網路中的色情資訊濾除。
從教育的觀點乃至全社會良好觀念和風氣的觀點看,網際網路上的言論自由表達自由當然應該有一定的限度。言論自由表達自由是人民的基本人權之一,但象其他人權一樣,如果侵犯到他人的自由或破壞了社會的良好風氣和道德準則,那麼代表人民的政府理應制定相關法規予以限制。網際網路作為一種新興的功能強大的媒體仍在迅速發展,有關網路上的言論自由表達自由要不要管制、管制到何種程度、如何管制等問題在美國乃至各國都將是一個長期爭論的問題。

控制與管理


在傳播技術高度發達的今天,廣大發展中國家面臨著來自西方發達國家的信息全面進入的威脅,而不少西方國家又面臨著來自美國的信息(主要是廣播、電視、電影)全面佔領的威脅。這些西方國家對外來(主要是美國的)信息的控制與管理,主要是出於對本土文化的保護。例如加拿大政府來在廣播電視界大力推行“加拿大化”,之所以採取這一政策,是因為美國的廣播、電視節目日益充斥整個加拿大的廣播電視。不僅美國的廣播電視公司不停頓地從邊境以南向加拿大發送節目,就連本國的那些私營廣播電台、電視台也大量購買美國節目在國內播放。“廣播沒有邊界”發展至80年代,在加拿大已到了這樣一種程度:佔全國人口2/3的說英語的加拿大人收看本國電視節目的時間卻只佔其全部收視時間的29%。這一情況在電視劇方面的表現更為突出,說英語的加拿大人只用其收視時間的3%收看本國電視劇。1986年,加拿大廣播公司公布的一份報告中曾一針見血地指出:“我國文化是我國主權的核心,沒有文化主權,就不可能有政治主權。”加拿大政府為了保證本國的廣播、電視節目不被美國的節目排擠掉,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了管理。加拿大廣播電視與電信委員會是主管部門,除了掌握重要設備和技術手段確保本國廣播、電視節目在安排與內容上做到“加拿大化”以外,它還掌管許可證的頒發,而想得到許可證的廣播電視公司必須符合的條件之一,就是保證播出的節目至少有50%是加拿大的節目。該機構還把製作一定比例的本國電視劇作為商業電視台獲得許可證的條件之一。它要求有線電視給加拿大電視頻道以優先權,禁止有線電視網播放美國付費電視頻道的節目。與此同時,有關機構對本國電影及電視節目製作業提供資助。1984年成立的加拿大電影電視發展公司為該國電影電視的基金管理機構,若某獨立電視節目製作人同某一電視台正式簽訂了合同,攝製完畢后保證能播放,該機構對其節目提供的資助可高達其成本費用的49%。儘管加拿大不可能一時擺脫美國節目的衝擊,但政府抱定廣播電視“加拿大化”的宗旨,不斷尋求新的對策,以圖有效地阻止如洪水般湧來的美國的廣播電視節目。同樣,西歐國家對美國影視節目的大量湧入,也採取了必要的阻攔措施,保護和促進歐洲自製節目的能力,以保護歐洲文化的特性和表現方式。歐洲文化大國法國在抵制和限制美國影視製品方面更是一馬當先。如法國硬性規定其全國4500家電影院所放映的影片中,好萊塢影片最多只能佔1/4。法國最新的舉動是規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廣播電台40%的電波必須用來播放標準的法語節目,否則就要受到嚴懲。1500家電台播放的本國音樂節目僅佔全部節目的5%。這一規定旨在使美英音樂以及在世界市場占主導地位的其他娛樂節目失去在法國泛濫和滲透的勢頭。不服從規定的廣播電台將受到停播一個月的處分,並被課以占其年均收入5%的罰款,罰款金額可能高達數百萬美元。法國官方的視聽委員會的發言人明確指出:“制定這一法律是為了保護法國文化和經濟的活力,不能聽任美國音樂在我國泛濫。”北美、歐洲為了阻擋美國的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等越境的“文化業”的大規模入侵,紛紛樹立起壁壘。加拿大政府官員說,發生這一衝突與糾紛的根本原因在於,“美國人認為這些事情是娛樂和服務行業,我們認為它們是我們的文化的組成部分。”
廣大發展中國家則不僅是出於保護本土文化的考慮,而且出於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念,出於國家穩定和發展,出於全國各族人民的凝聚力方面的考慮,因而對外來信息均採取了嚴格的控制與管理。在亞洲新加坡的經驗很有代表性。它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形成了一套獨特的政治體制和與之配套的新聞體制李光耀李顯龍在不同場合向國際新聞界解釋新加坡政府的立場,主要的論點是:新加坡政府歡迎客觀信息的流通,但這並不意味著新加坡政府接受一些西方國家提出的新聞自由的提法,由於本國在民族和宗教方面的特定情況,美國那種“思想自由市場”的觀點往往會引起暴亂和流血,新加坡作為一個主權國家沒有義務維護西方的新聞自由,同時有權決定批准何種外國報刊進口,外國報刊得以在新加坡發行是新加坡政府給予它們的特權,而不是這些報刊的固有權利。自80年代末以來,新加坡與西方一些報刊發生了一系列衝突,政府均採取了嚴厲的措施,或停止外報外刊發行、或削減發行量、或刪剪后發行。政府也禁止私人安裝衛星電視天線。1996年3月,新加坡廣播管理局又對計算機信息網路作出了管制規定,要嚴格審查涉及性、宗教和政治的內容。按照頒布的條例,圖書館、學校和咖啡館等提供網際網路服務的場所,必須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政府保證這不會影響在網際網路上的大多數活動,但禁止同網際網路上傳播的可能會引起宗教和政治動蕩的材料的外來節點接通。經過一年半法規管理的實踐,新加坡廣播管理局對網際網路執業準則進行了修訂,並於1997年10月22日再次頒布。新的執業準則為網際網路接駁服務商和網際網路信息提供者的責任範圍以及受禁信息定下更明確的定義,把色情、暴力和足以引發種族與宗教衝突的信息都列為受禁信息,網路接駁服務商今後必須按照廣播管理局所列出的受禁網頁,限制網路用戶進入閱覽。印度是衛星電視收視率增長最快的國家之一,但外來的節目內容展現了美國“名利雙收的生活方式”,西方的MTV更是大行其道,已經深入到全國各地的小城鎮和農村。有的報紙專欄作家痛心疾首,撰文將西方的MTV比喻為“蠶食我們傳統價值的白蟻”。印度新聞和廣播國務部長向議會提出一項提案,他指出:“鑒於已察覺到的外國電視網進行文化侵略的威脅,我們必須制止其任意發展和對社會帶來的危險”。1993年8月印度議會當即通過有關法律,對收看西方衛星電視進行限制。在中東阿拉伯地區,除馬格裡布一些國家外,大多數國家明令禁止個人安裝衛星天線沙烏地阿拉伯於1994年3月決定禁止進口和生產衛星天線,也禁止生產任何接收裝置,但責成有關部門通過有線電視系統,向用戶有選擇地轉播衛星電視節目,保證節目內容不與伊斯蘭宗教與社會觀念相違背。海灣多數國家支持和效法沙特的做法。伊朗不屬於阿拉伯國家,但經過近一年的辯論,議會也終於於1995年通過了禁止安裝衛星天線的提案。

封鎖和控制


從技術的角度看,外來信息能產生影響,主要是搭載傳播技術越境進入接收國。要想將這種影響降至最低程度,最根本的解決辦法還是從技術上採取控制與封鎖措施。這種情況在各國抵制國際廣播中屢見不鮮,這就是通常所說的無線電屏障或無線電抵禦。最常用的方式是干擾,就是使用與被干擾電台的廣播所用的相同頻率發出大量噪音,包括莫爾斯電碼、音樂、節目等種種無線電信號,使聽眾無法聽清該廣播電台廣播的內容。早在1933年,奧地利就干擾過納粹德國電台的廣播,其後義大利干擾過衣索比亞和英國電台的阿拉伯語廣播,德國干擾過蘇聯的廣播,等等。運用干擾的手段,抵禦外來敵對性廣播宣傳,是過去和至今仍在使用的技術手段,在冷戰時期,這種廣播技術上的鬥爭曾達到白熱化程度。如美國為了組織破壞性的宣傳活動,曾在一天內開動大量廣播發射機,使用大量頻率,展開密集型廣播攻勢。“美國之音”在1958年古巴危機期間的11月5日曾對蘇聯進行過這種達到飽和狀態的廣播宣傳,它在8小時內開動了52部發射機,使用了80個頻率。蘇聯從斯大林時代起,就在全國逐步建立起全面干擾西方廣播的體系,凡人口在20萬以上的城市都設有干擾台。到80年代中期,全國大約有3000部干擾機,設置費用共花了約 2.6億美元,每年還要花維護費約2.5億美元。這筆費用比蘇聯辦國內廣播的經費還要多。近40年來蘇聯對西方廣播的干擾根據國際形勢的變化時停時續,戈爾巴喬夫實行公開性政策后,蘇聯從1988年11月29日起全面停止了對西方所有廣播電台的干擾。
今天,還有不少國家使用干擾這一手段對付外來廣播信息,尤其是兩國關係緊張或處於敵對情況時,如古巴對美國廣播電視的干擾。古巴曾向聯合國新聞委員會揭露說,美國有15家廣播電台和一家電視台對其進行有計劃的強大宣傳攻勢,其中最賣力的是1985年建立的馬丁廣播電台和1990年建立的馬丁電視台。1995年7月,卡斯特羅在一次公開活動中說,美國對古巴的廣播宣傳每周達1000多小時,內容多是煽動搞顛覆、破壞經濟和暗殺古巴政治領導人。古巴共產黨機關報《格拉瑪報》發表評論說,一些國家對另一些國家進行廣播,應根據國際法條例行事,古巴之所以不能接受來自美國的廣播,是因為它別有用心和非法的,這不是什麼新聞自由的爭論問題,而是涉及一個國家的主權問題。
如果說對地面廣播進行干擾還能起到作用的話,那麼傳播技術發展到今天衛星通信、計算機網路通信的時代,要想做到“只干擾想要干擾的信號”,而不影響一般的通信,實在是對高科技的一項挑戰。但是一條基本的思路是,傳播技術所產生的社會問題,其解決不僅要靠有關法規的執行和行政的管理,而且要從技術上想出辦法加以控制。例如,對於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大量有害信息,有關專家認為,唯一有效的防範辦法是儘快研製出能對信息進行篩選的軟體。在電視方面最新的一個例證是,美國電視業的幾大巨頭,包括ABCCBS、NBC、FOX等電視廣播公司的總裁,於1996年2月向政府和國會承諾,從1997年1月1日起,除新聞和體育報道外的所有電視節目都將按內容分級。1996年12月,美國電視行業的節目分級制公布,依據青少年年齡及節目內容將電視節目分為6級。這種類似美國電影業1968年確定的分級標準的制度,目的在於控制和減少電視中的暴力和性的場面。分級制將便於家長監督孩子收看電視節目。與此配合的技術上的一個手段是,以後電視機上將安裝名為“V-晶元”的裝置。V是英文violence(暴力)一詞的第一個字母,當它與節目的內容分級的電子信號結合時,可以讓觀眾使用遙控器過濾掉他們認為不宜的節目內容。因此,從技術上解決對有害信息的過濾與篩選,成為當代傳播科技的一個重要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