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

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

2016年12月8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3號發布《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考核導向、分類考核、目標管理、考核實施、獎懲、附則7章52條,由國資委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9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0號發布《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予以廢止。

內容全文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2號)
《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李榮融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考核的中央企業負責人是指國務院確定的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下列人員:
(一)國有獨資企業和不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的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
(二)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
(三)國有控股公司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總裁),列入國資委黨委管理的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
第三條 考核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實行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統一、考核結果與獎懲相掛鉤的考核制度。
第四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採取由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與企業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以及資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
(二)按照企業所處的不同行業、資產經營的不同水平和主營業務等不同特點,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實行科學的分類考核。
(三)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要求,建立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同激勵約束機制相結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學合理、可追溯的資產經營責任制。
第二章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
第六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公曆年為考核期。
第七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的名稱和姓名;
(二)考核內容及指標;
(三)考核與獎懲;
(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五)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八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
(一)基本指標包括年度利潤總額和凈資產收益率指標。
1、年度利潤總額是指經核定后的企業合併報表利潤總額。企業年度利潤計算可加上經核准的當期企業消化以前年度潛虧。
2、凈資產收益率是指企業考核當期
凈利潤
平均凈資產
的比率,計算公式為:
凈利潤
凈資產收益率=------100%
平均凈資產
其中:凈資產中不含少數股東權益。
(二)分類指標由國資委根據企業所處行業和特點,綜合考慮反映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及發展能力等因素確定,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九條 確定軍工企業和主要承擔國家政策性業務等特殊企業的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可優先考慮政策性業務完成情況,具體指標及其權重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十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按下列程序簽訂:
(一)預報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每年第四季度,企業負責人按照國資委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提出下一年度擬完成的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並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國資委。考核目標建議值原則上不低於前三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國資委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及企業運營環境,對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並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同企業溝通后加以確定。
(三)由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同企業負責人簽訂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
第十一條 國資委對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監控。
(一)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籤訂后,企業負責人每半年將責任書執行情況上報國資委。國資委對責任書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跟蹤。
(二)建立重大的安全生產事故和質量事故、重大經濟損失、重大投融資和資產重組等重要情況報告制度。企業發生上述情況時,企業負責人應當立即向國資委報告。
第十二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之前,企業負責人依據經審計的企業財務決算數據,對上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並將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報國資委。企業負責人年度總結分析報告格式和主要內容由國資委另行規定。
(二)國資委依據經審計並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企業負責人年度總結分析報告並聽取監事會對企業的年度評價意見,對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具體辦法見附件1),形成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
(三)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各企業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不同意見的,可向國資委反映。
第三章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
第十三條 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以三年為考核期,由於特殊原因需要調整的,由國資委決定。
第十四條 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的名稱和姓名;
(二)考核內容及指標;
(三)考核與獎懲;
(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五)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和分類指標。
(一)基本指標包括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
1.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是指企業考核期末扣除客觀因素后的所有者權益同
考核期初所有者權益
的比率,計算公式為:
考核期未扣除客觀因素后的所有者權益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100%
考核期初所有者權益
客觀因素由國資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具體審核確定。
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結果以國資委確認的結果為準。
2. 三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是指企業主營業務連續三年的平均增長情況,計算公式為: ------------- 3 /考核期未當年主營業務收入 三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 -1)×100% √ 三年前主營業務收入
(二)分類指標由國資委根據企業所處行業和特點,綜合考慮反映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及核心競爭力等因素確定,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十六條 確定軍工企業和主要承擔國家政策性業務等特殊企業的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可優先考慮政策性業務完成情況,具體指標及其權重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十七條 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按下列程序簽訂:
(一)預報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考核期初,企業負責人按照國資委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的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提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建議值,並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國資委。考核目標建議值原則上不低於前一任期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
(二)核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國資委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及企業運營環境,對企業負責人的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並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同企業溝通后加以確定。
(三)由國資委主任或其授權代表同企業負責人簽訂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
第十八條 國資委對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進行年度跟蹤檢查,實施動態監控。
第十九條 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業負責人對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並將總結分析報告報國資委。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總結分析報告格式和主要內容由國資委另行規定。
(二)國資委依據任期內經審計並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總結分析報告並聽取監事會對企業負責人的任期評價意見,對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具體辦法見附件2),形成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
(三)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各企業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不同意見的,可向國資委反映。
第四章 獎懲
第二十條 根據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得分,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最終結果分為A、B、C、D、E五個級別,完成考核目標值為C級進級點。
第二十一條 國資委依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獎懲。
第二十二條 對企業負責人的獎勵分為年度薪酬獎勵和任期中長期激勵。
第二十三條 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分為基薪和績效年薪兩個部分。績效年薪與年度考核結果掛鉤。
當考核結果為E級時,績效年薪為0;
當考核結果為D級時,績效年薪按“基薪×(考核分數-D級起點分數)/(C級起點分數-D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年薪在0到1倍基薪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C級時,績效年薪按“基薪×[1+0.5×(考核分數-C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C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年薪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B級時,績效年薪按“基薪×[1.5+0.5×(考核分數-B級起點分數)/(A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年薪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A級時,績效年薪按“基薪×[2+(考核分數-A級起點分數)/(A級封頂分數-A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年薪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間。
第二十四條 被考核人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其分配係數為1,其餘被考核人的係數根據企業各負責人的責任和貢獻,由企業確定。
第二十五條 績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結束后當期兌現;其餘40%根據任期考核結果等因素延期到連任或離任的下一年兌現。
第二十六條 依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行獎懲與任免。
(一)對於任期經營考核結果為A級和B級的企業負責人,除按期兌現全部延期績效年薪外,給予相應的中長期激勵。
(二)對於任期經營考核結果為C級的企業負責人,按期兌現全部延期績效年薪。
(三)對於任期經營考核結果為D級和E級的企業負責人,除根據考核分數扣減延期績效年薪外,將根據具體情況,可不再對其任命、續聘或對其進行工作調整。
具體扣減績效年薪的公式為:
扣減延期績效年薪=任期內積累的延期績效年薪×(C級起點分數-實得分數)/C級起點分數。
第二十七條 對社會、行業和企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企業負責人,國資委設立特別貢獻獎。特別貢獻獎和中長期激勵的具體辦法由國資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企業虛報、瞞報財務狀況的,除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處理外,酌情扣發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的績效年薪或延期績效年薪;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嚴重環境污染事故、重大違紀事件,給企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外,酌情扣發其績效年薪或延期績效年薪;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由於清產核資、工作調動等原因導致對企業負責人的考核指標數據發生變化的,國資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更經營業績責任書的相關內容。
第三十一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黨委(黨組)書記、副書記、常委(黨組成員)、紀委書記(紀檢組長)的考核及其獎懲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獨立董事、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等的考核及其獎懲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國有參股企業以及實施被兼并破產企業、基本建設項目法人單位等企業中,由國資委黨委管理的企業負責人的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經營業績考核事項在經營業績責任書中確定。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抓緊建立規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后,本辦法規定的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對象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整。
第三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計分試行辦法
一、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的綜合計分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的綜合得分=年度利潤總額指標得分×經營難度係數+凈資產收益率指標得分×經營難度係數+分類指標得分×經營難度係數。
上述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中,若某項指標沒有達到基本分,則該項指標不乘以經營難度係數。
二、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各指標計分
年度利潤總額指標的基本分為30分。企業負責人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30分;超過目標值時,每超過3%,加1分,最多加6分。低於目標值時,每低於3%,扣1分,最多扣6分。
凈資產收益率指標的基本分為40分。企業負責人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40分;高於目標值時,每高於0.5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8分。低於目標值時,每低於0.5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8分。
分類指標只設一項指標的該指標的基本分為30分;若設兩項指標,則每個指標的基本分為15分。分類指標加分與扣分的上限與下限為該項指標基本分的20%。
三、經營難度係數
經營難度係數根據企業凈資產、資產總額、營業(銷售)收入、利潤總額、職工平均人數、離退休人員占職工人數的比重等因素加權計算,分類確定。
四、考核分級
根據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的綜合得分,考核結果分為A、B、C、D、E五個級別。
附件2: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計分試行辦法
一、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的綜合計分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的綜合得分=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得分×經營難度係數+三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指標得分×經營難度係數+任期內三年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指標得分+分類指標得分×經營難度係數。
上述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中,若某項指標沒有達到基本分,則該項指標不乘以經營難度係數。
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各指標計分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的基本分為40分。企業負責人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40分;每高於目標值0.5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8分。低於目標值但大於100%時,每低於目標值0.5個百分點,扣0.5分,最多扣4分;低於100%時,每低於目標值0.5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8分。
三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指標基本分為20分。企業負責人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20分;高於目標值時,每超過1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4分。低於目標值時,每低於1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4分。
任期內三年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指標的基本分為20分。企業負責人三年內的年度經營業績綜合考核結果每得一次A級的得8分;每得一次B級的得7分;每得一次C級的得6分;每得一次D級的得5分;每得一次E級的得4分。
分類指標20分。分類指標加分與扣分的上限與下限為該項指標基本分的20%。
三、經營難度係數
經營難度係數根據企業凈資產、資產總額、營業(銷售)收入、利潤總額、職工平均人數、離退休人員占職工人數的比重等因素加權計算,分類確定。
四、考核分級
根據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的綜合得分,考核結果分為A、B、C、D、E五個級別。

2016年辦法


國資委令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33號
《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報經深化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現予公布。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肖亞慶
2016年12月8日

辦法

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引導中央企業提質增效升級,實現做強做優做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以及深化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考核的中央企業負責人,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中由中央和國資委管理的人員。
第三條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依法依規。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規經營、可追溯的資產經營責任制。
(二)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根據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遵循企業發展規律,實行與企業功能定位、經營性質和業務特點相適應的分類考核,提高考核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堅持與激勵約束緊密結合。建立與企業負責人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定位相適應、與經營業績緊密掛鉤的差異化激勵約束機制。
(四)堅持短期目標與長遠發展相統一。強化國際對標和行業對標,構建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的考核體系。
第四條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採取由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與企業主要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的方式進行。
第二章考核導向
第五條突出發展質量,引導企業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主動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不斷改善經營管理,實現高質量、可持續的發展。
第六條注重資本運營效率,引導企業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優化資本布局、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提高價值創造能力。
第七條準確界定企業功能,引導企業在服務國家戰略目標、保障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運行、發展前瞻性戰略性產業以及完成特殊任務中發揮重要作用,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放大國有資本功能。
第八條堅持創新發展,引導企業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強化自主創新,加強協同創新,大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提升核心競爭力。
第九條重視國際化經營,引導企業積極穩妥參與“一帶一路”重大項目建設,加強國際產能和裝備製造合作,推動產品、技術、標準、服務走出去,規範、有序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培育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跨國公司。
第十條健全問責機制,引導企業科學決策,依法合規經營,防範經營風險,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章分類考核
第十一條根據國有資本的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結合企業實際,對不同功能和類別的企業,突出不同考核重點,合理設置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及權重,確定差異化考核標準,實施分類考核。
第十二條對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企業,以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放大國有資本功能、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為導向,重點考核企業經濟效益、資本回報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引導企業提高資本運營效率,提升價值創造力。鼓勵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三條對主業處於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商業類企業,以支持企業可持續發展和服務國家戰略為導向,在保證合理回報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基礎上,加強對服務國家戰略、保障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運行、發展前瞻性戰略性產業以及完成重大專項任務情況的考核。適度調整經濟效益指標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考核權重,合理確定經濟增加值指標的資本成本率。承擔國家安全、行業共性技術或國家重大專項任務完成情況較差的企業,無特殊客觀原因的,在業績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級處理。
第十四條對公益類企業,以支持企業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務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為導向,堅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重點考核產品服務質量、成本控制、營運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據不同企業特點,有區別地將經濟增加值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納入年度和任期考核,適當降低考核權重和回報要求。對社會效益指標引入第三方評價,評價結果較差的企業,根據具體情況,在業績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級處理。
第十五條根據企業經營性質、發展階段、管理短板和產業功能,設置有針對性的差異化考核指標。
第十六條建立健全業績考核特殊事項清單管理制度。將企業承擔的保障國家安全、提供公共服務、發展重要前瞻性戰略性產業、實施“走出去”重大戰略項目等特殊事項列入管理清單,對當期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的特殊事項,在考核時予以適當處理。
第四章目標管理
第十七條國資委按照企業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速度相適應、與在國家經濟建設中骨幹地位作用相匹配、與做強做優做大要求相符合的原則,主導確定企業經營業績總體目標(以下簡稱總體目標)。
第十八條企業考核目標值應與總體目標相銜接,根據不同功能企業情況,以基準值為基礎予以核定。
第十九條年度考核基準值根據企業考核指標上年完成值、前三年完成值的平均值和外部因素、行業對標情況綜合確定。
第二十條年度利潤總額、經濟增加值(也稱經濟利潤,下同)指標目標值設置為三檔。
第一檔:目標值達到歷史最好水平,或者明顯好於上年完成值且增幅高於企業總體目標。
第二檔:目標值不低於基準值。
第三檔:目標值低於基準值。
經行業對標,目標值處於國際優秀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的,不進入第三檔目標。
第二十一條國資委將企業年度利潤總額、經濟增加值指標目標值與考核計分、結果評級緊密結合。
第一檔目標值,完成後指標得滿分,同時根據目標值先進程度給予加分獎勵。
第二檔目標值,完成後正常計分。
第三檔目標值,完成後加分受限,考核結果不得進入A級。
第二十二條利潤總額目標值與工資總額預算掛鉤。
第一檔目標值,工資總額預算高於上年水平。超額完成目標的,按照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制度可以實施特別獎勵。
第二檔目標值,工資總額預算原則上不低於上年水平(目標值低於上年完成值較多的除外)。
第三檔目標值,工資總額預算比上年應有所下降。
第二十三條任期考核基準值根據上一任期完成值和上一任期第三年完成值綜合確定。各項考核目標值經對標處於行業優秀水平的完成後得滿分;考核目標值低於基準值的加分受限。
第五章考核實施
第二十四條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在國資委領導下,由國資委業績考核領導小組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公曆年為考核期,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以三年為考核期。
第二十六條經營業績責任書內容:
(一)雙方的單位名稱、職務和姓名;
(二)考核內容及指標;
(三)考核與獎懲;
(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五)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經營業績責任書籤訂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業按照國資委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將考核期內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送國資委。
(二)國資委對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並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同企業溝通后予以確定。
(三)由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同企業主要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
第二十八條考核期中,國資委對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監控,對考核目標完成進度不理想的企業提出預警。
第二十九條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重大資產損失、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重大投融資和資產重組等,對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的,應及時向國資委報告,同時抄報派駐本企業監事會。
第三十條經營業績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業依據經審計的財務決算數據,形成經營業績總結分析報告報送國資委,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監事會。
(二)國資委依據經審計並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總結分析報告並聽取監事會意見,對企業負責人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形成考核與獎懲意見。
(三)國資委將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給企業負責人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可及時向國資委反映。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考核結果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第三十一條落實董事會對經理層的經營業績考核職權。
(一)由董事會考核經理層的企業,國資委與董事會授權代表簽訂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董事會依據國資委考核要求並結合本企業實際對經理層實施經營業績考核。
(二)國資委根據簽訂的經營業績責任書和董事會企業考核目標完成情況,確定企業主要負責人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得分和等級。
(三)董事會根據國資委確定的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結合經理層個人履職績效,確定經理層考核結果和薪酬分配方案。
第三十二條董事會應制訂、完善企業內部的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報國資委備案。
第六章獎懲
第三十三條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等級分為A、B、C、D四個級別。
第三十四條國資委依據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獎懲。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作為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據和職務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構成。基本年薪是企業負責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第三十六條對企業負責人實行物質激勵與精神激勵。物質激勵主要包括與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鉤的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精神激勵主要包括給予任期通報表揚等方式。
第三十七條企業負責人的績效年薪以基本年薪為基數,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並結合績效年薪調節係數確定。
第三十八條績效年薪按照一定比例實施按月預發放。國資委依據年度經營業績半年預評估結果對企業負責人預發績效年薪予以調整,有關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任期激勵收入根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在不超過企業負責人任期內年薪總水平的30%以內確定。
第四十條企業負責人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為不勝任的,不得領取績效年薪。任期綜合考核評價為不勝任的,不得領取任期激勵收入。
第四十一條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分配係數為1,其餘被考核人的分配係數由企業根據各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在0.6-0.9之間確定,適度拉開差距。分配方案報國資委審核備案后執行,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的監事會。
第四十二條對取得重大科技創新成果、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和社會參與作出突出貢獻的,在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中給予加分獎勵。
第四十三條對經營業績優秀及在科技創新、品牌建設、國際化經營、節能減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經國資委評定后對企業予以任期激勵。
第四十四條連續兩年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D級或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D級的企業,且無重大客觀原因的,對企業負責人予以調整。
第四十五條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國資委根據具體情節給予降級或者扣分處理,並相應扣發或追索扣回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的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調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虛報、瞞報財務狀況的;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導致重大決策失誤、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重大質量責任事故、重大環境污染責任事故、重大違紀和法律糾紛案件、境外惡性競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者國有資產損失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企業在考核期內發生清產核資、改制重組、主要負責人變動等情況,國資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更經營業績責任書的相關內容。
第四十七條中央企業專職黨組織負責人、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的考核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被兼并企業中由國資委管理的企業負責人,其經營業績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經營業績考核事項在經營業績責任書中確定。
第四十九條對新組建尚未進入正常經營、主要從事專項技術研發的企業和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經營業績考核實行一企一策。
第五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國家出資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可參照本辦法並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規定。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具體實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30號)同時廢止。

2012年辦法


國資委令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30號
《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已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25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王勇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辦法

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
(2003年10月21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8次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06年12月30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46次委主任辦公會議修訂;2009年12月28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84次委主任辦公會議第2次修訂;2012年12月26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25次委主任辦公會議第3次修訂)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引導中央企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考核的中央企業負責人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下列人員:
(一)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總裁、院長、局長、主任)、副總經理(副總裁、副院長、副局長、副主任)、總會計師;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職工董事),列入國資委黨委管理的總經理(總裁、院長、局長、主任)、副總經理(副總裁、副院長、副局長、副主任)、總會計師;
(三)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列入國資委黨委管理的總經理(總裁、院長、局長、主任)、副總經理(副總裁、副院長、副局長、副主任)、總會計師。
第三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實行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統一、考核結果與獎懲相掛鉤的制度。
第四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採取由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與企業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價值最大化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
(二)按照企業的功能、定位、作用和特點,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實行科學的差異化考核。
(三)按照權責利相統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學合理、可追溯的資產經營責任制。堅持將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同激勵約束緊密結合,即業績升、薪酬升,業績降、薪酬降,並作為職務任免的重要依據。
(四)按照全面落實責任的要求,完善全員考核體系,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廣泛覆蓋、層層落實。
(五)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推動企業加快轉型升級、深化價值管理,不斷提升企業核心競爭能力和發展質量,實現做強做優。
第二章年度經營業績考核
第六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公曆年為考核期。
第七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的單位名稱、職務和姓名;
(二)考核內容及指標;
(三)考核與獎懲;
(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五)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八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
(一)基本指標包括利潤總額和經濟增加值。
1.利潤總額是指經核定的企業合併報表利潤總額。利潤總額的計算,可以考慮經核准的因企業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等而對當期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的因素,並扣除通過變賣企業主業優質資產等取得的非經常性收益。
2.經濟增加值是指經核定的企業稅後凈營業利潤減去資本成本后的餘額(考核細則見附件1)。
(二)分類指標由國資委根據企業所處行業特點和功能定位,針對企業管理“短板”,綜合考慮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及風險控制能力等因素確定,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九條 確定軍工企業等特殊企業的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可優先考慮企業業務特點,具體指標及其權重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十條 確定科研類企業的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突出考慮技術創新投入和科技成果轉化等情況,具體指標及其權重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十一條 國資委鼓勵中央企業參加對標考核試點。
第十二條 國資委根據需要,可以在年度基本指標和分類指標之外增設約束性指標,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十三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按照下列程序簽訂:
(一)報送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考核期初,企業負責人按照國資委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對照同行業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提出本年度擬完成的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並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送國資委。
(二)核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國資委根據“同一行業、同一尺度”原則,結合宏觀經濟形勢、企業所處行業發展周期、企業實際經營狀況等,對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並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同企業溝通后予以確定。
(三)由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同企業負責人簽訂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
第十四條 國資委對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監控。
(一)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籤訂后,企業負責人每半年必須將責任書執行情況報送國資委,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的監事會。國資委對責任書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跟蹤。
(二)建立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質量事故,重大經濟損失,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重大投融資和資產重組等重要情況的報告制度。企業發生上述情況時,企業負責人應當立即向國資委報告,同時向派駐本企業監事會報告。
第十五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
(一)企業負責人依據經審計的企業財務決算數據,對上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並將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報送國資委,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的監事會。
(二)國資委依據經審計並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年度總結分析報告並聽取監事會意見,對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計分細則見附件2),形成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
(三)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各企業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可及時向國資委反映。
第三章任期經營業績考核
第十六條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以三年為考核期。
第十七條 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的單位名稱、職務和姓名;
(二)考核內容及指標;
(三)考核與獎懲;
(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五)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和分類指標。
(一)基本指標包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和總資產周轉率
1、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業考核期末扣除客觀因素(由國資委核定)后的國有資本及權益同考核期初國有資本及權益的比率。計算方法為:任期內各年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積。企業年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以國資委確認的結果為準。
2、總資產周轉率是指企業任期內平均主營業務收入平均資產總額的比值。計算公式為:
總資產周轉率=三年主營業務收入之和/三年平均資產總額之和
企業符合主業發展要求的重大投資,如果對當期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經核准,可在計算總資產周轉率時酌情予以調整。
(二)分類指標由國資委綜合考慮企業所處行業特點和功能定位,選擇符合企業中長期發展戰略、反映可持續發展能力的指標予以確定,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十九條 確定軍工企業等特殊企業的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可優先考慮企業業務特點,具體指標及其權重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二十條 國資委根據需要,可以在任期基本指標和分類指標之外增設約束性指標,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二十一條 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按照下列程序簽訂:
(一)報送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考核期初,企業負責人按照國資委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對照同行業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提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並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送國資委。
(二)核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國資委根據“同一行業、同一尺度”原則,結合宏觀經濟形勢、企業所處行業發展周期及企業實際經營狀況等,對企業負責人的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並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同企業溝通后予以確定。
(三)由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同企業負責人簽訂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
第二十二條 國資委對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年度跟蹤和動態監控。
第二十三條 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業負責人對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並將總結分析報告報送國資委,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的監事會。
(二)國資委依據任期內經審計並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總結分析報告並聽取監事會意見,對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計分細則見附件3),形成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
(三)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各企業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可及時向國資委反映。
第四章獎 懲
第二十四條 根據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得分,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分為A、B、C、D、E五個級別。基本指標考核得分低於基本分或考核最終得分低於100分的,考核結果不得進入C級。利潤總額為負或經濟增加值為負且沒有改善的企業,考核結果原則上不得進入A級(處於行業周期性下降階段但仍處於國際同行業領先水平的企業除外)。
第二十五條 國資委依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獎懲,並把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作為企業負責人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對企業負責人的獎勵分為年度績效薪金獎勵和任期激勵或者中長期激勵。
第二十七條 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分為基薪和績效薪金兩個部分。績效薪金與年度考核結果掛鉤。績效薪金=績效薪金基數×績效薪金倍數。具體計算公式為:
當考核結果為E級時,績效薪金為0;
當考核結果為D級時,績效薪金按照“績效薪金基數×(考核分數-D級起點分數)/(C級起點分數-D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金在0-1倍績效薪金基數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C級時,績效薪金按照“績效薪金基數×〔1+0.5×(考核分數-C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C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金在1倍績效薪金基數到1.5倍績效薪金基數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B級時,績效薪金按照“績效薪金基數×〔1.5+0.5×(考核分數-B級起點分數)/(A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金在1.5倍績效薪金基數到2倍績效薪金基數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A級時,績效薪金按照“績效薪金基數×〔2+(考核分數-A級起點分數)/(A級封頂分數-A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金在2倍績效薪金基數到3倍績效薪金基數之間。
但對於利潤總額低於上一年的企業,無論其考核結果處於哪個級別,其績效薪金倍數應當低於上一年。
第二十八條 績效薪金的70%在年度考核結束后當期兌現;其餘30%根據任期考核結果等因素,延期到任期考核結束后兌現。對於離任的法定代表人,還應當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確定延期績效薪金兌現方案。
第二十九條 對於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A級、B級和C級的企業負責人,按期兌現延期績效薪金,並給予企業負責人相應的任期激勵。對於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D級和E級的企業負責人,根據考核分數扣減延期績效薪金。
具體扣減績效薪金的公式為:
扣減延期績效薪金=任期內積累的延期績效薪金×(C級起點分數-實得分數)/C級起點分數。
第三十條 在綜合考慮中央企業負責人整體薪酬水平和考核對象薪酬水平的基礎上,根據任期考核結果給予企業負責人相應的任期激勵,具體辦法另行確定。
第三十一條 被考核人擔任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其分配係數為1,其餘被考核人的係數由企業根據各負責人的業績考核結果,在0.6-0.9之間確定,報國資委備案后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未完成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或者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進入D級和E級的企業,國資委對相關負責人提出調整建議或予以調整。
第三十三條 對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在國際標準制訂中取得重大突破和承擔國家重大結構性調整任務且取得突出成績的,年度考核給予加分獎勵。
第三十四條 對業績優秀及在科技創新、管理進步、國際化經營、品牌建設、節能減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授予任期特別獎,予以表彰(實施細則見附件4)。
第三十五條 對於全員考核工作開展不力的企業,扣減經營業績考核得分。
第三十六條 實行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談話制度。對於年度考核結果為D級和E級的企業,經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批准,由國資委業績考核領導小組與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幫助企業分析問題、改進工作。
第三十七條 企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虛報、瞞報財務狀況的,國資委根據具體情節給予降級或者扣分處理,並相應扣發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的績效薪金、任期激勵或者中長期激勵;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調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重大環境污染責任事故、重大違紀和法律糾紛案件,給企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者國有資產損失的,國資委根據具體情節,對企業給予降級或者扣分處理,並相應扣發企業負責人績效薪金、任期激勵或者中長期激勵;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調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對於在考核期內企業發生清產核資、改制重組、主要負責人變動等情況的,國資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更經營業績責任書的相關內容。
第四十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黨委(黨組)書記、副書記、常委(黨組成員)、紀委書記(紀檢組長)的考核及其獎懲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被兼并破產企業中由國資委黨委管理的企業負責人,其經營業績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經營業績考核事項在經營業績責任書中確定。
第四十二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國資委授權董事會對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業績進行考核:
(一)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外部董事人數超過董事會全體成員半數;
(二)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健全;
(三)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成員全部由外部董事擔任。
第四十三條 國資委依據有關規定,對董事會業績考核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並結合中央企業整體水平和行業特點,對董事會企業經營業績進行測試評價。
第四十四條 獲得授權的董事會,應根據國資委的要求制訂、完善業績考核辦法和程序,科學合理地確定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目標和考核結果。上述工作,董事會應事前與國資委進行溝通,事後報國資委備案。
第四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國家出資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
經濟增加值考核細則
一、經濟增加值的定義及計算公式
經濟增加值是指企業稅後凈營業利潤減去資本成本后的餘額。
計算公式:
經濟增加值=稅後凈營業利潤-資本成本=稅後凈營業利潤-調整后資本×平均資本成本率
稅後凈營業利潤=凈利潤+(利息支出+研究開發費用調整項)×(1-25%)
企業通過變賣主業優質資產等取得的非經常性收益在稅後凈營業利潤中全額扣除。
調整后資本=平均所有者權益+平均負債合計-平均無息流動負債-平均在建工程
二、會計調整項目說明
(一)利息支出是指企業財務報表中“財務費用”項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開發費用調整項是指企業財務報表中“管理費用”項下的“研究與開發費”和當期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支出。對於勘探投入費用較大的企業,經國資委認定后,將其成本費用情況表中的“勘探費用”視同研究開發費用調整項按照一定比例(原則上不超過50%)予以加回。
(三)無息流動負債是指企業財務報表中“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款項”、“應交稅費”、“應付利息”、“應付職工薪酬”、“應付股利”、“其他應付款”和“其他流動負債(不含其他帶息流動負債)”;對於“專項應付款”和“特種儲備基金”,可視同無息流動負債扣除。
(四)在建工程是指企業財務報表中的符合主業規定的“在建工程”。
三、資本成本率的確定
(一)中央企業資本成本率原則上定為5.5%。
(二)對軍工等資產通用性較差的企業,資本成本率定為4.1%。
(三)資產負債率在75%以上的工業企業和80%以上的非工業企業,資本成本率上浮0.5個百分點。
四、其他重大調整事項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對企業經濟增加值考核產生重大影響的,國資委酌情予以調整:
(一)重大政策變化;
(二)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業重組、上市及會計準則調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國資委認可的企業結構調整等其他事項。
附件2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計分細則
一、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綜合計分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綜合得分=(利潤總額指標得分+經濟增加值指標得分+分類指標得分)×業績考核係數+獎勵分-考核扣分
上述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中,若利潤總額或經濟增加值指標未達到基本分,則其他指標最高只得基本分,所有考核指標得分不再乘業績考核係數。
二、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各指標計分
(一)利潤總額指標計分。
軍工、儲備、科研、電力、石油石化企業利潤總額指標的基本分為30分;其他企業利潤總額指標的基本分為20分。該指標計分以基準值為基礎。利潤總額基準值根據上年實際完成值和前三年實際完成值平均值的較低值確定(行業周期性下降或受突發事件重大影響的企業除外)。
1、利潤總額考核目標值不低於基準值時,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2%,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20%。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2%,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2、利潤總額考核目標值低於基準值時,加分受限。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規則執行:
(1)目標值比基準值低20%(含)以內的,最多加基本分的15%。
(2)目標值比基準值低20%-50%的,最多加基本分的12%。
(3)目標值比基準值低50%(含)以上的,最多加基本分的10%。
3、利潤總額目標值達到或超過前三年最高值的,完成時加滿分;未完成時,將基準值作為目標值正常計分。
4、利潤總額考核目標值為負數,完成值減虧部分折半計算,盈利部分正常計算;超額完成考核目標,最多加基本分的10%;減虧但仍處於虧損狀態,考核得分不超過C級最高限;扭虧為盈,考核得分不超過B級最高限。
(二)經濟增加值指標計分。
軍工、儲備和科研企業經濟增加值指標的基本分為30分;電力、石油石化企業經濟增加值指標的基本分為40分;其他企業經濟增加值指標的基本分為50分。該指標計分以基準值為基礎。經濟增加值基準值根據上年實際完成值和前三年實際完成值平均值的較低值確定(行業周期性下降和受突發事件重大影響的企業除外)。
1、經濟增加值考核目標值不低於基準值時,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絕對值)1%,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20%。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絕對值)1%,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2、經濟增加值考核目標值低於基準值時,加分受限。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規則執行:
(1)目標值比基準值低20%(含)以內的,加分受限0.5分。
(2)目標值比基準值低20%-50%的,加分受限1分。
(3)目標值比基準值低50%(含)以上的,加分受限2分。
3、經濟增加值考核目標值達到優秀水平且完成目標值的,該項指標直接加滿分。
4、經濟增加值考核目標值在零附近的,計分給予特別處理。
(三)分類指標計分。
分類指標應當確定2個。分類指標計分以基準值為基礎。年度分類指標基準值根據上年實際完成值或前三年實際完成值平均值確定。
1、考核目標值不差於基準值時,完成後直接加滿分;未完成考核目標的,在滿分基礎上按差額程度扣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2、考核目標值差於基準值時,完成後按差額程度加分受限,最多加基本分的10%;未完成考核目標的,在基本分基礎上按差額程度扣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三、獎懲計分
(一)獎勵計分。
1、承擔國家結構性調整任務且取得突出成績的企業,國資委根據有關規定視任務完成情況加0.5-2分。
2、對考核期內獲得重大科技成果或在國際標準制訂中取得重大突破的企業,國資委根據有關規定加0.1-1分。
(二)考核扣分。
1、企業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環境污染責任事故等,國資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降級、扣分處理。
2、企業發生違規違紀或者存在財務管理混亂等問題,國資委按照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扣0.5-2分。
3、企業全員考核制度不健全,未對集團副職、職能部門負責人、下屬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的,視情況扣減0.1-1分。
四、業績考核係數
業績考核係數由企業資產總額、利稅總額凈資產收益率、經濟增加值、營業收入、職工平均人數、技術投入比率等因素加權計算,分類確定。
附件3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計分細則
一、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綜合計分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綜合得分=(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得分+總資產周轉率指標得分+分類指標得分)×業績考核係數+任期內三年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指標得分-考核扣分
上述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中,若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或總資產周轉率指標未達到基本分,則其他指標最高只得基本分,所有考核指標得分不再乘業績考核係數。
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各指標計分
(一)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計分。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的基本分為40分。該指標計分以基準值為基礎。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基準值根據上一任期實際完成值和上一任期考核目標值與實際完成值平均值的較低值確定。
1、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標值不低於基準值時,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0.3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8分。完成值低於目標值,每低於目標值0.3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8分。
2、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標值低於基準值時,加分受限。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規則執行:
(1)目標值比基準值低3個百分點(含)以內的,最多加7分。
(2)目標值比基準值低3至5個百分點的,最多加6分。
(3)目標值比基準值低5個百分點(含)以上的,最多加5分。
3、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標值達到優秀水平的,完成後直接加滿分。
4、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標值低於100%的,完成後只得基本分。
(二)總資產周轉率指標計分。
總資產周轉率指標基本分為20分。該指標計分以基準值為基礎。總資產周轉率基準值根據上一任期實際完成值和上一任期第三年實際完成值的較低值確定。
1、考核目標值不低於基準值時,完成後直接加滿分;未完成考核目標的,在滿分基礎上按差額程度扣分,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2%,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2、考核目標值低於基準值時,完成後按差額程度加分受限;未完成考核目標的,在加分受限后最高分基礎上按差額程度扣分,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2%,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規則執行:
(1)目標值比基準值低10%(含)以內的,最多加3分。
(2)目標值比基準值低10%-20%的,最多加2.5分。
(3)目標值比基準值低20%(含)以上的,最多加2分。
3、總資產周轉率考核目標值達到優秀水平的,該指標加分不受限。
(三)分類指標計分。
分類指標應當確定2個。分類指標計分以基準值為基礎。任期分類指標基準值根據上一任期實際完成值或上一任期第三年實際完成值確定。任期分類指標計分規則與年度相同。
(四)任期內三年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指標計分。
任期內三年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指標的基本分為20分。企業負責人三年內的年度經營業績綜合考核結果每得一次A級得8分;每得一次B級得7.335分;每得一次C級得6.667分;每得一次D級及以下得6分。
三、考核扣分
未完成節能減排考核目標的,視情況扣減0.1-2分。
四、業績考核係數
業績考核係數由企業資產總額、利稅總額、凈資產收益率、經濟增加值、營業收入、職工平均人數、技術投入比率等因素加權計算,分類確定。
附件4
任期特別獎實施細則
一、獎項設立
國資委在任期考核中設立任期特別獎,包括“業績優秀企業獎”、“科技創新特別獎”、“管理進步特別獎”、“國際化經營特別獎”、“品牌建設特別獎”和“節能減排特別獎”。
二、獲獎條件及評定辦法
(一)對任期考核結果為A級且在該任期中年度考核獲得三個A級或者兩個A級、一個B級的企業,授予“業績優秀企業獎”。
(二)對任期內獲得國家級重大科技獎勵、中國專利金獎,以及制定重要國際標準的企業,授予“科技創新特別獎”。
(三)資產負債率控制在合理範圍內(工業企業75%,非工業企業80%),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授予“管理進步特別獎”:
1、效益大幅度增加。
2、盈利水平顯著提高。
3、價值創造能力優異。
4、扭虧增效成績突出。
(四)對任期內國際化經營成效顯著的企業,授予“國際化經營特別獎”。
(五)對任期內品牌建設取得重大進展的企業,授予“品牌建設特別獎”。
(六)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授予“節能減排特別獎”:
1、任期末,主要產品單位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達到國內同行業最好水平,接近或者達到國際同行業先進水平的。
2、任期內,單位綜合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降低率在中央企業居於前列的。
3、任期內,節能減排投入較大,在節能減排技術創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推動全行業、全社會節能減排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獎勵方式
任期結束時,由國資委對上述獎項進行評定,並對獲獎企業進行表彰。

通知

關於認真做好2015年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中央企業地方國資委負責人會議精神,全面落實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會議部署,不斷增強業績考核的功能作用,引導企業積極適應經濟新常態和改革發展大勢,加快提質增效升級,向做強做優做大的更高水平邁進,現就做好2015年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積極合理地確定2015年度業績考核目標
中央企業要堅持穩中求進,加強形勢研判,自樹目標、自加壓力,積極合理地確定2015年度業績考核目標,經濟效益增長要力爭高於上年,管理類指標要持續改善。盈利企業要進一步挖掘增長潛力,虧損企業要努力扭虧增盈,各企業都要全力以赴為保增長作出積極貢獻。
對利潤總額和經濟增加值指標,中央企業要在確定基本目標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奮鬥目標,基本目標和奮鬥目標將一併納入中央企業負責人與國資委簽訂的業績責任書。基本目標依據《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30號,以下簡稱《考核辦法》)有關規定確定和計分。奮鬥目標應明顯好於基本目標水平,符合中央企業保增長要求。利潤總額奮鬥目標應符合以下條件:
1、與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相適應,與國資委保增長分解目標相適應;
2、比基本目標高15%以上,高於上年實際完成值;
3、與企業財務預算目標、工資總額預算目標相銜接,原則上不低於財務預算和工資總額預算中的利潤總額目標。
經濟增加值奮鬥目標應與利潤總額奮鬥目標相匹配。
企業完成奮鬥目標的,國資委在核定考核結果時,將對相關考核指標直接計滿分;並根據奮鬥目標的領先程度和實際增長情況,給予相應的加分獎勵(見附件1)。對由於客觀原因未能完成奮鬥目標的,仍按照基本目標計分,實事求是地核定企業的考核結果。
嚴格考核晉級標準和職工工資預算管理。利潤總額、經濟增加值、經濟增加值改善值的目標值比上年下降較多的企業,無論完成情況如何,考核等級不得進入A級。利潤總額目標值比上年增長的,工資總額按照行業工資增長調控線適用範圍合理確定;利潤總額目標值下降的,同口徑工資總額不得增長。
中央企業要咬定目標不放鬆,著力抓好目標的細化分解落實,重點在深化改革、開源增收、節流控虧、壓縮“兩金”、剝離整合等方面狠下功夫,為全面完成業績考核目標提供堅實保障。
二、認真做好2014年度業績考核完成情況總結分析
中央企業要抓緊抓好2014年度業績考核完成情況總結分析工作。認真對照《考核辦法》和業績責任書,核實各項考核指標完成情況,釐清目標完成情況的相關因素和特殊事項,及時報送總結分析報告。認真分析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總結經驗,查找不足,明確經營業績提升路徑和業績考核工作改進重點。
三、紮實推動業績考核重點、難點工作取得新突破
中央企業要緊緊圍繞國資國企改革發展中心任務,結合企業實際,堅持問題導向,確保在重點工作領域取得突破性進展。一是全面深化經濟增加值考核。深入查找企業自身價值管理薄弱環節,有效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堅決遏制經濟增加值下滑。二是切實加強功能分類考核。要儘快釐清業務類型,認真梳理業績考核特殊事項,建立內部業績考核特殊事項清單管理制度。三是積極推進對標考核,主動與世界一流企業開展多維度、多層次的對標。四是嚴格業績考核激勵約束。要以貫徹落實中央薪酬制度改革意見為契機,嚴格執行薪酬分配與業績考核緊密掛鉤的機制,進一步增強業績考核的約束力和有效性。
四、及時做好過程監控、總結評估和材料報送
中央企業要切實強化經濟運行分析和業績考核過程監控,關鍵指標要設置嚴格的序時進度,建立健全考核措施台賬。注重經驗總結,紮實開展2015年度、第四任期業績考核完成情況預評估,及早發現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圓滿完成考核目標任務。
請按照時間節點向國資委報送以下材料:2015年2月12日前報送2015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已獲得國資委業績考核授權的董事會試點企業為測試評價)目標建議值報告;4月20日前報送2014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測試評價)完成情況總結分析報告;11月13日前報送2015年度和2013-2015年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測試評價)目標完成情況預評估報告(具體要求參見附件2)。開展落實董事會職權試點企業要按時做好業績考核的溝通報備工作。

相關信息

央企負責人將面臨分類考核
重大失誤將被強問責,關鍵領域和公益性企業將單設考核指標
改變以往“一刀切”式的管理,國資委對於央企負責人的考核改革正在推進。國資委15日發布《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將對不同功能和類別的企業實施分類考核。《經濟參考報》記者獲悉,在市場化原則基礎上,下一步涉及國家安全的重點行業和關鍵性領域,公益性企業,以及充分競爭領域和商業性企業的央企負責人將採取不同考核辦法,經營業績考核分四個級別,任期激勵收入根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在不超過企業負責人任期內年薪總水平的30%以內確定。
值得一提的是,下一步,對於央企負責人的考核,除了根據企業經營性質、發展階段、管理短板和產業功能,設置有針對性的差異化考核指標,國資委還將建立健全業績考核特殊事項清單管理制度,將企業承擔的保障國家安全、提供公共服務、發展重要前瞻性戰略性產業、實施“走出去”重大戰略項目等特殊事項列入管理清單,對當期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的特殊事項,在考核時將適當處理。
不容忽視的是,對於央企負責人考核,總體仍將趨於嚴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一旦發現重大失誤將嚴肅追責。
一直以來,國資委屬下的中央企業類型眾多,特別是涉及國家和社會安全的命脈性企業和公益性企業,承擔了很多社會責任和國家戰略,單純按照業績對央企負責人進行考核並不能完全反映企業真正的經營情況和社會貢獻,還有部分央企正處於轉軌時期的國資退出行列,經營困難現狀由來已久,多是歷史包袱。
因此,對於這些央企負責人業績進行考核,指標的公正性更顯重要。
目前,我國處於經濟結構轉型期,市場需求低迷、產能過剩、歷史包袱等問題也給央企經營帶來挑戰,近期國資委公布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對央企監督檢查情況,央企仍存在一些問題和風險:一是違規違紀問題。二是內部控制體系不健全問題。三是國有權益受損問題。四是企業負責人履職有待進一步規範。五是財務管理不規範問題。個別企業存在調節利潤或潛虧掛賬等現象。多位業內專家表示,央企負責人考核是一把雙刃劍,如果不考慮企業實際情況單純設立嚴格考核,不僅無法真實測評企業負責人的工作,同時也容易遏制負責人工作熱情,妨礙企業改革和正常運行。如何能夠設置更適合央企發展,符合市場化原則,同時又能夠合理激發企業負責人工作積極性的考核,在本輪改革中顯得非常關鍵。
“在評價考核上,將由一刀切向差異化轉變。”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表示,要根據企業功能定位、發展目標和責任使命,兼顧行業特點和企業經營性質,明確不同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指標要求,對負責人制定差異化考核標準。特別是對公益類國有企業的負責人,重點考核成本控制、產品質量、服務水平、營運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據企業不同特點有區別地考核經營業績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考核中更多注重社會評價。
“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企業,以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放大國有資本功能、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為導向,重點考核企業經濟效益、資本回報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引導企業提高資本運營效率,提升價值創造力。”國資委權威人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對於主業處於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商業類企業,以支持企業可持續發展和服務國家戰略為導向,在保證合理回報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基礎上,加強對服務國家戰略、保障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運行、發展前瞻性戰略性產業以及完成重大專項任務情況的考核,將適度調整經濟效益指標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考核權重,合理確定經濟增加值指標的資本成本率;對公益類企業,以支持企業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務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為導向,堅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重點考核產品服務質量、成本控制、營運效率和保障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國資委將根據不同企業特點,有區別地將經濟增加值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納入年度和任期考核,適當降低考核權重和回報要求,三類企業扣分或降級處理的標準也不同。例如,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企業主要考核企業經濟效益,資本回報率和市場競爭能力,而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商業類企業,如果承擔國家安全、行業共性技術或國家重大專項任務完成情況較差,無特殊客觀原因的,在業績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級處理。
李錦指出,從總體上看,政府將由全面監管向資本監管轉變,加速市場化推進過程,對於企業負責人的分類考核,能夠更加尊重央企所處的行業特徵和企業特性,對央企負責人的考核評價也更加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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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資委15日對外發布《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明確對中央企業的差異化考核標準,實施分類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據。
辦法明確,對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企業,重點考核企業經濟效益、資本回報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引導企業提高資本運營效率,提升價值創造力。鼓勵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辦法明確,對主業處於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商業類企業,在保證合理回報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基礎上,加強對服務國家戰略、保障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運行、發展前瞻性戰略性產業以及完成重大專項任務情況的考核。明確承擔國家安全、行業共性技術或國家重大專項任務完成情況較差的企業,無特殊客觀原因的,在業績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級處理。
此外,對公益類企業,堅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重點考核產品服務質量、成本控制、營運效率和保障能力。提出對社會效益指標引入第三方評價,評價結果較差的企業,根據具體情況,在業績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級處理。
根據辦法,國資委依據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獎懲。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作為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據和職務任免的重要依據。
辦法明確,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構成。基本年薪是企業負責人的年度基本收入;績效年薪以基本年薪為基數,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並結合績效年薪調節係數確定;任期激勵收入根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在不超過企業負責人任期內年薪總水平的30%以內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