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籍保護協會
中國古籍保護協會
中國古籍保護協會(Ancient Books Preservation and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of China,ABPCAC),於2015年1月成立,5月國家民政部正式批准登記註冊,業務主管單位為國家文化部,協會秘書處掛靠國家圖書館。
2015年1月23日在北京組建成立。中國古籍保護協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同時舉行。
會長 劉惠平
中國古籍保護協會成立大會
常務副會長 張志清
男,漢族,1964年11月出生。研究館員,中共黨員。1987年7月北京大學古典文獻學專業本科畢業后,至今在國家圖書館工作。先後任國家圖書館善本特藏部副主任、主任,國家圖書館古籍館(國家圖書館方誌館)副館長(正處級)。2009年6月任國家圖書館副館 長,2010年4月兼任國家古籍保護中心副主任。2015年1月,在中國古籍保護協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上當選為中國古籍保護協會常務副會長。
副會長 倪曉建
男,漢族,1952年2月出生。研究館員,中共黨員。1981年至2000年在北京師範大學工作,歷任信息管理系教授、系主任。2001年起任首都圖書館館長,兼任北京市圖書館協會理事長、中國人民大學兼職教授、博士生導師。2015年1月,在中國古籍保護協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上當選為中國古籍保護協會副會長。
副會長 葉汝強
葉汝強 男,漢族,1957年1月出生。中共黨員,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務院專家特殊津貼獲得者。1986年華東理工大學研究生畢業留校,先後任講師、副教授、教授,化學與製藥學院黨總支書記、常務副院長。2003年起歷任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政府副區長;金山區委常委、宣傳部長;松江區委常委、紀委書記。2014年2月起任上海圖書館、上海科技情報研究所黨委書記,上海圖書館理事會副會長。
副會長 李忠昊
男,漢族,1953年12月出生。研究館員,四川省突出貢獻專家,中共黨員。曾任四川省川劇院副院長;1998年起任四川省圖書館館長、黨委書記兼任四川省中心圖書館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四川省圖書館學會理事長;2007年12月兼任四川省古籍保護中心主任。2015年1月,在中國古籍保護協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上當選為中國古籍保護協會副會長。
副會長 郭向東
男,漢族,1956年5月出生。研究館員,中共黨員。中國古代文學文獻學博士研究生畢業,蘭州大學、西安工業大學兼職教授。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文化部優秀專家、甘肅省領軍人才,曾任西北師範大學圖書館副館長,1997年起任甘肅省圖書館副館長、常務副館長、館長。兼任甘肅省出版協會副主席。2015年1月,在中國古籍保護協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上當選為中國古籍保護協會副會長。
副會長 朱鳳瀚
男,漢族,1947年5月出生。北京大學歷史系教授,中共黨員。曾任南開大學歷史學系系主任、人文學系副院長,中國歷史博物館副館長、館長,中國國家博物館常務副館長。2015年1月,在中國古籍保護協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上當選為中國古籍保護協會副會長。
秘書長 梁愛民
女,漢族,1963年12月出生,中共黨員。1986年吉林大學歷史系畢業后,至今在國家圖書館工作,曾從事讀者服務、圖書采編、業務管理、文獻保護等工作。2013年起任業務管理處副處長、民國時期文獻保護工作辦公室副主任。2015年1月,在中國古籍保護協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上當選為中國古籍保護協會秘書長。
中國古籍保護協會組織機構圖
中國古籍保護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古籍保護協會。英文譯名為:Ancient Books Preservation and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縮寫為:ABPCAC。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國古籍收藏、保護修復、整理出版研究等有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相關機構及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團結全國古籍保護工作者,協助古籍保護行政部門和業務單位,貫徹執行國家的古籍保護法規、制度和政策,努力推進古籍保護事業,建設優秀傳統文化傳承體系,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而努力奮鬥。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文化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是:
(一)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參與制定古籍保護評估定級標準和專業技術資格認定標準;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則、標準和服務規範。
(二)建立行業協作機制,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古籍保護工作,開展古籍保護業務、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面向社會培養古籍保護人才,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經批准開展行業內的表彰獎勵活動。
(三)發揮本協會在宣傳推廣中華古籍保護計劃、動員群眾和各界參與古籍保護工作中的引導促進作用。
(四)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建立古籍保護單位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渠道。
(五)開展古籍保護領域的基礎和應用學科研究、組織新技術、新標準的推廣;促進與國際業界的合作。
(六)開展相關調查研究,為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制訂提供參考諮詢服務;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發行相關的信息資料和文獻。
(七)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以及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如下: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其中個人會員,須經本人申請並由其相關單位推薦;
(二)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在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授權的辦事機構討論通過,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認;
(四)由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為本會主辦的期刊撰寫稿件;
(七)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第十三條 凡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會員,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訂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討論和決定協會重大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文化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文化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文化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文化部審查、民政部批准后,可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本會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及出納。會計人員負責會計核算,進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開展資產管理,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文化部和民政部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文化部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文化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文化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文化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5年1月23日第一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