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現貸款
以未到期票據為對象發放的貸款
貼現貸款是銀行以持票人持有未到期票據為對象所發放的貸款。所以,票據是一種交易行為,貼現對執票人來說,是出讓票據,提前收回墊支於商業信用的資金;對於銀行來說,是買進票據所載權利,票據到期,銀行可以取得票據所載的金額。
票據貼現是指資金的需求者,將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業票據、銀行承兌票據或短期債券向銀行或貼現公司要求變成現款,銀行或貼現公司(融資公司)收進這些未到期的票據或短期債券,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以後的利息后付給現款,到票據到期時再向出票人收款。
因此,對持票人來說,貼現是將未到期的票據賣給銀行獲得流動性的行為,這樣可提前收回墊支於商業信用的資本,而對銀行或貼現公司來說,貼現是與商業信用結合的放款業務。
貼現市場的交易種類大致可分為兩類,一是票據持有人向商業銀行或貼現公司要求貼現換取現金的交易,這種交易占貼現市場業務的大部分;另一種是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或貼現公司已貼現過的票據再次進行貼現,為銀行和貼現公司融通資金。
貼現是指客戶(持票人)將沒有到期的票據出賣給貼現銀行,以便提前取得現款。一般工商企業向銀行辦理的票據貼現就屬於這一種;
1、流動性高。
票據貼現以後,票據所載權利完全屬於銀行,貼現銀行如有急需,可向其他銀行轉貼現,或向中央銀行再貼現,能隨時收回資金,具有很高的流動性。
2、安全性大。
由於貼現人及票據上的各個當事人均為債務人,所以貼現銀行的資金運用具有更大的安全性。
3、自償性強。
4、用途確定。
在用途上,貼現是針對每一筆票據具體操作的,貼現是否得當合理,反映明確清楚。所以,貼現也最容易反映銀行的工作質量。
5、信用關係簡單。
票據貼現業務是一項特殊放款方式,與其他放款相比還有下列不同之處:一是收息的方式不同。二是期限的確定不同。三是所涉及的關係人不同。
2、信貸員審查。
1)審查票據的真實性,通過對合同、發貨運單的審查,核實發生商品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匯票的真偽。
2)審查貼現憑證項目填寫是否準確,申請貼現金額與承兌匯票票面金額是否相符。
3)審查貼現款項的用途是否符合貸款條件,這是最重要的一條。
4)審查未經銀行承兌的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的資信,必要時通過付款人開戶銀行進行調查,以便保證貼現款項到期償還。審查后寫出書面報告,並在《承兌匯票貼現審批書》上籤署意見,連同有關資料交信貸科(股)長審核。
3、科(股)長審核。對信貸員審查的內容和意見進行認真審核,根據有關政策及貸款規模、資金確定是否貼現。在審批書籤署意見後送行長審批。
4、行長(主任)審批。如果批准,由信貸部門在貼現憑證上填寫適當的利率,企業在匯票背面加蓋預留印鑒,交會計部門辦理手續。貼現期一律從貼現之日至匯票到期日止。如果不批准貼現,由信貸部門向企業說明原因,將匯票及有關資料退還。
5、監督使用與到期收回。貼現到期日前(往返郵程時間+劃款辦理手續時間+壹天)貼現銀行將承兌匯票划給承兌銀行或承兌企業開戶行,向承兌人收取票款。若票款不能按期划回,貼現銀行從貼現申請人帳戶扣收,並對尚未扣回部分收取貸款利息和罰息。
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
貼現貸款與貸款的聯繫:
1.兩者都是銀行資產業務
2.兩者都存在一定的風險
3.兩者銀行都可獲得利益。
貼現貸款與貸款的區別:
1.信用關係當事人不同。一般貸款涉及銀行、借款人、保證人之間的關係票據貼現則涉及貼現銀行、貼現申請人、承兌人、背書人、出票人的關係。
3.期限短。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4.先扣利息再發款。一般銀行貸款是先發本金,貨款到期利隨本請或按定期計收利息。票據貼現是在貼現業務是預先扣收利息,貼現申請人得到的貸款是票面金額扣除利息后的凈額,所以實際利率要比名義利率(即計算貼息用的貼現率)要高。
5.票據貼現后,貼現行可將票據進行轉貼現或向人民銀行申請在貼現,從而實現資金的迅速回籠。
貸款風險的產生,往往在貸款審查階段就開始了,綜合司法實踐中發生的糾紛,可以看出,在貸款審查階段出現的風險主要出現在以下環節:
(二)在實踐中,有些商業沒有盡職調查,有關審貸人員,往往只重視文件的識別,而缺乏盡職的調查,這樣,很難識別貸款中的欺詐,造成信貸風險。
(三)判斷錯誤銀行沒有對有關內容聽取專家意見,或者由專業人員進行專業的判斷。審貸過程中,不僅僅要查明事實,更應當就有關事實進行法律、財務等方面進行專業的判斷。